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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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山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2001〕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黄山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六日


黄山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0〕95号)精神,黄山市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为做好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工作,参照合肥地区有关做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黄山市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
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以上范围的单位工作人员以人事部门核定为准。

第三条 财政部门按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金总额之和的3%,将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按月划拨给用人单位。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先从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中拿出一部分为参保人员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医疗救助金,按照《黄山市城镇职工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参加医疗救助,余下部分由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医疗补助。

第五条 医疗补助范围和标准:
(一)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住院医疗费用进入统筹基金支付时个人自付的费用超过一定数额以上的补助;
(二)对一些门诊、购药费用较高的病种(病种目录及用药范围附后),由个人帐户支付和个人自付的门诊及购药费用超过一定数额后的补助。
具体补助标准,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规模自行制定。

第六条 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需要医疗补助的部分,先由个人垫付,原则上在结算年度末,由参保单位审核报销。
门诊医疗费用需要补助的,由本人将以往病历及相关检查资料报所在单位,填报《门诊医疗补助资格审批表》,由所在单位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组织体检确认后,方可按有关规定享受门诊医疗补助。门诊医疗补助享受资格实行年审制度。

第七条 医疗补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列帐,单独管理,超支自理,节余部分可转为下年度继续使用。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医疗补助经费的支出管理,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

第八条 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可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所需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资金渠道筹措。原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医疗补助资金由单位自行安排;对少数资金确有困难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医疗补助标准根据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调整。

第九条 各单位可视本单位情况,自筹资金,对公务员(含退休人员)个人帐户自2001年起实行3年过渡性补助(每人每年不超过本人1个月工资或退休金),个人帐户过渡时期补助费必须先由用人单位统一划转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再全额注入其个人帐户,用于解决医保初始阶段个人帐户资金积累少的矛盾。

第十条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就医、用药、诊疗项目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门诊常见慢性病病种及用药范围

一、慢性肝炎
用药范围:联苯双脂、甘草酸二铵、逍遥丸、益肝灵片、护肝宁片、澳泰乐冲剂、乙肝宁冲剂、阿昔洛韦、葡醛内酯(葡萄糖醛酸内酯)、VitC、龙胆泻肝片( 冲剂)、西咪替丁(甲氰咪胍)、盐酸甲氧氯普胺、地衣芽胞杆菌活菌制剂。
二、结核病
用药范围:利福平、异烟肼(雷米封)、硫酸链霉素、对氨基水杨酸钠、吡嗪酰胺、利福喷汀、盐酸乙胺丁醇、盐酸溴已新、枸椽酸喷托维林、氨茶碱、卡巴克络、三七片、氧氟沙星片(国产)。
三、再生障碍性贫血
用药范围:丙酸睾酮、左旋咪唑、654-2、卡巴克络、泼尼松、氯化钾、青霉素、氧氟沙星片(国产)、Co-丹参、醋酸地塞米松。
四、类风湿性关节炎
用药范围:泼尼松、阿司匹林、雷公藤、雷公藤多苷、左旋咪唑、布洛芬(片、胶囊)、 索米痛、萘普生、吲哚美辛、硫唑嘌呤、甲氨喋呤、环磷酰胺、硫糖铝、复方氢氧化铝。
五、慢性肾炎(肾盂肾炎、间质性肾炎、肾病综合征)
用药范围:泼尼松、醋酸地塞米松、氢氯噻嗪、螺内酯、硝苯地平、卡托普利(国产)、盐酸贝那普利、环磷酰胺、硫糖铝、盐酸雷尼替丁、多潘立酮、青霉素、阿莫西林、黄芪注射液、大黄碳酸氢钠片。
六、冠心病
用药范围:阿司匹林、酒石酸美托洛尔、硝酸甘油、盐酸维拉帕米、地西泮(安定)、硝酸异山梨醇酯、硝苯地平、普萘洛尔、盐酸胺碘酮、氨茶碱、低分子右旋糖酐、肝素〔钠盐,钙盐〕、Co-丹参片、盐酸普罗帕酮 、地奥心血康胶囊、卡托普利(国产)、非诺贝特。
七、甲状腺功能亢进
用药范围:甲巯咪唑(他巴唑)、复方碘溶液(卢戈氏液)、丙硫氧嘧啶、益血生 、VitB.6。
八、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用药范围:尼莫地平、盐酸氟桂利嗪、曲克芦丁、Co-丹参片。
九、慢性心功能衰竭
用药范围:地高辛、毛花苷丙(毛花苷C)、硝酸异山梨酯、卡托普利(国产)、氢氯噻嗪、螺内酯、呋塞米、马来酸依那普利、单硝酸异山梨酯、氯化钾。
十、女性双侧卵巢切除
用药范围:尼尔雌醇。
十一、情感性精神病
用药范围:碳酸锂、卡马西平、盐酸多塞平、盐酸阿米替林、盐酸丙米嗪 (米帕明)、盐酸氯米帕明。
十二、癫痫病
用药范围:苯妥英钠、苯巴比妥、丙戊酸钠、卡马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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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社区矫正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丁友军


社区矫正工作是将五种罪刑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在的罪犯放在社区,融合政府和社会资源对其进行教育改造的一种行刑制度。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有利于化解对抗情绪,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降低行刑成本。2005年,我们江苏省在全省全面推开社区矫正工作,通过一年的时间实践来看,总的效果是好的,得到社会、家庭的普遍认可,为构建和谐江苏创造有利的社会稳定条件。但我们在工作调研中,也发现社区矫正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该项制度应有的效果和作用发挥,没有全面体现党和政府的政策关怀。以下是笔者调研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及对今后的工作对策提出自己的浅显之见。
存在问题
问题一、没有统一法律,配套法规不完善。
我国《刑法》规定,依据人民法院判决的内容不同,刑罚分别由公安机关、监狱、人民法院执行。社区矫正工作从理论看应是刑罚的一种,但《刑法》目前没有正式法律予以明文规定。现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两高两部通知),通知中对开展该项工作的内容、程序规定过于笼统,各部门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不明确,托管、送达和回执的方式、有关矫正档案资料没有详细说明,这些问题让基层单位在实践中不便于操作,造成有关单位之间工作互相扯皮、跨省市犯罪或流动人口犯罪的矫正对象脱管、矫正程序不统一的现象发生。从而使社区矫正工作效果打折扣。
问题二、各部门之间工作配合、衔接不密切。
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根据两高两部的通知精神,司法行政机关是具体组织实施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监狱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但实践中由于牵涉的部门较多,权利义务不明确,且没有固定的统一办公场所,各部门为了局部利益,对做好这项工作缺乏热情和主动性,反而使工作复杂化,最后司法行政部门也只能因陋就简。
问题三、经费保障不到位,基层工作人员积极性不强。
社区矫正涉及多方面的工作,需要一定的经费予以保障,两高两部的通知中没有规定。江苏省社区矫正领导小组下发的《江苏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中,规定财政部门的职责时,只提出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但并没有说明每个社区矫正对象的经费保障款项、使用条件、使用时间、申请及使用的主体和程序,现在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有的工作人员要为矫正工作中交通费、通信费埋单,导致他们对这项工作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
问题四、司法行政机关没有矫正强制权,不利于维护法律权威与尊严。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但根据两高两部的通知及江苏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是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公安机关是社区矫正的执法单位。据我们统计,矫正对象一般都没有正式的工作,他们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考核奖惩报着无所谓的态度,有的矫正对象的以经济、生活等种种理由不参加有关矫正活动,有的迁居或离开居住区域根本不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报告,由于司法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权力,社区矫正工作者面对这些现象也无计可施,使社区矫正工作形同虚设,严重影响刑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问题五、基层司法所力量还比较薄弱。
根据两高两部的通知,街道、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2004年,江苏省才逐步调整司法所的体制、落实编制。按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的意见》,司法所由三名以上人员组成,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实际情况与《意见》要求仍有一定的距离,集体性质的干部和事业人员仍占一定的比例,一兼多职、安排非本职工作的现象仍然存在。我们建邺区从2005年5月开始全面接管社区矫正对象,每个街道司法所都接管10人以上,工作人员少,专业知识缺乏也制约着社区矫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发挥。
基本对策
对策一、建议全国人大修改《刑法》、加快立法步骤。
全国人大应适应社区矫正这个新事物,及时修改和补充《刑法》,增强社区矫正有关内容。应根据这两年的社区矫正的试点经验,并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尽快地出台一部全国统一的《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矫正的内容、矫正的程序、各部门的权力与义务等作出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对策二、建议成立统一的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机构。
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步伐,由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的成立统一领导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这个机构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诸部门指定人员参加,设立固定办公地点,由上述部门合署办公,便于社区矫正工作的衔接与协调。
对策三、建议制定切实可行的财政保障措施。
国家财政部应制定《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使用管理管理》,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地方每个社区矫正对象所需费用,再由地方财政列入当年的政府财政预算,由市、区(县)级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拨付给基层司法所,完善审计检查制度,确保专款专用,解决司法所因经费紧张而无法开展工作的难题。
对策四、建议全国人大对司法行政机关立法授权。
司法行政部门是行政机关,工作遵循的原则之一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为避免法律空白而出现工作漏洞,为维护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全国人大在制定的《社区矫正法》中,应赋予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必要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在矫正对象无故不参加矫正活动、脱管或违法对抗时,可以行使必要的强制管理手段,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对策五、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
严格按照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的意见》要求,加大基层司法所的建设力度。一是进一步落实体制编制调整的有关规定。司法所行政和业务归口管理,增加编制,及时补充缺编人员,充实基层,明确司法所的工作职责。二是制定和公开社区矫正工作的流程,加强监督与制约,增加社区矫正工作的透明度。三是加大对基层司法干警的培训教育力度。着力提高政治信念、专业素质、服务水平,努力建设一支整体素质高、综合实力强,既能解决复杂矛盾又廉洁奉公的社区矫正队伍。

临沂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


临沂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土地的高效、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处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通知土地使用者,拟订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一)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三)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土地增值收益;

  (四)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五)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六)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或收购合同,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费的,除选择前款规定的方式以外,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第六条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该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收取土地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时,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除外。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土地证书。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状况,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要,优先使用闲置土地。

  建设用地能使用闲置土地的,必须使用闲置土地,不得批准占用农用地。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应当重新明确用途、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供地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对收回的国有闲置土地,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利用: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安排建设项目或者其他临时用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可以组织耕种,不适宜耕种的,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二)规划用途为农用地,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应当恢复耕种;不适宜耕种的,应当改为其他农用地。

  第十一条 收回的集体所有的闲置土地,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利用: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应当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建设项目,本集体经济组织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订置换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安排其他建设项目,并对原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

  (二)规划用途为农用地,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应当恢复耕种;不适宜耕种的,应当改为其他农用地。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的基础上,查清闲置土地位置、面积等情况,建立闲置土地宗地档案,绘制闲置土地分布现状图,监督跟踪其利用情况。

  第十三条 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重新核发土地证书。

  第十四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