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西藏特殊津贴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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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西藏特殊津贴标准的批复

人事部 财政部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西藏特殊津贴标准的批复


西藏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
你们报来的《关于调整西藏特殊津贴标准问题的请示》(藏人字〔1999〕106号)收悉。经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将西藏特殊津贴标准由现行的人均每月340元提高到人均每月550元,对离退休人员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离退休费。
请你们按此批复抓紧研究提出调整西藏特殊津贴标准的具体实施意见,报人事部、财政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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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中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常村(潞安)煤炭项目)(中译本)
(签订日期1985年5月20日 生效日期1985年10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于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要求银行就本协定《附件二》所述的项目予以资助,其办法是按下列规定提供贷款:
  (B)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打算通过德国技术合作公司资助本项目的B部分,资助额相当于三百万西德马克(DM3,000,000);
  (C)在借款人的资助下,本项目A和B(1)部分将由潞安煤炭工业公司(以下简称潞安公司)执行,作为这种资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根据下列规定,向潞安公司提供本贷款中的部分资金。
  鉴于上述情况,银行同意以下文所规定的和在同一天与潞安公司签订的项目协定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因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接受一九八0年十月二十七日《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的全部规定,其效力犹如该通则已全部载入本协定(上述《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1.02节 本协定中无论何处使用的已经“通则”和本协定的前言加以解释的若干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其词义均按“通则”的定义解释。但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以下词义:
  (a)“项目协定”,系指银行与潞安公司在同一天签订的,并可随时修改的协定,也包括该项目协定的所有补充协定;
  (b)“贷款分协定”系指借款人与潞安公司将根据本协定3.01节(b)的规定而签订的,并可随时修改的协定,这一条款还适用于贷款分协定的所有其它附件;
  (c)“潞安公司”系指潞安煤炭工业公司,为借款人的一个国营企业,按其章程成立和营业;
  (d)“章程”,系指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形成的,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于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批准的潞安煤炭工业公司的章程。
  (e)“煤炭部”,系指借款人的煤炭工业部。
  (f)“专用帐户”,系指按本协定2.02节(b)的规定而开设和保持的帐户。

  第二条 贷款
  2.01节 银行同意按照本贷款协定所规定和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一亿二千六百万美元($126,000,000)的贷款。
  2.02节 (a)本贷款数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一”的条款从本贷款帐户中提取,以支付已发生的(或经银行同意,也可支付将发生的),本项目所需要的并应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商品和服务的合理费用。《附件一》经借款人与银行同意,可以随时修改。
  (b)为了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应按银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在某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专用帐户的存入和支付应符合本协定的附件5的规定。
  2.03节 除非银行另行同意,凡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本项目所需的货物采购,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4的规定办理。
  2.04节 截止日期应为一九九二年六月三十日,或由银行另行确定的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银行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5节 对于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或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向银行按时交付承诺费。
  2.06节 (a)对于已经提取而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部分,借款人应在每一个“利息期”按照年利率按时付给利息,此项年利率应为年率的百分之零点五加上该利息期开始前刚结束的上一个“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成本费”。
  (b)银行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个半年期终了后,及时将本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成本费用”告知借款人。
  (c)在本节中使用的:
  (1)“利息期”,系指本协定2.08节中规定的从各个日期开始的六个月时期,包括本协定签订日在内的“利息期”。
  (2)核定借入款“成本费用”,系指银行合理确定的以年利率表示的成本费用:即在(3)(B)中提到的八十五亿二千零五十万(85.205亿)美元,应按年率百分之十点九三计算。
  (3)“核定借入款”,系指(A)于一九八二年六月三十日之后,银行提取而未清偿的借入款部分,以及(B)到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止,总数为八十五亿二千零五十万(85.205亿)美元(指一九八一年七月一日至一九八二年六月三十日期间银行的借入款)减去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前已归还的任何部分。
  (4)“半年期”,系指日历年的前六个月或后六个月。
  2.07节 利息和其他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期为每年的五月一日和十一月一日。
  2.08节 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三规定的分期还款表,偿还贷款的本金额。
  2.09节 潞安公司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以便为项目A和B(1)部分,采取按本协定2.02节及《通则》第五条规定中所需要的或允许的任何行动。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2中所列举的本项目的各个目标作出承诺,因此,
  (1)借款人应通过煤炭工业部完成项目B(2)部分所规定的任务,并以应有的勤奋及效率,按适当的行政、财务、工程惯例,及时提供为此目的所需要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它资源。
  (2)除履行本贷款协定中所承担的任何其它义务外,借款人应促使潞安公司,根据“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潞安公司应承担的一切义务,应采取或促使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提供资金、设施、服务和其它资源,使潞安公司能恰当履行这些义务(此外,还包括提供经营常村煤矿所需的电力和项目A部分所述的设施),不应采取或容许采取任何妨碍或干扰履行这些义务的行动;
  (b)借款人应按照银行认可的条款和条件,与潞安公司签订贷款分协定,把相当于贷款一亿二千四百万美元(或者是经银行与借款人商定的另一数额)的资金分贷给潞安公司。分贷款协定应包括:(1)该笔分贷款资金将于二十年内还清,包括五年宽限期,按照年利百分之八收取利息;和(2)承诺费和偿还分贷款时的外汇风险(美元与借款人货币之间的)应由潞安公司承担。
  (c)借款人应根据“贷款分协定”实施其权利,以维护借款人及银行的利益和达到本贷款的目的。除非银行另行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修改、废除或放弃“贷款分协定”或其任何条款。
  3.02节 为了帮助借款人执行本项目的B(2)部分,借款人在必要时应雇用咨询人员或专家。受雇人员的选择、资格、经验和雇用条款和条件,应符合银行一九八一年出版的《世界银行借款人和世界银行作为执行机构使用咨询专家的指南》中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并为银行所满意。
  3.03节 (a)用此项贷款资金为项目B(2)部分所进口的货物,借款人应承允保险,或就保险事宜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这些货物在到达使用或安装地点前的接收、运输、提货等环节中发生意外。对这种保险的任何赔偿,应以借款人可以自由使用于上述货物的重置或修理的货币支付。
  (b)借款人应促使由本贷款所支付的项目B(2)部分的货物与服务,完全用于本项目。
  3.04节 (a)借款人应按银行合理要求的详细程度,在准备好后,及时向银行提供计划、本项目B(2)部分的采购进度表及对上述文件作出的任何实质性的修改或补充;
  (b)借款人应:(1)保持足够的记录和程序,以记载和监督本项目B(2)部分的进度(包括其费用以及将从中得到的收益),查核由此项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及服务,并说明它们在项目中的使用情况;(2)使银行的代表可以访问包括本项目B(2)部分的设施及检查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项目B(2)部分的货物和任何有关记录及文件;(3)定期向银行提供它所合理要求的有关本项目B(2)部分的所有这类情况,包括它的成本和在有收益的地方取得的收益、贷款资金的支付情况,以及由此款项支付的项目B(2)部分的货物及服务的情况;
  (c)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本项目B(2)部分的货物和服务的合同被授予后,银行得据以公布被授予合同一方的名称、国籍及合同价格;
  (d)借款人应帮助潞安公司执行项目B(2)部分,和准备本项目协定2.05节(d)所提及的报告。
  3.05节 借款人应按照银行所接受的计划,执行项目B(2)部分的技术援助和培训。

  第四条 其它约文
  4.01节 (a)在对银行成员国提供贷款,或由成员国作出保证时,银行的政策是,在一般情况下并不要求有关成员国提供特别担保;但要求保证在分摊、兑现或分配其成员国所拥有的或应有的外汇时,其他外债不应享有超过银行贷款的优先地位。为此,如果以任何公共资产(其定义如下述)建立任何留置权为任何外债作担保,其结果将会或可能导致在外汇的分摊、兑现或分配方面有利于该外债的贷方的某种优先地位。此种留置权,除非银行另行同意,应依据其本身的实际性质,在不损及银行的条件下,平等地、按比例地保证银行贷款的本金、利息及其他收费,并且借款人在建立或允许建立此种留置权时,应当为此作出明文规定;但是,如果出于宪法方面或其他法律方面的原因,而借款人不能对下属任何政治部门或行政部门的资产建立的任何留置权作出上述明文规定时,则借款人应当及时地而且在不损及银行的条件下,用可以使银行满意的其他公共资产建立相等的留置权,来保证银行贷款的本金、利息及其他收费。
  (b)上述承诺不适用于:(1)在购置某项财产时而建立的任何留置权,而此种留置权纯粹是为了担保偿付该项财产的购置价格,或担保购置这项财产所引起的债务偿付;(2)在一般银行业务过程中产生的任何留置权,以及为了担保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借款而产生的留置权。
  (c)本节所使用的“公共资产”一语,系指借款人、借款人下属的任何政治部门和行政部门和借款人或其下属部门所拥有、所控制,或者为借款人或其下属部门营利或谋利的任何实体的资产,包括为借款人履行中央银行或汇兑平准基金职能或类似职能的任何机构所拥有的资金和外汇资产。
  4.02节 (a)借款人应按照前后一致的、健全的会计惯例,保持或促使保持足以反映出本项目B(2)部分的及借款人负责执行项目B(2)部分或任何相关部分的部门或机构的业务活动、资源及开支的纪录。
  (b)除上述外,借款人应:(1)保持或促使保持单独帐户,以反映根据支出报表要求从贷款帐户提款的帐户的项目B(2)部分的所有支出;(2)保留所有记录(包括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和其它文件),一直保留到“截止日期”以后的一年,以证明这种支出;(3)使银行的代表能检查这些记录。
  (c)借款人应:(1)有本节(a)段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的帐目和专用帐户,并由银行可接受的独立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合理的审计原则加以审计;(2)在准备好后,但无论如何不要迟于每一该年度终了后的六个月,尽快向银行提供由前述审计师们按照银行合理要求的范围及详细程度所作的这类审计报告的证明副本,除上述外,还应包括由前述审计师们和对本节(b)段提及的有关支出和记录的单独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应提及根据支出报表,从贷款帐户中提取的资金是否已按照规定的目的使用;(3)按照银行不时提出的合理要求,向银行提供有关上述单独帐户,记录和支出及其审计的这类其他情况。

  第五条 银行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6.02节,现规定以下事项作为该节(k)段所要求的补充事项:
  (a)潞安公司未能履行有关“项目协定”中该公司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b)由于在本贷款协定生效之后出现的大事而造成的一种特殊情况,使得潞安公司无法履行该项目协定中规定的它应承担的义务;
  (c)潞安公司的章程的修改、中止、改变、废除或放弃,以致严重影响潞安公司履行它应承担的项目协定中任何规定的能力;
  (d)借款人或其他权力机构采取了解散或撤销潞安公司或中止该公司业务活动的行动;
  (e)(1)除本段第(2)分段的规定外,借款人提取为本项目使用的任何贷款或赠款资金的权利依据协定为此设立的条款而被全部或部分中止、取消或停止;
  (2)假如借款人可提出为银行所满意的理由,本段中的(1)小段的条款即不适用:(A)该项中止、取消或停止并非由于借款人未能履行该协定中所规定的它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及(B)借款人能以符合本协定中规定的借款人应承担的义务的条款与条件取得其它足够本项目所用的资金。
  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现规定以下事项作为该节(h)段所要求的补充事项:
  (a)发生本协定5.01节(a)段所述的情况,并且银行给借款人及潞安公司发了有关通知后六十天内继续存在;
  (b)发生本协定5.01节的(c)与(d)中所述的任何情况。

  第六条 生效日期;终止
  6.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c)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与潞安公司的贷款分协定已经签字;
  (b)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核准了本贷款协定。
  6.02节 在“通则”第12.02节(c)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以下情况,作为附加事项,包括在准备向银行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内:
  (a)在潞安公司方面,项目协定已被正式批准或核准签署和递送。并且按协定中各条款,对潞安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b)贷款分协定已由借款人及潞安公司批准或核准。并且按协定中各条款,对借款人及潞安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一九八五年八月十九日为“通则”第12.04节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除协定2.09节规定的情况外,根据“通则”第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部长被指派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三里河财政部
     电报挂号:        用户电传号码:
     FINANMIN     22486 MFPRC CN
     Beijing

  银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1818H街N.W.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           电传号码:
      INTBAFRAD       440098(ITT)
      Washington,D.C. 248423(RCA)或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妥善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就本协定以各自名义予以签署,以昭信守。
  注: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四日生效。附件及项目协定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
     经授权的代表       东亚太平洋地区代理副行长
      张  再           卡洛斯曼诺古
      (签字)            (签字)

甘肃省邮电通信管理办法

甘肃省政府


甘肃省邮电通信管理办法
甘肃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邮电通信管理,保障邮电通信的正常进行,维护邮电通信设施的安全,促进邮电通信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邮电通信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省邮电管理局是本省邮电通信工作的主管部门,管理全省邮电通信工作;各地(州、市)、县(市、区)邮电局(含邮政局、电信局)经省邮电管理局授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邮电通信工作,省邮电管理局对全省邮电通信工作实行行业管理。
第四条 发展邮电通信事业应坚持“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原则和优先、扶持的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支持邮电通信事业的发展,加快本省邮电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不断提高邮电通信能力。各村民委员会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农村邮电通信设施,教育村民自觉维护邮电通信设施的安全。
第五条 邮电部门应当加强经营管理,加快邮电通信建设,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电通信服务。各有关部门应当对邮电通信工作给予支持。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责任,对破坏邮电通信设施、危害邮电通信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揭发。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盗窃、破坏邮电通信设施。

第二章 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时,应包括邮电通信发展规划。各级邮电部门应积极向有关部门提供基础资料并协助搞好规划。
第八条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住宅区或者旧城区成片改造时,应当把邮电通信设施的建设纳入统一规划。
第九条 新建办公楼、高层建筑等,应根据需要预设电话管线、室内分线箱、过墙管等设施。
住宅楼应在适当的位置安装住宅标准信报箱;未安装的,应由产权单位补设。
第十条 邮电通信设施建设标准由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邮电管理部门共同制订,列为验收项目,由邮电部门参与工程的设计会审和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新建和改建道路、铁道、桥涵、隧道等工程,应按邮电通信规划预设电信管道,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第十二条 邮电部门设置电杆和埋设电缆,在保持线路合理走向的前提下尽量节约用地。所需土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无偿使用。
在通信线路施工或检修时应爱护农作物和林木;损毁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十三条 在公路、铁路两侧建设邮电通信设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建筑红线控制范围以外修建;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在红线控制范围内修建的,应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在林区建设邮电通信设施时,应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邮电部门可在方便群众又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适宜地点,设置邮亭、报刊亭、公用电话亭、邮筒、信箱、电缆交接箱或者进行流动服务,有关单位应予支持和配合。
第十五条 供电部门应优先安排邮电通信用电。特殊情况必须停电时,供电部门应提前通知邮电部门。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与邮电部门采取联合投资、联合建设等形式,发展邮电通信事业。
第十七条 邮电部门的公用电信网是国家电信网的主体,有关部门的专用电信网,是公用电信网的补充。专用通信设施需要进入公用通信网的,应符合进网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经邮电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乡镇和乡镇以下的邮电通信设施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邮电通信部门的技术标准组织实施。邮电部门在通信技术、业务管理和人员培训方面予以指导和帮助。

第三章 邮电通信设施安全保护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邮电通信设施安全和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保护邮电通信设施的宣传教育,督促邮电部门加强对邮电通信设施的维护,必要时组织力量进行护线联防。
第二十条 邮电部门应加强对邮电通信设施的保护和管理,邮电通信设施遭到破坏或损坏时,应及时组织修复,保障邮电通信的畅通,其他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二十一条 严禁下列危及和破坏通信线路、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埋有地下电(光)缆的地面上进行钻探、堆放垃圾、笨重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倾倒腐蚀性物质;
(二)在通信线路设备上拴牲口、搭挂线路和其它物品;
(三)向通信线路设施射击、抛掷杂物或其他危害通信线路设备;
(四)攀登通信设施;
(五)在市区内通信线路两侧各零点七五米、市区外通信线路两侧各两米范围内植树(行道树与通信线路的空间距离应不少于两米);
(六)在地下电(光)缆两侧各两米范围内建房、三米范围内挖沙、取土、开沟、葬坟及设置厕所、畜圈、粪池、沼气池等;在架空线路两侧各两米范围内建房、五米范围内设砖瓦窑、石灰窑等腐蚀线路设备的建筑;
(七)在设有过河(江)电(光)缆及其标志牌和架空飞线杆两侧各一百米水域内挖沙、炸鱼或进行其他危及通信安全的作业;
(八)在危及通信线路设施安全范围内爆破、开荒;
(九)移动、损坏或偷盗破坏通信线路设备。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审批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时,应考虑通信保密和安全因素。通信线路设施一般不得改迁;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改迁时,应事先征得邮电部门的同意,并由改迁单位承担改迁费用或按双方协议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通信线路设施附近兴建或改建道路、桥梁、涵洞、房屋、兴修水利、农田建设、植树造林、砍伐树木、运输超高、超大物件、架设其他线路、敷设管道和上下水作业,如可能危及通信线路设施安全或影响通信畅通,应事先征得邮电部门的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如因以上作业导致通信设施损毁或中断通信的,由责任方承担修复费用,并按邮电部门有关规定赔偿因中断通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 兴建输电线路、电气铁道、专用通信线路,广播线路、干扰性电气设备以及建设有腐蚀性排放物的工厂或安装有腐蚀性排放物的设备,可能危及通信线路安全和影响通信线路畅通时,应事先征得邮电部门的同意,并承担采取技术防护措施所需经费和维护费用。
第二十五条 在微波通道净空控制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影响邮电通信的高层建筑。确需在微波通道净空控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物的,除经城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外,还应事先征求邮电和无线电管理部门的意见。
凡未按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建设超过微波通道净空控制范围规定的建筑物,影响无线电波传输时,由建设单位负责承担因此而采取措施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六条 除有关部门指定的收购专点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回收邮电通信器材。
出售废旧通信器材,必须持有关部门的证明。

第四章 邮电通信的社会保障
第二十七条 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运输单位,均负有载运邮件的责任,应保证邮件优先发运,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运费上给予优惠。
第二十八条 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应当统一安排装卸、储存邮件所需的场所和出入通道。
第二十九条 带有邮电专用标志执行邮电通信任务的车辆和邮政工作人员通过桥梁、渡口、隧道时,有关方面应当优先放行;需要通过禁行路线或在禁停地段停车的,由有关部门核准通行或停车。
第三十条 邮电车辆和邮电工作人员在运递邮件、电报途中如发生一般交通违章行为,有关主管部门或执勤人员应当予以纠正,并通知邮电部门妥善处理,但不得扣留车辆和人员,以免中断邮电通信或延误邮件、电报投递。违章人员在完成公务后必须主动到有关部门接受处理。
第三十一条 邮电业务由邮电部门统一经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非邮电部门不得经营信件及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的寄递业务,不得经营公用电信业务。邮电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公用电信业务和代售邮票业务。

第五章 邮电通信服务与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使用邮电业务,严禁利用邮电通信渠道进行违法活动。
第三十三条 邮电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守职业道德,坚持文明服务。不准拒绝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电业务,不准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电报,不准擅自中止对用户的邮电通信服务,不准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准擅自改变邮电业务的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 邮电部门应当在营业场所明显的位置公布营业时间和经营业务。
邮政信筒(箱)应当按规定标明开筒(箱)的频次和时间。
邮电部门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营业时间、暂时停止或限制办理部分邮电业务、改变开筒(箱)频次和时间,必须经上级邮电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邮电部门应当认真验视用户交寄的各类邮件和交发的电报,严格执行关于禁止和限量寄递物品的有关业务规定。
第三十六条 邮电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频次、时限和投递点投递邮件、电报,并按收件人地址、信报箱号码准确及时地投递。
用户单位新建、合并、撤销或迁址的,应及时通知当地邮电部门,避免造成邮件、电报的延误。
第三十七条 邮电部门对受理的用户安装电话、用户电报、传真等业务的申请,应按照邮电部有关业务规程办理,并提供维修服务,保障通信畅通。
第三十八条 邮电工作人员对用户使用邮电业务的情况和通信秘密,应严格保密。
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必须对有关邮件、电报进行检查或扣留时,应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九条 海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按时监管查验国际邮递物品,保证运递时限。扣留、没收国际邮递物品时,应当按照邮政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四十条 禁止利用邮政运输车辆从事走私、投机倒把等非法活动或其它违法违章的活动。
禁止利用邮电营业场所经营内容反动、淫秽、凶杀、迷信和其他未经出版部门批准出版的书报刊。
第四十一条 邮电部门应当设置用户监督电话、用户意见箱(簿)受理举报或投诉,接受对邮电通信质量和服务工作的监督,并将举报、投诉的处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和投诉人。

第六章 处 罚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造成邮电通信设施损坏、阻断通信的,应责令其承担修复费用,并赔偿因阻断通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邮电部门的责任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或邮政储蓄存款、汇款被冒领,邮电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赔偿或采取补救措施。
用户因损失赔偿同邮电部门发生争议时,可以要求上一级邮电部门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应责令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四十五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一)损坏邮政设施;
(二)在邮电局、所门前或者出入通道设摊、堆物、妨害用户用邮或者影响运邮车辆通行;
(三)在办理邮电业务的场所无理取闹或者扰乱正常秩序;
(四)阻碍邮电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寻衅滋事;
(五)拦截邮电运输工具、非法阻碍邮件运递或者强行登乘邮电运输工具;
(六)非法检查或者截留邮件;
(七)其他妨害邮电部门或邮电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违章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内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
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和收缴禁止经营的书报刊,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邮电通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邮电通信设施损坏、阻断通信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
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邮电通信设施是指:
(一)电杆、电线、电缆、光缆、线担、隔电子、拉线、终端分线设备及其他架空线路附属设施;
(二)在地下、水底埋设的电缆、光缆,各种布缆管道、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电缆充气站、区间通话柱、公用电话、公用电话亭及其他埋设线路附属设施;
(三)无人值守微波站、无线通信中继站、微波无源中继站及反射板、无线电短波收发信天线、塔杆、微波站和卫星通信地面站天馈线、铁塔、通信导航设施及其他无线通信附属设备;
(四)邮电局(所)、邮电标志牌、贴报栏、宣传栏(牌)、邮电通信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
(五)邮亭、信筒(箱)、信报箱、邮件转运站、报刊和集邮门市部(销售亭)及其他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设备和用品。
第五十一条 本省境内专用通信设施的保护,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邮电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