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普宣传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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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普宣传工作的通知

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科技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中国科协


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科技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中国科协
中宣发[2003]2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普宣传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文明办,科技厅(委、局)、文化厅(局)、广电局、新闻出版局,科学技术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颁布实施和第三次全国科普工作会议召开以来,科普宣传工作有了新的进展。特别是在非典型肺炎这一突如其来的重大灾害面前,各地各部门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抗击非典的科普宣传,取得了明显成效,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和好评。经过抗击非典斗争的严峻考验,广大干部群众对普及科学知识、建设精神文明重要意义的认识更加深刻,对文明健康科学生活方式的追求更加强烈,对革除各种社会陋习的要求更加迫切,这为加强科普宣传工作提供了有利契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世纪新阶段做好科普宣传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总结经验,切实把科普宣传工作做好、做实。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推进科普宣传工作。科普宣传是一项思想性、科学性、公益性很强的工作。加强科普宣传工作,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以推动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为目的,以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为载体,以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为内容,以提高人的科学素质和整体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根本任务,在全社会营造学科学、爱科学、讲科学、用科学的浓厚氛围。要牢固树立发展是执政兴国第一要务的思想,自觉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紧跟当代科学技术发展的潮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充分考虑不同地区、行业、对象的差异,区分情况、因人施教,多用群众语言,多用事实说话,多用喜闻乐见方式,多用社会认可成果,使科普宣传通俗易懂、深入人心。要常抓不懈、持之以恒,在开展集中宣传的同时加强日常教育,在保持舆论声势的同时力求取得实效,实现科普宣传群众化、社会化、经常化。要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深入研究科普宣传的特点和规律,积极创新科普宣传的体制、内容、方式和方法,做到与科技进步相配合,与群众需求相适应,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同步。
二、适应新世纪新阶段的发展要求,大力宣传科学精神、科学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科普宣传既要全面系统,又要突出重点。当前,要结合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大力宣传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点和科学技术要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经济建设要依靠科学技术的方针,深入阐释国家在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过程中对科学技术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报道我国科技发展的重大成就和重大部署,反映当代世界科技发展的新动态和新趋势及其对人类社会的影响。大力宣传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无神论,用科学知识解释各种自然现象,包括天文现象、宇宙和生命起源、地球形成和人类进化,以及各种自然灾害和生老病死成因等普及哲学、历史、经济、法律等人文社会科学常识,帮助人们了解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过程和普遍规律,划清科学与迷信、文明与愚昧、进步与落后、守法与违法的界限。大力宣传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密切相关的生态与环境保护知识,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密切相关的先进技术和科技成果,与繁荣农村经济密切相关的实用技术和科技致富经验,与提高领导水平密切相关的科学决策和管理知识,与提高人们生活质量密切相关的防病治病、强身健体、移风易俗等文明生活方式知识。大力宣传为国家科技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典型,企业、农村、社区等城乡基层学科技、用科技、带领群众致富的先进典型,长期辛勤工作在科普战线,兢兢业业、默默无闻、甘于奉献的先进典型,使实事求是、探索求知、崇尚真理、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在全社会大大发扬起来。
三、充分发挥大众传媒和文化艺术的重要作用,营造 科普宣传的浓厚氛围。通讯社、报刊、广播、电视、互联 网等各级各类大众传媒 ,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切实担负起科普宣传的责任。通讯社要加大对国内外科技信息报道 力度,满足各类媒体的需要。各类报刊要加大科技科普宣 传力度,开辟科学专栏、知识专版,着力解答群众生产生活遇到的科技难题,传播最新科技动态和科技知识。各级电台、电视台要在重要时段安排播出一定比例的科普节目和科普公益广告,建立一批科普节目制作基地,办好栏目,多出精品。要加强新闻网站科普宣传,充实内容,改进形式,使互联网成为科普宣传的新阵地、新渠道。要重点办好一批代表性强、影响力大,融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欣赏性于一体的科普类报刊、广播电视栏目和互联网网站或专栏,让它们在科普宣传工作中发挥排头兵作 用。对重大科普活动,要统一安排,集中时间、集中版 面、集中报道。充分运用小说、传记、诗歌、戏剧、小 品、散文、绘画、摄影、卡通等多种文艺形式,努力创作一批题材健康、内容丰富、图文并茂的科普文艺作品。要有计划地选择重点题材,组织拍摄一批高水平的大型系列科普影视精品。认真做好优秀科普作品的展演、展映、展播和展示工作,使人们在欣赏艺术中获得科学知识、受到科学熏陶。
四、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扩大科普宣传的社会影响。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等各类精 神文明创建活动,要着眼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把科普宣传教育贯穿始终,让群众在受到思想教育的同时受到科普教育,在强化道德素质的同时强化科技素质。要把科普宣传的成效作为衡量创建工作的重要标准,凡是科普宣传不到位、愚昧迷信现象较多的地方,不能被评为创建工作先进单位。要广泛深入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树新风活动,大力发展社区文化、村镇文化、企 业文化、校园文化、机关文化,寓科普宣传于各项群众性文体活动之中。充分利用各类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博物馆、科技馆、科普教育基地、科技实验室、科技活动中心、动物园、植物园和文物古迹等科普阵地,举办讲座、报告、展览、参观、读书、征文、知识竞赛等活动,开展日常科普宣传;利用科技活动周,地球日、环境日、电信日、人口日、戒烟日、诺贝尔科学奖公布日、艾滋病日等时机,开展主题科普宣传。办好城乡社区科普画廊、科普报栏和科普公益广告。旅游景点应利用标识牌、解说词向游客开展科普宣传。各类科普设施要不断更新内容,丰富形式,实现管理现代化、网络化,开展展品、设施的交流与合作,做到互通有无、资源共享,使有限的科普资源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
五、建立健全激励监督机制,促进科普宣传事业健康 繁荣发展。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具体措施和办法,认真制定实行面向科普研究、科普创作、科普宣传人员的专项激励 政策,在职称、职务、分配、奖励等方面把科普与科研摆在同等地位,以吸引更多的科技、教育、文化等领域的优秀人才关心、支持、参与科普宣传。努力建立一支由科普 专家、科技工作者和科普志愿者共同组成的、专群结合的人才队伍,培养一批从事科普宣传的名记者、名作家、名编导、名主持人、名出版家,为繁荣发展科普宣传事业提供人才资源。要把科普作品纳?quot;五个一"工程和全国性电影、电视优秀节目评奖,认真开展全国优秀科普作品奖和国家图书奖、国家期刊奖、全国优秀音像制品奖科普专项奖评选,通过公正公平公开的奖励机制,把科普宣传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好、发挥好、保护好,促进多出优秀作品。要适应对外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合理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要加强新闻出版单位内部管理,完善科普节目、科普读物审查、审读工作,严肃查处鼓吹迷信、伪科学?quot;法轮功"等非法出版物,确保科普宣传的正确导向。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科普宣传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做好科普宣传工作要靠全党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科普宣传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督促各级领导干部重视科普宣传,为科普宣传提供组织和经费方面的支持。宣传部、文明办要认真做好科普宣传组织、指导、协调工作,总结推广科普实践特别是抗击非典斗争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科普宣传的浓厚氛围。科技部门要认真做好制定工作规划、实施政策引导和督促检查工作。文化部门要动员文艺工作者深入科技第一线体验生活,积极投身科普文学艺术创作,组织文化队伍直接面向权中传播科学、传播文明。广电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覆盖面广、时效性强、信息量大的优势,着力提高科教频道、科普专题、专栏节目制作播出质量。新闻出版部门要制定实施科普出版规划,加大对科普出扶持力度,加强科普出版物的发行工作,积极引进国外优秀科普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促进我国科普出版事业的发展。科协组织要充分发挥科普工作主力军作用,精心组织经常性的科普宣传活动。教育、卫生、体育、环保、气象、地质、文物、旅游,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团体,要结合工作热点,发挥自身优势,积极组织各具特色的科普宣传活动,形成党政各部门、社会各方面齐抓共管、相互配合,共同开展科普宣传的生动局面。

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科技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中国科协
200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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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战略与我国环境资源立法的完善

卢炯星(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福建厦门 361005)

 摘要:可持续发展是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确立的未来共同发展战略,《中国21世纪议程一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提出了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对策及行动方案。虽然在环境资源方面我国基本上建立了环境与资源法的法律体系,但尚未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与资源立法的指导思想。因此,修改我国《宪法》《环境保护法》及有关环境与资源的法律法规,并制定统一的《自然资源保护法》《环境污染税法》《环境保护投资法》和《环境与资源教育法》,已成为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 环境与资源 立法完善

 

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与我国的环境资源立法

1972年,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有114个国家代表参加的“人类环境会议”预示着人类环境时代的开始。此次会议最重大的意义是产生了与可持续发展概念相近的思想。1987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该报告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即“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发展。”这标志着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成熟。1992年,联合国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环境与发展大会把可持续发展作为未来共同发展的战略,得到了与会各国政府的赞同。大会通过的《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第一次把可持续发展由理论和概念推向行动。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我国于1992年8月制定了环境与发展应采取的10大对策,明确提出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1994年3月,我国发布的《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调以下简称《白皮书》,从人口、环境与发展的具体国情出发,提出了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对策及行动方案;1996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把实施可持续发展作为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使可持续发展战略在我国的经济建设和杜会发展过程中得以实施。

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是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既要考虑当前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不以牺牲后代人的利益为代价来满足当代人的利益。可持续发展要求人们改变传统的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改变人类对于自然的态度,在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必须注重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因此,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以法律作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环境与资源立法取得了较大的成绩。1979年我国就颁布了《环境保护法》,确立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基本方针。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此外,由全国人大通过和修改通过了许多环境保护的专门法律以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资源管理的法律,其中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水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农业法》《文物保护法》等;由国务院制定并公布或经国务院批准而由有关主管部门公布了大批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单项法规,其中包括为了执行环境与资源基本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实施细则或条例以及对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领域、新问题所制定的单项法规,如《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森林法实施细则》《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由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和颁布了600多项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另外,我国还制定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样品标准和方法标准,基本上建立了环境标准的法律体系。到1995年底,我国颁布了364项各类国家环境标准。

为了加强环境资源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维护国家的环境权益,承担应尽的环境保护义务,我国缔结和参加了《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南太平洋无核区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东南亚及太平洋区植物保护协定》等几十项国际条约、公约、协定。

虽然我国已经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以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和以我国缔结参加的有关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条约、公约。协定为辅的较为完备的环境与资源法的法律体系,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市场主体为了达到个人的经济利益,往往忽视社会效益和环境保护,加之我国环境和资源的立法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这就使我国的环境与资源法的法律体系面临严重的挑战。

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我国环填与资源存在的若干问题

在20世纪里,世界环境污染公害事故和公害病显著增加。30~60年代发生了马斯河谷事件、多诺拉烟雾事件、伦敦烟雾事件。日本水俟病事件、四日市哮喘事件、米糠油事件、疼痛病事件、美国洛杉矾光化学烟雾事件等“旧八大公害事件”;80年代又发生了意大利塞维索化学污染事故、美国三里岛核电站泄漏事故、墨西哥液化气爆炸事件、印度搏帕尔农药泄漏事件、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事故、瑞士巴塞尔赞多兹化学公司莱茵河污染事故、全球大气污染和非洲大灾荒等“新八大公害事件”。近年来,我国学者对全球的生态环境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严重威胁社会经济发展的全球性生态环境问题主要有7个方面:“三废”物质污染、噪音污染、水资源污染、土地沙漠化、温室效应、大气臭氧层破坏、核污染。

我国在环境污染的防治和资源保护方面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也还存在着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我国生态环境存在恶化现象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实力不断提高的同时,生态环境却在恶化:大气污染居高不下:水资源持续短缺,水质污染明显加重;土地退化与耕地占用严重;森林减少,水土流失加剧,草原退化、沙化面积不断扩展;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加快,污染事件不断增多。…突出的现象是:水土流失的危害已经扩大到全国耕地面积的1/3,500多条主要河流和几乎所有的湖泊受污染面积达82%以上;全国城市的居民正呼吸着总悬浮微粒日平均值比国际标准高出10倍以上的污浊空气;而被称为“母亲河”的黄河下游,一年中有200天可以被改称为“母亲沙滩”。1998年夏季长江全流域持续两个月的水灾造成了巨大损失,这也与生态环境遭破坏有很大关系。《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九五”计划期间,我国将重点解决“三河”(淮河、海河和辽河)、三湖”(太湖、巢湖和滇池)/两区”(酸雨污染区、SO2控制区)的污染控制问题。这也反映了上述“三河”/三湖”/两区”的生态环境恶化问题已到了非“重点解决”不可的地步了。

(二)我国环境保护投资不足

我国环境保护投资中存在的问题是环境投资总量小,历史欠帐太多。“八五”期间,国家环保投入1102亿元,按1990年的价格计算,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下降到0.69%,没有达到“八五”计划规定的0.85%的目标,这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也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我国目前总的环境投资缺口大约为2500多亿元,而现在的投资额仅占需要投资额的6.3%。发达国家的环境投资通常要占到GNP的1.5O%以上。例如,美国每年用于环境保护的投资在800亿美元以上,日本在700亿美元以上,美国每年用于水污染和大气污染治理的费用超过了1500亿美元,据一项对80年代中期情况的研究表明,我国因环境污染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达382亿元,部分自然生态环境遭破坏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达500亿元,两项合计达882亿元,占同期国民生产总值的15.64%,而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资料的统计,美国等发达国家因环境污染引起的经济损失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一般为3~5%。可见我国的环境污染比发达国家严重得多。

我国现行的环保投资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和在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建立的。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以及适应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转变的需要,现行的环保投资体制存在着一个如何与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相配套的问题。总的来说,我国环保投资体制的改革滞后于整个国民经济投资体制的改革。1984年初,国家规定了环境保护的8条资金渠道,这标志着我国环保投资体制改革的开始;1986年,国家又进行了环保补助资金“拨改贷”的试点;1988年,国务院发布了《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同时又试点建立环境保护投资公司。从目前现状来看,这些环境投资体制改革和试点涉及的范围有限,改革的力度也不够,远远不能适应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对环保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

(三)我国环境与资源立法存在的问题

1.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尚未成为我国环境与资源立法的指导思想

现行《宪法》虽然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国家保护自然资源的原则,但不足的是没有明确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指导思想。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环境保护、防治污染和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同样也存在这个问题。然而,我国制定的环境与发展应采取的10大对策和《白皮书》以及《纲要》,都把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这就说明我国的环境与资源的法律和环境与资源的政策之间存在脱节的现象。

另外,在我国80年代制定的单项自然资源法中,由于在指导思想上没有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重要的立法目的,对自然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缺乏具体的规定,致使这些自然资源的法律难以适应生态的环境保护的需要。

2.我国的环境与资源立法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8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做好房产税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二十四条关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取消经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
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二、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座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税务机关要加强房产税的税源管理,摸清纳税人房屋的使用状况,并设立房产税税源管理台帐。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房产税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房产税的申报、纳税、免税情况,加强税源管理。
  四、税务机关应对报告大修的房屋加强跟踪管理和检查,如发现虚假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告知房产税的纳税人。
  六、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