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络员会议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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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络员会议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络员会议制度》的通知

安委办〔2009〕1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制定了《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络员会议制度》。现予印发。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五日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络员会议制度

第一条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研究并经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同意,决定建立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会议制度。
第二条 联络员会议主要任务。
联络员会议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开展以下工作:交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情况;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意见和建议;研究建立利用各部门现有应急资源,参加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和信息沟通机制;根据事故抢险救援工作需要协调相关事宜。
第三条 联络员会议由以下部门组成: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消防局、交通管理局)、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农业部、卫生部、国资委、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旅游局、地震局、气象局、电监会、国防科工局、海洋局、民航局、总参作战部(应急办)、武警司令部(作战勤务部)。
联络员由联络员会议各成员单位指定的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的司局级部门负责人担任,同时确定一名处级干部为联系人,协助联络员开展工作。
联络员及联系人发生变更或调整,应及时通报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应急指挥中心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联络员会议各成员单位。
第四条 联络员会议组织机构及职责。
联络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应急指挥中心承担,主要职责:
(一)承担联络员会议的组织、协调及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汇总、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信息以及各成员单位应急工作情况,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及时报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并通报联络员会议各成员单位。
(三)承担联络员会议议定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根据联络员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求,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工作。
第五条 实行联络员例会制度。
(一)联络员例会为联络员会议基本形式,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方面的指示和工作部署;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形势,针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提出完善应急协调机制的建议;分析评估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通报、交流各部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研究和改进联络员工作的重大事项。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灾难或有重要工作需要部署、协调和沟通时,根据联络员会议成员单位要求,可召开由全体或部分联络员参加的临时会议。
(二)联络员例会和临时会议后形成会议纪要,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印发联络员会议各成员单位,抄送各联络员。
(三)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例会和临时会议,应告知应急指挥中心,并委派联系人参加。
(四)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及其部门负责人参加例会和临时会议。
第六条 联络员工作职责:
(一)参加联络员例会和临时会议,通报本部门、行业或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情况,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二)向所在部门或单位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工作建议、措施,并抓好落实。
(三)承担本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情况、信息和总结报告的交流与传送。
(四)协调办理涉及本部门或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事宜。
(五)参加按照联络员会议要求组织的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研讨、演练、调研、考察、评估等工作。
(六)负责本部门(单位)与应急指挥中心的联系。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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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5月14日 证监发字[1997]225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

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224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 169 号和

423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 对申购

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

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

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

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 未按时

上报发行有关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目前,部分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于亏损出现了不能按期支付职工工资和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情况,使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受到了影响。保障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是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应予足够的重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结合产品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通过技术改造、开发适销对路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挖掘潜力、降低成本等措施,帮助企业扭亏增盈,逐步解决企业的亏损问题。对一时难以破产、撤销
和解散的亏损企业,要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筹措资金,保障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二、企业发放工资确有困难时,应发给职工基本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企业自筹解决。企业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给予适当帮助。
三、应确保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发放。所需费用,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少数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办法解决。
四、发放工资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当地劳动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开户银行批准后,可以开立工资预留户。对销货回笼款,银行可根据企业的委托将资金转入该户,以保证基本生活费的发放。
五、企业应积极组织职工开展生产自救。对生产自救项目缺乏起动资金的,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从待业保险基金中暂借部分生产扶持金,待生产恢复后归还;也可在银行同意贷给生产起动资金的情况下,经劳动部门批准,用部分待业保险基金予以贴息。
六、对破产、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和停产整顿被精简的职工,按规定发给待业救济金。对基本生活确实无保障的停产整顿企业职工,凡参加了待业保险的,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从待业保险基金中适当发给救济金,帮助解决生活困难;没有参加待业保险的,所需基本生活费用从企业清
理维护费中列支。
七、对破产、撤销和解散企业离退休金的发放,要予以保证。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用养老保险基金按时、按标准支付;对少数没有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用企业清理维护费支付。
八、各地区、各部门在进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时,必须同时考虑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与安置工作。对破产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做好人员安置工作;对被兼并或合并(含合资、合作)企业,由兼并或合并(? 献省⒑献?的企业负责人员安置;停产整顿企业,应在制定停产整顿方案时对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作出安排。
九、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通知做出规定。



1993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