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工作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9:49:20   浏览:93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工作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工作制度》的通知



漯政〔2005〕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现将《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工作制度》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工作制度

  为更好地落实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政府工作的各项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特制定本制度。
  一、登记
  市政府办公室接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转来的市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等书面材料后,由市政府督查室进行登记、加签。
  二、拟办
  市政府督查室提出拟办意见,呈市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审阅。对问题单一、承办单位明确的,由秘书长提请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批给有关单位办理;对问题复杂、涉及单位较多的,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办理。
  三、提请研究
  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要及时提请研究,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确定办理意见后,由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督办,负责办理过程中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定具体承办部门(包括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对问题比较清楚、易于协调落实的,由市长、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直接签署办理意见,市政府督查室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四、交办
  根据市政府研究的办理意见或市政府领导批示,交由有关部门办理;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召开协调会进行交办。各承办部门要对承办事项进行认真研究,采取切实措施,确定一位领导负责办理过程中的协调工作,并落实到有关科室或专人具体办理,确保在规定时限内保质保量完成办理任务。
  五、督办
  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与承办部门的联系,掌握办理工作的进展情况,作好督办或协调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领导反馈办理工作情况。
  六、报告办理结果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对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要求及时报告办理结果。确因办理难度较大、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应提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征得同意。
  承办单位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之前,应按要求将办理情况以书面形式送市政府督查室,呈领导审阅。
  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或市长、分管副市长的审定意见,由市政府或委托市政府有关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


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颍州、颍泉、颍东区和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征缴、管理和发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承包土地或者征地后每户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册农业人口,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日常工作。
国土资源、财政、农业、民政、公安等部门,以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五条 政府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资金构成,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由政府和村(组)集体出资构成,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具体标准:
(一)政府出资部分从被征土地出让收入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标准为每平方米20元;行政划拨用地为每平方米20元;
(二)村(组)集体出资部分从土地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入、村(组)集体其他收益中列支,标准为参保农民每人4000元。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帐户由个人缴费资金及其利息构成。
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标准分为3600元、7200元、10800元三个档次,被征地农民可以自愿选择其中一个标准缴费。
被征地农民个人帐户资金按同期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其基本养老保险金及增值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税费。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政府出资部分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国土资源部门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直接划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村(组)集体出资部分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缴,个人缴费由区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收缴,及时转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市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管理和拨付。
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出现收不抵支时,由政府从土地收益中补贴。
第十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下列规定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一)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填写《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和被征地农民花名册,并提供征地批复和被征地农民身份证复印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
(三)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复核后,报市政府确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帐户,发放《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
第十一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包括基础养老保险金和补充养老保险金。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保险金从统筹基金中支付,补充养老保险金从个人帐户资金中支付。个人帐户资金支付完毕后,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个人缴费,且村(组)集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足额缴纳费用的,具体发放标准为:
(一)个人缴费3600元,每人每月发给120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险金90元,补充养老保险金30元;
(二)个人缴费7200元,每人每月发给160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险金100元,补充养老保险金60元;
(三)个人缴费10800元,每人每月发给200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险金110元,补充养老保险金90元。
个人未缴费,但村(组)集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足额缴纳费用的,每人每月发给基础养老保险金80元。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愿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个人和村(组)集体应缴纳的费用,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达到或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年龄的,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死亡后,个人帐户中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以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将本息退给参保人,并解除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存入商业银行或购买国债,实现保值、增值,不得投资、拆借、抵押或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或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未足额征缴造成流失,或挤占、挪用、克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县、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授权各派出机构审核期货公司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08]34号-关于授权各派出机构审核期货公司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34号


现公布《关于授权各派出机构审核期货公司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的决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








关于授权各派出机构审核期货公司

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的决定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授权各派出机构审核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以下简称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

自2008年9月1日起,住所地在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辖区内的期货公司或个人依法申请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的,应当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由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受理并作出相关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