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本级公务员信用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9:38:43   浏览:85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本级公务员信用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本级公务员信用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本级公务员信用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衢州市本级公务员信用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建设“信用衢州”,进一步增强我市公务员的经济意识、诚信意识以及参与发展经济的积极性,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信用贷款,主要帮助解决公务员及其家庭成员在生产、经营、一般消费等方面的资金困难,以促进生产,扩大消费。
  第三条 公务员信用贷款采用“限额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用、风险控制”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公务员信用贷款定点单位为中国工商银行衢州市分行。  
  第二章 公务员信用贷款证管理  
  第五条 公务员信用贷款证是进行金融信用贷款时的社会信用证明。
  第六条 公务员信用贷款证的实施对象为市本级的在职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
  第七条 成立衢州市公务员资信评定领导小组,评定小组由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商银行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公务员资信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公务员信用贷款证分为金卡、银卡两个信用等级,信用等级由评定小组办公室综合公务员的家庭财产、社会信用、职务等方面评定。
  第九条 公务员信用贷款证发放
  (一)信用贷款证发放的条件
  1、上年度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2、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3、近三年无违法行为记录。
  (二)公务员信用贷款证实行自愿申报原则。由本人到公务员资信评定小组办公室领取并填写《衢州市本级公务员信用贷款证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审查盖章后,报评定小组办公室审核评定。
  (三)市工商银行根据评定小组办公室评定的公务员资信评定结果通知发放公务员信用贷款证。
  (四)公务员信用等级可根据其还贷能力、社会信用等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对信用行为好、家庭财产实力增强的公务员,由本人提出信用等级升级申请,可重新评定信用等级。对发生不良信用行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评定小组办公室视情降低其信用等级,或由市工商银行收回信用贷款证。  
  第三章 公务员信用贷款管理  
  第十条 公务员需办理信用贷款,可持公务员信用贷款证和本人身份证到定点单位直接办理。
  第十一条 公务员信用贷款额度根据公务员信用等级确定两个限额标准,其中“金卡”信用户贷款最高限额为15万元,“银卡”信用户贷款最高限额为8万元。
  第十二条 公务员信用贷款期限根据其生产经营活动、消费情况及还款来源确定,一般为一年,最长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贷款期限需展期的,借款人应书面申请并经贷款方同意,展期期限由贷款方确定。
  第十三条 公务员信用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各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标准执行。
  
  第四章 公务员信用贷款风险防范  
  第十四条 公务员信用贷款到期又未经批准展期的,经贷款方催缴后,一个月内款未及时归还的,由贷款银行向其发出限期还款通知书。
  第十五条 限期还款通知书中规定期限期满,仍未归还的,由评定小组办公室在市政府政务信息网上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贷款逾期三个月后,贷款方可委托公务员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帐户或退休工资帐户中直接扣交所欠贷款本息(保留基本生活费)。
  第十七条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意逃废债务的,可由单位劝其主动辞职,其公务员辞职一次性补偿金先行用于还贷。
  第十八条 公务员因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不良贷款,先由市工商银行从呆帐准备金中冲销,冲销后仍不足部分,可由市财政补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市本级在职的依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原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衢州市公务员资信评定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2002年11月1日起试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试行)

辽阳市人大常委会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的联系,保障和支持市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市人大代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和中央、省、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届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工作会议,主任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一次代表工作汇报。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围绕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和议题,征求市人大代表意见。听取市人大代表对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的意见;听取市人大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履行工作职责的反映。受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及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每人联系一个选举单位,每年至少一次到联系的选举单位听取意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每人至少与3名市人大代表保持经常联系。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短信、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直接与代表联系。也可以通过代表原选举单位、代表所在单位、代表小组与代表间接联系。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调研、视察、执法检查时,通过个别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联系当地的市人大代表,听取意见。在市人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常委会组成人员应集中开展联系代表活动,广泛听取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积极参加所在代表小组的活动,直接听取代表的意见。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每月10日(节假日顺延)按序接待市人大代表,听取市人大代表对市人大常委会及“一府两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人事代表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将接待内容进行整理,对于代表反映的重要问题,要形成《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接待代表日纪要》,并予以交办和督办。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应根据审议议题,每次会议至少邀请15名市人大代表列席,保证每届内每位基层市人大代表至少列席一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每年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基层市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列席会议的代表,可以就会议审议的议题发表意见。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前,根据需要可将有关决议、决定草案印发给全体或者相关的市人大代表征求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安排市人大代表开展年中专题调研和年末集中视察活动,为市人大代表参加大会审议及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好准备。市人大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形成的报告,由人事代表委转交有关机、组织关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代表反馈。

  第八条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联系市人大代表,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应有计划地邀请相关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每次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至少2名相关代表列席。在开展调研、视察、专项工作评议和执法检查等活动时,根据需要邀请相关的市人大代表参加。在集中检查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时,应邀请提出建议代表参加。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办理和督办市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时,应当加强和代表领衔人的联系,并采取多种形式听取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选择确定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时,应采取有效形式征求代表的意见,对于代表广泛关注的建议要着力督办。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应当与宣传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代表和代表工作的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人大代表的认识,努力营造尊重代表权利,支持代表工作,发挥代表作用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一条 人事代表委负责接待和处理市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重要的来信来访,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批办和接待,人事代表委应当督促有关国家机关办理并给予答复。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辽阳军分区政治部联系在当地居住和工作的市人大代表:

  (一)各县(市)区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时,应当邀请当地的市人大代表列席;各县(市)区召开人大常委会会议时,可以邀请当地相关的市人大代表列席。

  (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协助安排市人大代表小组的活动。

  (三)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在组织本级代表开展视察或者其他活动时,可以有计划邀请当地市人大代表参加。

  (四)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对当地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交有关单位办理,属于市直单位处理的问题,送交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委处理。

  (五)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确定一名主要领导负责联系代表工作,可设立市人大代表联络机构,业务工作受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委指导。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要为代表执行职务做好组织服务。重点做好联系安排代表集中视察、专题调研、个人持证就近视察工作;联系安排代表在集体视察中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地方国家机关负责人;协助代表小组建立代表活动室(即代表之家)并开展活动,为代表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要为代表知情知政做好服务。市人大常委会全年工作要点、常委会会议、重要活动、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要通过文件、会刊、杂志、短信等形式向市人大代表通报。要加强信息化建设,通过建立代表议案、建议网络系统和对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网络视频直播,保障代表充分了解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一府两院”的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要为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做好服务。要制定代表学习培训计划,采取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以会代训、外出考察学习等多种形式,保证届内每位代表至少参加一次集中学习。

  第十六条 代表活动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当地经济增长逐步提高,做到专款专用。闭会期间代表活动应给予适当补助,无固定工资收入代表履职应发放适当误工补贴。要建立代表活动场所,为代表订阅相关杂志和报纸,保证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要着力监督代表法的贯彻实施,保障代表依法履职。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对阻碍代表执行职务或对代表执行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委负责解释。

关于暂停国债期货交易试点的紧急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暂停国债期货交易试点的紧急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期货、证券监管部门,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中心:
近几个月来,国债期货市场屡次发生由严重违规交易引起的风波,在国内外造成了很坏的影响。目前从各方面的情况看,我国尚不具备开展国债期货交易的基本条件。为维护改革开放的形象,保持经济和社会稳定,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暂停国
债期货交易试点。从5月18日起,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一律不准会员开新仓,由交易场所组织会员协议平仓,平仓价格由各交易场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平仓清场的截止日期为5月31日。
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务从全局出发,坚决落实通知精神,在各地政府领导下,切实做好会员工作,周密细致地组织协议平仓,确保市场和社会的稳定。



1995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