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关于切实加强粮食熏蒸化学药剂管理严防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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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切实加强粮食熏蒸化学药剂管理严防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切实加强粮食熏蒸化学药剂管理严防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


国粮电[20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9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防范投毒事件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22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防止恶性投毒案件的发生。近年来,我局曾多次发文,要求各地、各单位严格加强对粮食熏蒸药剂等有毒化学物品的管理,防止发生失窃、泄漏等事件,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但有的地方还是发生了粮食熏蒸药剂的失窃案件。反映出有的基层单位仍然存在防范意识薄弱,对粮食熏蒸危险化学药品的管理存在漏洞和死角的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严格防范危险化学物品丢失案件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切实做好磷化铝等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工作
各地粮食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立即行动起来,集中一段时间,重点对粮食熏蒸使用的磷化铝和剧毒急性鼠药等有毒危险化学物品开展一次深入、彻底的安全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对本部门、本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剧毒化学物品要进行彻底清查,集中管理,专人负责。个别已经发生有毒化学物品失窃事件、有毒化学物品尚未收缴归位的地区和单位要继续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加大案件侦破力度,迅速追查收缴有毒化学物品,严防对社会造成危害。各地、各单位的"一把手"要亲自部署本地区、本单位的清查工作,并逐级落实清查方案和管理措施,做到责任到人,不留死角。
二、强化管理,严格执行重大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要求,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粮食工作实际,进一步强化管理,明确危险化学物品在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的责任主体,把管理责任具体落实到单位和个人。要按国务院要求严格执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一旦发生重大案件,要按程序及时上报,不得瞒报、漏报、迟报。要建立健全重大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疏于监管而造成有毒化学物品失窃等重大案件和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行政直至刑事责任。
三、加强领导,确保国庆期间和十六大召开前后的绝对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
各级粮食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按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精神,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政治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国庆期间和十六大召开前后的绝对安全。要加强宣传教育,疏导、化解各种矛盾,避免矛盾激化,坚决杜绝恶性事件的发生。

200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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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交易项下人民币业务清算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交易项下人民币业务清算办法》的通知

1996年6月4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交易项下人民币业务清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转发给所辖该项业务分行,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国际部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交易项下人民币业务清算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总行外汇/人民币交易资金清算业务,加速人民币资金的清算速度,特制定本清算办法。
第一条 凡在清算中心已开立外汇清算业务的各外汇业务自营行(以下简称分行),如委托总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交易业务,须同时在清算中心开立相应的人民币帐户,以利于外汇/人民币交易清算的正常进行。
开户的具体办法:
(1)分行向清算中心开立的人民币帐户行划入人民币头寸;
(2)委托总行办理卖汇业务转入人民币头寸;
(3)由总行垫付人民币买汇;
以上即被视同已在清算中心开立人民币帐户。
第二条 清算中心为办理人民币汇划及外汇/人民币交易等业务,已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和农业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开立了人民币帐户。
第三条 各分行国际业务部也应同时在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和农业银行营业部开立人民币清算专户,以开通人民币汇路。
第四条 各分行接到本办法须将在上述地方开立的帐户行名称、行号、户名、帐号加盖业务公章邮寄至总行国际部清算中心备案。
第五条 清算中心对全国外汇交易中心的人民币交割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进行,外汇交割通过总行的境外帐户进行。
第六条 为保证总行和各分行的外汇和人民币正常清算,总行国际部有关处和各分行应根据自身付汇和交易的业务需要,在清算中心保留与自身业务相应的人民币和外汇头寸。
第七条 各分行要求卖汇时,应在清算中心存有相应币种的等额外汇方予办理。
第八条 分行在清算中心的人民币头寸不足而要委托总行买汇时,总行可逐笔全额或部分垫付相应的人民币;清算中心将按资金处的垫付人民币资金水单,贷记有关分行的人民币帐户;垫付到期时,清算中心按资金处的有关指示,主动借记该分行的人民币帐户。
第九条 各分行与清算中心的人民币往来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系统内往来利率计付。
第十条 总行原则上不允许分行人民币帐户透支,如发生透支(3天之内,不计收罚息),第四天将按累计透支金额的万分之五计收罚息(包含前3天罚息)。分行的存款利息由清算中心按季贷记分行人民币帐户,分行的透支罚息由清算中心主动借记分行人民币帐户。
第十一条 总行规定人民币记帐符号为01,英文缩写为CNY。
第十二条 各分行可用SWIFT报文(参加SWIFT系统的分行须用SWIFT发报)或加押电传方式,向清算中心发送人民币付款指示。
第十三条 各分行在总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交易项下业务的流程:总行国际部资金处收到分行要求办理外汇/人民币交易的电传指示,按市场汇率办理外汇/人民币交易手续,并向各发生外汇/人民币交易的分行发送确认电传;清算中心凭资金处的外汇/人民币买卖成交水单记帐,并按注明的起息日起息,然后以日对帐单形式通知有关分行。
第十四条 人民币款项的汇出:各分行根据自身在清算中心的人民币头寸情况,向清算中心发出加押汇划指示(参加SWIFT系统的分行须用SWIFT发报),清算中心对各分行在每一营业日(每周一至每周五)11∶00以前发至清算中心的人民币付款指示或汇转指示,在分行
备有足额头寸的情况下于当日按有关手续办理记帐,以日对帐单形式通知分行。
第十五条 人民币款项的汇入:清算中心在每一营业日16∶00以前收到人民币帐户行通知收妥的进帐单后,于当日贷记分行在清算中心的人民币帐户,并以日对帐单形式通知分行。
第十六条 人民币款项的境内划转业务:此业务是指在清算中心开立了人民币帐户的分行之间进行的人民币资金的划拨,资金的汇出行应在每一营业日16∶00以前用SWIFT或加押电传向清算中心发出汇划指示,清算中心均以当日为起息日,将人民币资金从汇出行人民币帐户划入汇入行的人民币帐户中,业务终了由清算中心分别向汇出行和汇入行发送借贷记对帐单。
第十七条 外汇/人民币交易及人民币汇划业务的本外币头寸管理、帐户及帐户行情况、帐务处理、借贷记通知可向清算中心查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办理外汇交易项下人民币清算业务暂行办法》(农银发〔1994〕年156号)同时废止。


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扩大港口建设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及开征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的通知

交通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等


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扩大港口建设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及开征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的通知
1993年4月30日,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

为了加强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港口建设和增加船舶运力,以适应国民经济的加速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从1993年7月1日起,扩大港口建设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开征水运客货运附加费。
一、港口建设费征收范围扩大到全部对外开放口岸的港口,征收标准按平均每吞吐吨5元计征。国内货物由装港一头收,外贸进出口货物分别在货物装卸港征收。凡列入征收范围内的港口,不得重复代征其它类似本规定的费用。
二、对交通部所属航运企业承运的沿海、内河旅客和货物征收客货运附加费,按平均每换算吨公里5厘计征。为便于操作,客运附加费每人公里5厘换算为按客票票价的9%计征。对交通部所属企业船舶承运的旅客和货物征收运输附加费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再向其重复征收建设基金或附加费。已经征收的要立即停止。
上述费收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全部用于水运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用于沿海及长江、黑龙江干线港口等建设,支持建造沿海、内河运输船舶和航运,支持保障系统的船舶和水运基础设施建设,专款专用,由交通部负责征收、使用。征收上述两费的实施细则由交通部、财政部另行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