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类商品增值税帐务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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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类商品增值税帐务处理办法

财政部


图书类商品增值税帐务处理办法
1994年2月19日,财政部

一、二级会计科目设置:
1.在“商品采购”(在途商品)科目下设“进货款”、“进项税额”二级科目。
2.在“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下设“进销差价”、“进项税额”二级科目。
3.在“应付帐款”科目下设“进货款”、“进项税额”二级科目。
4.在“商品销售收入”科目下设“含税收入”、“销项税额”二级科目。
二、会计分录:
1.发生进货业务,书店凭“送书通知单”(或调拨单的随货同行联)计算进项税,填制记帐凭证。
借:库存商品(总定价)
贷:商品进销差价--进销差价
--进项税额
应付帐款--进货款
2.书店取得出版社或发货店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填制记帐凭证。
(1)借: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帐款--进项税额
(2)同城付款:
借:应付帐款--进货款
--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3)异地付款:
借:商品采购(在途商品)--进货款
--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3.收到发货店发来商品并支付货款,核销货、款单据,填制记帐凭证。
借:应付帐款--进货款
--进项税额
贷:商品采购(在途商品)--进货款
--进项税额
注:为正确反映“商品采购”(在途商品)期末净值,对未核销的“商品采购(在途商品)--进项税”月末余额,应在结帐前与“应付帐款-进项税”对冲,次月初调回。
月末:
借:应付帐款--进项税额
贷:商品采购(在途商品)--进项税额
次月初:会计分录反方向调回。
4.发生商品销售业务,凭“销售汇总单”(或有关单据)填制记帐凭证。
借:应收帐款(或银行存款)(含税销售额)
销售折扣与折让
贷:商品销售收入--含税收入(总定价)
5.月末结转发出商品,凭“商品销售成本计算单”填制记帐凭证。
借:商品销售成本
商品进销差价--进销差价
--进项税额
贷:库存商品(总定价)
6.月末计提销项税额,凭“商品销项税计算单”填制记帐凭证。
借:商品销售收入--销项税额
贷: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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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网络社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网络社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8〕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网络社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长治市人民政府2008年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长治市网络社会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网络社会活动,进一步加强全市网络社会活动管理工作,促进网络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长治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社会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公安局、市文化局、市广电局、市教育局、市政府新闻办、市保密局、市工商局、市政府信息中心依据各自职责对全市网络社会进行管理。
二、互联网接入服务管理
第四条 市公安局协调各电信运营商负责对全市互联网接入服务进行管理,要建立全市域名数据库和IP地址数据库。
第五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和域名注册申请者,要按照《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进行域名注册服务和域名申请。具有域名注册资格的服务机构要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书》、《服务认证协议》、《技术许可协议》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认证资格》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报市公安局进行备案,同时要将所注册的域名报市公安局进行备案。域名注册申请者在域名申请注册成功后,要将申请注册的域名全称报市公安局备案。
第六条 各电信运营商和互联网接入单位,要按照《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建立IP地址分配使用逐级责任制。各IP地址分配机构对所分配的IP地址要到市公安局进行实名备案。接入互联网固定IP地址用户也要在接入网络一个月内到市公安局进行备案。
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
第七条 市政府信息中心指导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政府网站的建设。
第八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一)拟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依法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工业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履行备案手续。
(三)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视听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九条 各级各部门要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做好各自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一)各级各部门的政府网站要重点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办事、公众参与等栏目的建设。
(二)政府网站的信息和相应的服务要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实效性。
(三)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校园网站的管理和备案工作。
四、网络舆情管理
第十条 市政府新闻办(市新闻中心)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对网上出现的涉及意识形态方面的重大情况进行统一行动,做好应急情况下网上热点敏感问题的处理和舆论引导工作。
(一)市政府新闻办(市新闻中心)要加强对新闻网站和商业网站登载新闻的管理,对网站开办新闻时政类论坛进行前置审批和管理,对报纸等媒体涉及意识形态热点敏感问题内容的网上传播进行管理,对违规登载新闻的网站和传播有害信息的论坛及时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二)建立健全网络评论员队伍。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和涉及国计民生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都要指定专人担任网络评论员,负责对涉及本部门的网络话题进行引导。
第十一条 市公安局协调电信运营商加强对电子公告服务进行管理。
(一)电子公告服务(BBS),是指在互联网上以论坛、聊天室、留言板、博客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从事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安机关进行专项备案,未经专项备案的,不得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
(二)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要实行用户注册制度和版主负责制度。
1、用户注册制度。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要求上网用户使用BBS前履行用户注册程序,填写注册表格,提供真实、准确、最新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等),用户注册后方可使用提供的所有BBS栏目和相关服务。
2、版主负责制度。网站开办BBS时应指定专人担任版主对BBS实施有效管理。版主负责监管该栏目的信息内容,除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外,应对登载的信息负有人工过滤、筛选监控的责任。一旦发现BBS的栏目中有违规内容,将追究网站和该栏目版主的责任并予以处理。
(三)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对信息内容进行先审核后发布,及时删除有害信息。按照公安机关要求要保存日志60日以上,为公安机关检查提供用户信息。
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第十三条 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管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注册登记,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有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由文化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依据《条例》予以处罚。
六、网络文化管理
第十七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网络文化产品管理。
网络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1、专门为互联网传播而生产的网络音像(含VOD、DV等)、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画(含FLASH等)等网络文化产品;
2、将音像制品、游戏产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和动漫画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网络文化产品;
第十八 条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对互联网文化单位的互联网文化管理。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时应当到市文化新闻出版管理局进行审核登记。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文化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九 条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出版管理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实施行政保护。
第二十条 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对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市广播电视局协同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处罚。
七、网上安全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打击互联网上传播反动、淫秽、赌博等有害信息的行为,打击传播计算机病毒和攻击破坏网络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和打击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与互联网接入单位和信息服务单位要建立长效的快速的案件协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网吧等营业性上网服务场所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中小学校、宾馆酒店、茶楼棋牌等公共服务场所的非经营性公共上网场所进行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对违法网站依法进行处理或向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关闭等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网络巡逻警察队伍,在各主要网站设立网上报警点,严厉打击各类网上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互联网服务和计算机联网使用单位的信息网络管理组织负责人、管理和技术人员为重点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信息网络管理和使用单位的管理和技术防范水平。
八、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一、引言:《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了携带凶器盗窃按基本刑档处罚的条款,将携带凶器盗窃列入刑罚处罚范围之内,将其独立规定为一种盗窃罪的特殊形态,细致了对法益的保护,体现了法律与时俱进的先进理念,具有正当性。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有效适用,比如凶器的界定、犯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等等,都是值得研究和探索的问题。
  二、携带凶器盗窃入罪原理:
  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行为入罪,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等一起作为并列罪状,并且没有数额的限制,进一步严密法网,具有正当性。
我国现行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是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适用具体要求是:“以客观行为的侵害性与主观意识的罪过性相结合的犯罪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主体再次犯罪的危险程度,作为刑罚的尺度;换言之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判处。” 犯罪的危害程度是包括危害影响、可能和危害后果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首先从社会危险性上来看,携带凶器盗窃社会危险性大于一般的盗窃犯罪。 贝卡利亚曾指出:“犯罪使社会遭受到的危害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准”。 判断一种行为的社会危险性主要依据是从此行为的可能带来的社会危害的强度和比例。行为人实施盗窃时携带凶器盗窃实施不法行为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未遇到反抗或抓捕而顺利实施盗窃;二是行为暴露后使用凶器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实践中,行为人实施盗窃时携带凶器的属惯犯、累犯的比例相当大,携带凶器盗窃转化为抢劫的案件数量在抢劫案件中占比例相当大,这些人作案前的准备较充分,携带凶器以备保身,能起作用就用,不能起作用也无碍,这极大的刺激行为人的盗窃时携带凶器的投机心理,不利于打击和预防盗窃犯罪。实践中,很多情况下群众发现盗窃行为不敢反抗或抓捕,除了怕有犯罪同伙之外,就是怕盗窃行为人会亮出凶器。盗窃多是贴近人身实施盗窃,具有很大的人身威胁性、侵犯性,盗窃行为人通常身怀利器给群众带来极大的恐惧,社会影响极坏。
其次,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侵犯财产和人身的双重故意,行为人在携带凶器的时候往往就是有意识的准备,如果暴露,就亮出凶器,抗拒抓捕或直接抢劫甚至杀人灭口。这表明其为实现犯罪目的而使用所携带的凶器持追求或放任态度。另外,由于盗窃是秘密的、不可以公开让别人知道的,行为人也知道其行为是如老鼠过街,携带凶器就是为了壮胆,由此可见,凶器助推了恶的源起。
最后,从客观行为上来看,行为人携带凶器盗窃,要么是惯犯,身上常备凶器,经常作案;要么是经过严密策划、精心准备而携带凶器,二者与一般盗窃相比较,犯罪手段都比较复杂残忍。
携带凶器并不需要明示,如果法律不加以处罚,长此以往,主观上就会给人民群众造成行为人实施盗窃多身怀凶器的臆想,使人们不敢反抗或抓捕。另外,携带凶器盗窃的客观行为具有易变性。我国所规定的盗窃罪主要是指非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小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抢劫等暴力性犯罪,在量刑上也就轻于上述犯罪,但在现实生活中,转化为暴力犯罪的盗窃呈上升趋势,行为人实施盗窃,如果同时具有暴力手段,就可能发生犯罪类型的增加或转化,从盗窃转化为抢劫的例子不胜枚举,绝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携带凶器是暴力使用的前提条件,属于必要的准备,如果单从打击犯罪的角度来看,让行为人进一步走向深化,用更严厉的刑罚来处置他,使他能够接受更严厉的教训,似乎是可行的,但这显然不是法律和刑罚的目的,法律和刑罚有必要前行一步,从源头上预防。
总的来说,携带凶器盗窃社会危害性较大,主观恶性明显,社会的发展变化要求我们要与时俱进,进一步从社会实际中细致出法律网线,保护和预防这样的暴力犯罪的发生。因此,将携带凶器盗窃入罪,既细致了对法益的保护,又是提前介入,正是注重预防的体现。
三、携带凶器盗窃之凶器认定
凶器原指兵器,《史记》平津候主父列传记载:“兵者,凶器也”,现代汉语词典里关于凶器的解释是行凶时所用的器具。从法律上说,凶器的概念具有宽泛性,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给“凶器”这一法律术语一个较为明确的定义。张明楷指出:“明确性虽然是罪刑法定主义的要求 ,但不能轻易否认刑法的明确性或指责刑法的不明确性”,作为从一般共性中抽象出来的法律条文,只需要有高度的盖然性,不可能面面俱到,这就需要我们从法理上来认识法律上的凶器的定义。通常情况下,我们可以从一般常识上来理解凶器的定义,比如国家管制类器械,这类器械本身属于国家管制类,如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在较为复杂的情况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判断: (一)、是否对人身具有潜在的威胁性。是否具有人身具有潜在的威胁性是入罪的关键。这里必须把凶器和犯罪工具区别开。比如:行为人随身携带有一把钳子,通常情况下,如果看到一个人手里拿着一把钳子向我们走来,我们很可能继续走自己的路,通常不认为具有威胁性,不宜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如果拿的是携带一根铁棍或菜刀,我们很可能就要让一让路,这就具有潜在的威胁性了,携带这样的器具盗窃就可以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再如,行为人携带有一把微型刀片,是打算用来割包盗窃的,但他实施盗窃时没有使用或者使用时没有接近人身,不宜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微型刀片只是犯罪工具。但是,如果是行为人用该刀片割受害方的包或口袋,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因为包和口袋接近人身,对人身具有潜在的威胁。所以,如果行为人携带一些当做盗窃工具使用的器械并且没有接近人身,不宜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二)、从行为人携带器具盗窃的目的来判断。这里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如果客观上可以证明,行为人盗窃时携带的器具的主观目的就是为了便于在盗窃中实施暴力或暴力威胁,所携带的器具只要具有对人身伤害的可能性都可以认定为凶器。比如,行为人同样是携带一把钳子盗窃,如果可以证明,行为人携带钳子就是为了实施暴力或暴力威胁,可以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另外,行为人携带凶器的目的并不局限于是便于实施盗窃、暴力威胁、抗拒抓捕,不是为了实施盗窃、抗拒抓捕而携带器械,仍然可以构成携带凶器盗窃。行为人意图将所携带的凶器作为毁坏物品使用,临时起意实施盗窃,仍然可以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比如,行为人为了破坏一副名画,携带了一把匕首,突发另意,实施盗窃,结果是一张假画,达不到盗窃罪的犯罪数额标准,可以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这并不违反我国根据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归罪原则,因为客观上,此时的凶器已经演变为实施盗窃的倚仗器械。
四、携带凶器盗窃的犯罪状态的认定
从携带凶器盗窃的客观行为上分析,携带凶器行为可分为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随身备有凶器是单纯处于携带凶器盗窃的预备阶段,预备阶段的携带凶器并不具现实危害性,因此,单纯的预备阶段的携带凶器盗窃,如果没有造成危害,可以不予处罚。从上面的客体分析中,我们知道携带凶器盗窃侵犯的是财产及对人身权利的威胁,有的学者据此认为携带凶器盗窃是举动犯,不存在未遂状态,其实不然,判断既遂和未遂的主要标准,就是看犯罪主体及其相关工具与犯罪客体的联络状态。从携带凶器盗窃的客体上来看,具有财产和人身两个方面的性质,单纯的不接触人身的携带凶器偷盗财物应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的未遂状态;如果犯罪进入实施阶段,而人没有出现或没有受到潜在威胁的可能性和财物都还没用出现,这个时候,由于犯罪分子的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无法实施,就是携带凶器盗窃的未遂状态,例如,在公园里的一个草坪上,行为人甲携带有匕首,准备靠近一个无人看管的包进行行窃,可是受害人包里有一条蛇看守,咬了该行为人一口,行为人赶紧溜之夭夭,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未遂,因为受害人的人身没有受到潜在的威胁,包里的物品也得到了保护。有的学者则这是既遂,因为主观上具有盗窃的故意,客观上携带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凶器并实施了盗窃行为,完全符合携带凶器盗窃的构成标准。但我们要紧扣法条的同时,不能偏离她的立法本意,携带凶器盗窃的立法本意之一就是保护潜在的人身权利免受危害,如果行为人无意对他人的人身权产生危害或任由可能对他人身权产生危害的行为发生,在这样的情形下实施盗窃而由于其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成功就应认定为是盗窃罪的未遂,就不应以携带凶器盗窃的既遂来定盗窃罪。再如,在四周无其他人的情况下,盗窃一辆自行车,行为人身上藏有匕首,但开不了锁,只好作罢,应认定为盗窃未遂,因为犯罪主体及其工具没有接触到他人人身权利从而给他人的人身权利造成潜在的威胁并且也没有这方面的故意。如果实施了盗窃行为并携带有凶器,给他人的人身造成了一定的潜在的威胁,则构成携带凶器盗窃的既遂。比如,行为人手持匕首入户行窃,未窃得财物,应认定为构成携带凶器盗窃的既遂,因为入户盗窃,实际上不顾遇到户内人员的这样的后果的发生的,所以,对人身权的威胁行为人是持有放任的故意的,所以构成既遂。
五、结语
刑法修正案八在盗窃罪的修正上基本上呈现出与时俱进的趋势,将携带凶器盗窃入罪,细致了法律网线,严密法网,较好地实现对犯罪的打击和预防相结合,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出行的安全感,但在司法实践中,要紧扣法条,依托法理,要正确有效的适用刑法,该入罪的坚决入罪,不该入罪的不能入罪,该认定为未遂的应认定为未遂,不能作泛化的理解,违背法律轻缓化、历而不严的发展趋势。

作者:沭阳法院 袁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