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盐酸二氢埃托啡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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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盐酸二氢埃托啡管理的规定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盐酸二氢埃托啡管理的规定
 (卫药发<1992>第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总后卫生部,武警总部卫生处:
  盐酸二氢埃托啡是我部批准生产的麻醉性镇痛新药。该药由青海药厂和北京四环药厂联合生产。
  由于在使用时盐酸二氢埃托啡有躯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为此,我部于1991年5月,发布了关于盐酸二氢埃托啡管理的暂行规定。但是,有的单位未执行我部的规定,以致一些地区出现了多方经营,供货渠道混乱及违法销售的现象。目前,在云南、陕西等省地已发现一些吸毒者偷盗或在黑市套购盐酸二氢埃托啡代替毒品滥用的情况。为了加强对盐酸二氢埃托啡的管理,防止流弊,现对盐酸二氢埃托啡的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盐酸二氢埃托啡原料及其舌下含片属麻醉药品管理品种,其生产及供应渠道按照有关麻醉药品管理的规定执行。


  二、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含片暂不规定医疗单位季度购用限量。按照《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经批准有麻醉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单位可根据开展癌症止痛、外伤及手术后止痛等实际需要编制季度购用计划,经县以上(含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凭麻醉药品供应卡到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用。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戒毒机构为开展戒毒工作需用盐酸二氢埃托啡制剂者,由该戒毒机构提出购用计划,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报我部药政局核定,由我部药政局指定生产企业直接供货。


  四、1993年第一季度,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文的规定对辖区内各级药品经营单位全面检查,对现在的盐酸二氢埃托啡进行清点、封存,于1993年4月1日前全部转入指定的麻醉药品供应点。从1993年4月1日起,无麻醉药品供应权的药品经营单位,不得经营盐酸二氢埃托啡及其制剂。


  五、严禁将盐酸二氢埃托啡作为毒品吸食。凡为满足毒瘾需要而使用或贩卖盐酸二氢埃托啡的,应视为非法使用或贩卖毒品,可按禁毒法规有关规定处理。对违反国家规定运输、贩卖盐酸二氢埃托啡构成犯罪的,应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国务院《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5月7日发布的《关于盐酸二氢埃托啡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9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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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字[2004]123号


现将《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2004年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4年省财政统筹安排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250万元。

二、申报范围: 技术含量高、生产工艺先进、符合产业规模的非粘土类墙体材料产品的生产企业,列入省级新墙材示范线的生产企业优先;应用工程项目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小区建筑总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全部使用非粘土类墙体材料,且已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建筑节能示范项目优先(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科研项目必须是非粘土类墙材科研、试制项目。

三、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向属地财政、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墙办)申报。

四、申报截止时间为2004年11月20日,逾期不再受理。

五、各级财政部门、新墙办和省级有关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联系人:省财政厅经建处 何喜平,0571-87058453;

省新墙办 吕海燕,0571-88385815。

附件: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

补助(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导向作用,促进全省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和应用,根据《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浙财综字〔2004〕42号)和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专项补助(贴息)资金是省财政每年统筹安排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全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起重要作用的生产项目;具有推广价值且墙体全部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工程项目;符合本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要求而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等科研项目。

二、申请专项补助(贴息)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产品经认定(生产企业);

3.有健全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生产企业);

4.有示范作用及推广应用价值(应用项目);

5.在开发、应用技术研究领域已取得相关的成果(科研项目);

6.其他应具备的条件(在每年的申报通知中确定)。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申请专项补助(贴息)资金时提供以下资料 :

生产企业:申请报告(写明企业新墙材产品开发及生产经营情况,产品生产工艺及技术情况);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应用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或经有关部门论证的方案;施工图纸;项目主体完工墙体粉刷前照片。

科研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科研成果报告及鉴定证书。

四、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间向属地财政部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墙办)申请填报《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申报表》(见附1),由当地财政部门、新墙办审核并签署意见,同时附有关申报资料(装订成册、盖章),送各市财政部门和新墙办汇总后(见附2),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新墙办;省属单位直接向省财政厅和省新墙办报送。

五、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将省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补助(贴息)资金及时、足额地拨付到项目单位。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六、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并按照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专项核算。

七、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墙办要加强对有关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擅自改变用途的,除全额追缴专项补助资金外,取消今后申报该专项资金资格并予以通报。

八、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新墙办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1.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申报表(略)

2 2.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汇总表(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科技顾问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科技顾问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5]3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人民政府科技顾问聘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

长沙市人民政府科技顾问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市人民政府重大科技工作决策中的参谋作用,推动我市科技兴市战略,推进政府科技决策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市人民政府决定聘请科技顾问。为加强对科技顾问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智囊团作用,结合科技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顾问由市人民政府聘请,每届聘请科技顾问20名,聘期3年。主要领域分布为:科技管理与软科学、电子信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医药、资源环保、新能源、现货农业技术、社会发展(公共安全、城市建设)。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


第三条 科技顾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本专业领域的科技发展动态,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一定管理经验和协调能力的院士、教授、高级工程师(教授级);

(二)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科技顾问工作。


第四条 科技顾问的聘任采取单位推荐,市科技局组织遴选,市人民政府聘任的程序。

(一)有关单位推荐科技顾问时应向市科技局提交《长沙市科技顾问推荐表》。

(二)市科技局收到推荐材料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确定,并颁发聘书。


第五条 科技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以被邀请列席市人民政府有关科技会议和专题研讨会,被邀请参与市科技局组织的咨询认证活动;

(二)了解应邀参与的咨询活动的目的,根据需要可以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认为咨询所依据的信息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相关资料;

(三)对不适宜参加的咨询活动可以申明并拒绝参与;

(四)可以独立为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讼证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科技顾问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认证;

(二)对所知悉的咨询事项资料严守保密规定;

(三)对与科技顾问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咨询事项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四)应积极参与市人民政府邀请参加的咨询活动。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科技顾问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每年划拨科技顾问专项经费,用于组织专家开展各种活动和日常管理。


第八条 市科技局建立科技顾问工作档案,记载科技顾问参与咨询认证的具体情况。


第九条 受聘科技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任或自动解聘:

(一)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认证事务的;

(二)有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认证工作任务,影响咨询认证此项工作进行的;

(四)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五)换届时未续聘的。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