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民办科技企业管理规定(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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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民办科技企业管理规定(2004年)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民办科技企业管理规定


(1993年6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根据2002年7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修订, 根据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办科技企业是指由非在职科技人员依本规定在特区设立的,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研究开发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科工贸一体化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民办科技企业可以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独资企业(或无限责任公司)。独资企业是1个投资主体投资经营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二)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指2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三)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民办科技企业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成立。
  第五条 民办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民办科技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特区规章。

第二章 民办科技企业的认定与变更

  第六条 认定民办科技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的主要发起人必须是非在职的科技人员,包括辞职、退职、离退休人员及待业人员和其他符合政策的人员;
  (二)企业从业人员中应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
  (三)发起人或从业人员有合法拥有的专利、科研成果或专有技术;
  (四)符合特区投资导向目录所确定的产业政策;
  (五)企业应有自己的名称、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六)合伙企业应有书面协议,有限责任公司有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的章程;
  (七)有与其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
  (八)民办科技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时,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第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告民办科技企业的认定条件和程序,并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民办科技企业的决定。作出不认定的决定时,应当说明理由。申请者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民办科技企业的各种变更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九条 从事科技开发与生产的民办科技企业,经营期限定为10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民办科技企业正式投产2年以上,管理制度健全、年交税金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为符合特区有关规定的员工申请办理特区常住户口。特区常住户口入户指标数额依上交税金额确定。
  第十一条 民办科技企业的业务骨干因业务需要出境或出国的,按有关规定优先办理出境或出国手续。企业主要负责人出境或出国的,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负责,企业的一般科技人员出境或出国的,由企业负责人审定并负责。
  第十二条 在民办科技企业中满1年以上的科技人员,可根据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参加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其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由民办科技企业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民办科技企业可以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科研计划和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民办科技企业,可享受国家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鼓励境内外的个人以其合法拥有的专利、非专利技术向民办科技企业投资入股。专利、非专利技术折合为股权的比例由投资各方依法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管理制度健全、有偿还能力的民办科技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贷款。
  第十五条 鼓励归国留学人员来特区创办民办科技企业。创办民办科技企业或在民办科技企业工作的归国留学人员可以根据特区引进人才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
  第十六条 符合法律、法规和特区有关规定的民办科技企业,可以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可以与外商合资兴办企业,建立海外分支机构或销售网点。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特区民办科技企业依法履行认定、监督、协调和服务的职责。
  第十八条 民办科技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聘用专业人才。已辞去公职在民办科技企业工作的人员,其人事档案可以存放在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第十九条 民办科技企业聘用人员应当符合深圳市人事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第二十条 民办科技企业依照特区的有关规定,对聘用的员工实行社会保险。
  第二十一条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新设立的民办科技企业每年进行1次甄别。连续3年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民办科技企业,不再享有民办科技企业优惠政策,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不再按民办科技企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民办科技企业应当依法经营、按章纳税。
  第二十三条 民办科技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并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按期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 民办科技企业解散、宣告破产或被撤销,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民办科技企业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 企业申请办理民办科技企业认定时,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纠正;已经认定为民办科技企业的,撤销民办科技企业的认定并通知工商、税务等部门取消其已享受的优惠政策,追缴其非法所得。
  第二十六条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民办科技企业认定及其他有关事项时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监察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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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政〔200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信阳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日



信阳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公路养护质量,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豫政办〔2006〕100号《河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连接相邻县与县之间、县通乡(镇)、乡(镇)与乡(镇)之间、乡(镇)通行政村的公路,并且经省交通主管部门和市、县、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公共道路。简称县道、乡道、村道。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行业管理、分级负责养护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管部门,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养护职责

第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履行以下职责:
(一)县(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主体,负责筹措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二)组织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工作;
(三)组织辖区内农村公路整修和受灾农村公路的抢修工作;
(四)县(区)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目标管理。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完成管理养护任务、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没有完成管理养护任务、出现失养、农村公路严重损坏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履行以下职责:
(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参与、协助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二)配合做好受灾农村公路抢修和修复工作;
(三)配合做好辖区内乡道、村道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和路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对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
(二)编制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建议计划,复核县级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监督和考核县(区)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监管县(区)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三)负责全市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四)组织技术交流和专业技术培训,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
(五)定期组织全市的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竞赛活动,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对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履行以下职责:
(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制定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
(二)编制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监督和考核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本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
(三)对省、市养护补助资金、养护项目、养护质量、进度负总责;
(四)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组织养护工程的实施,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条 专用公路由使用单位负责养护管理,业务上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三章 养护资金筹措及使用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资金主要有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和汽车养路费补助以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等构成。
(一)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应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总收入扣除合理征收成本后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比例不得低于80%;
(二)市级财政应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经认真核算后,统筹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努力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
(三)县、乡人民政府应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资金要逐步增加;
(四)积极拓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融资渠道,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吸引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出(捐)资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第十二条 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必须按照规定全额用于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各级财政拨付的公路抢险资金,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受灾工程抢修和养护;
(四)市、县(区)、乡镇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的用款计划,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直接拨付给养护单位;
(五)各级交通、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合理有效使用和安全。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市场化。
(一)县道养护和乡道、村道中沥青路面、混凝土路面的大中修、防护、水毁修复等技术性较强的工程项目要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具有养护资质的企业组织实施,实行计量支付,合同管理;
(二)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应结合当地实际,通过竞争方式承包给沿线村民;
(三)对于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于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可采取聘用、委托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

第十四条 县道、乡道、专用公路应完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按规定设置警告、禁令、指示、指路等公路标志;定期保养,及时修理和更换受损部分。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料场,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统筹解决,保证养护需要。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中村道的绿化、美化可采取“谁种植、谁受益”的方式,鼓励沿线群众进行承包种植。路林需要更新采伐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七条 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边沟外缘一点五米)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车辆的轴载质量或总质量超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的超载运输;
(二)设置棚屋、摆摊设点及各类经营场所;
(三)倾倒、堆放垃圾、杂物及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四)采石、取土、沤肥、排放污水、损坏公路的引水灌溉;(五)打场、晒粮、占用路面进行房屋建设;
(六)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电杆、通信杆;
(七)擅自设置路障;
(八)毁坏树木、标志、交通安全设施;
(九)挖掘、损坏公路路面及构造物。

第十八条 县乡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县道十米、乡道五米、村道两米建筑控制区内,严禁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牙龈炎冲洗器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牙龈炎冲洗器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4]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我局陆续收到一些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对部分产品进行分类界定的请示。为适应各地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现将牙龈炎冲洗器等产品的分类界定通知如下:

  一、牙龈炎冲洗器: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溶血剂、稀释液:与血细胞分析仪配套用,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三、体外凝血诊断试剂:由组织凝血活酶和氯化钙组成,用于外源凝血功能的测定,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四、输液用无菌气体瓶(含无菌无毒无生物学危害气体):用于代替输液器中的空气过滤器,气体无治疗作用,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五、可重复使用活检器:与组织活检针配套使用,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六、可重复使用骨水泥枪:与骨水泥穿刺针配套使用,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七、穿刺细胞吸取器:用于对人体较浅表部位各种包块需进行细胞学检查时吸取细胞,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八、牙科用砂粉:用于去除菌斑、色素及洁治后的残存细小牙石,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九、医用防辐射裙:用于防电磁波,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医用输液监控器:用于监控输液状态,当药液停止滴动或达到设定值时能发出提示,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一、数码显微镜:此产品是一种通用实验室设备,是CCD与光学显微镜相结合的产品,其采集的显微影像可直接输入到电视机(本品不含)或电脑(本品不含)显示观察,在医疗上可用于观察鲜活的血液细胞,如用于对疾病的诊断,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二、起立床:此类产品为站立训练器械,用于腿部、脚部受损者进行站立练习,可以由训练者自行控制,方便安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三、脚踏训练车:主要用于健身和康复,训练腿部肌肉和腿部关节的活动能力,增强腿部力量,用于健身中心和医院康复科,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四、步行踏板:主要用于健身和康复,训练腿部肌肉和腿部关节的活动能力,可以增强腿部力量,用于健身中心和医院康复科,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五、上肢训练器:主要用于健身和康复,训练上肢肌肉和肘部关节的活动能力,增强手臂力量,用于健身中心和医院康复科,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六、腕关节训练器:主要用于健身和康复,训练手部抓力和腕关节的活动能力,增强手腕力量,用于健身中心和医院康复科,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七、股四头肌训练器:主要用于健身和康复,训练腿部股四头肌和腿关节的活动,增强腿部肌肉力量,用于健身中心和医院康复科,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八、平行杠:属体育器材的一种,用于体育训练场和医院康复科步行康复训练,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九、肋木:属体育器材的一种,也可用作康复器材,训练抓握能力,用于体育训练场和医院康复科,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步行阶梯:主要作阶梯行走训练,是一种室内模拟阶梯,训练病人的上下楼的行走能力,用于医院康复科,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一、腰背训练器:主要用于健身和康复,做腰背部位的训练和康复用,对腰背部肌肉进行训练,用于健身中心和医院康复科,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二、落地镜子:为普通衣镜,用于训练者在康复训练时观察自己的姿势是否标准,以便加以纠正改进,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三、手指训练台:属手指训练器材的一种,可以训练人的手指力量和抓握力量,用于医院康复科,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四、组合训练架:是将原用于体育健身的单个器材组合在一起,用于训练肩关节、腕关节、手关节、足关节的力量和灵活性,或者进行直立训练,对胸部和腿部力量的加强也可以进行训练,用于健身中心和医院康复科,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五、床(移动式和升降式)、凳、桌:床、凳表面使用无害橡胶,为木制或钢制;桌子为木制、喷塑或钢木材料,床也有升降式的,可便于使用者按需调节高度,床(移动式)、凳、桌底部均带有滑轮方便移动,用于健身中心、娱乐中心、老人院、医院康复科,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六、网架:此产品由钢丝编织而成,固定于墙上,用于悬吊病人的肢体,辅助治疗师的治疗,用于医院的康复科, 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七、足关节训练器:用以对足关节进行训练,使训练者足关节力量加强或者恢复,不但用于运动员等的足关节加强训练,也可以供需要足关节康复训练的患者进行练习,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八、上下肢训练器:用以对上肢和下肢肌肉进行训练,使训练者的肌肉力量得到加强或者恢复,产品不但可以用于运动员等的肌肉力量训练,也可以用于需要进行肌肉力量康复的患者进行练习,用于体育训练场和医院康复科,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九、脚踏训练器:用于对脚部(及腿部)力量进行训练,使训练者下肢力量得到加强或者恢复,用于体育训练场、医院康复科 ,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三十、气动式手康复装置:此装置是通过空气压力自动地驱使手指及手腕活动,降低痉挛,帮助恢复或训练手指功能,用于医院康复科,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三十一、上下肢训练车:此产品为上肢、下肢肌肉力量训练器具。可以对手臂和腿部肌肉进行单独训练,也可进行协调性训练,使训练者的肌肉力量得到加强或者恢复,用于运动员训练中心或医院康复科,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三十二、迷宫手眼协调装置:为训练手动能力和眼睛观察能力以及两者协调性的器具,原作为智力游戏应用,可作为康复训练器具,用于儿童游戏场、医院康复科,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三十三、手指量角器和关节量角器:此类产品为测量器具。手指量角器是测量手指伸曲角度的测量器;关节量角器包括测量关节伸曲角度的测量器具和膝跳反射的打击槌等一套器具,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三十四、VVR肌力测定训练系统:为下肢肌力、肌耐力测定和训练的器具,可以按患者能力进行安全的最大限度的训练,用于体育训练中心和医院康复科,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三十五、WBI运动机能评价系统:此产品用于评定单位体重的最大肌力(WBI),是将肌力测定,运动机能评价和训练等功能集合为一体的肌肉力量测定与训练系统,用于体育训练中心和医院康复科,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三十六、握力计:用于测定手指的握力、捏力及上肢的肌肉力量,用于体育训练中心、健身中心和医院康复科,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三十七、四肢肌力测定装置:用于测试和训练上肢和下肢的主肌肉群,可以测定四肢肌肉力量,并可以使患者根据显示器的提示进行肌肉力量的训练,用于健身中心和医院康复科,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三十八、体干等长肌力测定训练系统:用于测试和训练腰背部肌力,使用者可以根据显示器上提示进行有效的训练,用于健身中心和医院康复科,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三十九、下肢循环促进装置:通过气压方式对肢体进行按摩,用于运动队、疗养院和医院的康复科等,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四十、水浴槽:以温热、浮力、涡流、气泡按摩方式对身体各部位进行水疗,可以缓解肌肉紧张,解除疲劳,改善血液循环,促进肢体运动功能。用于疗养院、美容中心、康体中心和医院的康复科等,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四十一、砂磨板:此产品是健身训练器械,桌面为0-45°的可调节倾斜角,用于手臂力量及肩关节活动训练,可以由训练者自行按需选择负荷大小。木质材料,方便安全,用于医院康复科、老年活动中心或健身中心等,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四十二、套圈:此类产品为游戏和训练器具,可以在游戏中运动肩关节、肘关节、手关节和它们的协调性,用于医院的康复科、儿童游戏室、老年活动中心或家庭等,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四十三、木插板:此类产品为游戏和训练器,是将颜色不同的木条插入底座,可训练儿童和康复者的色彩识别能力和手眼协调性,用于医院的康复科、儿童游戏室、老年活动中心或家庭等,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四十四、图插板:此类产品为游戏和训练器具,是根据动物结构拼图,是训练儿童和康复者的色彩识别能力和手眼协调性的产品,用于医院的康复科、儿童游戏室、老年活动中心或家庭等,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四十五、手指训练砝码:此类产品为游戏性手指训练器具,可以在游戏中训练手指和视觉的协调性,由小到大插入砝码,用于儿童游戏室、医院的康复科、老年活动中心及家庭等,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四十六、插钉:此类产品为游戏性手指训练器具,是在游戏中训练手眼的协调性,将钉插入孔中,用于儿童游戏室、医院的康复科、老年活动中心或家庭等,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四十七、插棍:此类产品为游戏性手指训练器具。是通过插入小棍来训练手眼的协调性,用于儿童游戏室、医院的康复科、老年活动中心或家庭等,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四十八、插板:此类产品为游戏性手指训练器具。插板在训练手眼协调性的同时也训练人对图形、形状的识别能力。用于儿童游戏室、医院的康复科、老年活动中心或家庭等,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四十九、动物造型豆袋:此产品为儿童玩具类,以动物造型制作的沙袋,供儿童游戏使用,也可为一些康复病人运动用,用于家庭或医院的康复科,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五十、手法按摩用床:此产品可根据按摩师的按摩需要改变被按摩者的体位,用于按摩师对客人或者康复者进行按摩。用于健身中心、按摩中心或医院的康复科等处,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五十一、石蜡浴槽:石蜡具有较强而持久的温热作用,可促进血液循环和炎症消散,缓解肌肉痉挛,降低纤维组织的张力,增强其弹性。此产品是加热石蜡的装置,可用于体育场馆,供运动员使用,也可以在医院用于患者的康复治疗,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五十二、热敷袋加热箱:用于加热热敷袋,其功能与普通电热锅相同,无压力,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五十三、牙科手机专用清洗注油机: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上述凡界定为医疗器械的产品,从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类别。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