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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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5〕163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5-06-17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予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六月十三日

厦门市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工作意见

  循环经济是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的可持续经济增长模式。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增强全民节约意识,大力节约能源和重要资源,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厦门是一个资源匮乏的城市,环境容量有限,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可以从根本上改变资源过度消耗和环境污染的局面,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为加快我市循环经济的发展,推进资源节约型城市建设,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调整经济结构为重点,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资源利用效益为核心,以发展高新技术、促进技术进步为基础,以建设循环经济型企业、生态工业园区和城市资源节约型社会为目的。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循环经济法规体系和科技支持体系,努力构建新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实现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形成政府大力推进、市场有效驱动、公众自觉参与的机制。

  二、主要目标和工作重点

  主要目标:在“十一五”期间,力争2008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循环经济政策法规支持体系、技术创新体系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制定循环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分段推进计划。确保在重点行业资源利用效率上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形成一批具有较高资源生产率、较低污染物排放率的清洁生产企业;重点领域建立和完善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和机制,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全市资源生产率大幅度提高,污染物排放量显著削减。

  工作重点:一是积极推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自然资源的消耗;二是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从生产和服务的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三是广泛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最大限度地利用各种废弃物,回收利用再生资源,减少废弃最终处置;四是致力发展环保产业,为资源高效利用和资源循环利用提供物质技术保障。

  三、基本原则

  遵循循环经济的减量化原则,在产品生产和服务过程中尽可能减少资源消耗和废弃物的产生,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遵循循环经济的再利用原则,鼓励产品多次使用或修复、翻新和再制造后继续使用,以延长产品的生命周期,防止产品过早地成为垃圾,从而节约生产这些产品所需要的各种资源的投入;遵循循环经济的资源化原则,把废弃物最大限度变成资源,变废为宝,化害为利,减少自然资源的消耗和废弃物的排放。力求把经济社会活动对自然资源的需求和生态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尽可能小的环境代价实现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具体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有效的协调工作机制

  1、成立厦门市发展循环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协调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研究解决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2、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应加强对循环经济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加快研究制定循环经济发展的推进计划和实施方案,加强部门间的合作,建立有效的协调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二)制定和完善地方性政策法规,营造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制环境

  1、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 在《厦门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厦门市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条例》。确立循环经济在厦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明确循环经济的定义和范围,规定政府、企业、公众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权利和义务。

  2、尽快制定和完善绿色消费、资源循环再生利用以及家用电器、建筑材料、包装物品等行业在资源回收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厦门市垃圾处理、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条例,明确各种处理应达到的标准要求,处理的技术规范,处理企业的责权利监督保障机制、监督部门失职行为的处罚等,使企业和监管部门的所有行为都置于法律法规的规范之下。

  3、建立健全适应新形势的政策体系,包括财政、税收、金融、投资、技术等促进循环经济的技术经济政策,充分发挥优惠政策的鼓励、引导和扶持作用。对环境产业企业及新兴生态工业园在征地、审批和投资环境方面予以倾斜。

  4、制定高耗能、高耗水行业市场准入标准,完善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标准和重点用水行业取水定额标准,组织修订主要耗能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建立强制性产品能效标识和再生利用品标识制度,制订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

  (三)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发展循环经济战略目标

  1、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编制厦门市 “十一五”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编制各类规划。研究提出厦门市发展循环经济战略目标及分阶段推进计划。

  2、积极组织有关循环经济发展的专题研究,加快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资源再生回收利用等循环经济发展重点领域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建立科学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

  3、编制生态工业发展规划、生态农业发展规划、循环型社会发展规划、循环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环保循环再生产业规划、生态景观建设规划等。

  (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

  1、根据资源条件、区域和行业特点,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优化资源配置,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区域发展、产业转型和老工业企业的搬迁改造,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中大力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2、调整经济增长方式,加快由粗放型向集约型、外延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变。严格限制新上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项目,加快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积极发展低资源消耗、高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产业,不断增强高效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能力。

  (五)完善产业园区规划,加快生态工作园区建设步伐

  1、按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对工业园区进行规划、建设和改造,提出进园企业的土地、能源、水资源利用及污染物排放综合控制要求。围绕核心资源发展相关产业,发挥产业集聚和工业生态效应,使循环经济具体模式中的各个主体形成互补互动,共生共利的关系,形成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的产业链,促进园区的持续发展。

  2、在现有园区内引进生态工业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生命周期观点和生态设计方法,使产品生命周期中资源消耗最少、废物产生最小、易于拆卸回收,以此优化产品结构,合理构建和完善产品链,提高资源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发展集中供热和建立废弃物集中处置中心。

  3、依托核心企业的强大辐射作用和明确的功能,形成核心吸引力,吸引企业填补空缺生态位;园区内各企业通过物能流、信息流、价值流的传递和交换,信息共享和基础设施共享,降低企业的物耗、能耗和产品成本,减少污染,实现生态利润最大化。

  (六)创新企业组织结构,推进节能降耗和资源共享

  1、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打破企业间单向式线性生产方式和“大而全”、“小而全”的组织结构,鼓励企业根据社会化分工和产品生产的内在联系,增强关联度,提高资源效率,减少废弃物,延长产品使用周期的产业链条,促进企业间共享资源和互换产品。

  2、企业要树立经济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意识,在商业目标和环境目标之间寻求最佳平衡。按照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资源节约管理制度,加强资源消耗定额管理、生产过程监督管理、废弃物产生和排放管理,建立车间、班组岗位责任制,完善计量、统计核算制度,加强物料平衡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各项考核制度,坚持节奖超罚,调动职工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的积极性。

  (七)加快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提升技术开发水平和能力

  1、研究制定发展循环经济的技术政策、技术导向目录,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提升我市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水平。

  2、发动和鼓励我市有关科研机构成立相关课题研发中心,开发推广环境工程技术、废物资源化技术、“零排放”技术、回收处理技术、清洁生产技术。

  3、加强循环经济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追踪并学习先进理论和科技,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引进国外循环经济核心技术,组织力量消化吸收和创新。以解决我市循环经济发展中的共性和关键技术为重点,选择具有标志性和广泛推广前景的先进适用技术,在本市重点行业、企业组织一批示范工程,加快循环经济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4、建立循环经济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循环经济的技术、管理和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清洁生产中心等中介机构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作用,开展信息咨询、技术推广、宣传培训等。

  (八)大力推行清洁生产,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1、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具体要求,制定清洁生产环境标准和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指南;建立清洁生产审核制度,指导企业清洁生产;建立清洁生产责任制度,实行装置运行达标管理制度,从源头杜绝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2、建立和完善清洁生产中心,开展清洁生产的审核、咨询、信息、技术等服务工作,做好清洁生产的示范和推广工作。促进企业不断提升清洁生产水平,努力提高能源、原材料利用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3、建立促进清洁生产的激励机制,运用经济和市场手段调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自觉性和积极性。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原则下按照ISO14000系列标准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企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产品标志认证。

  4、加强对企业生产全过程的环境监督,加强清洁生产实施的监督管理。

  (九)强化节能节水责任意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1、采取多种形式推动节能节水宣传工作的深入开展。认真组织开展“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水日”、“全国城市节水周”等活动,不断提高全员节能节水责任和意识。

  2、从节能节水计量、台帐、统计、测试等基础工作入手,完善企业节能节水定额、标准、制度等工作体系,促进企业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开展中水回用技术攻关、技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推动实现生产废水低排放、生活污水零排放。

  3、加强节能节水的监督管理和监测工作,开展工程建设项目节能节水审查。做好工程项目“节能篇”、“节水篇”的论证工作和节能节水“三同时”、“四到位”管理工作。新上工程项目严禁采用低效、高耗的用能用水工艺和设备,切实从源头抓起,提高耗能用水技术水平,进而提高节能节水经济运行水平。

  4、加快节能节水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大力研究和推广节能节水新技术,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推进节能节水由潜力型向能力型和效益型转化。

  (十)做好节约用地工作,促进国土资源的集约高效利用

  1、坚持严格的土地资源管理制度。完善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编制土地利用和供应计划,推行土地储备和开发管理制度,在土地预审阶段提出土地利用指标要求,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

  2、强化耕地保护,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严格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坚持占补平衡,改善耕地质量,确保土地利用水平的稳步提高,为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后备资源。

  3、完善工业区投资强度标准。在保持现有园区主导产业的投资强度不降低的基础上,参照部、省的标准,制定各行业各专业园区引进非主导产业的企业投资强度标准。启动工业园区地价与税收浮动杠杆新机制。

  4、优化城区的空间结构,强调土地使用功能的合理配置。鼓励房产建设往空间或地下拓展,严格控制别墅区的建设,开发建设房产时,应充分考虑节省空间和土地。

  (十一)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推进资源循环利用

  1、认真贯彻落实《厦门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办法》为落脚点,深入研究分析我市的资源综合利用状况,把握重点,着重解决,整体推进。运用“实施办法”的优惠政策,调动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积极性,提高废渣、废水、废气的综合利用率。

  2、建立不同行业的横向代谢和共生关系,通过产业链的延伸和耦合,以更高的资源利用和能源转化效率、更少废弃物排放的资源利用空间分布形式,推动资源的综合利用。

  3、提倡资源产品和包装容器以初始形式多次使用,资源产品完成使用功能后重新作为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推进废旧金属、废纸、废塑料、废旧轮胎、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包装废弃物等的回收和循环利用。支持汽车发动机等废旧电机产品再制造、再利用。

  4、建设具有一定规模和水平的再生资源加工基地,并以此为中心,形成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的产业链条。因地制宜地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推行废旧物资综合利用和“三废”资源化,努力提高资源的循环利用水平。通过废旧物资的再生利用,实现资源消费过程中和过程后的全面循环。

  (十二)规范市场准入机制,建立完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处理系统

  1、以社会大系统为环境,研究对废旧物资的有效回收、再生利用和妥善处置的办法;研究制定相关法规,规范废旧物资回收处置和再利用准入机制和行业行为。对现有的环保收费制度进行修订,从侧重督查、处罚转为以构建循环经济体系为指导的新的价格体系和返还制度。

  2、以市场机制为依托,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调整现有经营结构、人员结构和产业结构,发展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加强沟通信息、调剂余缺,推动废弃物减量运动的发展。

  3、设立废旧电机电器、废纸废塑料、废旧轮胎橡胶、工业废渣废液等处理基地,培育创建废弃物回收网络体系和废弃物再资源化体系。

  4、推行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理目标。

  (十三)设立专项资金,促成发展基金投入多元化

  1、把循环经济建设项目和科研项目优先纳入厦门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建立一定额度的鼓励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资源节约项目和废物资源化项目的启动、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财政部门应积极筹措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研究、技术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等。各区要按照事权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循环经济建设资金列入本级预算,并保持每年按一定比例增长。

  2、积极鼓励和促成发展资金投入多元化,引导企业与民间资本直接投资,充分利用国外银行贷款及各种环境保护专项基金,形成循环经济发展的多元化投资局面。

  (十四)抓好典型示范试点,探索循环经济发展有效途径

  1、在政府批准建立的14个工业园区内,选定2个作为建设生态工业园的试点,按照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把关,凡是与“上下游”企业能够形成产业链的项目,优先批办和进园。着力推进传统工业园区向生态工业园转化,构建工业生态循环链。

  2、在我市农村地区建立一个生态村,按照农田/水库生态整治区、生态人居环境区、生态经济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区、生态旅游区等五个层面进行生态环境的综合整治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打造一个具有厦门特色良性循环的生态农业模式村。

  3、实施鼓浪屿“循环经济试验区”,争取在2-3年内,岛上垃圾就地无害化处置,做到生活垃圾零出岛;提高岛上中水的回用率,做到岛内污水零排放,建设真正意义的生态岛。

  4、抓好循环经济典型示范试点工作,通过试点,总结经验,树立循环经济先进典型,以点带面逐步推进。提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促进发展循环经济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和完善,为加快推动循环经济模式的规划、建设、改造和发展提供示范和借鉴。

  (十五)加强统计分析工作,建立资源监测和管理体系

  1、恢复综合经济能耗指标的统计,完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统计工作。加强对经济活动中循环经济指标的动态监测、综合分析和科学管理,以此约束和引导经济活动中的各项行为,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2、逐步建立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考核标准和分析通报制度,建立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监测和管理体系。搞好资源综合利用、环保产业、新能源产业的统计调查。加强统计分析,充分利用统计结果来指导我市发展循环经济工作。

  (十六)广泛开展循环经济的学习、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全民发展循环经济意识和公众参与水平

  1、广泛宣传循环经济理念,有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循环经济知识的普及和循环经济意识的培育,使循环经济理念深入人心,营造全民参与的氛围,使环境保护意识、绿色消费意识和循环经济意识转化成为全民的自觉行为。

  2、通过制作电视、电台专题节目,播放公益广告,开辟报刊、网站专栏,举办循环经济讲座和培训等形式,积极倡导绿色消费和垃圾分类,使社会各阶层人群了解并认可循环经济,在生产为发展循环经济贡献才智和力量,在生活中优先使用和采购再生利用产品、环境标识产品和绿色产品,为这些产品培养稳定的市场。

  3、建立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建设绿色采购信息网络,开展绿色采购培训和宣传,提高政府机关人员的绿色消费意识。

  4、积极鼓励与支持社会组织和民间团体参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各项活动,推动循环经济事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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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 57 号


  《沈阳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4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李英杰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沈阳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公民的公共卫生意识,根据《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厕所,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公共厕所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区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本市车站、机场、商店、宾馆、饭店、医院等公共服务单位的内部厕所必须免费开放,供公众使用。鼓励沿街机关、企事业单位及非经营性场所免费对外开放内部厕所。
  第六条 本市公共厕所的使用不得向公众收费。
  第七条 本市公共厕所的建设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公共厕所总体规划由公共厕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
  第八条 下列地区和场所应当按规划建设公共厕所:
  (一)广场和主要街路两侧;
  (二)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展览馆、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
  (三)各类市场;
  (四)居民住宅区。
  第九条 公共厕所建设间距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一、二级街路为500米至800米;
  (二)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区域为300米至500米;
  (三)一般街路为800米至1000米;
  (四)新建居民区为500米至800米,未改造的居民区为100米至150米。
  第十条 公共厕所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与工程总体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竣工投入使用,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总体费用中。新建的公共厕所必须是水冲型或生态环保型。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新建10万平方米居民区、5万平方米商业网点、市场等,应当在建筑内建一座不少于50平方米的附属水洗公共厕所,设置直通室外的单独出口和管理间。
  建成后的公共厕所应当经公共厕所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未按规划或标准建设公共厕所的,其总体工程建设项目不予验收。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厕所竣工时,建设单位应通知公共厕所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因建设或改造需要拆除公共厕所的,必须报市公共厕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还建或补偿。
  第十四条 公共厕所的维护和管理具体由下列单位负责:
  (一)各类市场的公共厕所,由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二)旅游景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公共厕所,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共厕所,由其产权单位负责;
  (四)新建、改建的居民住宅区,公共厕所的建设由其开发单位负责,移交给公共厕所行政主管部门后,维护管理由公共厕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五)繁华地区、主次干道的公共厕所,由公共厕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六)责任主体不明确或产权不明晰的公共厕所,其维护管理责任由公共厕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七)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厕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共厕所应当按下列标准维护:
  (一)水冲厕所应达到四壁、档墙、顶棚、地面完好,便器(池)完好,上下水设施完好,门窗、玻璃完好,附属设施、设备完好,贮粪池完好,地面净、蹲位台面净、附属设施净,厕外环境净、无臭味、无蝇虫;
  (二)旱厕所应达到四壁、档墙完好,便池完好,蹲位台面完好,门窗完好,地面净、小便池净、蹲位台面净、四壁挡墙净、厕外环境净,夏季无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厕所周围乱丢垃圾污物、随地便溺、乱涂乱画、搭建其它建筑物、堆放物品及堵塞通道;不得损坏公共厕所或将公共厕所改作它用。
  第十七条 公共厕所必须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八条 公共厕所必须按规定时间开放,不得随意停用。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物价管理部门按规定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还建或补偿,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 起施行。原《沈阳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沈政令(1999)第29号)同时废止。

蚌埠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蚌埠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顺利实施,确保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意见》(皖政〔2009〕18号)、《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财社〔2009〕1954号)、《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试行办法》(皖人社发〔2010〕18号)、《关于印发〈201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责任分担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136号)、《安徽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考核试行办法》(财社〔2010〕1862号)、《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2010〕11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成立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目标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成员单位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考核工作组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指标设置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目标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政策执行情况、基础工作情况等,其中基本养老保险目标任务依据省、市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任务确定。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基本养老保险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占70分,政策执行情况占20分,基础工作情况占10分。具体考核评分细则见附件。

  第三章 考核组织实施

  第五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目标考核工作由考核工作组组织实施。

  第六条 目标考核工作采取日常考核和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一)日常考核。三县每月5日前按时向考核工作组办公室上报养老保险预算执行的各项财务和业务数据,考核工作组对三县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查,必要时对三县基本养老基金征缴情况、扩面参保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实地检查中发现存在少征、漏征行为的,查补入库的企业缴费部分将直接作为市本级收入,从应拨付各县的当期征缴收入中直接扣除,且县级预算收入任务不得减少。

  (二)综合考核。对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实行半年、年度综合考核。综合考核采取听取汇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并结合日常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具体考核步骤:

  1.各县自查。各县于每年的6月和12月对照考核内容及评分细则对本县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并分别于当月的28日前将自查报告报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2.组织复查。考核工作组组织人员对各县自查情况进行复核,现场检查各县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实际完成情况。

  3.最终审定。年度末,考核工作组根据检查结果对各县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分,综合考核排序。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七条 市政府每年按综合考核排序结果,对完成任务的县和工作突出的相关部门给予通报表彰。

  第八条 对存在违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违规办理退休(职)行政审批、擅自扩大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增加待遇项目和提高支付标准等行为的,由考核工作组按有关规定责令纠正,造成基金损失的由各县负责追回;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一票否决制。发生基本养老金未按时足额发放、基金滞留国库等违反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法律、规章及政策,受到行政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目标考核均一票否决。

  第十条 超额完成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预算任务的县,其超收部分作为当地基金结余,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本级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缺口。

  第十一条 建立养老保险征收工作经费奖惩制度。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分别在本级预算中安排超额完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预算任务的奖励经费,全部用于社会保险基金专项征缴工作。市本级和三县完成预算收入任务之外的超收部分,除按省规定比例(0.7%)拨付征收经费外,另按超收额的1.4%给予奖励,对未完成预算任务的,按少收额的1.4%扣减征收经费。市级奖励资金由市考核工作组统一进行分配,县级奖励资金由各县自行确定分配方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县要充分认识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目标考核工作的领导,对照考核内容要求,认真抓好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在考核工作中不得弄虚作假,对在考核中有虚报、瞒报工作完成情况的,经查实后,取消其评先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蚌埠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工作目标考核评分细则

  考核类别 考核内容 评 分 标 准

  主要 目标 任务 完成 情况 (70分) 预算收入完成情况 (60分) 完成预算收入任务得60分,每高于预算任务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每低于预算任务1个百分点,扣1分,低于预算任务80%的该项不得分。

   扩面任务完成情况 (3分) 完成参保扩面目标任务的得3分,每超出目标任务1个百分点,加0.1分,最多加2分;每低于目标任务1个百分点,扣0.1分。

   参保缴费率 (2分) 以参保缴费率达到90%为基准,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0.2分,最多加2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2分。

   基金征缴率 (2分) 以基金征缴率达到90%为基准,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0.2分,最多加2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2分。

   清理企业欠费 (3分) 完成清欠目标任务的得3分,每超出目标任务1个百分点,加0.1分,最多加1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1分。

   预算缺口补助 未按时足额到位,扣1分。

   上解调剂金 未按时足额上解,扣1分。

  政策 执行 情况 (20分) 出现下列情况发生一起扣4分,直至扣完:

   ①违反行政审批规定,违规办理退休、退职(含提前或延迟)以及未及时办理参保人员退休审批手续。

   ②违反参保政策,扩大参保范围。

   ③扩大基本养老金统筹支付范围。

   ④违规提高支付标准。

   ⑤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违规的。

  基础 工作 (10分) 制度建设 (1分) 养老保险业务办理、基金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规范得1分。

   信息系统建设 (2分) 按规定使用统一应用软件并正常运行得1分,数据准确率达到90%以上得1分,达不到90%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

   数据统计报送 (1分) 按蚌人社〔2010〕51号文件要求及时报送联网、统计、财务数据得1分,未及时报送的发生一起扣0.2分,直至扣完。

   基金预决算编制 (1分) 按要求完成基金预算、决算报表编制,数据编制合理得1分,未完成或编制混乱的不得分。

   基金财务管理 (1分) 基金账户按规定设置,账簿、凭证、财务报表完整规范,财政、地税、人社三部门及时对账得1分。对账不及时,存在数据偏差的,每偏差一处扣0.1分,直至扣完。

   退休人员管理服务 (4分) 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率达90%的得1分,未达到不得分。

   按规定开展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得1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业务和退休人员档案管理规范得1分,不规范的不得分。

   未发生冒领养老金或发现冒领养老金及时查处并追回的得1分,发现冒领养老金未及时查处或追回的,发现一起扣0.5分,直至扣完。

  一票否决 发生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按时足额发放,基金滞留国库等违反国家及省社会保险基金法律、规章及政策,受到行政处分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当地养老保险工作目标考核均一票否决。

  注: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根据工作情况每年进行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