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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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科委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1993年2月4日,国家科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组建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转化科技成果方面的作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组建工程中心,旨在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加强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心环节,缩短成果转化的周期。同时,面向企业规模生产的实际需要,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加速企业生产技术改造,促进产品更新换代,为企业引进、消化和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提供基本技术支撑。
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中,结合人才分流、结构调整,进一步转变科技工作运行机制,有重点地、分期分批地支持一批科技水平高、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科研机构,使之成为我国推动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出成果,出人才的主力军。
第三条 工程中心是主要依托于行业、领域科技实力雄厚的重点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或高等院校,拥有国内一流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人才队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与相关企业紧密联系,同时具有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科技开发实体。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适合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并不断地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系列新产品。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培训行业或领域需要的高质量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同时,结合国外智力引进工作,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方面全方位地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三)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国家、行业或部门、地方,以及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四)运用其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设计优势,积极开展国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工作,由国家科委根据国情需要,统筹规划,统一安排。有关部(委)或地方科委(简称上级主管部门,下同)具体负责对工程中心的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国家科委为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管理中的咨询和审议作用,聘请一批知名度高、熟悉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严谨、办事认真、客观公正的工程技术专家和科技管理专家组成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审议专家组,为工程中心的组建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六条 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国家科委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组织编制工程中心的总体组建规划,明确有关组建方针、布局原则、优先领域和政策措施等;制定和颁布实施工程中心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章制度与实施细则;编制下达并组织实施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检查有关执行情况;组织进行对工程中心建成后的验收认证,以及运行中的定期考评。
(二)各上级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科委发布的有关组建规划,组织本部门(或地方)的工程中心组建项目的申报工作;具体负责各自归口管理的工程中心的组建实施;检查工程中心的执行情况,监督有关组建经费的使用,协调解决组建及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配合国家科委对组建完成的工程中心的验收认证和运行期间的考评工作。
(三)工程中心审议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对工程中心的组建方针、总体规划、组建计划和政策措施等提出决策咨询意见;根据国家科委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参与并协助对工程中心的验收认证与运行考评工作。

第三章 立项与实施
第七条 凡符合国家组建工程中心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原则,拟申请承担组建任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承担并出色完成了国家各项重点科技任务,在国内同行业中是公认的学术和技术权威,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以及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一般还应是本行业技术监督管理的归口单位,兼有产品检测、标准制订、成果推广、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服务等职能。
(二)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有能够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
(三)基本具备了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经组建充实完善后,应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的能力。
(四)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在组建过程中有一定资金的匹配。
(五)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中,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拥有改革意识强、敢于创新、高效精干、科学化管理的领导班子、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六)密切联系一批企业,并与之有良好的伙伴关系,有向这些企业辐射工程技术成果的成功经验。
第八条 国家科委每年根据“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组织立项,编制并下达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
(一)根据国家科委发布的工程中心组建规划或其他有关指导文件,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依托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填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申请报告》(“编写大纲”见附件)。上级主管部门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择优推荐并向国家科委申报。
(二)有关组建项目的申请报告由国家科委对口业务部门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查和筛选,提出审查意见。经国家科委有关部门综合评选,提出当年组建工程中心的初步立项名单,并报国家科委主管主任审定。
(三)根据国家科委确定下达的立项名单和开展可行性论证的具体要求,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依托单位进行组建项目可行性研究,并与国家科委对口业务部门共同组织同行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
(四)国家科委对论证通过的工程中心组建项目,组织工程中心审议专家组进行综合评审。经综合评审确认并正式批复有关《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格式见附件三)后,列入该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
(五)根据国家科委的有关批复意见,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依托单位在其修改后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基础上,填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格式见附件四),经国家科委审批下达后,正式启动实施。
有关《计划任务书》是工程中心组建项目执行并据以验收考核的主要文件,具有行政约束力。
(六)国家科委正式编制并下达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
第九条 工程中心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其组建期限一般为3年左右。
第十条 工程中心在组建期间,可根据实际需要,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从组织措施上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于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分别将阶段组建进展情况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作出总结报告,经其汇总并签署意见后,通报国家科委。
国家科委将会同有关上级主管部门随时对工程中心组建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与原组建计划要求不符,有权要求限期改进,直至撤消立项。

第四章 经 费 管 理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在组建期间,其所需经费采取“三三”制的原则,即国家拨款、银行贷款、主管部门或依托单位自筹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凡列入年度组建项目计划的工程中心,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都应根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落实安排资金,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组建计划或撤消立项的工程中心,国家将停止下拨余留经费。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组建所需的国家拨款,主要用于购置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先进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新添置的有关仪器设备等,统一纳入国有固定资产渠道,依法管理。
国家拨款不得用于工程中心的基本设施建设。必要的新建、扩建基本设施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的国家拨款,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挤占。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超支不补,每年由依托单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编报年度预、决算,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科委,同时接受国家的审计与监督。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组建期间所使用的贷款由国家科委商有关金融部门调剂安排,其主要用于工程化研究开发,包括新的工程技术、新的工艺流程,以及新产品、新样机的开发研制及其小、中规模的批量生产。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购置国外仪器、设备及技术软件所需外汇,原则上由上级主管部门解决。主管部门解决确有困难的,可报国家科委统一调剂解决。

第五章 运 行 管 理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的指导下,重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主要通过其自身面向全国相关行业、企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合同),实行有偿服务,并逐步实现科研—开发—产品—市场的良性循环。工程中心取得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自身的事业发展。国家原则上不给予运行经费。国家通过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创造必要的宽松外部环境,促使其正常运行和顺利发展。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工程中心在开展工程化研究开发业务方面相对独立。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独立帐户,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应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科研、人才等综合优势和基础条件。依托单位应成为其科研后盾,并为其提供行政保障和后勤支撑等。
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可以是单一独立的科研机构,也可以是多个科研单位(包括高等院校)组合起来的群体。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立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组成一个高效、精干、团结的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应具有改革创新的精神、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熟悉和了解行业国内外的技术发展趋势,有很强的组织管理及社会活动能力。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领导班子进行业务和政绩考核。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成员,应及时撤换。


原则上,可成立主要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共同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制定有关发展方向、规划计划;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间的关系。
根据需要,还可设立由国内同行业科技界、相关企业界权威知名人士,以及依托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的工程技术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审议有关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计划、评价工程设计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及市场信息等。它不直接干预工程中心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机制,其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固定人员编制由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自行核定,原则上在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固定人员应包括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工程管理人员,配备一定数量的高、中级技术工人。
工程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随时吸收和接纳国内相关研究人员携带科研成果来实现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接产企业也可从转化过程开始阶段派人介入。同时,要注意吸收和培养青年科技人员并积极吸收有成就的留学、进修回国人员到工程中心参加研究开发工作。
根据国家现行关于技术转让、专利保护、知识产权等规定,签定有关技术转让或合作研究合同(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建立互惠互利的开放合作机制。若出现有关技术合同纠纷,应按照国家《技术合同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仲裁。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实行聘任制,享有用人自主权。人员采取流动机制,有进有出,始终保持高效精干的队伍。
第二十四条 国家支持工程中心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可以邀请国外专家、研究人员到工程中心进行技术交流和从事研究开发,也可与国外有关单位联合开发。
第二十五条 工程中心实行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自主分配。其人员奖金,根据工程研究开发效益,按一定比例提成。对做出重大贡献、创造明显效益者,可给予重奖。


应聘客座人员在工程中心工作期间,享受与其正式人员同等的待遇,工程中心应为其提供较优厚的生活条件等。

第六章 验收与考评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完成组建任务后,将由国家科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根据《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进行验收。验收工作依据国家科委制定的有关“验收大纲”进行。
经验收合格者,正式授予“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制做并悬挂统一牌匾。
第二十七条 对于按照《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组建要求提前完成任务者,在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可申请提前验收。愈期未完成组建任务者,国家科委将视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作出调整,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工程中心投入运行后,国家科委将会同有关上级主管部门组成考评小组,每两年对其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评。考评工作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有关“考评细则”进行。
经过考评,对运行正常并取得突出成绩者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管理不善者,责成限期改进。对连续两次考评不及格者,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并酌情收回国家有关投资或调出有关仪器设备。

第七章 优 惠 政 策
第二十九条 工程中心享受国家给予科研机构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工程中心研制开发出的中试产品,报经国家科委审批后,优先列入国家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和中试产品免税立项,享受国家有关减免所得税、产品税和增值税优惠。具体办法参照(89)国税所字第220号文、(90)国科发计字第835号文有关条款办理。
第三十一条 工程中心所需部分必要的进口仪器设备、样机样品,以及部分原材料,由依托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国家科委商海关办理有关减免关税手续。
第三十二条 工程中心在平等竞争、条件相同的前题下,国家将优先安排其承担相关重点科技开发任务。国家科委商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共同支持工程中心参与国内有关企业从国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与创新的全过程。
第三十三条 工程中心在其技术成果或产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中,凡能形成相当创汇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科委商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共同审批后,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授予外贸自主权。
第三十四条 工程中心所需出国培训进修人员和引进国外人才,报国家科委商国务院智力引进办公室审定后,列入国家重点出国进修培训计划和智力引进计划。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第三十六条 国家科委将根据工程中心组建计划实施及运行情况,适时对本管理办法作出必要的补充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国家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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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教学[200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省(市)科委(科技干部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研究生招生单位:

研究生招生是选拔高层次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途径,2009年硕士生招生工作要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创新型国家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调整招生学科专业结构,进一步突出拔尖创新人才的选拔,深化改革,全面提高研究生选拔质量。现将做好2009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深入推进研究生招生制度的系统改革

2009年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深入推进招生制度的系统改革,初试、复试、推免生、单独考试等项改革要统筹兼顾、整体推进、稳步实施。

2009年要在继续巩固教育学、历史学、医学和农学门类初试科目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认真做好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科初试科目调整及命题形式改革的实施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科初试科目调整及命题形式改革的通知》(教学厅〔2008〕11号)精神,完善细化工作方案,确保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科初试科目改革顺利实施。同时,各招生单位要不断加大初试自命题业务课的改革力度,一般应按一级学科(群)设置考试科目,科学确定初试内容,大力提高命题水平和质量。

复试是在初试基础上对考生专业能力、创新精神和综合素质进行深度考查的环节。招生单位要不断深化复试改革,充分发挥复试在选拔创新人才中的作用。要根据学科特点和生源情况,科学制定复试内容和办法,引进教育评价和心理测量等手段,探索科学的多元评价考核体系。要开展系统的复试业务培训,全面提高复试工作水平。要继续抓好制度建设,建立严格的监督体系和有效的约束机制。

有关招生单位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06〕14号)的有关要求,加强对推免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不断完善推荐和接收办法,高等学校在推免生名额的分配和推免政策的制定上要向拔尖创新人才、高水平学科以及特色专业倾斜;推荐和接收过程中要加强对考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学术专长等方面的考查,避免单纯强调学业成绩的做法;完善推荐程序和公示制度,切实加强过程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从2009年起,将适度调减单独考试招生数量并调整招生专业结构,各有关招生单位要严格按照我部规范2009年单独考试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单独考试招生各项工作,确保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质量。

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考试安全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保密工作,加强领导,健全制度,狠抓责任落实。命题、制卷、运送、保管等各环节都要按照《保密法》及教育部等四部委《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等文件的要求执行。加强招生单位自命题管理,对命题人员和内部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审查,加强保密和纪律教育以及相关工作的业务培训,主管部门应与命题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使命题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职责。对于违反规定或因考试管理工作不力或失职导致失、泄密事件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要加强考务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考点管理,加大硬件设施投入,确保保密室建设全部达标;应尽快配备先进的技术设备,提高防范考场作弊的技术水平和能力;有条件的地区应尽可能利用高考标准化考场和远程监控,实现资源共享。对考点适度进行收缩和集中,对制度不够健全、管理不够规范、打击和防范舞弊不够得力的考点要进行整顿,对问题比较严重的考点要坚决予以撤并。

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同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的协作联动,进一步发挥部门联席会议机制作用,鼓励地方开展相关立法工作,切实加大防范打击团伙作弊的工作力度。

加强诚信教育,加大对舞弊考生和相关人员的惩处力度,建立完善诚信考试档案使用办法。招生单位要将考生考试诚信情况作为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对考试作弊的考生取消其考试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硕士生入学考试的处理,对严重作弊的在校考生还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号)规定。高等学校不得为学生考研而缩短正常的教学计划和授课时间;除考试大纲外,招生单位不得以其他形式划定考试范围;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班;招生单位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考研辅导活动(包括社会上的考研辅导活动)。

加强应急机制建设。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研究生招生考试中命题、制卷、运送、保管、考场、评卷等环节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各地和各招生单位要根据《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内容和要求,编制本地区、本单位研究生招生考试泄密、违规事件应急预案,做到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健全,职责分工明确,应急反应快速、有效。

三、坚持公平公正,做好服务工作,切实维护考生权益

保证研究生招生公平公正是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的重要职责。要把公平公正理念和意识贯穿于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各个环节和方面,在具体操作上,应合理设计各个环节、各个步骤的工作安排,使程序更加完善、公正;加大研究生招生工作透明度,尽可能地将重要信息进行公开、公示;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切实解决考生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更加重视处理考生的申诉和投诉工作,及时处理考生反映的问题,严肃追究违规责任,对严重损害考生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进一步完善研究生招生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加大研究生招生的政策宣传、信息咨询和调剂录取等方面的工作力度,为考生提供便利、规范和有效的服务。

四、加强招生队伍建设,大力提高招生工作管理水平

队伍组织建设和能力建设是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和招生单位要及时建立健全研究生招生专门机构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要按照理论与实际工作相结合,业务素质与工作纪律相结合,集中培训与个别学习相结合,培训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对研究生招生系统的干部进行培训,使广大干部增强政治意识、改革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履行研究生招生管理岗位职责的能力。要加强对下一级管理部门的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业务上不合格的人员要经进一步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要严肃处理招生违规单位和人员,严肃工作纪律,加强队伍自律,树立研究生招生系统良好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八年九月一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启用新的境外企业、机构批准证书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启用新的境外企业、机构批准证书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外交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我国开展境外投资设立境外企业始于1979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和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我国境外投资逐步发展,现已初具规模。为规范我国境外企业、机构(办事处、代表处)的设立和管理,外经贸部行使国家对境外企业审批和统一归口管理职能,并为在境外
设立的企业和机构颁发境外企业和境外机构批准证书,该证书是国家审查批准境外投资和设立境外企业、机构的最终凭证。国家外事、外汇、银行、国有资产、税务、商检、海关等部门依据批准证书为境内主办单位办理所需手续,同时我们要求境外企业、机构的常驻人员持证书(复印件)
赴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报到登记。境外企业批准证书经翻译、公证后亦可对外使用,为我境外常驻人员申请长期签证和工作许可提供了方便。总之,境外企业、机构的批准证书作为管理手段,得到了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支持与协作,是行之有效的。
境外企业、机构批准证书从1985年开始使用至今,原批准证书已使用完毕。我部决定从1997年11月1日启用新证书,原已发证书继续有效。现将新证书样本发给你们,请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凭新批准证书为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企业
批 准 证 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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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批 准 证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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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经贸政企证字第 号 |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 公 |
|司在 国家(地区)设立下页所列中方独资(中外合资) |
|境外企业。 |
| 主办单位须凭本证书在一年内办理我国外汇、银行、国有资产、|
|税务、商检、海关、外事等有关部门所需手续。 |
| |
| |
| |
| 年 月 日 |
| (外经贸部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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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中文| |
|企业|--|----------------------------|
|名称|外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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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中文| |
| |--|----------------------------|
|地址|外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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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中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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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外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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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 中方 | %| 外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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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总额 | |
|-----|----------------------------|
|实际|中方| |
| |--|----------------------------|
|投资|外方| |
|-----|----------------------------|
|其它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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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年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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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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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 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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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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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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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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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经贸企业境外机构
批 准 证 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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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 准 证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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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经贸政驻证字第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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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 公 |
|司在 国家(地区)按右页所列设立境外机构。 |
| 主办单位须凭本证书在一年内办理我国外事、外汇、银行等有 |
|关部门所需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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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 (外经贸部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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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机构| 中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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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 外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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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机构| 中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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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 外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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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境外机构负责人 |
| 人员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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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申报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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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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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经贸部 | |
| 报批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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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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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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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