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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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各有关高校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省部产学研结合工作,营造和搭建省部产学研合作的良好环境和平台,探索省部产学研合作的新模式、新机制,高效有序地引导部属高校加强与广东省各地区、各类科技园区和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促进部属高校科技成果到广东转化,决定开展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现将《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申报书》

二00七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1:
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合作协议》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部关于加强产学研合作提高广东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粤府[2006]88号)的精神和要求,为更好地鼓励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它国家重点建设高校(以下简称部属高校)到广东开展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工作,建设创新型广东,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高等学校为技术依托、产业化为目标的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加速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是指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条件和技术创新氛围,能够为技术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提供资金、场地以及相关配套措施,并在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和自主创新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地区、园区或企业等。
第三条 开展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是推进广东省产业界与部属高校合作的一项重要措施,目的是营造和搭建省部产学研合作的良好环境和平台,引导部属高校加强与广东省各地区、各类科技园区和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构建区域或领域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促进部属高校科技成果到广东转化,提升广东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探索建设高水平大学和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经验和做法。
第四条 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由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部产学研办)组织认定和考核。
第二章 认定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的认定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省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市、区和镇。主要指具有一定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并取得了较好合作成效,在产学研合作方面有长远发展规划、具体实施方案和较完善配套措施的市、区和镇。
二、省部产学研结合研发基地。主要指由部属高校与广东的企业、研究院所或地方政府联合建立的产学研结合研发中心、科技创新平台或研究院。
三、省部产学研结合产业化基地。主要指与部属高校开展产学研结合,承担了部属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并具备了规模化生产条件的广东企业或科技园区。
第六条 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的认定条件
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必须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条件,在资金、场地、人才、技术创新氛围以及相关配套措施上能够支撑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具体要求如下:
一、省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市、区和镇认定条件
1、政府出台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配套政策;
2、制定了产学研结合长远发展规划、工作方案或专项计划。政府财政投入经费设立产学研结合专项资金。针对本地产业发展需要,与部属高校或省属重点高校签定全面产学研合作协议;
3、政府成立或指定专门的产学研结合组织协调机构。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有分管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产学研结合工作。
二、省部产学研结合研发基地认定条件
1、已建立校(研)企产学研战略联盟机制,并针对区域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开展联合攻关;
2、部属高校作为技术提供方应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研发团队和管理团队,并有固定的研发人员参与基地建设;
3、技术需求方应有明确的技术需求,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能为技术的研究开发提供良好的研发条件;
4、研发的技术和产品具有国际先进以上水平,完成后能够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并且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三、省部产学研结合产业化基地认定条件
1、部属高校作为技术提供方应具备成熟的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并有固定的研发人员参与基地建设;
2、技术需求方具备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有专职领导和固定工作人员负责产业化基地建设,产业化配套资金落实;
3、产业化基地从事的产业特色明显,产品市场规模大,生产技术达到国内乃至国际先进水平,当前国内市场占有率在10%以上,通过实施后,产品技术水平超过国内乃至国际先进水平,国内市场占有率达20%以上,具有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4、产业化基地能够为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良好的生产条件,生产规模5亿元以上。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申报和推荐工作由各地级以上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实行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申请单位按照自愿的原则,填写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申报书,向本地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示范市、区和镇的需提供本级政府的申请报告;
2、申报书面材料一式五份和电子文档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相应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省部产学研办。
第九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申报书;
2、示范市、区和镇提供的本级政府申请报告;
3、示范基地建设的可行性报告(含建设方案);
4、示范基地与高校合作的证明材料;
5、组织管理机构、人员、资金以及相关配套政策的证明材料;
6、申请企业需提供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7、其它必要的附件材料。
第十条 认定程序
1、省部产学研办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论证和评议,由专家组根据考评情况提出论证意见;
2、省部产学研办根据专家组论证意见,提出认定审核意见;
3、对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由省部产学研办和省科技厅联合下文认定;
4、经认定的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由省部产学研办和省科技厅颁发认定证书,分别授予“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XXX示范市(区或镇)”、“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XXX研发基地(中心、平台、研究院等)”和“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XXX产业化基地”牌匾;
5、省部产学研办对认定后的产学研示范基地将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

第四章 主要职责与管理
第十一条 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在省部产学研办及相关科技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工作,以加强产学研合作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宗旨,充分发挥集聚、辐射和示范效应,引进部属高校科技成果和智力资源,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改善自主创新的环境和条件。
第十二条 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要积极探索产学研合作的新机制、新思路,开展产学研合作的总结、推广和交流工作,形成各具特色的产学研合作模式,为国家和广东省的产学研合作工作积累经验。
第十三条 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要以市场为导向,以产业化为目标,积极争取国家、地方以及金融机构等多方面的支持,整合各方面的力量建设基地,通过企业、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和中介服务机构的联合创新,研究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并实现产业化。
第十四条 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采取属地管理,省部产学研办授权相关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对产学研示范基地进行管理。有关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要将产学研示范基地的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科技管理工作中,对产学研示范基地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检查,并对产学研示范基地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各地方和高校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支持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内的产学研合作项目。
第十五条 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每年年初要制定年度计划,年底要完成年度工作总结,并将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报相关地方(高校)科技主管部门,同时上报省部产学研办备案。
第十六条 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采取动态管理。省部产学研办不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产学研示范基地进行评估和考核,对工作开展好的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省部产学研结合专项资金给予倾斜支持;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产学研示范基地,将警告直至取消其产学研示范基地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部产学研办负责解释。
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
示范基地申报书



示范基地名称:附件2:




申报单位(盖章):



填 报 日 期: 年 月 日




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制




填 表 说 明

1、文字叙述应简洁,数据应准确、真实、可靠,凡不填内容的栏目,均用“/”表示。
2、申报单位指申请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的具体依托单位。
3、“签章”为签字或盖章。
4、“科技人员”指从事科技开发活动的技术人员。
5、“产学研专项资金”指用于支持示范基地产学研合作项目及相关活动的资金。
6、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分省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市、区和镇,省部产学研结合研发基地,省部产学研结合产业化基地三类,请按照申请内容分类填写。

一、申请单位基本信息——(申请示范市、区、镇填写)
示范基地名称
示范基地依托机构基本情况 依托机构名称
机构负责人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联系地址 邮编 E-mail
产学研战略联盟组成单位 高校
研究机构
典型示范企业
示范基地建设现状与工作基础 基地内开展产学研合作的企业(个) 基地内开展产学研合作的高校(所)
基地内累计校企、研企合作项目(项) 基地内科技人员(名)
本地产学研专项资金(万元/年) 基地内设立博士(后)工作站(个)
上年度知识产权状况 发明专利 申请数 实用新型专利 申请数
授权数 授权数
示范基地上年度经济指标 工业总产值(万元) 出口创汇(万美元) 省级以上名牌产品、商标企业(家) 本级财政科技投入(万元) 产值超5亿元以上企业(家)

示范基地有代表性的主导产业
示范基地需要解决的关键和核心技术
一、申请单位基本信息——(申请研发基地填写)
示范基地名称
示范基地依托机构基本情况 依托机构名称
机构负责人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联系地址 邮编 传真
产学研战略联盟组成单位 高校
研究机构
企业
具有省级以上组织认证的研发机构名称
承担国家科技项目和经费情况 1.863计划 2.973计划 3.国家科技攻关计划 4.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 5.其他计划 总经费:_ _ 万元
承担省、市科技项目和经费情况 省级项目__ 项, 市级项目__ 项, 总经费__ 万元
技术团队关键和核心技术研究开发总经费 万元 技术团队中高级科技人员数 人
技术团队提供技术成熟度 1. 研发阶段 2.小试阶段 3.中试阶段 4.产业化阶段
依托机构技术团队获市以上各类科技奖励项目数 项 依托机构技术团队获得的国家、省、市级名牌产品数 项
上年度知识产权状况 发明专利 申请数 实用新型专利 申请数
授权数 授权数
示范基地研发的关键和核心技术应用的产业和行业及对产业的带动作用和影响
一、申请单位基本信息——(申请产业化基地填写)
示范基地名称
示范基地依托机构基本情况 依托机构名称
联系地址 邮编
机构负责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E-mail
产学研战略联盟组成单位 主要高校
研究机构
典型示范企业
基地内具有省级以上组织认证的研发机构名称
示范基地建设现状与工作基础 基地内开展产学研合作的高校(所) 基地内科技人员(个)
基地内累计校企、研企合作项目(项) 获得的国家和省级名牌产品数(个)
当年研发经费(万元) 基地内设立博士(后)工作站 1.有 2.无
上年度知识产权状况 发明专 利 申请数 实用新型专利 申请数
授权数 授权数
示范基地上年度经济指标 工业总产值(万元) 销售收入(万元) 出口创汇(万美元) 纳税总额(万元) 税后利润(万元)

示范基地有代表性的主导产业
示范基地需解决的关键和核心技术

示范基地建设方案摘要:(包括目的、意义、指导思想和发展规划、总体目标和任务、分阶段建设目标与进度安排、组织管理、运行机制与保障措施、发展前景等)

二、示范基地的管理和技术团队主要人员名单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职称 学历 业务专业 所在单位





















三、审核意见表
申请单位申报意见(公章) 年 月 日
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意见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公章) 年 月 日
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意见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公章) 年 月 日
专家评审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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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会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中山市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会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办〔2009〕48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会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中山市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会补助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经济协调、健康和持续发展,鼓励本市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推动企业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山市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会补助专项资金”,是指对中山市企业参加国内外专业(专题)展览会、博览会、洽谈会等展览展销活动(以下简称“展览会”)给予补助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展览会补助资金”)。
第三条 展览会补助资金年度总额为1500万元,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市经贸局、外经贸局是展览会补助资金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配套相应的补助专项资金,对所属参展企业进行对口补助。
第五条 展览会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专门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联合审批、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补助范围
第六条 展览会补助资金对我市纺织服装、家用电器、灯饰照明、五金制品、家具、食品饮料、包装印刷等优势特色产业,特别是电子信息、机械装备、汽车配件、游戏游艺、淋浴房、健康医药、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企业参加以下四类国内外展览会进行补助:
(一)国家、省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我市组织企业参加的专业(专题)展览会;
(二)市政府要求组织企业参加的专业(专题)展览会;
(三)市行业协会(商会)牵头组织我市企业参加省级以上的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在国内外举办的专业(专题)展览会;
(四)企业自行报名参加的各种上规模的国内外专业(专题)展览会。
第七条 企业参加在本市举办的各种专业(专题)会展不纳入本办法补助范围。
第八条 牵头组团参加展览会的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宣传推介中山市整体形象的公共区域布展可申请展览会补助资金补助。

第三章 补助对象
第九条 凡申请展览会补助资金参加国内外展览会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我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已建成投产并实现批量生产一年以上,产品经市级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
(三)企业在外经贸业务、财务、出口退税、外汇管理、进出口口岸监管等方面无严重违规行为。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十条 企业参加各种国内专业(专题)展览会,每使用1个国际标准展位由市展览会补助资金按展位费的50 %予以补助,补助上限为3000元;在同一个展会上使用2个以上标准展位的最高补助限额为1.2万元。
第十一条 企业参加各种境外(包括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专业(专题)展览会,每使用1个国际标准展位由市展览会补助资金按展位费的50 %予以补助(按当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补助上限为1.5万元;在同一个展会上使用2个标准展位的最高补助限额为2.5万元;在同一个展会上使用3个及3个以上标准展位的最高补助限额为3.5万元。
第十二条 同一家企业全年国内参展的展位费补助最高限额为3.6万元,境外参展的展位费补助最高限额为10.5万元,合计最高限额为14.1万元。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企业直接报名参加国内外展览会,在获得组展单位确认展位后1个月内将展览计划报市经贸局、外经贸局备案,作为申请展览会补助资金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企业直接报名参加国内展览会申请补助办法:
(一)企业向所在镇区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须加具企业公章):
1、中山市企业参加国内展会展位费补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展览会主办单位或组展单位招展通知或邀请函;
4、参展企业认购展位合同或含展位价格的参展确认书复印件;
5、企业支付展位费的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
6、实际发生的展位费发票复印件;
7、展览会场景及本企业展位照片。
(二)镇区经贸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主要包括:
1、企业申请国内展览会展位费补助是否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2、申请表是否符合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和真实可靠;
经初审通过后,镇区经贸部门在申请表上加具初审意见,转市对口行业协会(商会)加具核实意见后由镇区经贸部门汇总报市经贸局。
(三)市经贸局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对企业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五条 企业直接报名参加境外展览会申请补助办法:
(一)企业向市外经贸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须加具企业公章):
1、中山市企业参加国外(境外)展会展位费补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展单位招展通知或境外主办单位的邀请函复印件;
4、参展企业与主办方(或组展方)签订的参展合同或含展位价格的展位确认书复印件;
5、企业支付展位费的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6、实际发生的展位费合法支付凭证复印件,包括发票、收据(限于境外的收据);
7、展览会场景及本企业展位的照片;
8、参展人员使用护照及参展目的地入境签证(注)复印件,往返机票复印件。
(二)市外经贸局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对企业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按季度申请展览会补助资金,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内申请办理,全年共办理四次,延期申请最迟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镇政府(区办事处)、市行业协会(商会)组团参加国内外展览会申请补助办法:
(一)镇政府(区办事处)、市行业协会(商会)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年度组团参加国内外展览会的计划报市经贸局、外经贸局备案。
(二)在展览会结束后两个月内,由镇政府(区办事处)、市行业协会(商会)向市经贸局或外经贸局提出申请,并按一式两份提交以下资料(需加盖组展单位公章):
1、镇政府(区办事处)、市行业协会(商会)组团参加展览会展位费补助申请表;
2、展览会主办单位或组展单位招展通知或邀请函;
3、参展企业情况汇总表;
4、支付展位费的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
5、实际发生的展位费发票复印件;
6、公共区域布展费用发票复印件;
7、展览会场景及所属展区的照片;
8、组团参展书面总结报告。
(三)市经贸局或市外经贸局对镇政府(区办事处)、市行业协会(商会)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对镇政府(区办事处)、市行业协会(商会)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八条 市经贸局、外经贸局按照国家和省上级主管部门、市政府工作部署,组织企业参加指定的展览会需提交相关的工作方案和费用安排,报市政府批准后,相关费用由市财政局在展览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展览会补助资金实行先申请、先审批、先拨款原则,用完即止。

第六章 监督评价
第二十条 市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对展览会补助资金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存在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该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市经贸局、外经贸局作为展览会补助资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检查,对存在问题做到及时反映和纠正。
第二十一条 展览会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财经规章制度的规定安排和使用资金,自觉接受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展览会补助资金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督促不按期纠正或问题严重的,展览会补助资金主管部门或市财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依法追回已拨付的资助款,五年内不再将该单位纳入政府资助范围:
(一)上报材料存在虚假内容;
(二)不配合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按资金安排计划支出完成后的项目,展览会补助资金主管部门应进行自我绩效评价,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的项目绩效自评材料送市财政、审计部门,特殊情况经市财政、审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迟报送时间。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对展览会补助资金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相关情况报市政府审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局、外经贸局根据职能负责对相关条款进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



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工会直属事业单位几项基金提取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总工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工会直属事业单位几项基金提取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总工会 北京市财政局




各工会事业单位:
为加强工会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规范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行为,增强事业单位发展后劲。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市总工会各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经审定现将工会事业单位几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使用要求规定如
下,请遵照执行。
一、劳动人民文化宫、职工体育服务中心管理使用着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建筑和大型体育活动场馆,承担国内、国际重大文化体育活动任务较多,维护修缮的要求标准较高,大、中、小修的费用相对较多。为提高事业自我发展能力,靠事业自身积累部分更新改造资金,规定这两个事业单
位按事业总收入的20%提取修购基金。
二、市总工会职工大学、技术交流站、工人俱乐部及北京工人疗养院、北戴河工人疗养院和长岛工人疗养院,基本都是50年代成立的老事业单位,设施陈旧落后,更新改造任务比较繁重,作为职工教育和福利活动阵地创收能力有限,为约束这些单位靠自身积累部分财力改造和发展事
业,规定这些单位按事业总收入的15%提取修购基金。
三、市总工会职工对外交流中心、职工保险服务中心、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职工法律服务中心、职工消费合作社和北京工人报社,多为近些年组建的以承担工会职能任务为主的事业单位,因经管的资产总量相对较少,更新改造任务相对较轻,收入水平相对较低,规定这些单位按事业总
收入的10%提取修购基金。
四、为鼓励事业单位在盘活各项资产的同时又约束事业单位短期行为,对工会各事业单位,凡通过利用本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存量资产出租、出借、合资、合作形式取得的收入,均须按这部分收入的30%提取修购基金(不与前三项标准重复计提)。
五、各事业单位的全部收支都应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管理。年度总收入和总支出相抵后如有结余,在按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相关部分税费后,按收支净结余部分的40%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其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
六、各单位提取的修购基金,只能用于为发展事业必须的固定资产修缮购置和更新改造性支出,不得用于非生产业务性或福利性支出。
七、各单位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可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或活动的支出,不得为个人分钱分物。
八、各单位提取的事业基金可用于事业发展的支出或对外投资,也可用于弥补以后年度财务收支不足的差额。
九、各单位凡用修购基金或事业基金投资单项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经可行性研究论证,报市总工会审批后执行。
以上规定从1998年度起执行。



199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