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六安市集贸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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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六安市集贸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印发《六安市集贸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六政[200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集贸市场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12月25日六安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六安市集贸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集贸市场规范化管理水平,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促进市场繁荣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以集中、公开方式,在固定场所依法进行商品交易的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综合性市场。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集贸市场开办、监督管理和商品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消防、物价、技术监督、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集贸市场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市场开办及设施
第五条 市场开办应坚持政府领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家兴办,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以及有条件的个人均可开办市场。
第七条 开办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市场建设的要求;
2、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
3、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4、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及专职管理人员;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开办市场由开办者向市场所在地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双方或多方联合开办的,由联办各方共同或委托其中一方申请登记注册。
第九条 有设施的市场要有醒目的场牌。市场内各种设施要统一、规范、整齐划一。经营的商品必须做到货上架、肉上案(架)、鸡进笼、鱼入池(盆)。不得乱搭乱盖、乱堆杂物、晾晒衣物,有碍场容。
第十条 市场内应设有服务室、较秤处、行情栏、广告宣传栏、公用电话、公厕、停车场等。农贸市场的家禽宰杀场(点)要统一设置,污水排放要符合环保要求。
第十一条 市场建筑及设施应符合安全防火要求,并配备符合
消防标准的消防器材和设施。
第十二条 大、中型集贸市场在入场口要有市场经营区域分布图;市场要有两条通道,有固定的宣传标语(牌)和醒目的划行归市标牌;市场内的水、电设施应当齐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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