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58:21   浏览:99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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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4]97号




关于加强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各地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的进展状况,现就加强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实力量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提高认识,按《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和《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187号)切实做好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各单位要将排污申报与核定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工作来抓,明确领导责任,落实工作经费,环境监察机构等各相关部门要建立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组织专门力量负责排污申报与核定,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明确目标,扎实推进

  排污申报工作要以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等有关配套规章为依据,“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为工具,按照“全面申报、准确核定、足额征收”的原则,分门别类、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建立排污申报的动态管理体系,促进排污费足额征收。

  2004年,各单位在已全面开展污染源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的基础上,着重做好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造纸、城市污水处理厂、固体废物处理场和规模化畜禽养殖等重点行业,以及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酸雨控制区、环渤海等重点流(区)域、2000年达标验收的省控以上重点污染源的排污申报与核定和排污费征收工作,并按照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制度(试行)的要求按期报送我局。

  2005年度的排污申报工作,各单位要明确要求排污单位按照《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187号)要求,根据不同的类型分别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实现各辖区内重点行业、重点流(区)域和重点污染源排污申报与核定数据的按季度汇总,全面实行排污申报与排污收费的信息化管理,实现重点污染源动态管理,加大重点污染行业排污费征收力度,推进排污费足额征收。

  2006年各单位要完善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管理体系,实现污染源排放数据的动态管理,确保基本实现排污费的足额征收。

  三、严格执法,加强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完善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

  1、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法定程序开展排污申报、审核、核定和排污费征收工作,准确掌握国家有关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的法规、规章和工作程序。

  2、采用通告、告知等方法要求所有排污者依法申报,要借助统计年鉴、工商注册登记等数据进行排查,搞清排污申报对象数量、做到应报尽报,并在此基础上确定重点申报对象。

  3、充分利用监测数据以及工商、技术监督、水务、能源、电力、统计等部门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对排污单位填报的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对重点污染源的基本情况、用水量及能源的使用量、生产工艺情况、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要逐一审核,情况不清的应到排污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4、持续开展排污申报、审核、核定有关的法规及实际操作培训,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各种工艺技术的污染物排放特点,着重培养一批业务骨干。

  5、按照我局《关于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的通知》(环办[2004]8号)的要求,全面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进行排污申报与核定和排污费征收;继续整治和建设规范化排放口,建设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实现科学的动态监管。

  6、采用自查、互查和上级对下级直接核查等方式开展排污申报核定的核查,督促企业如实申报,促进科学、公正核定,保证数据的全面准确。对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除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外,还要按规定由上级直接核定排污量并征收排污费。

  7、要结合各地的实际,制定、完善小型排污者和难以监测污染源的核算办法,建立健全排污申报与核定和排污费征收的各项工作制度,及时汇总报告相关情况,在环境监察工作的考核评比中要列入排污申报与核定及排污费征收的内容。

  

附件:1、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告制度(试行)

   2、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制度(试行)

   3、季度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表(试行)

   4、年度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表(试行)

   5、年度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试行)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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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公报

中国 哈萨克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公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努尔苏丹·纳扎尔巴耶夫于2011年2月21日至23日对中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同纳扎尔巴耶夫总统举行了正式会谈,吴邦国委员长和温家宝总理分别会见了纳扎尔巴耶夫总统。

  两国领导人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就发展中哈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一、双方一致认为,近年来,中哈战略伙伴关系稳定发展。两国高层交往密切,相互理解和互信水平不断提高,经贸、能源、人文、安全领域以及国际和地区事务中的合作日益扩大。双方重申将继续在睦邻友好、相互尊重、彼此互信、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推动中哈关系全面发展,造福两国和两国人民。

  二、双方将研究建立两国总理定期会晤机制。

  三、双方高度评价中哈合作委员会的工作,愿进一步完善委员会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委员会对双方各领域合作的协调和指导作用。双方责成两国有关部门积极研究今年年内举行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四、双方满意地指出,双方采取及时有效措施,共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双方强调,2010年,中哈双边贸易额达204亿美元,大大超过了金融危机前的两国贸易额水平。双方将相互支持对方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与规划,推动双边经贸合作进一步发展。

  五、双方强调,中哈能源合作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双方重申将确保油气领域合作项目顺利建设并长期稳定运营,在平等互利基础上扩大核能领域合作,并开展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领域合作。

  双方将共同努力,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和平利用核能协定》尽快生效和实施。

  六、双方表示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加强两国非资源经济领域合作规划》框架内,积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加强两国非资源经济领域合作规划落实措施计划的修订议定书》。

  七、双方指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是两国非资源领域合作的重点项目之一,确保该中心按期竣工并同步封关运营,对扩大和实现双方经贸合作多样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双方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推动该中心顺利运营。

  双方表示愿加强两国边境经贸合作,鼓励和推动地方合作,支持相关部门和企业积极参加促进贸易和投资的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

  八、双方将积极发展口岸和交通运输领域的合作,继续加强区域交通基础设施网络化建设。双方将采取积极措施,扩大在铁路、公路及航空运输领域的合作。

  中方愿参与实施“阿斯塔纳-阿拉木图”高速铁路建设项目。

  双方表示愿进一步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口岸通关条件。

  九、双方责成两国相关部门在农业领域开展人员培训、专家互访等方面的合作。双方愿就哈萨克斯坦向中国出口及通过中国向第三国转运粮食开展合作。

  十、双方积极评价两国在金融和投资领域合作成果,将继续鼓励相互投资并为此创造良好条件。

  十一、双方支持发展两国人民人文领域交流,扩大务实合作。双方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对方公民、法人在本国境内的安全及合法权益。

  十二、中方对哈方成功举办第七届亚洲冬季运动会表示热烈祝贺。哈方感谢中方在亚冬会举办过程中给予哈方的支持和配合。双方表示将继续加强两国教育、人文、科技、体育等领域合作。

  十三、双方高度评价中哈利用和保护跨界河流联合委员会的工作成效,表示将积极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跨界河流水量分配技术工作重点实施计划》,决定在今年4月正式开工建设中哈霍尔果斯河友谊联合引水枢纽工程。双方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妥善解决乌勒昆乌拉斯图河水资源利用问题。

  十四、双方高度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跨界河流水质保护协定》的签署,将积极促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环境保护合作协定》早日签署。

  十五、哈方重申奉行一个中国原则,支持中国政府在台湾、涉藏、涉疆等问题上的立场。中方坚定支持哈方为维护国家独立、主权所做的努力。双方反对任何旨在破坏两国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企图和活动。

  十六、双方一致认为,有必要在双边和多边框架内深化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和跨国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合作。

  十七、两国元首重申,双方将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加强沟通与协调,维护两国和两国人民的共同利益。

  双方高度评价上海合作组织为成员国共同发展和本地区安全稳定做出的贡献,强调应进一步提升上海合作组织安全、经济和人文领域合作水平,保障区域一体化,并提高成员国人民的福祉。

  中方高度评价哈方担任上海合作组织轮值主席国以来为加强合作所做的贡献。中方指出,哈方与各成员国为筹办2011年6月15日阿斯塔纳上海合作组织10周年纪念峰会以及其他重要活动所做的工作促进了本组织的一体化进程。

  中方愿与哈方加强在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框架内的协调与配合,推动提升该合作机制在地区事务中的作用。

  十八、纳扎尔巴耶夫总统对胡锦涛主席及中方在他访华期间给予他和哈方代表团的热情友好接待深表感谢,并邀请胡锦涛主席在出席今年阿斯塔纳上海合作组织10周年纪念峰会期间再次访问哈萨克斯坦。胡锦涛主席对此表示感谢,并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于北京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工作的通知

教师函〔2008〕1号 2008年1月30日


湖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精神,结合2006、2007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情况,现将2008年特岗计划实施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抓紧做好2008年设岗计划申报工作。各地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在摸清拟设岗县教师队伍实际情况和需求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实施特岗计划的县(市)、学校和特设岗位教师数量(见附件),并于2月29日前将申报计划报我部。我部与财政部将根据各地教师队伍实际情况、两年来计划执行总体情况和2008年申报数等核定设岗计划。

  二、认真研究制订2008年计划实施方案。各地要在认真总结前两年计划实施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上述四部门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订本省(区、市)2008年具体实施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要提前研究特岗教师服务期满后的留任问题,与教师编制安排及教师正常补充统筹考虑,做到政策落实。

  三、切实做好宣传动员和特岗教师招聘工作。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充分宣传实施特岗计划的相关政策,吸引更多优秀大学毕业生报名应聘。要严格把握招聘政策,坚持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进一步提高招聘本科毕业生的比例。各地招聘工作应在3月底前启动实施。

  四、进一步做好特岗教师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工作。各地要釆取有效措施,落实好特岗教师的工资发放、住房安排等相关生活待遇保障工作。同时要加强特岗教师的跟踪管理工作。每学期开学后应及时将特岗教师人员变动情况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以省为单位报教育部、财政部。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