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专业计量检定站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9:39:48   浏览:83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交通部专业计量检定站管理办法(试行)

交通部


交通部专业计量检定站管理办法(试行)
1993年1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部专用计量器具的管理、健全部系统专用计量器具监督管理体系,保证量值传递的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七、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及部门对本系统的专用计量器具需依法实施计量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部专业计量检定站是承担交通部系统内的专用计量器具检定、测试任务的计量检定机构(以下简称检定站)。
第三条 交通部计量主管部门根据需要,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利于管理、择优选定的原则,建立检定站。
第四条 检定站的建立、监督管理及开展计量检定、测试任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检定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独立公开地开展工作,在专业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
(二)有与开展的专业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备。检定站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需由有关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发证。
(三)有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检定人员需经交通部计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计量检定证书。
(四)有能保证专业计量检定、测试工作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场所设施。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
第六条 建立检定站,应当由申请承担计量检定、测试任务单位的主管部门向交通部计量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建站报告,并报送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经初审同意筹备建站的单位,在自查具体条件后应向交通部计量主管部门提交考核评审申请书及其它规定文件;由交通部计量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组织考核评审。经考评,合格的由交通部计量主管部门予以批准公布并颁发证书和印章;不合格的发给考核评审结果通知书。
第七条 检定站的职责:
(一)负责建立、保存、维护和使用本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
(二)承担交通部系统专用计量器具的检定、测试任务;如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可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
(三)提出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四)开展本专业项目计量检测手段和检定方法的研究。参加有关计量技术法规的研究制定和修改。
(五)负责交通部系统专业项目的计量管理。建立专用计量器具检定档案,根据需要向交通部计量主管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资料。
(六)承担交通部计量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八条 检定站业务上接受交通部计量主管部门的领导。行政上隶属于申请承担任务单位的主管部门。检定站站长由行政主管部门任免,并报交通部计量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检定站应接受有关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检定站必须在经考核合格的项目范围内开展工作,未经交通部计量主管部门和其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中止工作。新增加的专业计量检定、测试项目、应当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一条 交通部计量主管部门负责对检定站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原考核条件的,会同检定站的行政主管部门责其限期改正;改正期内不得从事承担的检定、测试工作。经改进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交通部计量主管部门吊销其证书和印章。
第十二条 检定站的计量管理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必须执行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违法失职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计量检定的收费标准按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新增计量器具检定的收费标准,比照同类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制定临时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并报部计量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检定站考核评审申请书;考核评审表、考核评审结果通知书及合格证书、印章式样由交通部统一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计量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调整开封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调整开封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05〕4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开封市市辖区和开封县行政区划的请示》(豫政文〔2004〕16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开封市郊区的北郊乡、柳园口乡、水稻乡划归开封市龙亭区管辖,将郊区的土柏岗乡、东郊乡划归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管辖。
二、将开封市南关区的五一街道、郊区南郊乡的浅河、牛墩、刘寺、杨砦、杨寺庄、蔡屯、小王屯、南柴屯、丰收岗9个村和开封县的仙人庄乡划归开封市鼓楼区管辖。
三、开封市南关区更名为开封市禹王台区。将郊区的汪屯乡、南郊乡(不包括浅河、牛墩、刘寺、杨砦、杨寺庄、蔡屯、小王屯、南柴屯、丰收岗9个村)划归禹王台区管辖。
四、开封市郊区更名为开封市金明区。将龙亭区的梁苑街道、鼓楼区的城西街道和开封县的杏花营镇划归金明区管辖。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

国 务 院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内容摘要]诉讼时效是一个既关乎实体又关乎程序的问题。传统观点普遍认为诉讼时效的制度价值主要在于惩罚权利上的睡眠者,保护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安全,笔者通过研究分析,认为诉讼时效的价值取向应当是唤醒权利上的睡眠者,使权利人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在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上,由于我国法律缺乏明确规定,造成理论上的纷争和实践中的混乱,笔者通过对国内外立法现状和学者观点的考察,尝试着对诉讼时效适用对象进行梳理探究。诉讼时效的制度价值与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紧密相联,制度价值制约着适用对象,适用对象体现着制度价值。本文将诉讼时效的制度价值与适用对象作统一研究,拟实现时效制度的价值回归和时效适用对象的明确合理。

  
  一、诉讼时效的制度价值

  (一)诉讼时效制度价值通说

  1、稳定社会法律秩序,维护交易安全

  一定的事实状态,如果长期持续存在,必然以此事实状态为基础发生种种法律关系,而对于第三人来说,也已经信赖这种状态。时过多年之后若允许原权利人主张权利,将推翻此长期持续存在的事实状态,势必一并推翻多年以来基于此事实状态而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使第三人蒙受意想不到的损失,必将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实行诉讼时效制度,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交易安全。

  2、作为证据代用,方便案件审理

  一种事实状态长期持续存在,可能导致证据灭失,证人死亡,事实真相很难证明。实行时效制度,凡时效期间届满,即认为不行使权利的人丧失其权利或胜诉权利,这是以时效作为证据的代用,可以避免当事人举证及法庭调查证据的困难。

  3、惩罚权利上的睡眠者,促使当事人行使权利

  诉讼时效的原因和宗旨,是使人不再去纠缠陈年旧账,有些事实可能已经年代久远,一方已长期缄口不提,而今一方却以此类事实为依据向对方主张权利,这是民事交往难以容忍的。实行时效制度,使长期不行使权利的人丧失其权利,其重要作用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其权利。“既然权利人可以随时行使权利,却长期怠于行使,那么丧失权利也是不得已的。”

  (二)诉讼时效制度价值的学者争鸣

  对于诉讼时效的制度价值,国内外的学者观点并不统一。《德国民法典》对各国民法具有重大影响,其《立法理由书》在解释诉讼时效制度时认为,维护交易秩序、避免举证困难、给义务人一种保护是诉讼时效的价值。日本有保护义务人说、保护权利人说、多元说。台湾地区有以李宜琛为代表的一目的说,认为诉讼时效的价值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以史尚宽、郑玉波为代表的二目的说,认为诉讼时效的价值在于维护现有秩序和避免举证困难;以刘得宽、黄立为代表的三目的说,认为诉讼时效的价值为维护交易安全、避免举证困难和权利睡眠者不值保护;以王泽鉴为代表的四目的说,认为诉讼时效的价值为保护债务人、维护交易安全、权利睡眠者不值保护和方便司法办案。在我国大陆地区,有以佟柔、梁慧星、王利明、等为代表的三目的说,认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维护秩序稳定、证据代用、督促行权;也有以马俊驹、余延满为代表的四目的说,认为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弥补权利缺陷、督促行权和证据代用。

  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学者对于诉讼时效制度价值的通说提出了质疑,而且这些质疑很具合理性。比较有影响的有日本的山本敬三、中国大陆的柳经纬的观点。山本敬三认为,“将谋求社会法律关系的稳定作为诉讼时效制度价值的理由并不充分,一方面,诉讼时效制度中并不要求有以该事实为基础的新的生活关系的建立,即新的生活关系是否建立并不是时效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在诉讼时效制度下,第三人的领带也不是构成要件,即使没有第三人,时效也被认可。”中国政法大学柳经纬教授认为,作为证据代用、方便案件审理并非诉讼时效的制度价值。其理由是,“所谓案件因年代久远而证据灭失导致查证困难,只是一种理论假设。它可能符合某些案件的实际情况,但并非所有的案件都因年代久远而证据灭失,即使证据灭失,也并非都无法查明事实。在诸多适用消灭时效短期消灭时效的案件中,年代并非久远,也并非事实不清、法律关系不能确定。”

  (三)诉讼时效制度价值的笔者观点

  每一项制度的功能与其价值之间都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制度的价值指导着制度的功能,制度的功能实现着制度的价值。在诉讼时效制度中,体现着多种价值的并存和冲突:体现社会本位、义务本位和社会利益的价值——效益安全价值与体现个人本位、权利本位和个人利益价值——公平正义价值的冲突;基于请求权人对义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旧秩序和权利人因长时间怠于行使权利而形成的权利处于休眠状态的新秩序之间的冲突。

  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一般诉讼时效只有短短两年的现状来看,我们诉讼时效的价值取向主要在于通过对债权人惩罚性后果的规定,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债权,迅速实现债的目的,从而加快经济流转,也就是通常意义上讲的效益价值和对新秩序的倾向性维护。但是这样的规定和取向是不是会导致民法公平正义价值取向的严重削弱和让位?答案是肯定的,笔者认为,诉讼时效作为民法中的一项制度,基于自身的功能,在设计时可以稍微偏向效益价值,但是悖于民法的公平正义价值是万万不可的,在法律层面,位阶上公平正义价值是高于效率安全价值的。李开国教授针对我国现有的诉讼时效制度曾说道:如果你曾在法庭上见到权利人力求证明曾向义务人行使过请求权的着急的模样和义务人一一否认的无赖嘴脸,权利人败诉时的愤慨和义务人胜诉时的洋洋自得,你就会深深地感到这个太短的普通诉讼时效正在践踏着市民神圣的私权,正在蹂躏着人间的正义,正在强奸着对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最可宝贵的诚信。

  所以,笔者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现行诉讼时效制度所体现的效益价值高于私权保护和公平正义价值的状况存在价值偏向,不符合逻辑、伦理和和谐社会的要求。纠正价值错位,以私权保护和公平正义价值引领效益价值才符合民法的定位和功能。申论之,法律中价值冲突是必然,但是我国诉讼时效制度对价值冲突后的取向发生了偏差,应当将其调整到更偏向于两项基本民法价值的方向上,即延长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梁慧星的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一百九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笔者认为,诉讼时效的真正价值在于私权保护和公平正义,是对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的唤醒,而不在于严格限制和严厉惩罚,三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仍然较短,在将来制定民法典时应考虑延长。

  二、诉讼时效适用对象的我国规定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又称为诉讼时效的客体,指的是诉讼时效制度所适用的权利类型。从我国立法上来看,新中国成立以来,三次制定民法典,虽然最终都没有制定出来,但是诉讼时效这项制度在这三次立法草案中都做了基本相似的规定,而且前几次草案当中都规定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况。例如,1982年民法草案专门在第547条规定:“请求返还被非常侵占的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权利,不受时效的限制。姓名、名誉、肖像、著作、发现、发明等人身权利受到分割的时候,请求保护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这个规定是对人身以及知识产权这些绝对权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其字面意思来看,“法律另有规定的”是诉讼时效长于或短于两年或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情况。对于诉讼时效长于或短于两年的,《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等都有特殊情形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里规定了若干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但是我国法律还是回避一个问题,就是诉讼时效适用于原权的请求权还是救济权的请求权?债权请求权适用于诉讼时效,但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物上请求权适不适用诉讼时效呢?在实践中,法院无非作出两种选择和解释。例如东北某地发生过一个要求排除妨害的案例,基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不适用诉讼时效,案件经过二审和再审,最终法院判定适用诉讼时效。可见,如果不将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在法律当中明确规定,会给司法实践带来极大困扰,损害法律的公信力。

  三、诉讼时效适用对象的域外考察

  《德国民法典》规定:“要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德国一般学者认为: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而这种请求权不仅包括债权性请求权,也包括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但是,有些权利则不适用,例如:基于亲属关系而发生的请求权;解除共有关系的请求权;要求在土地上进行登记的请求权及更正登记请求权;相邻关系请求权;继承人要求分割遗产的请求权;人格权、支配权、管理权和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但为回复与这些权利相关的状态而服务的独立的返还、排除侵害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1964年《苏俄民法典》第78条则是这样规定的,“保护权利遭受侵犯的人诉讼权利的一般期限为三年。”这些国家认为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是诉权,采用的是诉讼时效经过后的请求权消灭主义。

  《日本民法典》第167条规定:“债权因10年不行使而消灭。债权或者所有权以外的请求权,因20年不行使而消灭。”日本学者的通说解释认为,除所有权、担保物权及相邻权以外的物权请求权也适用诉讼时效。《瑞士债务法》第127条规定:“若联邦民法没有其他规定的,凡已满十年的,债权已届时效期间。”这些国家认为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是实体权利,采用的是诉讼时效经过后的实体权利消灭主义。

  四、明确我国诉讼时效适用对象的思考

  以权利的作用和功能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以权利的内容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成员权。通过各种考察和分析,笔者认为,我国采用诉讼时效经过后的请求权消灭主义更加符合民法理论和我国的社会现状,下面对各种性质的权利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进行深入分析,以明确我国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