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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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3]113号
2003-9-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确保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做好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行政审批制度后的后续工作,避免出现征管漏洞,经研究,现就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 
  (一)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 
  (二)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 
  (三)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四)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 
  (五)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对符合上述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应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二)下列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 
  1.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2.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三)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审核管理 
  (一)省一级税务机关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等情况,对本通知第一条第(一)和第(二)款进一步细化标准并适时调整。 
  (二)企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固定资产可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检查,发现不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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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救助 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救助 实施办法的通知

哈行办发〔2011〕5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哈密地区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救助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第五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哈密地区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和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救助机制,帮助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解决特困家庭子女就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坚持资金筹措分级承担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入学前一次性救助和入学后在校期间后续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救助范围和对象
持有本地户口,并享受城乡低保待遇,参加全国普通高考,被国家承认学历大专(含大专)以上院校录取的低保家庭子女。
第四条 救助标准及时间
(一)入学救助
达到国家录取分数线,考入区内外各类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和第三批本科的学生每人救助3000元;考入区内外各类普通高等院校第二批本科的学生每人救助3500元;考入国家重点普通高等院校第一批本科的学生每人救助4000元;
(二)后续救助
对次年在校就读期间实行救助,救助时间定于每年的8—9月份。
1.每年由本人家庭所在的街道(乡、镇)或县(市)级以上医院提供因本人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困难无法支付学费的证明。
2.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方可进行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年不等各2000元的后期救助申请。
3.在校期间如因取消了其家庭低保待遇或中途退学、被学校开除及其它因素等原因而脱离学校的,后期救助相应终止。
第五条 救助程序
(一)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在申请入学救助时,需如实提供家庭城乡低保证以及本人大学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明;
(二)凡申请救助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交救助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居委会或村委会在接到申请后进行调查评议,经评议同意的,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进行核实,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大学生名单和材料报县(市)民政局复核;
(四)县(市)民政局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需救助的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申请审核材料进行复审后,提交县(市)救助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五)对批准享受救助的对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选择醒目的位置张榜公示,张榜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5天。对群众有异议的,由县(市)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对于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被救助资格,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三道岭矿区范围内的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在申请救助时,申报程序按本条(一)、(二)、(三)、(五)项的要求,由所在地的家委会、总家委会及驻三道岭办事处进行审核、复核、审批;
(七)未尽事宜由县(市)救助联席会议议定。
第六条 救助联席会议制度
(一)县(市)分别建立由民政、财政、教育、宣传、工会、残联、团委、妇联、慈善总会等部门参与的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具体事项由县(市)民政局承办。
(二)教育部门应严把申请救助大学生的录取批次关。
(三)联席会议职责:
1.通报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的救助情况;
2.审定救助方案;
3.确定救助对象(对已经救助过的大学生当年不再进行重复救助)。
第七条 资金筹集、发放、管理与使用
(一)资金筹集
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救助资金由县(市)自筹解决,三道岭矿区由地区财政承担。
1.社会各界的捐赠款;
2.慈善募捐资金、民政临时救济资金、社会福利彩票资金等;
3.社会各界人士及团体对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提供的救助资金;
(二)资金发放
1.县(市)民政局依据本级联席会议的决定,为确定救助的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发放救助资金;
2.县(市)民政局将当年救助情况报地区民政局备案。
3.三道岭矿区范围内考入大学需救助的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救助资金由地区财政全额承担,三道岭办事处负责发放。
(三)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1.建立“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救助资金专户”,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它任何费用。
2.县(市)民政局应设立支出专户,负责办理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救助资金的核拨、使用、发放等事宜。
3.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予以严肃查处。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地区行署下发的《关于印发哈密地区特困家庭大学生入学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哈行署发〔2006〕26号)同时废止。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地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关于调整矿产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矿产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关税[2008]99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2009年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并调整矿产品增值税税率。矿产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进行相应调整,自2009年1月1日起,附件所列税目矿产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由13%提高到17%。



  附件:矿产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调整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矿产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调整表
序号 EX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现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调整后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1 25010019 其他盐 13 17
2 25010020 纯氯化钠 13 17
3 25020000 未焙烧的黄铁矿 13 17
4 25030000 硫磺,但升华硫磺、沉淀硫磺及胶态硫磺除外 13 17
5 25041010 鳞片状天然石墨 13 17
6 25041091 球化石墨 13 17
7 25041099 粉末状天然石墨 13 17
8 25049000 其他天然石墨 13 17
9 25051000 硅砂及石英砂,不论是否着色 13 17
10 25059000 其他天然砂,不论是否着色 13 17
11 25061000 石英 13 17
12 25062000 石英岩,不论是否切割成矩形板、块 13 17
13 25070010 不论是否煅烧的高岭土 13 17
14 25070090 不论是否煅烧的类似土 13 17
15 25081000 膨润土,不论是否煅烧 13 17
16 25083000 耐火粘土,不论是否煅烧 13 17
17 25084000 其他粘土,不论是否煅烧 13 17
18 25085000 红柱石,蓝晶石及硅线石,不论是否煅烧 13 17
19 25086000 富铝红柱石 13 17
20 25087000 火泥及第纳斯土 13 17
21 25090000 白垩 13 17
22 25101010 未碾磨磷灰石 13 17
23 25101090 未碾磨天然磷酸钙、天然磷酸铝钙及磷酸盐白垩,磷灰石除外 13 17
24 25102010 已碾磨磷灰石 13 17
25 25102090 已碾磨天然磷酸钙、天然磷酸铝钙及磷酸盐白垩,磷灰石除外 13 17
26 25111000 天然硫酸钡(重晶石) 13 17
27 25112000 天然碳酸钡(毒重石),不论是否煅烧 13 17
28 25241000 青石棉 13 17
29 25249010 其他长纤维石棉 13 17
30 25249090 其他石棉 13 17
31 25251000 原状云母及劈开的云母片 13 17
32 25252000 云母粉 13 17
33 25253000 云母废料 13 17
34 25261010 未破碎及未研粉的天然冻石,不论是否粗加修整或切割成矩形板块 13 17
35 25261020 未破碎及未研粉的滑石,不论是否粗加修整或切割成矩形板块 13 17
36 25281000 天然硼砂及其精矿,不论是否煅烧 13 17
37 25289000 硼酸盐(硼砂除外),不论是否煅烧;天然粗硼酸,含硼酸干重不超85% 13 17
38 25291000 长石 13 17
39 25292100 按重量计氟化钙含量≤97%的萤石 13 17
40 25292200 按重量计氟化钙含量>97%的萤石 13 17
41 25293000 白榴石;霞石及霞石正长岩 13 17
42 25301010 未膨胀的绿泥石 13 17
43 25301020 未膨胀的蛭石及珍珠岩 13 17
44 25302000 硫镁矾矿及泻盐矿(天然硫酸镁) 13 17
45 25309010 矿物性药材 13 17
46 25309020 稀土金属矿 13 17
47 25309091 硅灰石 13 17
48 25309099 其他矿产品 13 17
49 26011110 平均粒径小于0.8毫米的未煅烧铁矿砂及其精矿;但焙烧黄铁矿除外 13 17
50 26011120 平均粒径不小于0.8毫米,但不大于6.3毫米的未煅烧铁矿砂及其精矿;但焙烧黄铁矿除外 13 17
51 26011190 平均粒径大于6.3毫米的未烧结铁矿砂及其精矿,但焙烧黄铁矿除外 13 17
52 26011200 已烧结铁矿砂及其精矿 13 17
53 26012000 焙烧黄铁矿 13 17
54 26020000 锰矿砂及其精矿,包括以干重计含锰量在20%及以上的锰铁砂及其精矿 13 17
55 ex 26030000 铜矿砂及其精矿(非黄金价值部分) 13 17
56 ex 26040000 镍矿砂及其精矿(非黄金价值部分) 13 17
57 ex 26050000 钴矿砂及其精矿(非黄金价值部分) 13 17
58 26060000 铝矿砂及其精矿 13 17
59 ex 26070000 铅矿砂及其精矿(非黄金价值部分) 13 17
60 26080000 锌矿砂及其精矿 13 17
61 26090000 锡矿砂及其精矿 13 17
62 26100000 铬矿砂及其精矿 13 17
63 26110000 钨矿砂及其精矿 13 17
64 26121000 铀矿砂及其精矿 13 17
65 26122000 钍矿砂及其精矿 13 17
66 26131000 已焙烧钼矿砂及其精矿 13 17
67 26139000 其他钼矿砂及其精矿 13 17
68 26140000 钛矿砂及其精矿 13 17
69 26151000 锆矿砂及其精矿 13 17
70 26159010 水合钽铌原料(钽铌富集物) 13 17
71 26159090 其他铌钽钒矿砂及其精矿 13 17
72 26161000 银矿砂及其精矿 13 17
73 ex 26169000 其他贵金属矿砂及其精矿(不含黄金矿砂) 13 17
74 ex 26171090 其他锑矿砂及其精矿(非黄金价值部分) 13 17
75 26179010 朱砂(辰砂) 13 17
76 26179090 其他矿砂及其精矿 13 17
77 27011100 未制成型的无烟煤,不论是否粉化 13 17
78 27011210 未制成型的炼焦烟煤,不论是否粉化 13 17
79 27011290 未制成型的其他烟煤,不论是否粉化 13 17
80 27011900 未制成型的其他煤,不论是否粉化 13 17
81 27021000 褐煤 13 17
82 27030000 泥煤(包括肥料用泥煤) 不论是否成型 13 17
注:“ex"标识表示非全税目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