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1:01:06   浏览:87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统一部署,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建筑节能,加快发展绿色建筑,促进城乡建设模式转型升级,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意义  
  绿色建筑是指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在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快速发展的历史时期,深入推进建筑节能,加快发展绿色建筑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目前,我国城乡建设增长方式仍然粗放,发展质量和效益不高,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能源资源消耗高、利用效率低的问题比较突出。大力发展绿色建筑,以绿色、生态、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能够最大效率地利用资源和最低限度地影响环境,有效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模式,缓解城镇化进程中资源环境约束;能够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理念,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安全的居住、工作和活动空间,显著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人民满意度,并在广大群众中树立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的观念;能够全面集成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等多种技术,极大带动建筑技术革新,直接推动建筑生产方式的重大变革,促进建筑产业优化升级,拉动节能环保建材、新能源应用、节能服务、咨询等相关产业发展。
  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推动发展绿色建筑,是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基本内容,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紧紧抓住难得的历史机遇,尽快制定有力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健康发展。
  二、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切实提高绿色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重,到2020年,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超过30%,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的能源资源消耗水平接近或达到现阶段发达国家水平。“十二五”期间,加强相关政策激励、标准规范、技术进步、产业支撑、认证评估等方面能力建设,建立有利于绿色建筑发展的体制机制,以新建单体建筑评价标识推广、城市新区集中推广为手段,实现绿色建筑的快速发展,到2014年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和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的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力争到2015年,新增绿色建筑面积10亿平方米以上。
  (二)基本原则。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因地制宜、经济适用,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禀赋、气候条件、建筑特点,合理制定地区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技术路线,建立健全地区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整体推进、突出重点,积极完善政策体系,从整体上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并注重集中资金和政策,支持重点城市及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在加快绿色建筑发展方面率先突破。合理分级、分类指导,按照绿色建筑星级的不同,实施有区别的财政支持政策,以单体建筑奖励为主,支持二星级以上的高星级绿色建筑发展,提高绿色建筑质量水平;以支持绿色生态城区发展为主要抓手,引导低星级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激励引导、规范约束,在发展初期,以政策激励为主,调动各方加快绿色建筑发展的积极性,加快标准标识等制度建设,完善约束机制,切实提高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  
  三、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及评价标识体系,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
  (一)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尽快完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制(修)订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及相关产品标准、规程。加快制定适合不同气候区、不同建筑类型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研究制定绿色建筑工程定额及造价标准。鼓励地方结合地区实际,制定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编制绿色生态城区指标体系、技术导则和标准体系。
  (二)完善绿色建筑评价制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要加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的推进力度,建立自愿性标识与强制性标识相结合的推进机制,对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一般住宅和公共建筑,实行自愿性评价标识,对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率先实行评价标识,并逐步过渡到对所有新建绿色建筑均进行评价标识。
  (三)加强绿色建筑评价能力建设。培育专门的绿色建筑评价机构,负责相关设计咨询、产品部品检测、单体建筑第三方评价、区域规划等。建立绿色建筑评价职业资格制度,加快培养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评估、能源服务等方面的人才。
  四、建立高星级绿色建筑财政政策激励机制,引导更高水平绿色建筑建设
  (一)建立高星级绿色建筑奖励审核、备案及公示制度。各级地方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设计评价标识达到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项目汇总上报至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两部”),两部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报告、工程建设审批文件、性能效果分析报告等进行程序性审核,对审核通过的绿色建筑项目予以备案,项目竣工验收后,其中大型公共建筑投入使用一年后,两部组织能效测评机构对项目的实施量、工程量、实际性能效果进行评价,并将符合申请预期目标的绿色建筑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对高星级绿色建筑给予财政奖励。对经过上述审核、备案及公示程序,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给予奖励。2012年奖励标准为:二星级绿色建筑4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三星级绿色建筑80元/平方米。奖励标准将根据技术进步、成本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
  (三)规范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中央财政将奖励资金拨至相关省市财政部门,由各地财政部门兑付至项目单位,对公益性建筑、商业性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奖励资金兑付给建设单位或投资方,对商业性住宅项目,各地应研究采取措施主要使购房者得益。
  五、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规模化发展绿色建筑
  (一)积极发展绿色生态城区。鼓励城市新区按照绿色、生态、低碳理念进行规划设计,充分体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要求,集中连片发展绿色建筑。中央财政支持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申请绿色生态城区示范应具备以下条件:新区已按绿色、生态、低碳理念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建筑、市政、能源等专项规划,并建立相应的指标体系;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的一星级及以上的评价标准,其中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达到30%以上,2年内绿色建筑开工建设规模不少于200万平方米。
  (二)支持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中央财政对经审核满足上述条件的绿色生态城区给予资金定额补助。资金补助基准为5000万元,具体根据绿色生态城区规划建设水平、绿色建筑建设规模、评价等级、能力建设情况等因素综合核定。对规划建设水平高、建设规模大、能力建设突出的绿色生态城区,将相应调增补助额度。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绿色建筑建设增量成本及城区绿色生态规划、指标体系制定、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及能效测评等相关支出。
  六、引导保障性住房及公益性行业优先发展绿色建筑,使绿色建筑更多地惠及民生
  (一)鼓励保障性住房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规划建设。各地要切实提高公租房、廉租房及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水平,强调绿色节能环保要求,在制定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时,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安排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建造。
  (二)在公益性行业加快发展绿色建筑。鼓励各地在政府办公建筑、学校、医院、博物馆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建设中,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公益性建筑中开展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试点,从2014年起,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三)切实加大保障性住房及公益性行业的财政支持力度。绿色建筑奖励及补助资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资金向保障性住房及公益性行业倾斜,达到高星级奖励标准的优先奖励,保障性住房发展一星级绿色建筑达到一定规模的也将优先给予定额补助。
  七、大力推进绿色建筑科技进步及产业发展,切实加强绿色建筑综合能力建设
  (一)积极推动绿色建筑科技进步。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鼓励支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积极支持绿色建筑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加大高强钢、高性能混凝土、防火与保温性能优良的建筑保温材料等绿色建材的推广力度。要根据绿色建筑发展需要,及时制定发布相关技术、产品推广公告、目录,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二)大力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积极推进地级以上城市全面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系统推行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再利用等各项工作,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研发推广,实行建筑垃圾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建立专门的建筑垃圾集中处理基地。
  (三)积极推动住宅产业化。积极推广适合住宅产业化的新型建筑体系,支持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工业化基地建设;加快建立建筑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等环节的标准体系,实现住宅部品通用化,大力推广住宅全装修,推行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
  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部署和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要与发改、科技、规划、机关事务等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责任,及时研究解决绿色建筑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科学组织实施,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快速健康发展。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建筑材料工业部科学技术档案工作办法

建筑材料工业部


建筑材料工业部科学技术档案工作办法

(一九八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建筑材料工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科技档案工作的指示,根据国家颁发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技术档案室工作暂行通则”,加强建筑材料工作科学技术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科技档案在科学研究、生产技术、基本建设中的作用,为建材工业现代化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材工业科技档案是指在建材科研、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按照归档制度集中保存起来的科学技术文件材料。主要形式有图纸、图表、表报、文字材料、计算材料、照片、影片、录像、录音带等。主要种类有科学研究、生产技术、基本建设、设备仪器、地质勘探、教学档案等。
第三条 建材工业科技档案是建材行业广大职工的劳动成果和智慧结晶,是科学技术资源储备的一种形式,是发展建材工业科技、生产、基建等各项工作的依据和必要条件。因此,建材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建材局所属公司、厂矿企业、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以下简称各单位)都必须重视和加强科技档案工作。
第四条 科技档案工作是国家的一项专门事业,是科研、生产、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都要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科技档案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科技档案工作,达到科技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的要求。

第二章 体制、机构和干部
第五条 科技档案工作必须按专业实行统一管理。建材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建材局都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科技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健全相应的档案机构,负责所属单位科技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各单位要设立科技档案科(室)或统一的档案科(室),负责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各单位的科技档案工作,由领导生产、科技负责人或者总工程师分工领导。
第七条 要建设一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具有科技档案专业知识,懂得有关科学技术有一定工作能力的科技档案干部队伍。各单位必须给科技档案部门配备足够数量并能胜任工作的干部。科技档案管理人员一定要相对稳定。
第八条 各单位科技档案科(室)的基本任务:
(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单位的科技档案;
(二)提供科技档案材料为科研、生产、建设和管理工作服务;
(三)指导和协助本单位各部门正确地整理需要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和确定保管期限;
(四)承办鉴定科技档案和销毁已过保管期限的科技档案的具体工作;
(五)做好接收和向档案馆(或专业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准备工作;
(六)收集、整理、保管与本单位科技档案有关的技术资料,配合提供利用;
第九条 科技档案人员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掌握科技档案专业知识和有关专业的科学技术知识,钻研业务,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规定,维护科技档案和安全和国家机密。

第三章 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
第十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制度,做到每一项科研、生产、基建等活动,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文件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凡是本单位在从事科学研究、生产技术、基本建设、地质勘探、专业设备仪器教学等技术活动中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包括图纸、表报、影片、照片、录音带等)录像都属归档范围。
第十二条 一个科研课题、一个试制的产品、一项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在完成或告一段落以后,由主办人按照科技文件的成套性特点系统整理,组成一个或若干个保管单位(卷、册、袋、合)经主办单位负责人审搀,按本单位归档制度的规定,随时或定期向档案部门归档。
第十三条 每一保管单位都要填写案卷封面(包括机关名称、项目名称、保管单位名称、编制日期、张数、保管期限、密级、档案号等)卷内目录、备考表。
第十四条 凡是需要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一般应归档一份。重要的或使用频繁的可以根据需要,再将付本一份或者两份随同归档。
第十五条 凡是需要永久、长期保存的科技档案,必须做到书写材料优良、字迹工整、图样清晰、装订整齐坚固,有利于长久保存。原稿不得用铅笔、圆珠笔书写。
凡应归档的科技档案要编写案卷目录一式两份,向科技档案部门办理归档手续。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把科技文件材料的形式、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纳入科技工作程序和科研、生产、基建等计划中,列入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对重大的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其它技术项目进行鉴定、验收的时候要有科技档案部门参加,对应当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加以验收。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文件材料的项目,不能验收。
科技档案部门有责任检查和协助科技人员做好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四章 科技档案的管理
第十八条 科技档案部门对接收来的科技档案应及时进行分类编目、登记、统计和必要的加工整理。
第十九条 科技档案的分类要遵循科技档案的自然形成规律和保持科技档案之间的联系,便于安全保管和提供利用的原则进行分类。分类方法可按工程项目、产品型号、科研专题、专业、地域、时间等进行划分。具体方法各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科技档案的编号要力求简单明了,便于查找。
第二十条 若干单位共同承担一项任务时,由主办单位保存全套的科技档案。协作单位除保存与自己承担的任务有关的科技档案外,如果有条件也可将全套档案的付本作为资料保存。
第二十一条 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的档案,由引进单位的技术档案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技档案部门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应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设置专门的档案库房和配备相应的设备(柜、箱)。库房的门窗必须坚固,库房内必须保持清洁通风,并应有防盗、防虫、防晒、防潮、防火等措施。
新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同时建设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
第二十四条 科技档案部门增添设备和用品的费用,分别从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费、科研费或事业费中开支。
第二十五条 科技档案部门对档案保管情况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如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领导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对破损、变质的档案,要及时修补和复制。
第二十六条 随着科学研究课题、基本建设项目和生产技术的变更,对已归档的科技档案如需要进行相应更改、补充时,必须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履行审批手续,经原归档单位领导审查批准才能进行。科技档案部门有责任监督归档以后的科技档案、图纸的更改补充,如需改底图,必须对有关的蓝图作相应的修改或另附修改过的蓝图。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科技档案部门对永久、长期和定期保存的科技档案要分别保管。永久保存的科技档案应尽可能按正、付本分别保存,以保证非常情况下科技档案的安全和提供利用。
第二十八条 凡单位撤销或变动,以及建筑物、构筑物、设备仪器等转移使用关系时,其档案要妥善整理,并经领导人批准后向接受单位办理交接手续,不准随意把档案分散和带走。
第二十九条 档案的利用是档案管理的根本目的。科技档案部门应积极主动地开展科技档案的利用工作,根据需要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
第三十条 各单位科技档案部门要建立档案的借阅、复制制度。档案借出和归还时,双方应作详细检查。
档案管理人员和借阅者必须爱护档案,不得对档案材料进行任何涂改、勾划、剪裁和损坏。
第三十一条 对科技档案的利用既要保守机密,又要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上级保密规定,各单位对档案密级要定期进行审查,及时做好密级调查工作。扩大档案利用和交流范围。
第三十二条 科技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定期三种。各单位根据本单位专业档案的具体情况。参照部制定的“科技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单位的科技档案保管期限表,经领导审批后执行,并报上级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要定期地做好科技档案的鉴定工作。鉴定工作由总工程师或科技负责人领导,由熟悉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和科技档案人员组成鉴定小组。根据科技档案保管期限表的规定,对已过保管期限的科技档案进行直接审查,确定有无继续保存价值。鉴定工作结束后,提出报告,并附上销毁的档案清册。经单位领导审定后,报送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销毁科技档案时,要指定专人监销,防止失密。监销人应在销毁档案清册上签字。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实施细则,经领导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协调制度(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协调制度(试行)的通知


衢政发〔2005〕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区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协调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衢州市区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协调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市区工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质量,增强项目布局的合理性和决策的科学性,促进产业集聚,提高项目服务水平,加快项目推进工作,根据《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引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工业立市战略加快衢州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衢委发〔2004〕50号)和《关于衢州市区工业产业空间布局的指导意见》(衢委发〔2004〕54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协调范围
  (一)市区范围内所有落地项目,都必须经过决策咨询服务协调程序。
  (二)凡进入东港工业功能区和衢化片区的项目(包括柯城区、衢江区项目)的决策咨询服务协调,由市经委牵头,市开发区、高新园区等部门参加。
  (三)凡在东港工业功能区和衢化片区以外投资的项目(包括市区重点乡镇工业功能区项目)的决策咨询服务协调,单个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由市经委牵头组织,柯城区、衢江区政府参加;3000万元以下的,由柯城区、衢江区政府牵头组织,市经委参加。
  二、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协调组织机构
  成立市区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和市经委、开发区、高新园区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发改委、行政服务中心、监察局、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建设局、外经贸局、电力局、安全监管局、工商局、水利局等部门分管领导和柯城区、衢江区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成员实行A、B角。视项目具体情况请市相关专业银行、消防支队、巨化集团公司等单位参加;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项目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
  市开发区、市高新园区牵头分别建立东港工业功能区、衢化片区项目预审小组。东港工业功能区项目预审小组由本区域有关职能分局、市开发区内设处室、市经委、市行政服务中心、柯城东港工业园、沈家开发区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东港工业功能区(含柯城区、衢江区)的项目预审;衢化片区项目预审小组由本区域有关职能分局、市高新园区内设处室、市经委、市行政服务中心、巨化集团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衢化片区的项目预审。
  柯城区、衢江区参照本制度制定柯城区、衢江区的工业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协调制度,具体负责东港工业功能区和衢化片区以外各自所辖的其他区域所有落地项目预审和3000万元以下项目决策咨询,并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施行。
  三、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协调基本职责和原则
  (一)科学布局项目。要根据国家、省产业政策导向、《关于衢州市区工业产业空间布局的指导意见》和东港工业功能区、衢化片区及市区重点工业乡镇产业布局规划要求,加强决策咨询服务协调,特别要加强区域之间的协调,合理布局项目,促进产业集聚。
  (二)把好项目质量关。要根据国家、省有关产业准入目录和各工业园区入园项目的基本要求,确保落地项目质量,防止限制类项目、禁止类项目特别是"五小"项目落地。对一些环保、安全、投资强度等方面存在疑难问题的项目,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明确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
  (三)强化服务提高效率。通过决策咨询服务协调制度,协调解决项目落地过程中的一系列审批和程序问题,避免部门之间互为前置、相互沟通少的弊端,提高办事效率;协调解决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的一系列配套服务问题,通过决策咨询服务协调会议方式落实重大项目服务协调机制。
  (四)坚持先评审后签约原则。项目在备案、核准之前,招商引资项目在签约之前,先进入决策咨询服务协调程序,确保项目落地的科学决策。
  四、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协调程序
  (一)预审初评。进入东港工业功能区、衢化片区的项目,以及这两个区块以外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根据预审工作分工,分别由市开发区、市高新园区、柯城区、衢江区政府组织预审初评,提出项目落地的初步方案。若参加预审的相关单位对落地项目无异议的,则形成《预审协调会议纪要》,并报送领导小组会议决定通过;若有异议,则由预审牵头单位梳理出需进一步决策咨询的具体意见,提交领导小组会议综合评估审定。
  (二)综合评估审定。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其委托的副组长主持召开决策咨询服务协调会议,对预审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审定。根据项目需要可不经过预审初评直接进入综合评估审定程序。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项目提出是否可行以及如何实施的方案,重点对项目产业政策、落地选址、环境保护、供地方案、基础配套、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评审。会议根据参加单位的意见,经过讨论协调,形成《决策咨询服务协调会议纪要》。凡事先已通知,但领导小组成员A角或B角都没有参加会议也未请假的,视同该单位对决策项目没有异议。决策咨询服务协调会议根据项目需要定期和不定期召开,对一些特殊项目可采用特殊的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协调形式。决策咨询服务协调会议由市经委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对一些需现场踏勘或外出考察的项目由市经委安排。
  (三)项目签约和审批手续办理。各开发主体根据《决策咨询服务协调会议纪要》与投资主体签约项目。由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协调决定的项目,市本级各部门和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必须建立行政服务绿色通道,凭《决策咨询服务协调会议纪要》,属于备案类的项目直接办理备案和其它各项手续;属于核准类的项目各有关部门相应办理审批和出具相关意见。已通过领导小组协调决定的项目相关手续办理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在办理时限内协调落实,由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执行。
  (四)项目跟踪服务。对亿元以上重大项目安排一名市级联系领导,邀请其参加决策咨询服务协调会议,并在会议上明确项目服务工作小组,组长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五、附则
  (一)市开发区牵头负责制定和完善东港工业功能区产业分区规划和项目入园标准,市高新园区牵头负责制定和完善衢化片区产业分区规划和项目入园标准,柯城区、衢江区负责制定和完善所属范围内重点乡镇工业功能区布局规划。
  (二)本制度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三)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衢州市区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衢州市区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杜世源(市政府)
  副组长:刘根宏(市政府)
  傅炎康(市经委)
  徐素荣(市开发区)
  朱长清(市高新园区)
  成 员:王盛洪(市发改委)
  王良海(市经委)
  徐中华(市行政服务中心)
  徐静旋(市监察局)
  童瑞堂(市国土局)
  范展鸿(市规划局)
  薛 浚(市环保局)
  方正则(市建设局)
  王政理(市外经贸局)
  陈永耀(市电力局)
  应建忠(市安监局)
  钱发根(市工商局)
  翁云祥(市水利局)
  徐建华(柯城区政府)
  周四方(衢江区政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傅炎康兼任办公室主任,王良海、徐中华兼任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