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救灾募捐义演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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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救灾募捐义演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关于救灾募捐义演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14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救灾募捐义演、义卖、义诊、义展、义赛、义画、义拍等活动的管理,维护捐赠者和受捐赠者的合法权益,并确保救灾募捐义演等活动合法有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救灾募捐义演活动的审批程序
必须按照国务院1997年发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民政部1994年发布的《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举办者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核准报同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举办。
二、救灾募捐义演活动的申报内容
民政部门接受申办者提交申请书时,必须要求申办者同时提供资信证明、接受单位的认定材料、演出计划、演出地点、演出场次、演出时间、演出票价、必要费用开支预算、所得善款额度、公证部门同意公证的证明等材料。
三、救灾募捐义演的经费预算决算
举办义演所得收入,除去必要的费用开支以外,其余收入必须全部移交受捐者,受捐者要单独设立账户,专账管理,并给捐赠者开具收据和捐赠证书,捐赠款物的数额要向社会公布。捐赠义演等活动的全过程必须经公证部门公证,举办者必须按照国家财会制度进行结算,并由审计部门
进行全面审计,将决算报告报原审批部门。
四、其他救灾募捐活动
救灾募捐义卖、义诊、义展、义赛、义画、义拍等活动必须严格管理,参照救灾募捐义演规定由各级民政部门从严审核。同时,义卖、义拍活动审核后要经工商部门批准;义展活动审核后要经文化部门批准;义赛活动审核后由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五、监督检查
救灾募捐义演、义卖、义诊、义展、义赛、义画、义拍等活动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凡经批准举办的义演、义卖、义诊、义展、义赛、义画、义拍等活动必须在举办现场公示批准文本,否则按非法募捐行为处理。
对于非法举办救灾募捐义演、义卖、义诊、义展、义赛、义画、义拍等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制止,并依法严肃查处;对以义演、义卖、义诊、义展、义赛、义画、义拍等名义诈骗钱财的,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严厉惩处。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检查募捐义演、义卖、义诊、义展、义赛、义画、义拍等款物的落实情况,捐赠者和受捐赠者不得挪用捐赠款物,违者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坚决依法查处。
侵吞募捐义演款物的,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由文化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责令举办者将违法所得送交受捐者,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的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吞义卖、义诊、义展、义赛、义画、义拍等募捐款物的,由民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会同公安、体育、工商等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在救灾募捐义演、义卖、义诊、义展、义赛、义画、义拍等活动中进行非法募捐的社会团体,民政部门要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监察部门对机关和事业单位侵吞救灾捐赠款物的,要及时通报上级监察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1994〕第2号)


第一条 为实施对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的管理,维护捐赠者和受捐赠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系指社会各界为帮助社会救济对象、支援灾区、扶持贫困地区的发展和援救其他突发性灾害中遭遇困难的人们募集款物而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演出活动。
第三条 义演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同时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享受国家有关政策优惠。
第四条 国家专门从事社会福利性事业的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有关组织可以单独申请举办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申请举办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必须与受捐单位联合举办。
第五条 中央国家机关、全国性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举办的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向民政部提出申请;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举办的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向当地省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现行演出法规的规定报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
批。
第六条 申办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者,应向民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办单位的介绍信或申办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银行或国家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具的资信证明。
(四)演出计划、募集款物使用计划、活动经费预算计划。
第七条 义演主办单位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接收和管理捐赠款物和其他收入,单独立户,专帐管理。义演主办单位接受捐赠款物,要给捐赠者开具收据和捐赠证书。
第八条 义演所得收入,包括捐赠款物、广告赞助及门票、声像等收入,必须按国家财会制度进行结算;经审计部门审计和公证部门公证后,除必要的成本支出外,必须全部移交受捐单位。
第九条 受捐单位应按募集款物使用计划和捐赠者的捐赠意向,具体落实款物用项,并由民政部门负责检查使用情况。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条 参加义演的演职员在排练和演出期间,除必要的生活补贴(交通、食宿)外,不应领取报酬。
第十一条 未经民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违者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用于社会福利事业。
第十二条 募捐义演的主办单位和受捐单位均不得挪用、私分捐赠款物,违者由民政部门报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其他有关社会福利募捐性的义卖、义展、义赛、义诊、义画等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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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改造现有工业企业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改造现有工业企业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根据2001年1月21日发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为鼓励外商与现有工业企业合资、合作,对存量资产进行技术改造(以下简称合营改造),加速我市工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厦门市投资改造现有工业企业。
第三条 合营改造方式可以是对单个企业、全行业进行整体性改造,或者是对一个或若干个车间、生产线进行局部性改造,亦可以经评估后将中方企业整体性或局部性出让给外商改造。
第四条 合营改造的出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财产权利。合营各方折价投资的资产,应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合营其他方认为使用价值不大的资产作为资本注入。
第五条 合营改造企业除享受厦门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外,还可以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合营改造为技术先进型企业在按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可在以后的三年内再按减半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凡合营期限在二十年以上(含二十年),在按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合营改造企业有困难的,经申请批准,可实行财政返还部分所得税;但最长不超过二年。
(三)合营改造企业在按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优先提供合营改造企业所需的土地、水、电、运输条件和通讯设施,按照厦门市国有企业收费标准计收费用;
(五)属合营易地改造项目,其新厂区土地综合配套费,按厦门市国有工业企业收费标准缴纳;允许中方合营者将原企业土地出让,所得收入扣除需缴纳的城市公共设施配套费后,可作为中方合营者的资本金;外商合营者有购买原企业土地使用权的优先权;
(六)属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合营改造企业可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技术开发贴息金;
(七)合营改造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需要的资金,在符合信贷原则下,银行优先贷款;
(八)合营改造企业的产品可适当放宽内销比例。
第六条 合营改造企业属国家政策性贷款范围的项目,中方合营者可以申请政策性贷款。
第七条 对合营改造企业无法安置的富余人员,在劳动力市场登记待业后,由劳动部门协助安排到其它企业就业,或进行一段失业保险后,由劳务市场消化吸收。对接近离、退休年龄的弱病残富余人员,经审批同意后,可提前离、退休,并按国家规定享受离、退休待遇。
中方合营者为安置富余人员开办的内资服务性公司,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的60%以上的,自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实行营业税财政返还;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二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
第八条 对合营改造企业引进的人才,优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第九条 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前提下,允许合营改造企业自建职工宿舍。
第十条 设立鼓励合营改造专项基金,用于奖励在合营改造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和经济效益显著的合营改造项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4年9月30日

阿坝州人民政府印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阿府发 〔2006〕16 号


阿坝州人民政府印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试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根据国家人事部颁发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编办颁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全州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内按空缺岗位编制计划。国家、省和州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外,都应当实行公开招聘。



第五条 公开招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公开招聘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空编数和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七条 以下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上编制卡、核定工资基金、签定聘用合同等手续。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八条 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负责本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承担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全州性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会每年举办1—2次,具体时间由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十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可面向全省或全国招聘,中专和专科学历人员面向全州招聘。



第十一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行为;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七)新参加工作的应聘人员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可放宽到45周岁)。



第十二条 应聘州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应聘县及乡(镇)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四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上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人员的数量等。



第十六条 州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各县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经县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全州事业单位招聘信息统一由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网站、报刊以及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聘信息发布时间距报名时间应不少于15日,报名时间距考试时间应不少于15日。



第十八条 招聘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由招聘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在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组织实施。



应聘者提交的报考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



应聘同一岗位的须形成竞争,应聘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应不低于2:1(紧缺专业岗位,经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放宽到1:1),达不到这一要求的,根据应聘者意愿进行调整,调整后仍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由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相应调减或者取消该岗位的招聘计划。



第四章 考试、考核与体检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聘者的公共基础知识与应聘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水平、业务素质、工作能力或者操作技能。



笔试主要考查公共科目,必要时可增加专业科目。面试根据招聘岗位特点,可以采取结构化面试、现场答辩、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方式对应聘者的专业知识、业务素质进行测试。



考试总成绩为100分,笔试成绩占70%,面试成绩占30%,(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都笔试的,在笔试成绩中各占35%)。



笔试由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试题由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所属专门机构按有关规定组织。



面试由各县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和招聘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在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下组织实施。



特殊岗位(播音员、接待员)的招聘,面试成绩占60%,笔试成绩占40%,先面试后笔试,面试合格者才能参加笔试。面试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笔试由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笔试结束后,按照招聘岗位人数1:1至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面试应设考官组,考官由招聘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员、有关专家和州、县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担任,一般由5至7人组成。



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笔试、面试结束后,由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次招聘考试加权后确定的应聘人员成绩,按照招聘岗位人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考核和体检对象。



根据我州基础教育状况,对阿、若、红、壤四县籍应聘人员报考本县岗位的,在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中加5分再进行折算。



符合《阿坝州人民政府批转人事局劳动局教委评委关于为州争得荣誉的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安置升学奖励办法的通知》(阿府发〔1991〕29号)规定的优秀运动员、获得省级各类赛事一等奖及国家级各类赛事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人员、国家和省劳动模范、获得省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人员在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中加5分再进行折算。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加分政策规定的人员,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加分。



第二十三条 考核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



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由招聘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招聘岗位要求,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确定。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考核和体检由招聘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在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五条 凡考核或者体检不符合要求的应聘人员,取消应聘资格。招聘单位可以根据空缺名额,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考试成绩和体检结果,依次等额递补。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六条 对考试、考核、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由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网站以及其它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至15日。



第二十七条 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办理上编制、核定工资基金、聘用等手续。



受聘人员如系事业、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如系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征得原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的工作人员一律实行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合同聘用管理,不再实行身份聘用管理,也不再办理录用、聘用干部手续。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招聘工作应当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三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七条 招聘工作经费除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向应聘人员收取外,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负责解决。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阿坝州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试行办法





根据国家、省和州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全州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聘驾驶员、打字员、炊事员、水电工、勤杂工、辅助工等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二、应聘人员条件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德行为良好。



(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



(三)岗位所需的身体条件。



(四)新参加工作的聘用人员年龄在30周岁以下(炊事员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五)具有中专、中技或者高中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应聘岗位所要求的资质证书。



(六)具有州内户籍。



三、招聘原则



(一)招聘工勤人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核、考试相结合,以考核为主的办法进行。



(二)招聘应当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三)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州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并负责州级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各县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由县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四)用人单位聘用工勤岗位人员,应当严格在编制限额和岗位空缺数内填报需求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五)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具有技师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职务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四、聘用与管理



(一)用人单位负责对聘用人员的考试、考核和体检工作,并将符合聘用条件的拟聘人员的相关材料和需求报告一并报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二)经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根据单位性质参照或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在聘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政策规定办理好受聘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三)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受聘人员的管理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增资、晋职、奖惩、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四)关于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以及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等事项,根据单位性质参照或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五)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招聘的工勤人员,按人才流动和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可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转聘。



五、本办法由阿坝州人事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