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乙肝疫苗免疫接种实施方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55:22   浏览:91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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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乙肝疫苗免疫接种实施方案

卫生部


全国乙肝疫苗免疫接种实施方案
卫生部


我国是乙型肝炎(以下简称乙肝)高流行地区,全国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携带率平均约10%(表面抗原携带者约1亿人),全国人群乙型肝炎感染率高达60%(约有6亿多人已被乙肝病毒感染过)。乙肝病毒感染是引起慢性肝炎、肝硬化和原发性肝癌的重要原因。为此
,进一步加强乙肝的预防和控制流行是非常迫切的。
乙肝疫苗是预防乙肝的有效制剂。目前我国乙肝疫苗年生产能力可保证全国新生儿免疫推广使用。经人群的接种证明该疫苗是安全、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的规定,进一步在全国范
围内推广使用乙肝疫苗并将其逐步纳入计划免疫管理的时机已趋于成熟。卫生部肝炎防治领导小组决定,从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乙肝疫苗接种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实施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章第四条“各级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制订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的规定,各级政府应把严重危害我国人民身体健康的乙肝防治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
(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乙肝疫苗免疫接种工作的领导、监督和管理。
(三)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负责对全国乙肝疫苗免疫接种实施工作的技术指导、效果评价及培训工作。
(四)各级卫生防疫站协助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乙肝疫苗免疫接种计划,并负责具体接种工作的组织动员、协调、宣传、教育、人员培训、疫苗管理、分发登记、接种工作的检查指导、考核评比等。
(五)各级各类医疗、卫生防疫、妇幼卫生机构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责任、范围和要求,认真做好新生儿及1994年前城市学龄前儿童乙肝疫苗免疫接种工作。

(六)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应保证按计划安排生产和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站,统一调拨供应质量合格的乙肝疫苗。
(七)药品和生物制品检定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要求,切实做好疫苗的质量控制。
二、实施步骤
自1992年1月起,在全国推行新生儿和学龄前儿童乙肝疫苗免疫接种工作,其步骤是先城市后农村,近3年城乡新生儿和学龄前儿童乙肝疫苗免疫接种应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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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接种率(%)
地 区 ------------------
92年 93年 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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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及县级市城区 60 85 85以上
新生儿
县及镇城区 40 60 8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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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裕农村 40 60以上
新生儿 一般农村 40以上
贫困农村 开展乙肝疫苗免疫接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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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以上城区学龄前儿童 40 60 8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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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免疫方案
(一)新生儿免疫
1.不做孕妇乙肝病毒表面抗原筛查的地区所有新生儿使用10微克三针免疫接种。
2.做孕发乙肝病毒表面抗原筛查的地区(妊娠6至9月筛查),对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母亲的新生儿第一针可使用30微克,第二、三针用10微克。
经济条件许可,对单纯表面抗原阳性或表面抗原及e抗原双阳性母亲的新生儿,可用高效价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加3针10微克或单纯用30微克3针免疫接种。
表面抗原阴性孕发的新生儿,仍可用10微克3针免疫接种。
(二)学龄前儿童用10微克3针免疫接种。
(三)接种程序:0、1、6月3针间隔接种法。“0”指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的第一针,对其它儿童或成人为第一针起始时间。“1”为间隔1个月打第二针,“6”指第一针后的6个月打第三针。如果“0”针时使用高效价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可在1-2周后接种第一针乙
肝疫苗,以后则按1、6月间隔顺延。第一、二针为基础免疫,第三针为加强免疫,故第三针在5-8月接种均可。
表面抗原阳性母亲的新生儿,第一针(0针)必须在出生后24小时内完成。
四、疫苗供应及费用
1.疫苗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部门制订全省乙肝疫苗年度使用计划,统一向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订购。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2.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收取疫苗、保藏、检测及劳务费。
五、统计报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根据要求填报乙肝疫苗接种年报表,于次年3月底前报卫生部。对免疫后的人群要定期进行流行病学效果观察,并将观察结果逐级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六、本方案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原(87)卫防字第47号文件即行停止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根据本方案制订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



199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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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医发〔2005〕4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为加强对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防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保证医疗需求,我部制定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样式)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样式)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使用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求,防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并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三、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
(二)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四)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四、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办理《印鉴卡》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印鉴卡》申请表(附件1);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
(四)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印鉴卡》有效期满需换领新卡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交原《印鉴卡》有效期期间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
五、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的申请后,应当于4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经审核合格的医疗机构可发给《印鉴卡》,并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对于首次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作出是否批准决定前,还应当组织现场检查,并留存现场检查记录。
六、《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医疗机构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七、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八、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机构变更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印鉴卡》变更手续,并将变更情况抄送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九、《申请表》(附件1)和《印鉴卡》(附件2)样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附件 略


一罪还是数罪

王胜宇


〔案 例〕
  甲乙同在一个单位上班。甲的女儿与乙恋爱,甲不满,遂告诫乙不要再与其女儿来往,乙不从。甲产生将乙杀死的念头。经再三考虑,甲认为毒杀的方法较妥。乙每天都在单位食堂就餐,甲不愿意毒死别人,就想找一个只有甲一人就餐的机会,甲发现,每周六的夜晚食堂里只有乙一人就餐,就趁此机会投了毒。当晚乙邀请了十余名朋友共同就餐,结果,造成包括乙在内的6人死亡
〔剖 析〕
  甲的投毒行为构成一罪,而且是实质的一罪。实质的一罪,是指形式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在实质上仅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其中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处断的一罪,是指实质上构成数罪,但因其具有的特征,司法机关将其作为一罪处断的犯罪形态。它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题中,从主观上看,甲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乙的死亡,并且对这一结果持希望其发生的心理态度;甲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其他多数人的死亡,但是对这一结果持不希望发生的态度,并认为通过自己的积极努力能够避免这一结果的发生;从犯罪对象上看,甲的侵害对象是特定的,即乙本人;从客观结果看,造成了多数人的死亡。因此,甲是在杀死乙的犯罪意图支配下,主观上既有故意、又有过失,但在客观上只是实施了一个投毒的犯罪行为。在形式上,甲却触犯过失投毒罪、杀人罪两个罪名,但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甲只能构成一罪,即杀人罪。对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是“从一重罪处断”。
〔重点把握〕
  关于罪数,应当掌握:(一)罪数的区分标准。罪数是指一个人所犯之罪的数罪。区分罪数也就是区分行为人的行为究竟是构成一罪,还是构成数罪,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通常情况下,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采取犯罪构成说,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就是一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二)特殊一罪的各种情形。特殊的一罪是指一些貌似数罪而实为一罪的情形,除本题所涉及的实质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之外,还存在法定的一罪。法定的一罪主要包括结合犯和惯犯。结合犯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情况。对此我国《刑法》尚无具体规定;对于惯犯我国刑法将反复实施的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而非数罪。


北安市人民法院王胜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