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财建[2009]5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按照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为了更好地发挥中央建设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现将进一步加强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督促各部门或单位,加快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
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是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各级财政部门要把督促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作为工作重点,会同相关部门强化预算执行工作。
一是对中央建设投资切块下达地方项目预算,抓紧做好进一步细化、拆分和预算下达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工程建设进度需要安排资金,防止出现“要么执行缓慢、要么超量预拨”的现象,避免“库款搬家”问题。
二是督促和指导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做好项目用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招投标、编制用款计划、政府采购计划等。
三是督促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抓紧项目开工建设,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重点项目要实行专人负责制度,指派专人督导预算执行。对预算执行偏慢的项目,要及时采取措施改进提高。
四是在继续加强资金拨付审核把关的同时,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办事效率。
五是加强对中央建设投资补助地方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及时分析、跟踪和通报有关情况,掌握预算执行动态,把强化预算执行进度管理经常化、制度化。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每月按时向财政部报送相关预算执行进度情况。对预算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早研究、早报告、早解决。
二、要统筹地方财力,确保地方政府配套资金落实到位
地方政府配套资金要及时落实到位,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财力,切实保证中央建设投资项目及时开工和加快预算执行,推动实现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战略目标。
2009年为解决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不足问题,中央采取了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办法,并明确规定了用途。按照国务院规定,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首先用于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政府配套,尤其是公益性项目配套。在满足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配套后,方可用于地方公益性建设项目,严禁用于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具体安排使用请按照我部制定的《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项目安排管理办法》(财建[2009]121号)执行。
各地财政部门要严格遵循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使用次序,确保中央扩大内需投资公益性项目的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要主动研究采取措施,改进和完善中央建设投资预算编制和执行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把加快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作为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将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结果,作为今后安排和编制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
一是对已经安排但长期不能执行的项目预算,要协商相关部门调整项目投资计划,财政部门相应调整项目资金预算。
二是对预算执行进度慢、延续结转资金较多的项目或单位,要采取控制措施,加大督促核查预算执行的力度;对项目预算当期执行确有困难的部分,要协商相关部门,实行调减,收回中央投资;对后续新安排的上述项目投资计划,一律暂不下达项目资金预算。今后视项目建设进度需要,在基建支出总预算内,办理项目资金预算调整手续。
三是协调相关部门将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结果,作为今后安排项目、下达投资计划的重要参考。对基建资金预算执行慢、延续结转资金较多的项目或单位,不下或缓下项目投资计划。
四是对于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地区,要相应扣减或暂缓下达该地区后续中央建设投资预算。
五是对于没有按规定安排使用中央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地区,要限期整改,调整用于中央扩大内需投资公益性项目地方配套。凡没有按规定安排使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且又存在配套资金缺口的地区,中央将采取核减发债规模等政策措施。
财政部
二○○九年九月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科学技术混合委员会第四届会议纪要
中国政府 泰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科学技术混合委员会第四届会议纪要
(签订日期1981年12月23日 生效日期1981年12月23日)
一、根据一九七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中泰科学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以下简称混合委员会)第四届会议于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九日在北京举行。
混合委员会中方组和泰方组分别由对外经济联络部石林副部长阁下和外交部阿伦·帕努蓬副部长阁下率领。参加本届会议的混合委员会人员名单见附件一。
二、混合委员会通过下列议程:
(一)讨论并通过议程;
(二)讨论工作细则;
(三)就中泰科学技术合作有关问题交换意见,并检查混合委员会第三届会议合作计划执行情况;
(四)讨论并通过泰方提出的新项目;
(五)讨论并通过中方提出的新项目;
(六)讨论混合委员会第五届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七)其他。
三、混合委员会满意地检查了一九八一年科技合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双方商定的项目已得到圆满的执行。
四、混合委员会讨论并通过了一九八二年的合作计划如下:
(一)中方承担泰方提出的科技合作项目十五项,见附件二;
(二)泰方承担中方提出的科技合作项目十二项,见附件三。
五、混合委员会认为,本届会议休会期间,根据需要与可能,双方可商定并执行本年度计划外的补充项目,并追列入下届会议纪要。
六、双方同意,混合委员会第五届会议于一九八三年在曼谷举行,具体日期另行商定。
七、泰方组对中方有关单位在会议期间为其安排参观访问表示深切的谢意。
会议是在最亲切友好的气氛中进行的。
本纪要于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二份,用英文写成。
注:附件一、二、三略。
中泰科学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 中泰科学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
中方组主席 泰方组主席
石 林 阿伦·帕努蓬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