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境植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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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境植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境植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函(2001)98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随着进出口贸易业务的增多,国外危险性病虫害传入我国的几率也在增加。今年初,广东、福建等地相继从进口花卉中检出香蕉穿孔线虫(Radopholus similis)和柑橘穿孔线虫(Radopholus citrophilus);近日,连云港检验检疫局又在进口大豆中发现了大豆疫病(Phytophthora megasperma )。这些检疫性有害生物一旦传入,将会给我国农林业生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为进一步做好进境植物检疫工作,保护我国农林业生产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到防止疫情传入是国家赋予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必须作为主要工作来抓。要建立科学规范的奖惩机制,鼓励检疫人员认真检疫,不折不扣地落实国家局制定的各项检疫法规和要求,防止危险性有害生物传入我国。
二、为督促各局提高对疫情检出率的重视程度,国家质检总局决定从近期开始对各直属局的疫情检出率定期予以公布,并适时进行奖励。请各直属局按规定将每月检出疫情的情况及时上报。
三、对于需要入境口岸局和内地局配合做好检疫工作的进境货物,入境口岸局要主动联系内地局,及时将有关单证和信息通知内地局,内地局要认真做好对进口货物的检疫监管并按规定将有关结果反馈给入境口岸局。
四、各局在做好进境植物检疫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参与当地植物疫情的监测和调查工作,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对有关疫情的封锁和扑灭工作。
五、对查出带有重大疫情的货物,要依法采取严格的检疫处理措施,包括退货,并及时出证以供企业对外索赔。
六、对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要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200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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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所属境外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部


建设部所属境外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6月28日,建设部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部所属境外企业的管理,使境外企业的管理规范,确保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建设部所属的境外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部所属境外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指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依法在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地区)开拓经营业务而设立的企业,以及上述企业在境外其他地点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 境外企业设立需符合国家确定的投资方向和国家规定的设立程序。
第四条 境外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部门和建设部的规定,在境外自觉地接受中国驻当地的使(领)馆或新华社香港分社、新华社澳门分社的领导和管理。
驻香港和澳门的企业还必须接受建设部在香港和澳门设立的“窗口公司”的管理,并按规定交纳相应的管理费。管理费用的收取由部另行制定。
第五条 部属各单位设立境外企业必须事先了解当地的有关政治、经济、法律等社会情况,同时对设立的企业进行可行性研究。
境外企业的主办单位在正式报送申请设立文件前,需事先征求部的意见。
第六条 境外企业的设立、变更、撤销等事项的申报程序和有关要求按《建设部关于设立境外企业审批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条 境外企业设立时,一般要以国家法人股进行登记。因当地的法律和法规限制,必须以自然人出资兴办的,必须同时办理股权声明书,明确其注册的个人资产属于国家。股权声明书原件需存在国内主办单位,并报部主管机构备案。
第八条 在国内履行完有关设立审批手续的企业,要尽快按照注册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办理注册手续,并及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或新华社香港分社、新华社澳门分社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境外企业人员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条件和企业工作实际需要进行选派。特别要注意派出人员的政治素质,要选派那些业务能力强、懂外语的人员常驻境外企业。
派驻境外企业的人员应在部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编制内。
第十条 外派人员的年龄原则上男性应在55岁以下、女性应在50岁以下。凡超过上述年龄的,因业务需要延长驻外的,须事先报部批准。
境外企业的主办单位办理出国常驻人员的有关手续时,必须持相应的批准文件。
派驻香港和澳门地区企业常驻人员的有关手续必须经“窗口公司”和“窗口公司”的国内主办公司审核办理。
第十一条 境外企业每年人员情况、经营情况必须在次年1月底前报部主管机构备案,其经营情况次年1月底前还需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部有关管理司局。
第十二条 各主办单位对所设立境外企业要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对境外企业的人员、经营、财务等情况要及时进行了解和监督。
主办单位对派驻人员的思想动态要及时了解,确实解决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
第十三条 在部的宏观指导下,各主办单位对外派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符合境外企业的实际和本单位具体情况的办法。
第十四条 境外企业应按照国家的规定将企业利润或分红汇回国内。
第十五条 境外企业如在国外上市发行股票,需事先向部报告,经部批准同意后再报国务院证券委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国外、境外上市发行股票。
第十六条 境外企业凡遇有国内发生重大事件、企业的重大经营活动等要及时向国内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境外企业和其主办单位必须接受部和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实事求是地按有关规定填报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 部属各单位在境外设立的办事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7年第6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7年第6期公报)


(1997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一、免去郁兴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也门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时延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也门共和国待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郑达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沙特阿拉伯王国待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郁兴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沙特阿拉伯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陈永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密克罗尼西亚联邦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许军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密克罗尼西亚联邦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郭邦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布提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孟宪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布提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孙昆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多哥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江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多哥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六、免去陈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李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七、免去王延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奥地利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刘昌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奥地利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八、免去杨斌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厄瓜多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鸿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厄瓜多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九、免去汤永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根廷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徐贻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根廷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任命马书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哈马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一、任命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新西兰特命全权大使黄桂芳兼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库克群岛特命全权大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