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引进外来投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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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引进外来投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焦作市引进外来投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焦政〔200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焦作市引进外来投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焦作市引进外来投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开展,鼓励有关单位完成或超额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当年市政府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一)引进境外资金
  1.外商在焦作独资兴办的企业,已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以实际到位资金计算。
  2.外商在焦作合资、合作兴办的企业,已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以外商投资部分实际到位资金计算。
  3.外商在焦作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以省、市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增资额(外资部分)计算。
  4.境外捐赠款,以银行出具的汇款凭证和捐赠受让单位的文字说明计算。
  5.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利用外资项目,以实际到位的外资计算。
  6.房地产项目按外方在焦作实际到位资金的50%计算。
  (二)引进境内市外资金
  1.外地在焦作独资兴办的企事业单位,以实际到位资金计算(以有效凭证为准)。
  2.外地在焦作合资兴办的企事业单位,以合资企业或事业单位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外地企事业单位在焦作的实际到位资金(以有效凭证为准)计算。
  3.外地在焦作独资、合资、合作项目的增资扩股以实际增加的资金和股本价值为依据。
  4.外地在焦作合作经营及股份制企业,按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方式及比例分别计算。(1)以现金投入的,按合同规定数额中,外方到位资金额计算;(2)外地以无形资产作价(无形资产的认定按有关规定办理)投入的,按合同规定的作价金额计算;(3)以实物作价的按投入的生产设备实际价值计算。
  5.以收购、兼并方式投入的,当收购、兼并行为完成,产权合法转移后,按收购所需的资金计算。
  6.房地产项目,以外地企业在焦作实际使用资金的50%计算。
  7.本地企业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
  8.市外争取的无偿资金。
  (三)所引进的境内、境外资金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并且使用期限不少于3个月。
  三、目标制定
  在确保完成省政府与我市签订的责任目标的前提下,本着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市外经贸局拟定各责任单位下一年度的引进外来投资任务,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市政府与各责任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
  四、考核办法
  引进境外资金和境内市外资金的确认,以有关法律文件或有批准权限和证明资格的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批件或凭证为依据。各责任单位将引进的境内、境外投资项目及资金数额按月和按季分别报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市外经贸局,同时附下列资料:
  (一)境外投资项目
  1.外商在焦作的独资、合资、合作项目,需附立项批文、合同章程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合同、章程、验资报告等复印件。
  2.外商在焦作增资扩股项目,需附外经贸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批复复印件。
  3.外商其他形式的投入,需提供能证明资金实际投入的凭证复印件,如验资报告或银行汇款凭证等。
  4.项目到位资金以验资报告或银行汇款凭证为准。
  (二)境内市外投资项目
  1.与我市企业合作的项目,附工商营业执照、章程、合同及验资报告等复印件。
  2.外地在焦作新开项目,附各类合同、协议、有效批件及验资报告等复印件。
  3.以自然人投入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4.以无形资产或实物投入的需提供有效的作价评估报告。
  5.其他形式的投入,需提供能证明资金实际投入的凭证复印件,如验资报告或银行汇款凭证等。
  6.已开工建设的项目需提供有批准权限的部门出具的项目开工批复和项目经营单位银行资金往来凭证复印件。
  五、奖惩办法
  凡超额完成引进内外资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市政府给予荣誉奖励,同时按超额部分的一定比例一次性予以奖励。市属企事业单位的奖励,按《焦作市引荐外来投资奖励办法》的规定执行。凡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取消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
引资考核初审认定工作,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市政府办公室、人事局、监察局、外经贸局、统计局、财政局、审计局共同进行,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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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18号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3年1月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汪恕诚
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安全管理,规范水库降低等别(以下简称降等)与报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万立方米)的已建水库。

第三条 降等是指因水库规模减小或者功能萎缩,将原设计等别降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等别运行管理,以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相应效益的措施。

报废是指对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水库以及功能基本丧失的水库所采取的处置措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库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所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

前款规定的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统称为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组织实施责任单位。

第五条 水库降等与报废,必须经过论证、审批等程序后实施。

第六条 报废的国有水库资产的处理,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库,应当予以降等:

(一)因规划、设计、施工等原因,实际工程规模达不到《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扩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

(二)因淤积严重,现有库容低于《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恢复库容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

(三)原设计效益大部分已被其它水利工程代替,且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或者水库功能萎缩已达不到原设计等别规定的;

(四)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能满足《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规定或者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除险加固经济上不合理或者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和发挥相应效益的;

(五)因征地、移民或者在库区淹没范围内有重要的工矿企业、军事设施、国家重点文物等原因,致使水库自建库以来不能按照原设计标准正常蓄水,且难以解决的;

(六)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工程破坏,恢复水库原等别经济上不合理或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和现阶段实际需要的;

(七)因其它原因需要降等的。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库,应当予以报废:

(一)防洪、灌溉、供水、发电、养殖及旅游等效益基本丧失或者被其它工程替代,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

(二)库容基本淤满,无经济有效措施恢复的;

(三)建库以来从未蓄水运用,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

(四)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工程严重毁坏,无恢复利用价值的;

(五)库区渗漏严重,功能基本丧失,加固处理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

(六)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降等仍不能保证安全的;

(七)因其它原因需要报废的。

第九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予以降等或者报废的水库,由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组织实施责任单位根据水库规模委托符合《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部建设[2001]22号)规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出水库降等或者报废论证报告。

水库降等论证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水库的原设计及施工简况、运行现状、运用效益、洪水复核、大坝质量评价、降等理由及依据、实施方案。

水库报废论证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水库的运行现状、运用效益、洪水复核、大坝质量评价、报废理由及依据、风险评估、环境影响及实施方案。

小型水库,根据其潜在的危险程度,参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确定论证内容,可以适当从简。

第十条 水库降等或者报废论证报告完成后,需要降等或者报废的,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应当逐级向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降等或者报废申请书;

(二)降等或者报废论证报告;

(三)报废水库的资产核定材料;

(四)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水库降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按照以下规定权限审批,并报水库原审批部门备案:

(一)跨省际边界或者对大江大河防洪安全起重要作用的大(1)型水库,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对大江大河防洪安全起重要作用的大(2)型水库和跨省际边界的其他水库,由流域机构审批;

(三)除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大型和中型水库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上述规定以外的小(1)型水库由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小(2)型水库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跨行政区域的水库降等报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库报废按照同等规模新建工程基建审批权限审批。

其他部门(单位)管辖的水库降等与报废,审批权限按照该部门(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审批结果应当及时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成由计划、财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单位)代表及相关专家参加的专家组,对水库降等或者报废论证报告进行审查,并在自接到降等或者报废申请后三个月内予以批复。

第十三条 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批复意见,及时组织实施水库降等或者报废的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水库降等的组织实施包括以下措施:

(一) 必要的加固措施;

(二) 相应运行调度方案的制定;

(三) 富余职工安置;

(四) 资料整编和归档;

(五) 批复意见确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条 水库报废的组织实施包括以下措施:

(一) 安全行洪措施的落实;

(二) 资产以及与水库有关的债权、债务合同、协议的处置;

(三) 职工安置;

(四) 资料整编和归档;

(五) 批复意见确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 水库报废的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应当妥善安置原水库管理人员,库区和管理范围内的设施、土地的开发利用要优先用于原水库管理人员的安置。

第十七条 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所需经费,由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组织实施责任单位负责筹措。

第十八条 水库降等与报废实施方案实施后,由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组织实施责任单位提出申请,审批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经验收后,应当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对应当予以降等和报废的水库不及时降等和报废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降等、报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责令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改正;造成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限期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限期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由于早期的计算机系统用2位数字来记录年份,因此到本世纪末,有些计算机系统将不能正确解读年份,错误处理与年份相关的数据,从而对投资者利益造成损害,并可能引发系统风险。为切实解决这一问题,加强风险防范能力,确保证券期货业计算机系统在2000年到来时能正常
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成立解决“2000年问题”的领导小组,尽快拟定工作计划,并于1998年7月1日前,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计划上报中国证监会。
二、各单位领导小组要对正在使用、开发或准备推广的计算机系统组织全面调查、测试,做好软、硬件的更新或升级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并分别于1998年年底和1999年6月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三、系统测试、更新与升级工作应于1999年2月底前完成。1999年6月底前,中国证监会将组织检查。对未按期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单位,将暂停其证券或期货经营业务资格。
四、从1999年3月起,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要利用闭市时间,组织各种类别的证券、期货公司进行行情、委托和成交数据的模拟运行试验和全网测试。在此之前,各单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2000年承诺方面的信息披露。
五、中国证监会将适时组织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技术负责人的培训和交流,制定和发布相应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规范。今后,证券期货业的计算机软硬件购置和应用系统的开发均不得出现新的“2000年问题”。



199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