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中俄国界西段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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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中俄国界西段的协定

中国 俄罗斯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中俄国界西段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4年9月3日 生效日期1995年10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为了明确和确定中俄国界西段边界线走向,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以有关目前中俄边界的条约为基础,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并根据在边界谈判过程中达成的协议,公正合理地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中俄边界问题并明确和确定两国的边界线走向。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中国与俄罗斯之间的国界西段边界线走向如下:
  中俄国界西段第一界点是中俄蒙国界西端交界点。该界点在阿尔泰山脉(原苏联地图为南阿尔泰山岭)的奎屯山山顶4104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塔万博格多乌拉4082.0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360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608.0米高地)北偏东北约4.8公里,俄罗斯境内351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511.5米高地)西偏西南约9.4公里。
  从第一界点起,中俄国界西段边界线沿阿尔泰山脉(原苏联地图为南阿尔泰山岭)的分水岭大体向西行,经过312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131.1米高地)、345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卡那斯山3440.7米高地),至第二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山脉的分水岭上,位于中国境内卡拉迪尔331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318.0米高地)北偏西北约4.4公里,中国境内295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993.0米高地)东北约9.6公里,俄罗斯境内2534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547.0米高地)以南约10.2公里。
  上述中俄国界线,用红线标在比例尺为十万分之一的中国地图和原苏联地图上。在国界线叙述中所用长度均系从这些地图上量取的。
  上述用红线标绘中俄国界线的地图附在本协定之后,并作为其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三条 为了实地确定本协定第二条所述中俄国界线,缔约双方决定根据对等的原则成立联合勘界委员会并责成该委员会实施勘界工作——确定界山的分水岭的确切位置,根据本协定第四条树立界标,起草勘界文件,绘制详细的勘界地图,以及解决与完成上述任务有关的各项具体问题。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本协定第二条所述中俄国界线沿分水岭行。该分水岭的确切位置等中俄勘界时具体确定。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界交界点将由该三国另行确定。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实地勘定的中俄国界线同样应沿垂直方向划分上空和底土。

  第七条 在边界地带实地可能发生的任何自然变化不影响勘定的中俄西段国界线的位置,除非缔约双方达成其他协议。

  第八条 本协定须经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应尽速在北京互换。
  本协定于一九九四年九月三日订于莫斯科,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注:缔约双方已互换批准书,本协定于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附图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俄罗斯联邦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钱其琛            科济列夫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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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本级行政审批实行一审一核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本级行政审批实行一审一核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3]149号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本级行政审批实行一审一核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根据要求,在2003年12月底前做好审核员、核准员的聘任、授权工作,制订相关实施细则,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提高。
  2004年我市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按照构建服务型、效能型政府的要求,坚持审批项目减项、放权、授权三管齐下,促进审批权限下放,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切实把政府管理经济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衢州市本级行政审批实行一审一核制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完善行政审批集中办事制度,改进审批方式,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浙江省行政审批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衢州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行政审批及"一审一核制"含义
  行政审批,又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审批,不适用本暂行规定。  
  "一审一核制",是指行政审批机关授权本部门一般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审查员)对行政申请受理审查,窗口或处室负责人(以下简称核准员)审核把关签发的审批制度。审查和审核以书面形式为主,另外还包括现场检查、勘验等。对按简易程序即办的事项和需集体讨论、专家论证或确属严重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以及依法需要听证和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决定的特殊事项,不列入"一审一核制"范围。实行"一审一核制"的事项原则要求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内办结。
  二、实行审查员、核准员聘任授权
  行政审批审查员、核准员需经行政审批部门聘任后方可上岗,并明确授权范围和聘用期。
  审查员、核准员应当按照相对固定、适当流动、保留骨干的原则,有计划地进行岗位轮换。审查员、核准员的聘任期一般为两年。期满后按规定重新聘任。
  三、行政审批审查员、核准员职责
  行政审批审查员职责是:受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事项,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签署意见,报核准员审核;受理上级交办的其他审查事项;参加行政审批疑难事项会审。
  行政审批核准员职责是:依法审核审查员上报的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署意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核准事项;参加行政审批疑难事项会审。
  四、疑难审批事项的处置
  疑难审批事项是指核准员对授权范围的审批事项认为难以把握,需经会审集体讨论决定的审批事项。
  疑难审批事项实行会审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会审由部门领导主持,核准员、审查员及有关人员参加,并由部门领导签署审批意见。会审应形成会议记录。
  五、责任追究
  对行政审批案卷实行检查制度。职能部门负责人应不定期抽查审批材料,如发现审批案卷中有错误,审查员、核准员应当及时补救或纠正。
  审查员、核准员因过错导致行政审批错误的,予以批评教育;对屡次发生错误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取消审查员或核准员资格,并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其他
  本暂行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先在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部门试行,其他部门和市开发区、高新园区、西区管委会也要按本暂行规定逐步推行。
  
  附件:衢州市级部门第一批实行一审一核制行政审批事项目
  录
  
  
  
  
  
  
  
  
  
  
  
  
  
  
  附件
  
  衢州市级部门第一批实行一审一核制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项)
  核准事项(2项)
  1、各类企业注册登记
  2、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的核准
  二、市卫生局(5项)
  审批事项(5项)
  1、定型包装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新办、变更
  2、理发、美容店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新办、变更
  3、小型旅店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新办
  4、小型餐饮业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新办
  5、其他卫生许可证的名称变更
  三、市文化局(市文物局)(19项)
  (一)审批事项(3项)
  1、音像制品经营许可
  2、营业性演出许可
  3、市(县)级文保单位抢险加固工程的审批
  (二)核准事项(4项)
  l、文化经营许可
  2、印刷经营许可
  3、市(地)、县级文博单位在本市(地)举办文物巡回展览的核准
  4、市(县)级文保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项目的核准
  (三)审核事项(12项)
  1、音像制品批发、放映单位设立的审核
  2、图书报刊、电子等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的审核
  3、美术品拍卖单位设立的审核
  4、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的审核
  5、电影发行、放映单位设立的审核
  6、保护单位的保护与修缮、省级以上文保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项目、市(地)、县文保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7、馆藏文物复制、调拨、交换、借用的审核
  8、文博单位风险等级、技防工程方案的审核
  9、文物出国(境)展览的审核
  10、考古发掘项目及团体领队资格、个人领队资格的审核
  11、迁移、拆除或撤销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
  12、文物流通、出境的审核
  四、市烟草专卖局(1项)
  核准事项(1项)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五、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1项)
  审批事项(1项)
  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的审批
  六、市经济委员会(8项)
  (一)审批事项(3项)
  1、矿山安全许可证审批
  2、承包采剥工程施工企业4级安全资格的审批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二)核准事项(1项)
  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发证的核准
  (三)审核事项(4项)
  1、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核
  2、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核
  3、承包采剥工程施工企业1-3级安全资格的审核
  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批准书的审核
  七、市交通局(21项)
  (一)审批事项(2项)
  1、营业性公路客、货运输、车辆租赁、车辆维修经营许可的审批
  2、水路货物运输许可证审批
  (二)审核事项(13项)
  1、经营省内跨市、省际、国际零担货运线路审核
  2、筹建、认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3、养路费减免审核
  4、汽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质审核
  5、教练车证审核
  6、营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资质审核
  7、汽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核员证书审核
  8、省际零担、定线货运、集装箱运输核准证审核
  9、国道、高速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置非公路标牌的审核
  10、公路绿化更新采伐的审核
  11、国道公路、高速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审核
  12、跨地区以上客、货运水路运输许可证审核
  13、跨地区航行的船舶营运证书审核
  (三)核准事项(6项)
  1、公用型道路运输站(场)开业经营核准
  2、省道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核准
  3、省道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置非公路标牌的核准
  4、船舶营运证核准
  5、衢州航区增、开客运航线许可核准
  6、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核准
  八、市国土资源局(2项)
  审核事项(2项)
  1、土地转让和小宗划拨土地补办出让
  2、商品房、房改房、二手房土地登记发证
  九、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项)
  审批事项(2项)
  1、办理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2、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审批
  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4项)
  (一)审批事项(3项)
  1、人防工程易地建设
  2、人防工程拆除、改造
  3、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建设及拆除
  (二)审核事项(1项)
  人防工程的报废
  十一、市规划局:(2项)
  审核事项(2项)
  1、规划设计资质审核
  2、测绘资质审核
  十二、市建设局(4项)
  核准事项(4项)
  1、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
  2、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核准
  3、商品房预售证件核准
  4、三级、临时物业管理企业及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
  十三、市公安局(10项)
  (一)审批事项(7项)
  1、因私出国护照的审批
  2、往来港澳地区通行证、签注的审批
  3、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
  4、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
  5、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各类签注
  6、境外人员居留的审批
  7、外国人出入境各类签证
  (二)审核事项(3项)
  1、台湾居民回大陆定居的审核
  2、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生产许可证、生产登记证)的审核
  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十四、市国家税务局(2项)
  (一)审批事项(1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的审批
  (二)核准事项(1项)
  出口企业分类管理
  十五、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2项)
  审批事项(2项)
  1、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
  2、社会力量办学审批
  十六、市环境保护局(3项)
  (一)审批事项(1项)
  对环境影响小,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二)核准事项(2项)
  1、对环境影响小的建设项目立项环保核准
  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核准


论受贿案件证据的特点及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判断

叶祖怀

【内容摘要】受贿案件的证据具有单一性、隐蔽性、易变性、间接证据的决定性等诸多不同于其他案件的特点。因此,侦查人员更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客观全面、深入细致地收集证据。在审查证据时,必须紧紧围绕证据的属性即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并注重运用逆向思维方法,对案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作出正确判断。
关键词:受贿案件 证据特点 证据收集 审查判断

多年来,集中力量查办贿赂犯罪案件,一直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但是,总的来讲,贿赂犯罪大要案上升的势头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犯罪形式日趋多样化,犯罪手段也更加隐蔽。因此,如何准确认识受贿犯罪案件证据的特点,正确收集证据并对获取的证据进行甄别和运用,始终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
一、受贿案件证据的特点
刑事诉讼意义上的证据,亦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是刑事诉讼活动赖以正常进行,并最终实现刑事诉讼任务和目的的基础和根据。它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等特点。刑事证据是由犯罪事件本身造成的,是犯罪分子在进行犯罪过程中,由于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使外界事物发生某种变化而引起的必然结果,具体表现为各种痕迹、映象等。它是客观存在且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这就是刑事证据最本质的特点——客观性。揭露和证实犯罪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提取、收集和审查、运用证据的过程。
在受贿案件中,犯罪分子索取贿赂或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也必然会使客观外界事物发生某种变化。但是,由于受贿犯罪案件在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等方面具有特殊性,加之目前的法律环境、经济环境等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使得受贿案件证据在来源、种类、证明力等方面,越来越凸显出与其他案件不同的特点。
1、证据的单一性
受贿案件本身的特性,导致物理性证据缺乏。虽然受贿犯罪行为也会引起外界事物的变化,但这种变化却不象其他案件那样,会明显地外化为各种具体的表现形式并留存下来。如盗窃、抢劫案件中的作案工具、对人身、财产造成的损害,贪污案件中大量存在的凭证、单据,一般来讲均是有形的,易于提取。受贿犯罪的过程即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权钱交易”的过程,由于犯罪方式的特殊性,它往往只对交易的双方产生直接影响,而这种影响往往又是“无形”的。作为犯罪对象的赃款赃物虽然是有形的,但作为一种间接证据,往往无法直接和单独地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所以,相对其他案件而言,受贿案件中有形的、具有物理性的证据十分缺乏。
2、证据的隐蔽性
由于受贿犯罪分子大多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有的还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他们在犯罪前后,都不同程度地采取了各种反侦查措施,如收受贿赂时不能有第三人在场,不留下任何文字或音像资料,收受贿赂或者案发后订立攻守同盟,赃款赃物异地藏匿等,因而犯罪证据的隐蔽性较强。这就使得受贿案件的证据不仅种类和数量少,而且不易提取和收集。

3、证据的易变性
大多数受贿案件的认定,主要依赖于言词证据,如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有时甚至仅限于言词证据。但是,言词证据本身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如个人对客观事物感知的主观差异性、记忆的有限性、语言表述的不确定性等,都会影响到言词证据的稳定性。更重要的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作证时,大都具有复杂的心态。犯罪嫌疑人归案后,慑于法律的威严,为了得到从宽处理,可能会部分或全部供认犯罪事实;然而,因为对可能受到的法律惩罚怀有恐惧心理,或受到其他外在因素的影响,又可能推翻原来的供述。证人作证时,因出于对受贿人的愤恨或害怕自身受到法律追究,会如实作证,而一旦意识到自己的言词对犯罪嫌疑人可能造成的影响,尤其是在受到外界的威逼利诱时,又很可能改变证言。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的这种复杂心态,往往造成言词证据的反复,给准确认定案件造成极大的困难。
4、间接证据的决定性
由于受贿案件的直接证据基本上仅限于言词证据,而言词证据又具有不稳定性,那么,间接证据的大量收集和运用就显得至关重要。间接证据虽然不能直接和单独地对案件事实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但是,不仅对直接证据真实性的判断要依赖间接证据的印证,对有些只有行贿人证言而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的案件,形成证据链条的大量的间接证据就决定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这就是间接证据的完全证明作用。在这种情况下的间接证据具有系列性,与受贿犯罪的过程相对应,每个环节均有相应的间接证据予以证实,而由所有的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据链条,推导出一个唯一的、具有排他性的结论,证明了受贿行为的存在。所以,间接证据在受贿案件认定中的决定性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二、受贿案件证据的收集
证据的收集,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了解并取得证据的活动。一般来讲,收集证据应当遵循主动及时、客观全面、深入细致、依法取证等原则。
受贿案件由于在证据上存在种类单一、不易提取、稳定性差等特点,再加上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在收集证据时一定要确立“证据意识”,即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证据是正确认识案件的基础,是正确定罪量刑的依据。侦查人员必须通过收集各种证据,将已经发生过的案件事实准确地反映出来,并被人们所认识。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在收集受贿案件证据时,就要遵循收集证据的一般原则,并针对受贿案件的特点,认真提取各种证据材料,并重视对证据的固定。
1、收集证据要依法进行
在办理受贿案件中,无论收集何种证据,都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受贿人因其具有的特殊身份,一般都有较强的自尊心,甚至相对于一般的刑事犯罪分子,心理上更具脆弱性。因此,取证时更要注重方式方法,真正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这样才能提取到真实有效的证据,降低受贿人将来翻供的可能性。取证时采用过激的、非法的方式,如单独审讯、长时间轮番讯问、逼供、诱供等,不仅降低了证据的证明力,甚至使证据无效。提取证人证言时,也要给证人如实和全面作证提供条件,否则就会影响证言的真实性。总之,办案人员不能仅仅满足于收集到了证据,而是要收集到真实有效的、具有充分证明力的证据,只有这样,才能为正确认定和处理案件打下坚实的基础。
2、收集证据要客观全面
客观全面,就是要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去了解并如实地加以反映,既不夸大,也不缩小,更不能歪曲或捏造。全面,就是要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对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的证据材料均应加以收集。但在办理受贿案件收集证据时,真正做到客观全面却并非易事。在调查中不是使主观认识符合案件的客观实际,而是要案件的客观实际符合主观的推测和想象;只愿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不愿听取无罪或罪轻的辩解;不给证人提供可以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取证时断章取义,取我所需,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取得的证据,均不能正确、全面地反映案件事实,极易造成冤、假、错案。因此,要做到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必须防止和克服先入为主、偏听偏信。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注意倾听其无罪或罪轻的辩解,并与其它证据相比对,认真加以分析;在询问旺人时,也要让其真实、全面地提供证据。
3、收集证据要深人细致
所谓深入细致,就是要注意证据材料的各种细节。注意那些似乎是微不足道的事物和其它一切可疑情况。鉴于受贿案件证据的特点,在收集证据时,既要抓住主要的犯罪事实,又不能放过关键细节。对于证据在细节上出现的矛盾,要分析这种矛盾是本质的还是非本质的,是否足以影响对主要犯罪事实的认定。有些细节只有行贿人和受贿人才能提供,在查明案件事实时起着重要作用。一些看似无关紧要的细枝末节、微不足道的物体或物质痕迹,经进一步调查了解和分析,往往成为查明案件的重要依据,与其它证据相印证后,又可能成为认定案件不可缺少的间接证据。所以,在收集证据时,要保持对证据的敏感性。
三、受贿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
从公诉人的角度对证据进行的审查判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逐证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判断是否符合运用证据的标准;二是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看其是否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实际上,审查判断证据与收集证据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必然要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而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对发现的矛盾和疑点,也要通过复核或收集新的证据加以解决和排除。
(一)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
l、以事实为根据,审查判断证据的客观性
证据是客观存在着的事实,在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时,就应一切从案件的实际出发,看其是否如实反映了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而不应把办案人员的主观推测、想象、判断和假设推理作为定案的依据。要着重审查证据来源的可靠性。提供证据的人员受到客观外界环境和主观条件的限制,要通过对提供证据人员的身份、与案件的利害关系、主观倾向、辨别、记忆和表述事物的能力等情况的分析,判断证据的可信程度。如果其提供的证据是传来证据,还要考查被传闻或转抄的次数,综合判断其可靠性。
2、以法律为准绳,审查判断证据的合法性
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是保证证据具有真实性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使证据具有充分证明力的保障。任何一种证据,既使可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但因收集程序非法,也会使其失去证明力而无法使用。对于不合法的证据,应否定其证明力,重新调查取证,如果原始证据是不可再生的,则必须完备相关的法律手续。
3、结合案件事实,审查判断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证据与证据之间应存在客观的、必然的联系性。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性,是其对案件具有证明意义的必然要求。而证据之间,只有经过相互联系、相互印证,才能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
对每个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判断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审查判断案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过程。依据“证明体系”的要求,审查全案证据与证据之间,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全案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证据与案件的每个主要情节之间是否完整统一【1】如果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查证属实,案件的每个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且排除了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证据与证据之间的重大矛盾和疑点,全案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据体系,就可以必然地、合乎逻辑地推导出一个具有排他性的结论。
(二)逆向思维方式的运用
审查案件的通常做法是,按照起诉意见书载明的事实及认定的罪名,通过对案件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案中证据是否已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这是审查案件最基本的思维方式。
然而,针对受贿案件的特殊性,在运用顺向思维方式的同时,还应当恰当地运用逆向思维方式,即:在审查证据过程中,将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及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加以综合,并假定其为真,尔后,将案中其它证据与之对比、鉴别,并判断出其真伪。结果有三:(1)其它证据确实充分,并能推导出另外一个具有排它性的结沦,则证明被告人的辩解等为假;(2)其它证据不仅无法推翻被告人的辩解及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在客观上反而能加以印证的,则证明被告人的辩解等为真;(3)其它证据与被告人的辩解等存在难以排除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应找出矛盾的症结所在,通过复核证据或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去伪存真,解决矛盾。
充分运用逆向思维方式可以更好地保证案件质量,还可为将来的出庭公诉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一对一”受贿案件的认定
所谓“一对一”受贿案件,是指直接证据只有行贿人的证词而被告人拒不供认或开始供认后又翻供的受贿案件。贿赂案件之所以常常出现证据“一对一”的现象,主要是由贿赂案件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同时也有侦查工作方面的问题。【2】正确地认定和处理这类案件,对于准确打击受贿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严格意义上的“一对一”受贿案件,是无法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要对案件作出正确的认定,就要打破证据“一对一”的局面:在向被告人人和行贿人收集证据时,注意对证据的固定;通过收集大量的间接证据,印证直接证据的真伪。
对“一对一”受贿案件的证据进行审查,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传来证据,从其证明力上讲也属间接证据,只要审查清楚其来源可靠,并与行贿人的证言相互印证,在“一对一”受贿案件中往往会起到关键作用;
2、被告人与行贿人之间存在权钱交易的可能性,双方存在可以相互利用的关系;
3、行贿人与被告人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排除诬告陷害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