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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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 埠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蚌政〔1999〕13号

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三月九日


蚌埠市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是指纳入本市各级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以下简称需求单位), 为行使本单位管理职能或开展业务活动以及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效益优先的原则。除涉及国家机密外,政府采购应当公开进行,在同等质量、信誉等条件下,优先购买价格低的商品或接受费用低的服务。
  第四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㈠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㈡组织政府采购;
  ㈢协调管理政府采购事务;
  ㈣对政府采购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
  ㈤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建立政府采购招标评审机制。由财政局、行管局、技术监督局、监察局、工商局、物价局、审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及使用单位代表组成评审机构,负责对招标事宜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确定中标单位。
  从事政府采购招标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章  形式与范围

  第六条 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公开进行。
  组织政府采购应当接受评审机构评审。
  第七条 集中采购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适用于购买单位价值或一次性购买价值1 万元以上的商品或者接受的等值服务。
  除前款规定的以外,需求单位可自行组织分散采购。
  第八条 政府采购范围主要包括办公、教学、科研、医疗、体育等设备以及其他专用设备,大宗低值易耗品等购置项目,房屋、设备维修项目,以及接受的有关服务项目。具体范围如下:
  ㈠办公设备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的机动车辆、计算机及网络、复印机、传真机、空调机、摄相机、录相机、电视机、灯光、音响、通讯设备以及批量购置的办公桌椅、文件资料柜、档案柜等。
  ㈡教学设备是指各级各类学校用桌椅、图书资料、实验器材、体育器材、专业设备等。
  ㈢科研设备是指各级科研单位和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科研活动所需的科研设备、仪器等。
  ㈣医疗设备是指各级卫生防疫、医疗、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开展卫生医疗服务所需的各类医疗设备、消耗性器材等。
  ㈤体育设备是指各级体育单位开展体育训练、竞赛等所需各类专业设备、器材、服装等。
  ㈥其他专用设备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所需的除上述设备以外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设备,如文化、广播、电视、公检法司、城市维护、质量检验、农业事业单位的专用设备等。
  ㈦维修工程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构筑物、车辆内装修以及设备维修等,以及未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基建项目。
  ㈧有关服务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从市场取得的有关后勤服务项目,如车辆燃料供应、保险、租赁、办公楼物业管理,会议接待、材料印刷等。

              第三章  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 政府采购采取公开招标采购、议标采购、协商采购。
  第十条 财政部门组织集中采购的,需求单位可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对采购的商品(服务)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并详细说明所需商品(服务)的名称、规格、性能、数量、时间要求等。财政部门应及时对申报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和调查,并根据财力情况确
定采购项目。
  需求单位自行分散采购的, 应按本细则规定确定采购方法。
  第十一条 采购数量较大、价值较高、质量不易确定或者采购价格波动较大的商品或者接受等值服务的,应当公开招标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按以下程序进行:
  ㈠公布采购信息。采购方会同委托招标单位及有关专家依据采购方案,按照确定的采购项目、方法编制采购资料,向社会公布采购信息。采购信息包括:采购方的名称、地址、采购项目的性能、规格和数量;供货时间、交货地点,付款方式以及对供应商的其他要求;申请截止时间等。
  ㈡确定供应商。招标应当对投标人(投标者应不少于3个)的经营资格、办公场所、履行合同的能力、 技术力量和经验等情况进行审查。参加投标单位须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总价2%的投标保证金(招标结束后,保证金无息退还) 。招标评审机构人员、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单位代表共同以公开形式进行开标。招标评审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从价格、质量、服务、企业信誉等方面进行评审、比较,并参考标底进行综合评议,确定中标单位。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㈢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供应商确定后,采购方要与供应商依法签订采购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款严格履行。
  ㈣验收。采购方和供应商要按合同规定组织验收,保证采购质量。
  第十二条 采购质量、价格等不易确定、专业性较强、只有少数单位有能力提供的商品或者等值的服务, 可用议标采购的方法。议标采购可直接邀请3个以上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通过报价、比价、个别协商,综合考虑质量和售后服务等因素,择优选定供应商。
  第十三条 采购数额较小、技术要求简单、质量与价格易于确定的商品或者等值服务, 可用协商采购的方法。协商采购可直接到市场了解、比较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等情况,并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经费的来源包括: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单位预算外收入和自有资金;国内外贷款、捐款;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规定进度,将采购经费直接拨付给供应商或代理人;对于属于多渠道筹资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待需求单位筹集的资金到位后统一拨付;需求单位以预算外资金或者国内外贷款、捐款、赠款等安排的,应按照采购合同的规定支付。
  第十六条 采购单位在采购工作中聘请有关专家等开支的费用,由采购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列入项目费用。

              第五章  监 督

  第十七条 需求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机构的内部管理机制,定期向有关单位通报政府采购的情况,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九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协调配合,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发现违法违纪问题,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县、区实施政府采购参照本细则执行,如需成立政府采购中心,应报市编办审批。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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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全国法院财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扬的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全国法院财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扬的通报

法〔2012〕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费保障和财务工作是人民法院整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审判工作正常高效运转的基础和保障。2009年中央实施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以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以服从服务审判执行工作为首要目标,以财政改革和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为契机,深入推进法院系统经费保障体制改革,不断规范财务管理,大力提高经费保障水平,有效保障了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力推动了人民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长期以来,全国法院广大财务工作人员忠于职守、任劳任怨、默默无闻、无私奉献,努力为人民法院当好家、理好财,为保障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为激励队伍、鼓舞士气,进一步推动全国法院经费保障和财务工作取得新发展再上新台阶,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等50个集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财务科科长梁雁君等100名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希望受到表扬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不断创造新的工作业绩。

最高人民法院号召,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向受到表扬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学习,以他们为榜样,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坚持“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的工作方针,大力弘扬“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2012年9月13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已经2002年7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确保政府投入资金的安全有效,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稽察范围为政府投资项目。即全市运用国家预算内资金、市本级财政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国外政府贷款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市级政府控股的股份合作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由市政府领导,市计委负责组织和管理,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负责具体工作。

第四条 稽察办配备相应的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稽察特派员由市计委提名并经市政府同意后任免,稽察特派员助理由市计委任免。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较高政策水平;

(二)坚持原则,清政廉洁,公道正派,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三)熟悉相关业务,具有建设项目管理、财务、审计或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四)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

(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稽察特派员由正处级及其以上职务的公务员担任,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稽察特派员助理由副处级及其以下职务的公务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实行专、兼职结合。

第六条 稽察工作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拨付。

第七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权要求被稽察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合同、协议、报表、财务原始凭证等资料和情况;有权进入施工现场和相关单位调查了解被稽察项目的有关情况;有权就被稽察项目的事项向有关人员提出质询。被稽察单位必须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稽察。

第八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对建设项目的稽察实行定期轮换制,负责同一项目稽察实行定期轮换制,负责同一项目稽察工作一般不超过3年。

第九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派出实行回避原则,不得派至曾经管辖、工作过的建设项目,也不得派至其亲属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设项目。

第十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完成一个项目稽察工作后,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被稽察单位的工作业绩和信誉评价;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稽察办负责审定稽察报告,市计委根据稽察报告的建议作出稽察处理决定,重大问题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不得泄露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履行职责时,不得接受被稽察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或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十四条 对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公司,重点监督检查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认真履行政府投资者和资产所有者的职责。主要内容:

(一)财政性资金的申报和计划安排是否严格遵循财政性资金配置的有关规定,是否按时、按规定向工程建设管理公司拨付项目资金、按规定向工程建设管理公司拨付项目资金,有否转移、侵占或挪用政府投入的项目建设资金的行为。

(二)在项目前期准备和建设过程中,是否严格审查项目概预算,加强资金管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三)项目建成后,是否及时按规定办理项目产权,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否真正体现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 对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管理公司,重点监督检查招投标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质量、建设规模及标准控制情况。主要内容:

(一)审批程序。监督检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竣工验收和决算审查等申报、审批和执行情况,是否遵循《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检查财务会计制度、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对参建单位(设计、勘察、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供应)的资质、招投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检查工程执行情况,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等是否超出批文的要求,工程进度是否按计划进行,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

(五)检查项目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情况,竣工决算是否按规定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六条 稽察办以事中稽察与事后稽察相结合、经常性稽察与专项稽察相结合的方式,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一般情况下,每年对被稽察单位进行一至两次现场稽察。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不定期开展专项稽察。主要工作形式:

(一)参加与被稽察内容有关的会议和活动。

(二)要求被稽察单位定期或分阶段报送报表及有关资料。

(三)深入项目建设业主或施工现场调查情况。

(四)参与项目建设的设计、勘察、监理、咨询、施工、设备及材料供应等单位调查情况。

(五)向财政、银行、审计、税务、工商、监察等相关部门了解情况。

根据需要,稽察办可以组织财政、审计、监察、建设、交通、水利、信息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工作。

第十七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工作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稽察单位的重大违法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误的;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列行为的。

第十九条 对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被稽察单位,据其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政府投入的项目建设资金;

(四)一至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稽察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无故拖延向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

(二)隐匿、伪报有关资料;

(三)妨碍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被稽察单位应该按照稽察处理决定的要求认真整改,稽察办跟踪监察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第二十二条 整改达到要求的被稽察项目,经稽察办复查认定,可以恢复项目建设和资金拨付。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