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00.08.11 新余市人民政府
余府发[2000]41号
分宜县、渝水区人民政府,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市中央、省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新余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年八月十一日
新余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所有权属市人民政府,由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使用。市财政局是市政府管理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职能部门,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活动实施全过程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市财政局在银行开设“城建资金财政专户”,筹集和拨付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建设单位经市财政局批准,在银行开设“城建资金使用专户”,核算本单位城建资金收支业务。“城建资金使用专户”除核算“城建资金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收支业务。
第四条 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由以下资金组成:
(一)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二)现有城市用地有偿使用费的70%;
(三)出租车经营权、路桥命名权及市政公用设施广告经营权等无形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四)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收入;
(五)市直管公房房改资金的40%—50%;
(六)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
(七)国家拨、贷款投入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资金;
(八)城市道路新建、改建后道路两侧按规划控制的土地及建设项目出让收益中的80%;
(九)从城维费中开支的事业单位人员经费按余府发[2000]24、25、26号文件规定每年减少的资金;
(十)社会各界对城市公益事业的各类捐款;
(十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资代劳的资金;
(十二)交通规费改为燃油税后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十三)发行城市建设债券融取的资金;
(十四)城市建设维护税、供电、邮电、供水、公交城市建设附加;
(十五)城市超计划用水加价收入;
(十六)城市管道煤气初装费;
(十七)政府调节基金当年征收的10%—15%;
(十八)防洪保安资金留存地方部分的20%,人防工程收费的50%;
(十九)其他可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第五条 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筹集方式:
(一)对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城建资金,由市财政局按收入进度拨入“城建资金财政专户”;
(二)行政性收费收入中用于城建的资金,其征收渠道不变,每月按规定比例缴存“城建资金财政专户”;
(三)市政公用设施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中用于城建的资金直接存入“城建资金财政专户”;
(四)国家拨、贷款的城建资金,由受拨款或贷款方直接存入“城建资金财政专户”(国家投资专项资金除外);
(五)社会各界对城市公用事业捐款和以资代劳的资金由接受捐资或受资代劳单位直接存入“城建资金财政专户”;
(六)城市建设债券融取的资金由发行银行直接转入“城建资金财政专户”;
(七)市直管公房房改资金按比例用于城建的,由市财政局转入“城建资金财政专户”;
(八)预算外收入征收政府调节基金按比例用于城建的,由市财政局按存款进度转入“城建资金财政专户”;
(九)其他可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由资金筹集方将资金转入“城建资金财政专户”。
第六条 使用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资金使用书面报告”(附工程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工程预算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 拨付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项目用款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后,市财政局再按资金到位情况和工程进度,将城建资金拨入建设单位“城建资金使用专户”。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城建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及时编制工程决算,经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查批复,并根据市财政局的批复,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及移交手续。
第九条 市财政局在审查城建项目竣工决算前,按工程总造价的5%—10%预留工程尾款,待决算审核批复后,按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条 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投资经营性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建设单位要确保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保值和增值,市财政局、建设局要密切配合,收回投资。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已纳入每年还贷计划的,由市建设局根据实际运作情况提出还贷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拨付。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必须按批准的资金计划、工程概(预、决)算、工程进度和用款程序使用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或挪作他用。未经市政府批准,建设单位不得任意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搞计划外工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并按规定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有关报表。市财政局向建设单位派驻财务人员,实行会计委派制,加强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应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施工现场,了解城建项目建设情况,调阅有关基本建设计划、设计图纸、会计帐雹会计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建设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对市财政局检查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应及时纠正和改进。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给予追缴、没收、罚款、扣减指标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将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坐收坐支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城市建设专项资金,转移或挪作他用的;
(三)未经批准任意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搞计划外工程的;
(四)不按要求接受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我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案情】
某日,吴某跟踪其女友至某宾馆,吴某在服务台查询得知该房间登记入住是一名男性后,立即打电话约其好友甲,并让甲又约乙、丙等三人赶往该宾馆门口会合,即一起闯入房间,发现其女友正和田某躺在一起,即对田某拳打脚踢(后经鉴定损伤程度系轻微伤)。之后,吴某问田某如何解决此事,田某提出给吴某1万元化解此事。吴某则表示至少得拿出5万元,并威胁田某立即打电话去筹钱,并强迫田某当场写下5万元的欠条。田某只得打电话给朋友任某,以自己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让任某送3万到朋友李某处再转交给吴某。随后,在吴某的安排下,将田某带到甲租住的一房间内看守,由乙前往李某处取走送来的3万元。由于田某的朋友报案,吴某被抓获归案。
笔者同意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分析】
首先,敲诈勒索罪和以胁迫为手段的抢劫罪之区别关键在于二者所采取的威胁方式、内容和占有财物的时空性。吴某勒取田某的钱财,既非当场取得,所采用的手段也非暴力威胁(吴某的暴力伤害也是一时激愤的单纯的伤害行为,而非出于抢劫故意的暴力)。即本案中吴某虽有暴力相威胁,但其获取钱财的手段并不是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是抓住被害人的“短”进行敲诈,所获钱财也非当场取得,故不符合抢劫罪特征。其次,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实现勒索目的方式不同。(勒索型)绑架罪是向被绑架人的亲友或者其他相关第三人索要财物,所采用的威胁手段主要是以杀伤被绑架人为内容,属于暴力威胁范畴。而敲诈勒索则不以绑架行为为前提,其威胁或者要挟以及索财命令的直接对象基本上为同一人,即被勒索人。本案中,吴某以田某与其女友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相要挟,迫使田某写下借据,勒索田某钱财5万元,但吴某并没有杀伤田某为威胁,其勒索行为是发生并完成在控制田某人身自由之前的。尽管勒索既遂的3万元是由田向其朋友借的,但仍是田某以自己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朋友借来的。吴某要挟和勒索的直接对象都是田某本人,而没有以控制田某的人身自由或伤害、杀害田某为内容直接向他人发出勒索指令。
综上,吴某勒索成功所凭借的手段仍是田某的“把柄”,勒索的对象也仅是田本人。故不构成绑架罪。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