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两个政策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1:24:17   浏览:84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两个政策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两个政策问题的批复
财税地[1986]6号

1986-06-2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税务局:
  你局(86)粤税三函字第031号文收悉。对你局提出征收教育费附加的两个政策问题答复如下:
  一、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是指直接生产卷烟(包括雪茄烟、烟丝)和收购烟叶缴纳的产品税,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不包括这些单位生产或经营其他产品以及零售环节所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
  二、对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是考虑到这些单位的实际负担能力而采取的一种照顾政策,并不是从适用税率的高低出发的。对生产其他高税率产品的企业,不应减征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三号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铁道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学生购火车票使用优惠卡的通知

铁道部、教育部


铁道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学生购火车票使用优惠卡的通知


2004-11-26



办运发[2004]73号

  2003年初,教育部办公厅、铁道部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高等学校学生购火车票使用优惠卡的通知》(教学厅[2003]1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对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含经批准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统称高等学校)学生往返家庭与学校之间乘坐火车时,实行凭附有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的学生证购票办法。经过上一个寒、暑假的试行,现已具备全部实施的条件。为此决定,自本学期寒假开始,高等学校中符合购买火车票硬座半价条件的学生,一律凭优惠卡购票乘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铁路局(含青藏铁路公司,以下同)、分局、站段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准备工作,继续做好火车票优惠卡读写仪的调试和使用培训,确保学生顺利购票、乘车。

  二、各铁路局、分局、站段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凭卡售票,对没有火车票优惠卡的学生不得发售学生票。

  三、为了保证学生票购票优惠卡工作顺利推进,在前期无偿配送识别器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各铁路局按优惠价(可读写式850元,只读式300元)购买。

  配送识别器已有故障的,可将仪器寄回成都四川大学科鸿新技术研究所,由其无偿更换或维修。

  代售点发售学生票的,必须经铁路局客运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高等学校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对学生票的规定和《通知》要求,做好学生证和火车票优惠卡的管理及使用工作。因没有优惠卡影响学生乘车的,由学校负责。

  (二)积极配合铁路部门做好学生票发售工作,教育学生购票和乘车要自觉遵守铁路规章。

  (三)尚未为2004年秋季入学的新生购买优惠卡的高校,请尽快与成都四川大学科鸿新技术研究所联系购买。(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一段24号75号信箱,邮编:610065, 电话:028-85407992、85407993、 89589678、88848039、89028346,传真:028-85407991)。

  (四)优惠卡必须贴于学生证内空白部位,无空白处的贴在插入封皮页的任何一面,封皮遮挡无碍(封皮与内页分开的不能贴于封皮),但一经粘贴就不能揭下重贴。

  (五)学生火车票优惠卡中已储存购票数4次,以后学生注册时由学校在优惠卡中按每学年4次增输(仪器如有故障,请与成都四川大学科鸿新技术研究所联系更换)。

  请各铁路局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至分局、站段;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

关于加强培训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培训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13〕8号)和我部党组有关要求,坚持勤俭务实高效办培训,提高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现就加强培训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培训计划。各部门、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干部队伍建设需要和预算安排,研究制定年度培训计划,不得将无实质内容、可办可不办的培训班次列入计划,不得以会代训,不得以训代会。培训计划经批准后,要认真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因工作急需举办计划外培训的,须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培训应优先安排在我部北安河、兴城、北戴河三个培训基地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基地,比例一般不能低于本部门、本单位培训总数的50%。不得在高档宾馆、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班。

  二、努力提高培训实效。要围绕培训主题加强调研,认真听取培训对象需求,科学设计培训内容和培训形式,积极探索利用案例式、互动式、研讨式教学,充分调动学员的学习积极性,不断提高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提高培训授课水平,努力安排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政策水平和一定讲课技巧的领导干部、专家学者授课,鼓励学员互相借鉴学习。培训结束后,要认真组织开展效果评估,听取学员意见,改进培训工作。

  三、勤俭节约抓好实施。培训全过程都要简约俭朴,务求实效。不摆背景板或悬挂横幅,不摆花草。一般不安排合影,如需留资纪念,可将照片电子文件发学员电子邮箱,不得冲印、发放纸质照片或移动存储介质载体。培训期间不得借实地考察、现场教学等名义搞变相旅游,不得向学员发放高档消费品和纪念品。主办单位和培训机构不得超标准安排食宿,不得宴请学员,培训班一律安排自助餐或便餐,办班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学员赠送的礼品和宴请。学员不准用公款相互宴请和互赠礼品,不准参加任何形式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学员所在单位不得以看望名义搞慰问、宴请等活动。

  四、切实加强学风管理。主办单位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学风建设,严肃培训纪律,严格执行中央组织部和我部有关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学员,要视情节轻重予以约谈提醒、通报批评或责令退学。对学员在学习期间的表现和学习效果,要通过适当方式如实向所在单位反馈。我部系统干部参加各类培训班要严守纪律,发挥表率作用。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培训工作,明确责任,加强管理,提高实效。对于培训效果较差的班次,要认真查找原因,进行整改。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培训主办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提醒、暂停当年培训计划、核减下一年度培训计划或通报批评等措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