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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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商贸发[2010]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网络购物是依托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新型零售形式,具有流通环节少、交易费用低、资金周转快、流通效率高、销售范围广、消费者购买方便等优势。发展网络购物,有利于企业拓展营销方式、刺激消费、扩大内需、转变发展方式,有利于带动创业就业,有利于促进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同发展、健全产业链。近年来,我国网络购物市场呈现消费群体不断扩大,消费规模快速增长的良好局面。同时,也存在相关政策法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不适应网络购物发展需要等现实问题。为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发展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加强政府引导,创新工作方式,寓引导于服务,以服务促发展,在发展中规范,进一步发挥网络购物在拉动内需、扩大消费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二)主要目标。完善服务与管理体制,健全法律与标准体系,改善交易环境,培育市场主体,拓宽网络购物领域,规范交易行为,推进网络购物发展,满足消费者需要,力争到“十二五”期末网络购物交易额达到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5%,部分电子商务发展起步较早的地区达到10%左右。

  二、工作任务

  (三)培育网络市场主体。鼓励生产、流通和服务企业发展网络销售,积极开发适宜网络销售的商品和服务。培育一批信誉好、运作规范的网络销售骨干企业。发展交易安全、服务完善、管理规范、竞争有序的网络购物商城。建设安全可信、高效便捷的第三方网络购物平台,鼓励中小企业和个人创业者利用平台开拓市场。促进网络购物群体快速成长。

  (四)拓宽网络购物领域。拓宽网络购物商品和服务种类,拓展网络购物渠道,满足不同层次消费需求。扩大服装、家电、家居装潢、图书音像、通讯数码、电脑及配件、汽车等商品销售。大力发展铁路、公路、民航、船舶客票、旅游及酒店网络预订与服务。积极拓展房地产、药品、保健品、远程教育、家政服务等适宜网络交易的商品和服务。整合社区商业服务资源,发展社区电子商务。支持移动电子商务发展。

  (五)鼓励线上线下互动。鼓励流通企业以门店销售支撑网络销售,以网络销售带动门店销售。利用流通企业已有品牌优势、实体网点资源和物流配送体系,为网络销售提供丰富的商品、良好的信誉和优质的服务。积极探索“线上市场”与“线下市场”互动营销方式,扩大销售。鼓励企业面向国际市场在线销售和采购,开拓国际市场。

  (六)重视农村网络购物市场。从农村互联网应用的现实条件出发,依托“新农村商网”,结合“万村千乡”、“双百市场工程”构建农村现代流通体系,促进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双向流通,拓展促进农民增收、扩大农村消费的新渠道。鼓励从事网络销售的企业和个人根据农村消费特点组织供应质优价廉、适销对路的商品和服务。鼓励企业以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等经营网点为依托,积极开展面向农村消费者的网络销售。鼓励销地生产和流通企业利用网络开展农产品销售和配送经营。

  (七)完善配套服务体系。推进网络基础服务规范统一,促进网络接入标准和费用标准合理化,推广可靠电子签名应用。推进银行支付业务与网络购物有机结合,加快网上银行互联系统建设,促进第三方在线支付业务健康发展。支持物流企业加强网络和信息化建设,开发与网络购物相适应的配送服务,加快实物配送与网络销售信息系统融合。完善面向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的软件开发、创意设计、技能培训、管理咨询、信用评级、电子认证、融资担保、广告宣传等配套服务体系。鼓励服务提供商进一步增强专业化服务能力,优化服务模式、完善服务手段、拓展服务范围、降低服务成本,促进相关领域深化电子商务应用。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培养适应电子商务研究开发、应用推广需要的技术和管理人才,建立健全产学研互动结合的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机制。

  (八)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健康发展,实施网络商品经营(服务)企业工商登记制度,要求利用网络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实名注册,具备条件时对网络销售个人逐步实施工商登记制度。健全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网络购物售后服务体系,建立购物风险警示和消费者投诉受理机制,推行先行赔付制度。

  (九)规范网络市场秩序。会同有关部门切实贯彻落实《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邮政法》、《对外贸易法》、《拍卖法》、《电子签名法》、《互联网管理条例》、《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健全网络市场监管体系。严厉打击利用网络销售非法出版物、违禁品、假冒伪劣商品,禁止非法融资、变相期货、信用卡套现、网络诈骗、网络传销、危害国家利益、提供消费者信息牟利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须按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相应批准证书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引导从事网络海外代购业务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合法经营。

  三、保障措施

  (十)加强政策支持。建立健全适应网络购物发展需要的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资体制。有效利用财政资金引导信誉好、运营规范的网络购物企业加快发展,鼓励各地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加大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创新投入力度。鼓励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面向网络购物群体的信用销售和消费信贷业务。鼓励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与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区域性电子商务平台,支持举办综合性和专业性网络交易会、展览会。

  (十一)健全制度体系。认真贯彻实施《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2007年第19号公告)、《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商改发[2007]490号)、《商务部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商商贸发[2009]540号)等规范性文件和《电子商务模式规范》、《网络交易服务规范》等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研究制定网络购物中信息管理、电子合同、交易行为、商品配送、隐私权保护等重要环节的相关管理制度和标准,推进网络购物法制化、标准化进程。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完善信用监督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健全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开展网络购物分析评估工作。

  (十二)完善工作机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牵头建立网络购物工作相关部门联系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落实目标任务,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指导,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推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有关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完善监督、协调、服务功能。多形式、多渠道加强网络购物宣传引导、知识普及和安全教育,提高企业和消费者网络购物参与意识、风险意识。

  网络购物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事物,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重要性,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组织保障体系和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地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有关情况、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商务部(商贸服务司)。




                                   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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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外地驻汕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外地驻汕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汕头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外地驻汕办事机构的协调管理,更好地发挥其在改革开放和促进各兄弟地区与我市经济合作中的桥梁作用,现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驻汕办事机构是外地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代表派出地人民政府或派出部门、单位对其派驻我市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管理;负责与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政务、经济、科技、文化和人才等方面的工作联系及信息交流;完成派遣单位交
办的各项任务;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来汕人员的接待工作;促进派出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与我市的经济联合和经济技术合作。
第三条 设立驻汕办事机构的范围和条件:
1.中央各部委,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外省的行政公署或地级市人民政府,本省各市人民政府及本市的辖县可在我市特区范围内设立一个办事处。人员编制省级不超过十人,地市级不超过七人,本市辖县不超过五人。
2.省外的县级市和本省的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我市设立一个联络处,人员编制不超过五人。
3.中央部属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内大型企业,可在我市设立一个办事处,人员编制控制在七人以下。
第四条 各省、市、县人民政府或部门、单位如需设立驻汕办事机构的,可向汕头市人民政府发出函件,提出设立办事处(联络处)的申请,并提供所设办事机构的职责、范围、行政级别以及拟设办公地点的证明材料等文件。经汕头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申请地人民政府或申请部门
、单位即可凭汕头市人民政府复函件到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驻外机构管理科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驻汕办事机构登记证》后挂牌开展工作。
第五条 凡经批准在我市设立的驻汕办事机构,其人员符合我市干部调入条件的,可核准配给集体常住户口指标,办事处五名,联络处三名。各办事处(联络处)可凭《驻汕办事机构登记证》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提出常住人口申请,经市公安局批准后即可入户。
第六条 为支持驻汕办事机构开展业务活动,有利于促进派出地与我市的经济、技术交流和横向经济联合,各办事处(联络处)原则上可在我市申报成立一个公司或企业,具有法人地位,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行政上归属办事处(联络处)领导。手续:由派出地人民政府或
有关派出部门、单位向汕头市投资委员会申报,经批准后到市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即可成立。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对驻汕办事机构实施行政管理,日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驻外机构管理科负责实施和执行。
第八条 市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各驻汕办事机构的工作,积极提供方便。各办事处(联络处)在汕开展工作中遇到有关需要解决的问题,可视问题性质及内容,径向市有关部门商讨解决。
第九条 各驻汕办事机构在工作过程中与本市有关部门发生争议,由市有关部门的主管机关协调解决;未能达成协议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或委托有关主管机关仲裁处理。
第十条 各地驻汕办事机构,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地方的法规、规章,自觉接受汕头市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 各地驻汕办事机构要加强对在汕设立的公司和企业的管理,监督和督促其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为发展派出地与驻地间的经济技术往来和横向经济联合做出贡献。
第十二条 驻汕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及办公地址,要相对稳定,如因工作需要需调整负责人及改变地点时,均需及时报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并到其具体工作部门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驻外机构管理科办妥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外地驻汕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和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切实抓好“两个文明”建设。每年上半年和年终各做一次工作总结,除书面报告派出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外,应抄报市府办公室一份。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2年9月25日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指导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指导意见 

工商市字〔2010〕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 49 号局令,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0年6月1日正式颁布,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行政规章,它的颁布施行必将对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网络市场秩序产生积极的作用。为做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快速、健康、持续发展,现就认真贯彻实施《办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深入学习,加强培训,广泛宣传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深刻领会《办法》精神,积极宣传普及,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及时组织开展本地区培训工作。网络商品交易是网络化的新型经济活动,是新型交易和流通方式。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快速发展,网络化生产经营方式初步形成,网络消费正成为我国市场上重要的消费形态。网络经济是国家大力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促进其发展是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重要战略举措。因此,必须抓住机遇,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培育、扶持、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努力为网络市场主体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办法》的颁布施行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牢牢把握“四个只有”、努力做到“四个统一”、大力加强“四化建设”、不断更新“四个理念”、积极推进“四个转变”、全面实现“四高目标”的要求,全力服务科学发展、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体现和实践。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内需有效扩大的高度,深刻领会《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提高对《办法》颁布实施重要意义的认识,要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切实做好《办法》贯彻实施的各项工作。

  (一)深入学习,准确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和深刻内涵。

  1. 全力服务科学发展,牢牢把握“两促进、两维护”原则。

  服务发展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根本目的,是落实执政兴国第一要务的基本要求。只有全力服务科学发展,工商行政管理才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地位。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全力服务科学发展、着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总局党组提出,《办法》的立法和贯彻执行,要始终坚持“两个促进、两个维护”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网络经济是未来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是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是拉动居民消费的重要途径,是实现创业和就业的重要途径。发展是硬道理,特别是我国网络经济尚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必须把促进发展作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的首要任务,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培育、扶持、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努力为网络商品交易市场主体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只有这样,工商行政管理才有充分发挥网络监管职能作用的地位。

  健康发展是网络市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和保障。坚持促进健康发展,就是要通过依法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查处网络欺诈行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的发展环境,在发展中求健康,在健康中求发展,努力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两个促进”的思想贯穿于《办法》始终。《办法》第一章专门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发展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办法》第二章、第三章分别从市场主体准入、市场主体行为规范、网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行业和企业自律、商标专用权保护等方面做出培育、扶持、服务、促进、规范网络市场发展的规定。

  消费者信任网络市场是网络市场发展的基础。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网络市场发展的基础,是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基本要求。

  经营者是网络市场发展的主体,经营者信任网络市场是网络市场发展的根基。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努力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网络市场发展的动力和保障,是实现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基本要求。

  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是要处理好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买卖关系,努力为消费者营造便利、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就是要处理好经营者之间的关系,维护好市场主体公正公平的经营关系。只有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才有群众支持的根基;只有切实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才会得到市场主体的拥护。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贯彻落实《办法》时要牢牢把握“两促进、两维护”的中心思想和原则,将“两促进、两维护”思想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在促进当地网络经济发展、服务消费者、服务经营者方面积极探索、不断创新。

  2.以网管网,努力实现网络信息化监管。

  “以网管网”是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认真总结地方网络监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实现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目标的总体思路和手段。

  网络商品交易是运用网络信息技术产生的新型交易活动和方式。因此,监管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必须紧紧抓住网络信息技术这个环节,以网络信息技术为依托和手段,实现“以网管网”。由于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无地域限制,过去实行的以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为主要特征的监管措施和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网络交易的要求,因此,以网管网的另一层重要含义是,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不是分散型监管,而是全国联网一体化监管。目前,总局正在深入研究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建设工作,即将出台具体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指导意见。总的思路是“两统一”,即统一组织开发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统一组织开发监管软件。各地在总局指导意见出台后,要下大力气推进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建设工作。总的目标是,力争经过三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全国一体、统分结合、功能齐全、上下联动的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为促进网络经济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秩序打下坚实的基础。

  3.维护网络市场良好秩序,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市场交易的本身是信用交易,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信用经济,诚信守约是构建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抓住了信用监管,就抓住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网络市场发展的关键,抓住了维护网络市场良好秩序的关键。信用监管是网络市场的长效监管机制。

  当前制约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发展的主要瓶颈是信用体系的缺失。因此,《办法》将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用体系列为重要内容:一是规定诚实信用为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行为准则;二是鼓励支持以诚信为核心的行业自律;三是鼓励支持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估服务,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四是将信用监管规定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的基本方式和手段。《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因此,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应当紧紧抓住信用监管这个核心,以信用监管为统领,不断建立健全网络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和体系。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和核心思想,并将其贯彻到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的始终。

  (二)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抓好五个落实。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目前正处于起步阶段,打好基础至关重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落实,认真组织研究制定本地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实施指导意见,切实做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技术设备装备、监管经费保障、监管内外协调机制建立五个环节的落实工作,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建立起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的组织机构、运行机制、保障措施,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目标任务,为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加强培训,准确掌握《办法》规定。

  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是传统商品和服务交易在网上的延伸和拓展,是运用网络信息技术产生的新型交易活动和方式,它既具有传统商品和服务交易的一般特征,又具有鲜明的不同于传统商品和服务交易的特征。《办法》是以国家现行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专门规范网络经济的法律法规、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三定”方案为依据,针对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特殊性而制定的调整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关系的全新规范。全面理解和掌握新规范是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发展的基本前提。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办法》的培训力度,集中时间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领导和网络监管执法人员开展全员培训工作,全面理解掌握《办法》指导思想、立法宗旨和原则,全面准确掌握《办法》规范的主体、规范的行为、规范的内容、规范的方式和方法、规范的职责和任务,全面掌握《办法》的各项规定,为实现“运用高科技的手段、实现高效能的监管、达到高质量的服务”培养高素质网络监管人才。

  (四)广泛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工作的好坏关系到广大网络消费者切身利益,关系到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切身利益,关系到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大局。《办法》从起草调研阶段开始,就一直受到社会各方面的高度关注。因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办法》,扩大宣传的覆盖面。要向广大网络消费者宣传《办法》,使其了解和掌握如何实现和维护网络消费合法权益,从而有力促进网络消费稳定持续增长;要向广大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特别要向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宣传《办法》,使其了解和掌握网络经营的权利、义务、责任和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网络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要向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广泛宣传《办法》,使其了解和掌握《办法》支持和鼓励个人通过网络商品交易实现创业就业的中心思想,了解和掌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为促进社会就业再就业发挥职能作用;要向广大新闻宣传媒体单位宣传《办法》,使其充分了解《办法》的中心思想、主要内容,为贯彻实施《办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认真贯彻落实,扎实、深入推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新的监管领域,任务艰巨,工作难度较大,现有监管组织机构、人员、技术、监管机制、方式和手段还不能适应监管工作的需要。各地应当充分认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紧迫性,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全面规划、抓住重点、先易后难、分类推进的原则,近期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选准突破口,重点推进。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是全新的监管职能,面临的任务多、难度大,各地应抓住重点、选准突破口,分层有序推进。网络交易平台是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交易的场所和空间,抓住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就直接抓住了维护网络市场秩序的关键环节。根据《办法》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承担着重要管理责任:一是交易平台主体准入管理责任。对申请进入平台从事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的经营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查,其中对审查合格且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条件的自然人,还要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二是检查监控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三是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四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如果能够切实履行《办法》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网络市场交易秩序的维护就有了基本保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抓住网络交易平台这个重点,特别是要抓住辖区内开办的影响范围大、交易频率高的网络交易平台,以其为突破口,积极探索研究如何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规范网络交易行为,采取有力措施保障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切实认真履行管理责任,使《办法》的各项规定切实落到实处。

  (二)认真开展网络经营主体普查,建立网络经济户口。

  建立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主体经济户口是实施监管的基础。各地应当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对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主体开展一次全面普查,其中,重点是要查清本地区网络交易平台开办的数量、规模、分布和类别,认真做好立档建户和电子数据库建设工作,夯实网络市场监管基础。

  (三)进一步完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办法》的公布施行为促进发展、规范秩序、保护权益提供了基础法律支撑和保障,标志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初步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但是也应清楚认识到,面对新兴产业,面对众多的新情况、新问题,作为首部规范的《办法》不可能将所有问题都予以解决。特别是网络市场正处在快速发展的初期,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不少问题尚不具备立法的条件,而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不能一刀切,需要因地制宜。因此,《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实施指导意见。

  各地应以《办法》出台为契机,切实在法律法规和制度支撑上下功夫。要切实做好实施指导意见制定工作,深入研究、分析、总结本地区网络商品交易发展现状、交易特点、存在的主要问题、制约发展的主要瓶颈等,认真开展调研工作,及时出台具体实施指导意见。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通过立法立规,完善规章制度,努力争取在法制建设上取得新突破和新进展,努力构建起比较完备的工商行政管理网络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为网络商品交易的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和保障。

  (四)建立健全网络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和机制。

   信用监管是网络市场监管的基本方式和手段,是维护网络市场良好秩序的关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加快网络信用监管体系建设作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深入研究网络交易主体信用特点,建立网络经营主体信用指标体系。当前,要以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重点和突破口,积极研究和探索网络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并将网络经营主体信用监管有机地融合到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体系之中,为规范、维护好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创新监管工作方式方法。

  (五)建立健全以网络信息技术为支撑的网络监管方式方法。

  做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首先必须实现监管自身的网络化、信息化和现代化。网络信息化监管是转变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执法传统方式,提升市场监管执法效能,适应网络信息化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必然要求。各地应当认真做好网络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规划工作,明确建设的总体目标、阶段目标和具体目标,明确组织机构、人员、经费保障要求和措施,明确工作进程时间要求,按照统一组织开发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统一组织开发监管软件的要求,全力推进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建设工作,努力实现“以网管网”的目标。

  (六)建立健全网上维权体系。

  网络购物在给消费者提供方便、快捷的交易途径的同时,也为利用网络购物特点实施欺诈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网络消费维权比传统消费维权更加复杂和艰难。各地应当积极探索和研究网络环境下有效维护消费权益的制度和措施,推进12315进网络,通过建立网上消费投诉举报平台、指导监督网站经营者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和措施、在经营性网站设置消费投诉举报电子标识链接等多种形式,多方位开辟消费保护渠道,及时受理消费投诉举报,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充分发挥企业、行业组织作用,建立健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网站自律、社会监管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

  各地应积极指导和监督网络商品经营者、网络服务经营者和行业组织广泛开展自律工作。其中要重点抓好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自律指导监督工作,指导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通过建立身份认证、交易者信用等级管理、商品质量安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等制度和建立网上交易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方式,保障网络交易安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使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确实承担起维护网络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要针对网络商品交易跨区域性特点,采取有力措施扩大社会监督范围,通过建立网上举报平台、设置举报电子标识链接等多种形式,有效扩大社会监督覆盖面,逐步建立健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网站自律、社会监管四位一体相结合的网上监管体系。

  (八)加大网络市场预警力度。

  充分利用并通过网络及时发布网络市场预警信息是有效防控网上违法行为、提高经营者和消费者防范风险意识和能力的重要途径。各地应及时将网络市场巡查中发现的网上虚假经营主体、网上消费欺诈行为、欺诈合同和不公平格式合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及时通过发布网络交易警示信息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有效提高维护网络市场秩序的能力。

  (九)加大对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由于对传统有形市场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增强以及全社会防假意识的提高,目前出现了网下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向网上转移的趋势。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易逃避监管的特点,不断变换手法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产品,严重危害了网络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各地应当把查处网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禁产品等违法行为作为当前查处网络违法交易行为的重点,加大对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网络市场经营秩序,保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建立健全网络违法案件查处制度,保障案件查处技术装备和手段。

  要针对网络违法主体隐蔽性强、违法行为跨区域实施、违法主体认定难度大、违法证据易删除篡改且采集固定难的特点,积极探索和深入研究建立有效查处网络违法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科学合理界定网络违法案件管辖权,建立健全跨区域联动办案机制,建立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的网络案件查处信息平台,积极运用现代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发现、收集、固定、保存、认定电子证据,建立健全电子证据保全制度和措施。

  (十一)  建立健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协调配合机制。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链条长、环节多、涉及面广。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内部分工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覆盖了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执法全部职能;从政府市场监管职能看,涉及公安、电信等多个职能管理部门。做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必须建立起上下畅通、内外互动的工作协调机制。各地应在内部细化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职能的基础上,将各项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在深入研究政府其他监管部门职能的基础上,建立日常协作配合机制,努力实现互联、互通、互动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立体系统。

  请各地于2010年10月1日之前,将本地贯彻落实《办法》情况总结报送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网络商品交易规范处。总结主要内容包括:本地区网络发展与经营基本情况,《办法》贯彻落实情况,指导意见出台情况,开展监管工作情况,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网络信息化监管系统建设情况以及工作意见和建议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