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定》的通知
文化部 国家文物局
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定》的通知
文市发[2004]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为了加强对文化市场举报工作的管理,规范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和执法机构受理办理群众举报工作,保障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文化部、国家文物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 国家文物局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文化市场举报工作的管理,保障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化市场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便民、准确、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对下列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的举报:
(一)营业性演出活动;
(二)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活动;
(三)营业性歌舞、游艺场所,其他各类游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四)艺术品经营活动;
(五)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
(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
(七)文物经营活动;
(八)其它文化市场经营活动。
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本规定进行举报。
第四条 县级以上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应设立文化市场监督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定期向社会公布,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举报。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设立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举报电话。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来访或其他形式向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进行举报。
第六条 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可根据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七条 举报受理应填写举报受理单,记录举报时间、举报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匿名除外)、被举报人的名称(姓名)、地址和违法行为等相关信息。举报受理单应按时间先后顺序编号。
受理举报时应鼓励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对不愿提供个人信息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第八条 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应在接到举报后2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对于证据易灭失的举报,经文化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应当立即赴现场核查。
对留有联系方式的举报,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在核查结束后,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
第九条 上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交办的举报案件,下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调查处理,并上报查处结果。
其他部门移送的举报,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应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抄告该部门。
文化部印发《文化市场案件查处通知》、《文化市场举报转办函》、《文化市场举报受理单》所载明的事项,有关文化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回复处理结果。《文化市场案件查处通知》载明事项,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直接组织查处。
第十条 不属于本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职权范围内的举报,举报受理人应告知举报人向相关部门举报或将该举报及时移送给相关部门。
受理其他相关部门移送的举报案件应履行签收手续。
第十一条 举报案件办理完毕后,应将核查结果填写在举报受理单上,并将相关材料归档保存2年。
第十二条 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分析举报情况,有针对性地改进监管工作。
上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应当定期抽查下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的举报办理情况。
第十三条 举报受理人受理举报,应主动热情,耐心周到,不得推诿、拖延。
第十四条 举报受理人和其他有关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不得将举报内容透露给被举报人或与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和单位。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打击报复,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受理举报的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违反本规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77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 张祖林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为了更好地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章:
1、昆明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22号
说 明:已被2005年《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4年《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代替。
2、昆明市东风广场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245号
说 明:(1)设定的管理制度和现行的管理体制及要求不一致;(2)已被2005年修订的《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代替。
3、昆明市部分固体废弃物集中焚烧处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0〕16号
说 明:已被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2003年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2004年制定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2007年1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代替。
4、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1〕207号
说 明:(1)第十四条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抵触,已被市政府令第52号停止执行;(2)已被199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1998年制定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代替。
5、安宁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2〕26号
说 明:(1)已被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风景名胜区条例》代替;(2)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抵触,并且办法设定的行政处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抵触。
6、关于进一步解决昆明市残疾人福利问题的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2〕58号
说 明:工商、税务管理等优惠措施与国家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不符。
7、昆明市城镇社区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3〕93号
说 明:办法与新形势的发展不相吻合,第九条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抵触。
8、昆明市城镇管理监察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3〕105号
说 明:已被2007年修订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建设部1996年修订的《城建监察规定》代替。
9、昆明市盘龙江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5〕20号
说 明:(1)已被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代替;(2)管理部门、管理模式已发生变化。
10、昆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5〕72号
说 明:(1)第二十四条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国务院明令取消,第二十五条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市政府令第52号停止执行;(2)已被国务院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代替。
11、昆明市“安居工程”实施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5〕94号
说 明: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按照廉租房管理的有关政策执行。
12、昆明市保安组织和保安员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5〕1号
说 明:(1)立法依据《云南省保安员管理暂行规定》已经被废止;(2)已被2004年修订的《云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代替。
13、昆明市关于对部分商品实行“三包”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5〕26号
说 明:(1)对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于2000年进行了修订,按照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执行;(2)对部分商品实行“三包”适用范围过窄,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
14、昆明市实行群众逐级上访制度的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昆办发〔1995〕2号
说 明:已被国务院2005年修订的《信访条例》和市政府相关配套文件代替。
15、昆明市新闻发布会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办〔1995〕28号
说 明:按照现行的新闻发言人管理制度执行。
16、昆明市安居工程住宅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6〕6号
说 明: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按照廉租房管理的有关政策执行。
17、昆明市海埂大坝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6〕30号
说 明:已被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代替。
18、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说 明:已被2006年制定的《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代替。
19、昆明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7〕34号
说 明:已被200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2006年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代替。
20、昆明市流动就业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7〕54号
说 明:(1)第十四条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国务院明令取消,第十五条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市政府令第52号停止执行;(2)立法依据《云南省流动就业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被废止;(3)规定的管理体制与现行管理体制不一致。
21、昆明市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8〕25号
说 明:(1)设定的年度审验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抵触;(2)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条例》和《昆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条例》代替。
22、昆明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8〕39号
说 明:已被2004年修订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代替。
23、昆明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8〕76号
说 明:(1)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市政府令第52号停止执行;(2)已被国务院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员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旅游条例》、《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代替。
24、昆明市城市临街建筑整修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9〕17号
说 明:已被2005年修订的《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代替。
25、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9〕49号
说 明:实际已经停止执行。
26、昆明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9〕65号
说 明:(1)与现行的房产交易规定不符,适用期已过;(2)第八条设定的出售准入制度已被市政府令第52号停止执行,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市政府令第32号取消。
27、昆明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程序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9〕2号
说 明:已被建设部2004年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代替。
28、昆明市燃气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8〕102号
说 明:已被2005年制定的《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代替。
29、昆明市电子游戏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说 明:(1)已被国务院2006年修订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代替;(2)第十三条设定的年度检验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抵触。
30、昆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
说 明:已被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2007年修订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代替。
31、昆明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说 明:已被2006年修订的《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