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造林绿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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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造林绿化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政府


拉萨市造林绿化管理办法

(2003年8月18日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第一条 为改善生态环境,规范造林绿化工作,保护公民造林积极性,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拉萨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林业部门)是本市造林绿化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市造林绿化的目标是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林业生态环境,扩大森林资源总量,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

第五条 造林绿化的原则是:林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林业发展坚持先易后难先近后远;林业发展要尊重客观规律;林业发展要与农牧民增收相一致;林业发展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林业发展规划要切实可行。

第六条 造林绿化应建立科学、规范的林业生态项目规划体系,包括:

(一)各县(区)按照市林业部门规划进行工程项目的实施,严格规范工程建设程序;

(二)造林绿化应明确:定面积、定位置、定树种、定造林方式(混交或纯林)、定谁种、定谁管、定林权。

第七条 各项目区应在技术人员指导下严格按照技术规程实施造林,规范造林面积、造林种苗等级、造林整地方式。

第八条 市林业部门必须健全造林绿化责任制,坚持谁造林、谁管护、谁受益。

第九条 造林工程实施规范化管理,包括:

(一)规范建设程序。造林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实行按规划立项、按实际项目立项、审批、设计实施、竣工验收。

(二)强化工程管理。建立工程技术标准,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负责制、项目监理制、项目验收制、项目审计制。

(三)造林工作实行任务分解、层层落实,建立监督机制,建立信息体系。

第十条 推进林权制度改革(明晰林业产权制度),按照规定发放林权证。

第十一条 市林业部门应加大林地资源的管理力度,建立林地资源档案。

第十二条 造林工程按规划设计程序投资,抓重点、兼顾一般。

第十三条 各县(区)林业部门设立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截留、挪用。

第十四条 市林业部门每年定期审查资金使用情况,掌握工程进度、监督工程质量,加大审计力度。

第十五条 本市义务植树活动中,凡符合法定年龄的公民每年应义务植树5棵,没有参加或者没有完成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缴纳绿化费。

义务植树所需苗木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提供。

第十六条 市绿化委员会可以筹措资金建立造林绿化基金。

绿化费征收范围、标准由市物价、财政、税务、绿化委员会共同制定。

第十七条 市林业部门应制定奖励标准,对在造林绿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各项建设工程、地质勘查、矿藏开采经批准占用林地的,必须向林业部门缴纳征用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包括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第十九条 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而需采伐林木的,应依法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并纳入当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采伐的林木归林权所有者。

第二十条 林权权利人必须加强对林木的保护,增强生态意识,需要采伐或更新林木必须有迹地更新、规划并经市林业部门批准后方能采伐。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林业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相关法规处罚。

第二十一条 市林业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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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以改革搞活的精神,加强宏观管理,简化手续,既要有利于争取国家有关部委的支持,又要有利于调动省内各方面的积极性,特别是省直厅(局)和市地州的积极性,增加投入,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根据“总额控制、择优安排、分级管理、项目包干”的原则,从一九八七年起,对
我省现有企业技术改造投资试行下述管理办法:
一、项目审批权限
省计经委根据国家安排我省的技改投资规模(包括贷款规模),负责会同各厅(局)、各地区制定全省技术改造规划,并负责限额以上技改项目(包括技术引进项目,下同)的前期工作和预审查、上报请批、管理工作,以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下同)至3
,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下同)技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报告的审批和管理。
省直厅(局)负责行业规划,并会同地区做好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下同)技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报告的审批和管理。其中由地区负责审批的项目,主管厅(局)可根据行业不同情况与地区商定,报省计经委及有关部门备案。
有引进内容的技改项目,审批权限按项目总投资(包括外汇拆算人民币)划定。由主管厅(局)和地区负责审批的,使用世界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家记帐外汇的引进项目,在落实资金和还汇担保后,报省计经委汇总,统一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
饲料工业、节约能源和农业方面的技改专项贷款项目,仍按现行管理办法,分别由省饲料办公室和省计经委能源处、农林处审批并下达计划。
二、项目审批程序
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报告由企业或委托的咨询、科研、设计单位负责编制。
限额以上技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报告,仍按现行办法,由省计经委组织预审查,并报国家计委审批,同时抄报国家经委和主管部。
1,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的技改项目,按隶属关系,地方企业项目,由地区计经委(经委)组织预审查,并报省计经委、抄报主管厅(局),省计经委接到主管厅(局)的审查意见后,组织论证和审批,同时报主管部备案;省直属企业项目,由厅(局)预审查后报省
计经委,由省计经委组织论证和审批,并报主管部备管。
1,000万元以下技改项目(不包括地区审批权限内的项目),按隶属关系,地方企业项目,由地区主管部门预审查并征得地区计经委(经委)同意后,报主管厅(局)组织论证和审批;省直属企业的,由厅(局)自行组织论证和审批。
属地区审批权限内的技改项目,由地区计经委(经委)会同地区主管局自行组织论证和审批,并报主管厅(局)备案。
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及所有含引进内容的技术改造项目,主管厅(局)或地区审批后要抄省计经委,报国家主管部备案。
跨行业的项目,审批前要征求产品归口主管部门的意见。
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可在接到文件一个月内,提出要求复议或缓行意见。
1,000万元以上项目扩初设计,由省建设厅或委托主管厅(局)组织审批;1,000万元以下项目由主管厅(局)或地区建委审批。
三、分级负责落实建设条件
限额以上的技改项目,由省计经委会同厅(局)、地区衔接,落实各项条件(包括生产建设条件、资金、外汇额度、指标等,下同)。限额以下的技改项目,按审批权限,谁审批即由谁负责组织衔接,落实条件。
由厅(局)、地区审批的技术引进项目,确实需要使用省技术引进外汇额度、指标的,由主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计经委审查、平衡后择优安排。
在衔接、落实条件过程中,省计经委、厅(局)、地区、银行要密切配合。国家各部的工作(包括争取立项、争取安排资金、外汇额度等),由主管厅(局)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去做,银行总行的工作由省银行负责去做,国家计委和经委的工作由省计经委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去做。凡是涉
及国家、省、地区分担条件的项目,在审批前,要通过协议书的形式把各方分担的条件定下来(国家有关部门承担的条件,以文件为准)。
四、年度计划安排
国家安排给我省的技改投资规模、银行贷款指标,以及其他渠道资金(包括外汇),要集中使用,重点安排1,000万元以上技改项目,同时兼顾其他项目。省计经委根据国家安排的投资规模和项目前期工作、资金落实情况,按隶属关系向地区和直属企业主管厅(局)下达年度砍块
规模指标,并于上年十二月份进行一次预安排;当年三、四月份做一次全面平衡,八、九月份根据在建工程实施进度和前期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适应调整。其他时间,一般不作调整。
1,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由省计经委平衡、下达计划。1,000万元以下的技改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地区计经委(经委)或主管厅(局)在省砍给的技改指标和用汇指标内,自行平衡、下达计划。其中,国家经委和各部用银行专项贷款安排的1,000万元以下的技改项目
,由厅(局)会同银行下达计划。厅(局)下达的计划,要抄省计经委和地区计经委(经委);地区下达的计划,要抄省计经委和主管厅(局)。
五、严格按程序办事
技改项目要严格按程序办事。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方可开展前期工作;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报告,方可列入年度预备项目计划;有批准的扩初设计,并签订项目建议责任书,方可列入年度开工项目计划。
有技术引进内容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后,方可对外开展技术交流;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方可进行商务谈判,落实资金和外汇后,方可签约成交。
投资规模较小、没有引进内容的技改项目,可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简单小型项目,可只编报技术改造措施方案。
省计经委、主管厅(局)、地区和企业都要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按程序具备条件的项目,经审批部门批准后方能逐步升级。
六、建立项目承包责任制
地方企业项目,以地区为主组织实施,项目主管厅(局)配合;省直企业项目,以厅(局)为主组织实施,项目所在地区配合。企业要确定项目负责人,上级主管部门与企业签订责任书。保证质量、降低造价、提前或按期建成投产并达到技术改造预期目标的给予奖励;因管理不善、严
重拖期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由于可行性研究或评估不切实际而导致项目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
七、加强重点项目管理,健全调度制度
列入年度计划的限额以上技改项目,由省重点工程办公室按合理工期组织施工。省计经委负责管理的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签订建设责任书以后,作为省重点调度项目。同时,对1,000万元以下项目中经济效益好、见效快的项目,要从三大材料和其他条件上给予支持

要加强技术改造项目调度制度,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后,项目统计渠道不变,坚持月统计、季汇报。省负责组织协调、解决实施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并及时与地区、厅(局)沟通情况,搞好协调服务工作。
八、对项目实行全面评估、分级考核制度
为保证选准项目,实行全面评估制度,在项目开工前进行前评估,开工后实行期中检查,建成投产后进行评价。原则上谁审批管理的项目,由谁负责组织评估。省计经委责成所属的工程咨询公司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评估。
九、多渠道筹集技术改造资金
将能够回收的省财政安排的技改资金集中起来,作为全省技改专项基金,重点用于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工程改造。
发放集资债券,向社会筹集资金,重点扶持投产后经济效益好、有承受能力的技改项目。
在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指令性计划指标后,允许企业以预售产品方式筹集资金,用于技术改造。
积极争取和利用保险,租赁、信托投资等各种渠道的资金。
本试行办法从一九八七年起开始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矛盾的,以本办法为准。




1987年3月3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科发政〔2011〕86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厅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科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浙江省科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浙江省科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并以本厅的名义发布,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反复适用,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由我厅承办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参照本办法执行。

厅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奖惩、人事等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制定科技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第四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组织、协调、审查、备案等工作。

各业务处(室)在职能范围内承担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申报立项、调研起草、征求意见、提请审议、发布等工作。

办公室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负责规范性文件公开等工作。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于每年12月底前由政策法规处负责向各业务处(室)征集下一年度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各处(室)认为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及时向政策法规处提出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建议。

未列入年度计划且亟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厅分管领导批准,可列入年度计划。制定程序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处(室)规范性文件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包括:文件名称、制定目的与依据、主要内容、工作进度等。

第七条 政策法规处根据各处(室)的制定建议,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制订计划建议,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提请厅务会议审定后,下达年度计划。

第八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年度内按计划完成;特殊情况下不能如期完成的,相关责任处(室)应当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及时告知政策法规处。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调研工作由责任处(室)负责,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处(室)职责的,应当由责任处(室)牵头,联合起草调研。

第十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及应急性的事项外,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责任处(室)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等方式,或通过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省科技信息网等公布草案,征求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行政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行政部门关系密切的,责任处(室)应当及时征求其他行政部门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责任处(室)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应当及时将规范性文件草案提请厅务会议审定。在提请厅务会议审定前,处(室)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交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文本;

(三)征求意见的相关材料;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起草说明的内容包括:制定的必要性、主要依据、制定过程、征求意见、政策协调、主要内容等。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厅主要领导或者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署公布。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施行日期。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内容属于阶段性工作的,应当载明有效期。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却因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的除外。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省科技信息网等,主动向社会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文本。

除依法不予公布的以外,未向社会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科技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六条 责任处(室)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件、文件的起草说明、征求意见的相关材料一式五份提交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按《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七条 政策法规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处(室)负责职责范围内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提出保留、修改、废止等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后,政策法规处应当及时会同业务处(室)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定期汇编本厅已公布和清理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科技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九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对各处(室)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作为厅年度工作责任制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政策法规处组织实施,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制定的《浙江省科技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科发政〔2002〕1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