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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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50号】《泰安市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办法》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50号《泰安市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泰安市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建立公开、平等、竞争、有序的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以及与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涉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的,应接受地矿部门的行业指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资质证书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建设单位必须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实施勘察设计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肢解勘察设计业务。
第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其招标投标活动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与承包工程勘察设防计业务的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使用《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统一文本。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应将合同文本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工程地质勘察:
(一)公共建筑、民用建筑二层(地面高度大于4.4米)以上的建筑物;
(二)各类工业建设项目;
(三)纪念性建筑和文物古迹附近的建筑;
(四)其他需要进行工程地质勘察的项目。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须进行初步设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一)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筑;
(二)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三)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
(四)其它符合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须进行人防工程设计:
(一)建筑面积达7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项目;
(二)建筑层数在10层(含1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
(三)基础埋深在3米(含3米)以上的除纪念性以外的其他各类建筑。
第十一条 新建工程项目设计,要严格按项目所在地地震烈度区划等级或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要求进行抗震设计,保证工程项目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建设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 对工程勘察报告、设计施工图纸实行分级审核制度。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完成的勘察报告或设计施工图纸必须送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核手续,经审核并加盖成果合格专用章后,方可交付使用。
投资额超过3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勘察报告、设计施工图纸须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勘察报告、设计施工图纸应报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 工程勘察报告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勘察成果是否与合同约定的内容相一致;
(二)勘察成果是否执行新规范、新规程、新标准;
(三)勘察成果质量是否达到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
(四)有无越级勘察行为;
(五)有无代审、代签、代盖图章的现象。
第十六条 工程设计图纸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设计施工图是否与合同约定内容相一致;
(二)抗震设计是否达到当地地震烈度规定的设防标准;
(三)设计施工图是否执行新规范、新标准;
(四)设计施工图是否满足建设需要;
(五)建筑设计施工图是否与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方案一致;是否满足建筑设计消防技术规范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六)有无超越资质等级设计的现象;
(七)设计施工图有无代审、代签和代盖图章的现象。
第十七条 对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经检查达不到规定资质条件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取消其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境外勘察设计单位来我市进行勘察设计活动,须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验证手续,方准进行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九条 境外勘察设计单位在我市设置分支机构,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合作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维护勘察设计成果的所有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抄袭、剽窃和擅自转让他人的勘察设计成果。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从事勘察设计任务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进行工程勘察设计的;
(三)伪造、涂改、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三条 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勘察设计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事故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按泰政办发[1993]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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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中欧盟企业权利义务变更事项

海关总署


关于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中欧盟企业权利义务变更事项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5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6月29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海关总署为此发布了2010年第38号公告。最近,根据涉案企业申请,商务部审查后决定由卡马克斯有限两合公司(KAMAX GmbH & Co. KG)继承卡马克斯工厂鲁道夫·凯乐曼有限两合公司(KAMAX-Werke Rudolf Kellermann GmbH & Co. KG)在该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措施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并为此发布了商务部2011年第56号公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9月9日起,对以卡马克斯有限两合公司(KAMAX GmbH & Co. KG)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碳钢紧固件,海关按照6.1%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卡马克斯工厂鲁道夫·凯乐曼有限两合公司(KAMAX-Werke Rudolf Kellermann GmbH & Co. KG)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碳钢紧固件,海关按照“其他欧盟公司”26.0%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8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关于印发《晋城市食品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市政办〔2005〕20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晋城市食品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证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现将《晋城市食品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七日


晋城市食品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
暂 行 规 定



  为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职责,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有效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确保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本地食品安全形势的需要,组织制定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付诸实施;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
  (四)建立职责明确的食品安全协调机制,配备足够的监督管理力量,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手段;
  (五)组织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六)依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查处,并做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有关责任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食品安全职责。
  各有关部门或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定期向本地政府、食品安全协调机构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三)依法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整改,有效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按照工作职能分工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依法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农牧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组织实施农产品安全标准;负责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等农产品投入品的监督管理,规范生产行为;依据国家农业、畜牧业的行业标准,负责对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开展采、收、屠宰前检测和对进入市场的农牧产品进行检测;负责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查检测制度,定期向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通报有关数据。
  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要严格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要将生产许可证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部门。
  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加强对食品无照经营企业的监管;加强对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主体资格的审查;加强对食品商标、广告的管理;监督引导食品流通环节的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法查处食品流通领域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要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卫生部门。
  卫生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卫生许可的主要内容是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的评价与审核,要严厉查处上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和工商部门。
  经贸部门:负责对食品流通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指导、协调整顿和规范食品流通秩序,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行业自律诚信机制,建立具有保障食品安全质量,符合环境要求的销售网络体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牛、羊定点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经营病害肉、注水肉案件;负责酒类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酒类批发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准运证的发放。
  林业部门:负责干果、野生动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防疫检疫管理工作;负责渔药、渔饲料和添加剂等渔业生产资料的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品药物残留的检测;负责对养殖、加工、存储、运输、销售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企业和经营的监督管理。把好水产品市场准入关;依据国家水产品行业标准,负责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的认证初审工作;负责渔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盐政部门:负责盐业行政管理,负责食盐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和食盐准运证的发放与管理;负责盐产品质量管理;负责对盐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的监督管理和检查;依法查处盐业违法案件;打击各种私盐违法活动。
  民族宗教部门:负责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清真食品清真标志的监制、核发、年检、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查处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查处暴力抗法案件,为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提供保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协调、监督监察有关部门实施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行使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管的评价工作。监督实施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协调机制;收集、汇总、分析食品安全监管信息;评估预测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形势及风险。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重大事故的查处;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
  各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除按照上述工作职责进行监督管理外,各单位食品安全工作均由其隶属的上级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三、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
  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一)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明确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
  (二)未督促、检查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保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效实施的;
  (三)未执行食品安全协调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或未组织实施的;
  (四)未制定本辖区、本部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
  (五)未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本辖区内容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的日常检查,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六)在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生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上报信息,不听从统一指挥或行动迟缓,造成事故扩大的;
  (七)未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致使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条件的企业进入生产、经营环节,并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效能告诫;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以上方式根据其过错情节的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可单独或合并进行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违反政纪党纪的,依照政纪党纪给予处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