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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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85号


  《河北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审议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河北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和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实现水产养殖增殖的良种化,促进渔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河北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产种苗,是指用于水产养殖增殖生产的原种、良种和苗种。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选育、生产、经营和使用水产种苗,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产种苗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水产种苗,应当具备国家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并按规定的程序报省水产种苗审定委员会审定后,领取省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 原种场、良种场和苗种场应当按照国家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组织生产,并实行亲本定期更换制度,保证亲本和种苗的质量。


  第七条 杂交亲本必须使用纯系群体,可育杂交种及其苗种不得用作繁育亲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杂交种投放到天然水域或者人工形成的大中型水体。


  第八条 原种场、良种场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资料和档案管理制度,并将原种及其亲本的引进时间、使用年限以及繁育、淘汰、更新等情况详细记录归档。
  原种场、良种场供应亲本或者后备亲本,应当向用户提供有关的技术档案资料。


  第九条 用于销售的水产种苗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质量标准,并按照规定的方法计量。国家和本省没有规定质量标准的,按照省水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销售重要的水产种苗以及从省外调进水产种苗,必须经销售地或者产地县以上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检役,取得水产种苗检役合格证。
  经检役确认有役病的水产种苗,由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役情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监督货主执行。所需费用和损失由货主承担。
  进口水产种苗的检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役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禁止在河流的入海口附近捕捞鲈鱼苗;禁止在非养殖增殖水域捕捞中华绒螯蟹、中华鳖、海鱼、刀鲚、细鳞鱼、青鳝、海马、刺参、文昌鱼、海鳗、鳜鱼、香鱼的种苗和亲体。
  因科研、教学、资源调查、人工驯繁育、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捕捞前款规定的种苗和亲体的,必须报经省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种类、数量、地点、限期、工具和方法捕捞。


  第十二条 在水产种苗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水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的规定,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方式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县以上水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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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在普通高中实行毕业会考制度的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在普通高中实行毕业会考制度的意见

1990年8月20日,国家教委


通知
自1983年教育部印发(83)教中字011号文提出“毕业考试要和升学考试分开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按基本教材命题,试行初、高中毕业会考”以来,一些省、直辖市进行了认真试验,积累了一定经验,取得了良好效果。实践证明,实行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对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落实高中教学计划,加强教学管理,克服文理偏科现象,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国家教委决定,从1990年起,用两年左右时间有计划地在全国逐步实行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普通高中毕业会考的目的
实行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是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强教学管理,推动教学改革,大面积提高教学质量,给中学教学以正确的导向。
二、普通高中毕业会考的性质和功能
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是国家承认的省级普通高中文化课毕业水平考试。它是检查、评价普通高中教学质量的一种手段,也是考核普通高中学生文化课学习是否达到必修课教学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的重要手段。是与高校招生选拔考试具有不同性质的考试。
凡思想品德表现(包括社会实践)合格,会考成绩达到学籍管理中毕业生文化课成绩合格标准,体育达到合格标准的学生,可以取得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局)印制,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学校颁发。
三、普通高中毕业会考的范围、命题标准和成绩评定
1.会考采取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政治、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考查项目为:劳动技术课和物理、化学、生物的实验操作。体育课由各校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进行考试。
2.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要根据会考学科中必修课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结合本地区中学教学的实际情况,制定会考范围和标准,作为会考命题的依据。会考试题要力求难易适度,分量适中,使按照教学要求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一般都能达到会考要求的标准。
3.考试和考查一律在本学科教学全部结束后进行,学完一门考一门。各科进行考试和考查的时间安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根据国家教委印发的《现行普通高中教学计划的调整意见》确定。
4.会考成绩记分办法。考试科目原始得分用百分制,报告学生成绩可用原始得分或等级分,逐步过渡到统一用等级分。考查项目的成绩只分合格、不合格两等。
四、普通高中毕业会考的实施办法
1.考试科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命题(包括制订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统一施考,统一评卷,统一统计、分析和报告成绩。确有困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卷工作可放在地(市)一级进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要组织力量进行监测抽查。
2.考查项目由市、县根据统一的会考标准命题,并组织实施。
3.进行综合改革试点的学校和经过评估考察被授予向高校直接保送新生权利的学校,经县(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批准,可以不参加会考。这些学校的高中毕业考试由学校自行命题,组织实施。但试题要送省级会考机构审验,其成绩予以承认。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会考成绩具有同等效力。学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时,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会考成绩管理部门出具成绩证明,接受转学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给予承认。
补考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五、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要建立有权威的考试专门机构,配备必要的编制,负责会考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等各项工作。
在考试专门机构尚未建立之前,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普(中)教处牵头,教研室、高校招生考试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合作,协调工作。
六、经费
要保证进行会考工作所需的正常经费和必要的设备。可向考生收取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各地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商定,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不足部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从地方教育经费中解决。
七、几点要求
1.在普通高中实行毕业会考制度是基础教育的一项重要改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有一位领导同志专门负责,并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要及时总结经验,研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以保证这项改革工作的健康发展。
为了加强对会考工作的领导,更好地对各地实行会考制度进行指导,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负责制定并解释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的政策,确定会考的科目,指导各省制定普通高中毕业会考的实施方案和会考标准,监督和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的工作。
国家教委考试管理中心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中毕业会考的命题、阅卷、成绩评定等进行技术指导,培训会考命题、考务干部,监督会考的考务管理工作,比较并分析考试结果,向委领导及基础教育司等有关部门提供评价会考质量的信息,协调和指导普通高中会考题库的建设工作。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实行会考制度态度要积极,步骤要稳妥。要根据本文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经过论证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报国家教委备案。
3.鉴于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各地要做好对学生、家长和社会的宣传工作,要提高中学校长和教师对会考的认识,正确对待会考,防止出现不良倾向。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应加强对会考的管理,建立科学的教学管理制度,督促学校严格执行教学计划,禁止为应付会考而组织各种形式的模拟考试,编写各种复习资料、练习册等。
请各地在建立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的过程中,将取得的经验和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国家教委。


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细则》的通知

穗安监〔2007〕179号

各区、县级市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安监〔2007〕389号,见附件)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的相关规定,我局制订了《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细则》,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十月八日

  附件

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细则

  一、储存单位备案前期条件

  (一)下载、填写《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情况表》并报送所在地区(县级市)安监局;

  (二)储存单位备齐备案材料,送区(县级市)安监局,区(县级市)安监局进行现场核查,并认真填写核查表。

  二、储存单位需提供的材料(一式两份)

  (一)《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情况表》(另附Word电子文档1份);

  (二)储存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联系电话和联系人;

  (三)储存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配备的批准文件;

  (四)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目录;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仓库管理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从业人员《广州市职工岗位安全培训证书》复印件;

  (六)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租赁场所的单位还应提供租赁安全协议;

  (七)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化学性质;

  (八)专家评审修改完善后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安全评价报告(2007年10月1日前已依法设立的储存单位提交现状安全评价报告;2007年10月1日以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储存单位首次提出储存安全备案的,提交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并附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验收意见书);

  (十)储存场所公安消防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十一)储存区域平面布置图、照片(数码相片,4R,彩色光面);

  (十二)储存场所防雷检测合格证书复印件;

  (十三)2002年3月15日以前设立的企业,还须提供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2002年3月15日以后设立的专业储存单位,还须提供设立批准书复印件。

  所有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核查

  储存单位直接向市安监局提出储存安全备案。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核实和现场进行核查。

  四、备案审查期限

  (一)市安监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的决定,符合备案条件的,在《告知书》上载明备案的范围和期限;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告知书》,指出存在问题,告知储存单位认真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后重新提出备案。

  (二)自作出颁发《告知书》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通知储存单位领取《告知书》。

  五、受理机构和查询办法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证受理室(越华路185号7楼);

  (二)查询电话:83647115(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四处);

  (三)查询网站:http://www.gzajj.gov.cn;

  (四)投诉举报:电话:83125201,电子邮箱:gzaj4@gz.gov.cn。

  六、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9月30日止

  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