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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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府办发〔 2005 〕 4 号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2005-6-29 17:52:44 【字体:大 中 小】 点击:467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 (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机构 :
《安顺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后 ,已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 现予印发。

安顺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 [2004]21号)和《中共安顺市委、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 见》(安市发 [2004]11 号 ) 精神 , 保留安顺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 以下简称市经贸委 ), 仍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经贸委是负责调8282全市近期国民经济运行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能调整
( 一 ) 划入职能
1 、生产经营性固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责。
2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负责企业工资总额、经营者年薪和其他负责人工资标准审核工作。
( 二 ) 划出的职能
1 、将指导固有企业改革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 、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其职责划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 、将编制重点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 ,市经贸委的主要职责是 :
( 一 ) 负责全市经济运行与调节工作。监测分析国民经济运行态势 ,调节全市国民经济日常运行;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和措施 , 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的意见建议。
( 二 ) 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拟定和实施地方性工业产业结构调整 工作。监督、检查产业结构调整执行情况 ; 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调整方案 ; 联系工商领域的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
( 三 ) 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企业技术改造与投资管理工作。组织 和指导企业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工作 ; 促进全市知识经 济发展;提出工商企业利用国外贷款的投向 ; 指导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 ; 承担产业损害调查。
( 四 ) 贯彻执行工业、贸易方面的综合性经济法规和政策并监督检查 ; 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经济信息。
( 五 ) 负责组织制定电力 ( 含水电 ) 、轻纺、机械、冶金、化工、建材、有色金属、医药、黄金、食品、包装工业等行业规划 , 实施 行业管理。协调全市电力和煤炭发展 , 研究拟定促进电力和煤炭发 展的办法和措施。
( 六 ) 研究和指导流通体制改革 , 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 ; 监测分 析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的供求状况并组织调控·指导并组织企业开 拓市场。参与对外经济技术协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 承担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 七 ) 负责全市企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 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的发展 ; 管理全市散装水泥推广运用工作。
( 八 ) 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 ; 参 与研究拟定全市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管理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组织指导全市企业管理的培训;承担市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工作。
( 九 ) 制定生产经营性固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 对 生产经营性固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拟定生产经营性固有资 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 对生产经营性固有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 责 , 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 ; 监督、规范生产经营性固有资产产权交易。
( 十 ) 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 ; 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工资总额、经营者年薪和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 十一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 ?对生产经营性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 ; 代表市政府向企业派出监 事会 ; 负责审核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和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 参 与企业负责人任免、考核工作 , 根据经营业绩进行奖惩。
( 十二 ) 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 一 ) 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 ; 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 度 ; 负责机关文秘、会务、信息、档案、机要、督办、信访、提案、 保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 负责机关后勤行政管理和目标管理工作。
( 二 ) 综合科(市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 )
负责调查研究所监管企业的改革发展、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对相关经济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承担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 ; 组织管理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 ; 对经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并提出建议;负责重要文稿的撰拟和综合;负责经贸信息分析及发布;组织、协调全市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研究提出全市优化所有制结构的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 监督、检查产业政策实施情况 , 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 提出落实国家鼓励、限制和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措施 ; 联系市级工商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中介组织 , 指导其改革和调整。
( 三 ) 经济运行与行业管理科
监测、分析全市国民经济运行态势 , 提出经济运行意见及相应的办法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 组织协调解决全市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重 大问题 ; 指导企业扭亏增盈工作 ; 组织全市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 交通运输协调工作 ; 负责全市 "三电办 " 工作( 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 ); 协调组织全市关闭 " 五小 " 工作。协调全市电力和煤炭发展,研究拟定促进电力和煤炭发展的办法和措施 ;指导或组织拟定全市电力 ( 含水电 ) 、煤炭行业发展规划 和经济技术政策 ;实施电力( 含水电 ) 行业管理和监督 ; 培育和管理电力市场 ; 参与电、热价格管理 ; 监测分析电力运行态势 , 协调平衡电力资源 ; 参与市内电力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 ; 依法管理供电营 业区划分工作 ; 负责电力行政执法和监督。负责轻纺、机械、医药、冶金、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行业的 行政管理 ; 研究拟定和实施行业规划、行业法规、行业规范、经济 技术政策和技术标准 ; 协调行业内部关系 , 收集汇总行业统计资料 , 研究行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 推进产品结构调整 ? 提出行业产销衔接建议 ; 负责相关行业生产许可证的审核、申报、发放工作 ,并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 四 ) 投资管理与技术进步科 研究提出重点行业生产力布局、重点产品结构的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 ; 指导企业技术改造工作 , 拟定和实施技术改造中长期规划 和近期目标 ; 研究提出市级财政用于企业技术改造资金投向计划 ;组织需要国家、省审批、备案和安排资金的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核上报 , 并协调落实和实施管理工作 ; 提出并落实工商领域投资和鼓励企业技术改造的有关政策 , 负责全市工商企业固定资 产投资减免税审核上报工作 ; 指导工商企业利用外资 ( 包括外商直接投资 ) 项目。研究拟定全市企业技术创新办法 ; 全面推动全市企业技术创新 工作 , 促进产业技术进步与升级 ; 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环境与 条件 , 广泛整合创新资源 , 加强与企业技术中心为核心的技术创新 体系建设 ; 组织全市工业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产学研联合、重大技术装备、技术创新等各类项目的实施。研究拟定会市知识经济产业化发展规划和相关办法和措施 , 研 究我市发展新兴户业的重大问题 , 全面推进我市新兴产业的形成和发展 ; 组织行业专家组对知识经济产业化项目进行咨询、论证 , 对 知识经济产业化项目开发和资金安排计划进行审核、评估 ; 协调以企业为主体的产业技术成果转化。
( 五 ) 中小企业科(市政府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 )
参与研究拟定会市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措施和办法 ; 贯彻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 , 对全市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 , 规范企业 行为规则;对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政策、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制定全市中小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 提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措施 ; 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建设 ; 负责市非公有制经济投诉工作 ; 负责典当行设 立和终止的审核上报工作 , 对全市典当行实施监督和管理。负责股 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上市公司的审核、推荐工作 ; 参与指导企业直接融资工作。组织和指导建立、健全全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 协调和指导全市各类为中小企业服务中介组织的工作 ; 组织和指导全市中小企业 开展对外交流合作。
( 六 ) 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科 (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 研究提出全市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措施;负责全市节能、工业节水和废弃物资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 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发展工作;参与协调工业环境保护二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 负责全市散装水泥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指导工作 ; 组织协调相关示范及改造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 七 ) 贸易市场科 ( 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整顿成品油市场办公室 )规划、指导全市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研究和指导全市流通体制改革 ; 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的供求状况并组织调控;研究和提出商品流通的办法和措施 ; 指导企业开拓市场;培育现代流通组织形式 ; 整顿、规范和监督成品油市场 ; 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市场监督管理 , 提出维护流通秩序的办法和措施。指导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贯彻执行工业产品进出口政策 ; 承担产业损害调查 ; 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反倾销、反补贴的调查申诉工作;指导企业对外合作与交流 ,开展自营进出口工作。承担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 研究 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规划 , 协调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 整 顿行业秩序 , 维护公平竞争 ; 研究拟定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打破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的规章和措施 ; 研究拟定社会信用体系的有关条例和规章 ; 推进依法行政和提高社会信用水平工作。
( 八 ) 固有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科 参与研究拟定全市固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措施办法 ; 研究提出生产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 , 拟定生产经营性固有资产产权界定、事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f 监督、规范生产经营性固有企业产权交易。拟定并组织落实生产经营性固有企业经营责任制度 , 建立和完善生产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 , 拟定考核标准 ; 组织实施生产经营性固有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决 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 对生产经营性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 , 审核生产经营性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经营者年薪和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 九 ) 人事教育科
负责委机关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和出国政审工作 ; 负责机关公务员培训和目标管理工作 ; 组织和指导全市经济干部、企业经营 管理者的培训教育工作 ; 参与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考核工作。
( 十 ) 离退休干部工作科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经贸委机关行政编制 30 名 ,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编制 2名 , 工勤人员事业编制 4 名。其中 , 主任 1 名 , 副主任 3 名 , 纪检组组长 1 名 , 总经济师 1 名 , 调研员或助理调研员 2 名 ; 纪检组副组长兼监察室主任 1 名 , 正副科长 ( 主任 )18 名 , 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 3 名。
五、其他事项
1 、撤销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的独立建制 ,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与市经贸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科合署办公 , 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员的体制。
2 、原核定给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的 4 名事业编制 ;由市编委办公室收回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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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道路运输行业节能评价方法》等35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道路运输行业节能评价方法》等35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公告  




《道路运输行业节能评价方法》等35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业经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是:
  1.JT/T 856—2013 道路运输行业节能评价方法
  2.JT/T 857—2013 道路运输企业节能评价方法
  3.JT/T 868—2013 汽车客运站节能评价方法
  4.JT/T 869—2013 汽车货运站(场)节能评价方法
  5.JT/T 870—2013 桥梁风障
  6.JT/T 871—2013 混凝土灌柱桩用高强钢塑声测管
  7.JT/T 872—2013 公路桥梁多级水平力盆式支座
  8.JT/T 873—2013 公路桥梁多级水平力球型支座
  9.JT/T 874—2013 公路桥梁钢铰板式橡胶支座
  10.JT/T 875—2013 基桩自平衡法静载试验用荷载箱
  11.JT/T 876—2013 填充型环氧涂层钢绞线体外预应力束
  12.JT/T 877—2013 船舶溢油应急能力评估导则
  13.JT/T 878—2013 码头、装卸站安全装卸污染危害性货物能力要求
  14.JT/T 879—2013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拆解单位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要求
  15.JT/T 880—2013 港口牵引车
  16.JT/T 881.1—2013 内河船用电梯 第1部分:乘客电梯与载货电梯
  17.JT/T 881.2—2013 内河船用电梯 第2部分:杂物电梯
  18.JT/T 881.3—2013 内河船用电梯 第3部分: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19.JT/T 229—2013 手动液压舵机(代替JT/T 229-1995)
  20.JT/T 252—2013 舷墙门(代替JT/T 252-1995)
  21.JT/T 254—2013 拖桩(代替JT/T 254-1995)
  22.JT/T 256—2013 脱缆器(代替JT/T 256-1995)
  23.JT/T 257—2013 玻璃钢宜昌舢舨(代替JT/T 257-1995)
  24.JT/T 262—2013 内河船舶起锚机和起锚绞盘(代替JT/T 262-1995)
  25.JT/T 263—2013 船舶中间轴隔舱填料函(代替JT/T 263-1995)
  26.JT/T 264—2013 内河船舶柴油机主推进装置气动遥控一般技术要求(代替JT/T 264-1995)
  27.JT/T 266—2013 螺旋式紧缆器(代替JT/T 266-1995)
  28.JT/T 362—2013 内河船舶下舱门盖(代替JT/T 362-1995)
  29.JT/T 365—20132 内河船尾轴润滑油箱(代替JT/T 365-1995)
  30.JT/T 392—2013 港口装卸工属具术语(代替JT/T 392-1999)
  31.JT/T 398—2013 港口输油臂(代替JT/T 398-1999)
  32.JT/T 697.1—2013 交通信息基础数据元 第1部分:总则(代替JT/T 697.1-2007)
  33.JT/T 697.3—2013 交通信息基础数据元 第3部分:港口信息基础数据元(代替JT/T 697.3-2007)
  34.JT/T 697.4—2013 交通信息基础数据元 第4部分:航道信息基础数据元(代替JT/T 697.4-2007)
  35.JT/T 697.5—2013 交通信息基础数据元 第5部分:船舶信息基础数据元(代替JT/T 697.5-2007)
  以上发布的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网站及《交通标准化》刊物上公告。


交通运输部(章)
2013年10月9日






关于印发《锦州市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锦政发〔2006〕48号

关于印发《锦州市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锦州市城镇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城镇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问题,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意见》(辽政办发〔2005〕7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6〕69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企业(含事业单位,下同)是指:参保单位停止经营活动一年以上且全体职工连续6个月以上停发工资;参保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第三条 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原则上不建立个人帐户,只享受由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和特慢病门诊医疗待遇。

  第四条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医疗保险的资金,按照全市上年度退休人员住院和特慢病人均医疗费,通过企业资产变现、主管部门帮助、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医疗保险基金结余和财政补助等多种渠道进行筹集。

  第五条 市本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单位有能力缴纳退休人员个人帐户部分保险费的,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可为退休人员建立个人帐户,不能缴纳费用的单位,其单位退休人员不建立个人帐户。

  第六条 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不建立个人帐户,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按年缴纳医疗保险费(可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分担或全部由职工个人负担,由单位代扣代缴);二是建立个人帐户,以单位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最低缴费基数不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单位为7%、个人为2%。任何一种方式参保,都必须将用人单位全部职工一并纳入。

  第七条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6〕69号)要求,各县(市)区首先要考虑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医保问题,有能力的县(市)区,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医保问题也可逐步解决。省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由困难企业向其主管部门上报,所需费用由省财政按照当地政策予以补助。

  第八条 市本级2006年度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分两步进行:第一步,解决已列入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第二步,未列入困难企业(含事业单位)但确无缴费能力的,按照程序申报,经认定为困难企业后,执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政策。

  第九条 参加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都要参加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条 困难企业由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每年认定一次,由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每年12月末前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认定完毕,并在下一年度当年有效。同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近3年的损益表,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数据库,工资发放单等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锦州市现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政策。

  第十二条 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事关改革发展的大局。各级政府要将其列入为群众办实事的“民生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认真组织制定政策、措施,确保省政府提出的把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