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兼职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厅
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兼职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农种发〔2008〕48号
各市、州、县农业局:
为了加强农业兼职植物检疫员管理,提高兼职植物检疫员思想和业务素质,保证各级植物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植物检疫行政许可和检疫工作,现将《湖北省农业兼职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农业厅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湖北省农业兼职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植物检疫管理工作,充实检疫力量,根据农业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五条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兼职植物检疫员的设置和审批程序:
(一)各级植物检疫站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在农业科研、院校、农技推广、种苗繁育等单位聘请农业兼职植物检疫员。
(二)农业兼职植物检疫员应当熟悉相关检疫业务,热心植物检疫工作,责任心强,工作踏实,作风正派。
(三)农业兼职植物检疫员实行聘任制。由所在单位推荐,县级以上植物检疫站聘请,报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农业厅植保总站备案,核发盖有省农业厅印章的“农业兼职植物检疫员证”。有效期五年。
兼职植物检疫员被聘请上岗前应经市、县级植物检疫站组织专业知识培训,由省植物检疫机构负责培训考试,考试合格确定其兼职检疫员入选资格。
第三条农业兼职植物检疫员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配合宣传国家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协助监督检查本辖区相关单位和个人遵守植物检疫法规和生产、经营、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情况。
(三)参加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配合植物检疫做好封锁控制和扑灭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业务指导工作。
(四)做好当地疫情调查监测,及时报告疫情。
(五)协助指导有关种苗生产繁育单位或个人实施植物检疫预防措施,指导生产、繁育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六)配合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员,做好植物和植物产品的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和市场检疫。
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站应对农业兼职检疫员有计划地进行培训,提供资料,交流经验,不断提高其依法行政水平和业务技术水平。
第五条农业兼职植物检疫员的经费,原则上由推荐单位负责,聘请单位可根据兼职检疫员完成植物检疫任务的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助或奖励。
第六条各级植物检疫站应加强对农业兼职植物检疫员的管理,赋予植物检疫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不得擅自超范围授权。要定期进行考核,对成绩显著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敷衍塞责,造成事故或较大负面影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撤销其兼职检疫员资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捐赠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捐赠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3]16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3-7-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来部分地区财税部门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6号)中有关可接受捐赠的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税前扣除优惠,是否包括这两个总会下设各省、市、县的地方分会或协会。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对企业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向防治“非典”捐赠的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优惠政策,其适用范围包括纳税人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下设各省、市(地级)地方分会或协会的捐赠。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下设各省、市(地级)地方分会或协会所接受捐赠的用途及享受扣除优惠的期限,仍执行财税[2003]106文的有关规定。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