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北州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资格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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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北州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资格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北州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资格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07〕185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同宝牧场,州政府各部门:

州教育局拟定的《海北州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资格审查实施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海北州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资格审查实施办法

(海北州教育局 2007年12月12日)



为认真做好我州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资格审查工作,坚决封堵“高考移民”,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7〉177号文)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格审查

(一)在审查普通高校考生报名资格,特别是审查户口和学籍时,要严格审查考生的户籍原件和各种证明原件,并保存复印件备查。

(二)各中学一律不准接纳非本校学籍的考生报名,不准空挂学籍,不准为“高考移民”考生办理虚假档案、出具虚假证明。

(三)省外借读、高中中途转学、本地中学空挂学籍、往届生等重点对象的报名资格严格审查。对往届毕业生会考库和高考报名库信息要重点核对。重点审查对象要采取注册登记表、学籍、户口簿、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证明、存档底册、户口迁移证、准迁证等原件“六对照”的办法,深入到派出所、学校、考生落户的村或城镇居委会进行逐人审查。

(四)报考的考生名单和相关信息(如父母工作单位、考生学籍所在地等)采取在学校、招生办公室、电视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最大范围地接受社会监督。

(五)考生和家长必须提供如下材料:考生全家户口本(微机入网打印),家长及考生身份证、房产证、学生现借读学校证明、家长单位证明等五种证明材料;军人必须提供现在职单位证明、军官证(转业证)、任职命令、家属及子女随军批复、夫妇双方结婚证明、子女现借读学校证明、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复印件、并加盖当地户政部门的印章。

(六) 凡是从州外迁入我州的户口,必须提供《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并加盖当地户政部门确认的印章。

(七)对及时不能确认的户口本、身份证,招生办有权暂时收缴,并负责到公安部门查实。

(八)考生的思想品德考核由考生所在学校进行,做出全面的鉴定。借读生、往届生由考生所在乡镇街道、居委会负责全面鉴定。

(九)各考区招办资格审查工作分两个阶段:高考前为第一阶段,对所有报名学生的户籍、学籍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在青高考资格学生名单在发放准考证前报省招办予以注销;高考结束至建档前为第二阶段,重点审查上线考生在青考试和录取资格不符合条件者不予建档。

二、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对本地区高考报名资格审查的领导,建立健全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机制,每年高考报名前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对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处理。

(二)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省招考委制定的报考条件、报名办法,对考生采取户籍、学籍双认定,高中学籍电子注册、户籍底册核查,省外借读学生高一年级注册,报名资格公示。重点审查在省外借读、高中中途转入、在州内空挂学籍或户籍、冒名考试等情况。采取有效的途径和方法,及时、公正地向社会广泛宣传高考报名条件、办法。

(三)纪检、监察部门职责

健全完善监察制度,落实重大问题督查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严肃招生考试纪律,狠刹违纪舞弊歪风。重点对考试资格审查各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是否按程序、规定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执行专项督查制度,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严肃党纪、政纪,确保资格审查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四)公安部门职责

严格执行户口迁移政策,规范公民办理户口迁移程序,堵塞管理漏洞。对18周岁以下人员单独进行户口迁移和集体户口迁移等各类可能涉嫌高考移民的户口迁移事项要严格把关。密切配合教育、招考部门认真做好州外迁入我州学生及家长的户口迁移证、准迁证的审查工作。严格身份证办理制度,严防出现“一人双证”、“一人双号”的问题。严把高中阶段学生户口迁入我州关口。对出具的有关材料按照管理权限严格审查,做到“谁审查、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在处理高考移民问题过程中出现的群体性或突发性事件,要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和处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五)招考部门职责

继续深入地推行“阳光工程”,坚决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协调公安部门搞好“高考移民”、“搭桥户”、“空挂户”冒名顶替等违纪考生查处。积极做好考前考生户口审查工作和资格审查,对疑似考生的户口要重点查处。对报考资格审查合格考生的基本信息要在学校、街道或繁华地带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周,自觉接受群众和考生的监督。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高考报名条件和办法,并把招生政策规定、报考条件、考试纪律,录取规则及时、客观、准确地向社会公布,让广大群众及时、准确地掌握我省招生政策。

三、责任追究

(一)对为“高考移民”出据假学籍、假证明、假户口以及审查工作出现失误的当事人,要一律予以党纪政纪处理,同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相关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于凭虚假材料报考的考生,一经查实,要按照规定取消其考试录取资格,已经入学就读的要取消学籍。

(三)对在审查工作中不负责任或参与高考移民活动的单位和人员,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不适合在招生部门工作的要限期调离。

四、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考报名、高一年级电子注册、省外借读学生注册资格审查。

五、本办法由州教育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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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文制发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政办发〔2005〕40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文制发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文制发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文制发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公文制发工作,实现政府公文制发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青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政府公文是指以市政府名义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
  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厅是政府公文制发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代政府拟制公文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的办公室(秘书处)负责本部门(单位)代拟政府公文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文制发工作是指公文的拟定、会签、审核、审签、签发、印制、分发等工作。
  第五条政府公文制发工作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政府公文制发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七条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政府公文制发工作,模范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加强对本机关代拟政府公文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拟稿


  第八条政府公文原则上由市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拟定初稿,拟稿单位为主办单位。
  第九条每年年末,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次年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申请,市政府办公厅汇总并提出年度发文计划,报市政府领导同意后下发执行。
  第十条年度发文计划以外需要制发政府公文的,原则上应事先征得市政府分管领导的同意,但属以下情形可直接代拟政府公文: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确定制发的公文;
  (二)法律、法规规定及上级政府明文要求市政府必须制发的公文;
  (三)特别紧急的事项。
  第十一条凡属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制发政府公文:
  (一)属部门和区市政府、单位职权范围内可以办理的事项和可以解决的问题;
  (二)只对上级部门下发的公文提出贯彻执行意见的;
  (三)对上级政府下发的公文,本级没有具体贯彻意见的;
  (四)已在会议上印发的领导同志讲话;
  (五)例行性和阶段性的工作部署,工作检查或要求下级上报有关情况、数据等;
  (六)同一项工作,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已发文的;
  (七)可通过新闻媒体让社会周知的事项;
  (八)其他不需制发政府公文的情形。
  第十二条确定发文后,公文主办单位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人应确定公文密级和是否在互联网上发布,并在发文稿纸相应栏内签署姓名。
  第十三条上级机关要求市政府报送的公文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主办单位接到拟稿任务后,应在所余报送时限的一半时间内完成代拟稿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厅。
  第十四条起草公文时,对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事项,主办单位应与相关单位沟通,使公文更具可操作性。拟稿完毕后,拟稿人应在发文稿纸“拟稿”栏内签署姓名和时间,将公文主送机关、抄送机关等填写清楚,并将代拟公文交单位办公室(秘书处)审核。
  办公室主任(秘书处处长)审核无误后,在“核稿”栏内签署姓名和时间,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并在“负责人审签”栏内签署姓名和时间。


第三章会签


  第十五条代拟公文涉及其他单位职责或涉及需其他单位协助方可完成的工作,应进行会签,会签由主办单位负责,会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搞好会签工作。
  第十六条公文会签时,主办单位通过金宏电子政务系统向会签单位发送待会签公文,会签单位应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加盖本单位印章的会签意见,并通知主办单位取回。对特别紧急或不适于通过金宏电子政务系统传送的公文,主办单位应当登门会签。
  第十七条会签单位应就公文中涉及本单位职责的内容提出明确意见。如会签单位有不同意见,主办单位的主要领导应出面协调,经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应提请分管副秘书长(市长助理)协调。
  对协商统一后的会签意见,主办单位应将其纳入代拟公文,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八条以下公文不需会签:
  (一)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的;
  (二)市长明确指示不需会签的;
  (三)其他不需会签的公文。
  第十九条主办单位和会签单位负责对公文中涉及本单位职责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把关,同时负责做好与国家、省、市以往政策的衔接。公文中涉及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容,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把关。
  第二十条会签完毕后,主办单位应在发文稿纸的“会签单位”栏内注明会签单位名称,并将会签单位出具的会签意见附在发文稿纸后一并送审。


第四章审核


  第二十一条政府公文均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主办单位完成公文的拟制和会签后,应将公文送市政府办公厅办理,不得将公文直接呈领导审签或签发。
  第二十二条送市政府办公厅审核的公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文理通顺,使用纸张正确,打印清晰;
  (二)发文稿纸各栏内容填写无误;
  (三)附有发文依据;
  (四)需会签的,主办单位组织了会签;
  (五)附件及其他有关材料齐全。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厅应退回主办单位处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代拟公文质量较差、须作较大改动的,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修改意见,交主办单位修改。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办公厅对受理的文稿,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关:
  (一)行文关。严格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把关。
  (二)内容关。公文内容要真实有据,情况可靠,数字准确,观点正确,提法妥当,措施要求切实可行。
  (三)文字关。公文结构要层次清晰,简洁明快;语言要准确凝炼,符合文法,合乎逻辑,标点正确。
  (四)体例格式关。公文的文种、行文关系、标题、主抄送单位等应当符合规范。
  (五)法律政策会签关。公文中涉及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内容已经有关部门会签、把关。
  第二十五条对审查无误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厅审核、核稿及审修人员应分别在发文稿纸相应位置签署姓名和时间。
  第二十六条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公文,自收文之日起,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紧急的公文,应当指定专人以最快的速度办理完毕。


第五章送审、签批


  第二十七条政府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送签。
  第二十八条政府公文原则上按以下顺序送签:分管市长助理或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市长。
  送签按照以事为主的原则,原则上只呈分管工作的市领导审签(签发)。
  第二十九条以下公文由市长签发:
  (一)令;
  (二)议案;
  (三)请示、报告;
  (四)市政府人事任免件;
  (五)市政府常务会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会议纪要以及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会议纪要;
  (六)市长直接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公文;
  (七)副市长认为其分管工作范围内需由市长签发的重要公文;
  (八)其他须由市长签发的公文。
  第三十条以下政府公文由副市长签发:本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五)项所列公文以外属副市长分管工作范围的公文。另外,常务副市长受市长委托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可由常务副市长签发。
  以下政府公文由副市长审签:本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五)项所列属副市长分管工作范围的公文。
  第三十一条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原则上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或秘书长视情确定由市长或副市长签发。
  第三十二条对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事项,市政府已有明确意见,需行文批复的,一般由分管工作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
  第三十三条公文须在领导签发后制发。特殊情况下,经领导授权可先行制发,待领导补签。
  第三十四条市政府领导出市(出访)、休假期间,按照《市政府领导工作补位制度(暂行)》的规定送签公文。


第六章发送、使用和存档


  第三十五条对已签发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厅要认真复核,按规定及时通过金宏电子政务系统发送。须公开的,均在《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和在互联网上登载。
  第三十六条印制的公文原则上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发送,特殊情况下可由主办单位直接发送,但应与市政府办公厅做好工作衔接。涉密公文应通过机要通信发送。
  第三十七条除市档案馆存档、国家及省级部门有专门要求的外,政府公文原则上不印制纸质红头文,以金宏网下发文为准,使用者可自行打印或复印。
  第三十八条公文印制后,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按规定将文稿、成文及其他有关资料收集归档。
  制发的密码电报由市委机要局存档,所有底稿由市委机要局处理。对存有密码电报的电子文档及磁介质等,要按照保密规定妥善处置。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公文的送审、签批、发出工作应当在9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十条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各区市政府和同级其他政府部门、单位下发部署工作的公文。如确有必要,经市长、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同意后,可发政府授权件,文中应注明“经市政府同意”字样;或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发政府授权件,文中应注明“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字样。
  第四十一条报送国家部委和省政府的请示类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主办单位与上级机关保持联系,跟踪催办,并按月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办理进展情况。
  第四十二条制发成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公文,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为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的,由主办单位代拟政府公文,经市编办会签后送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其他因工作需要成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有关单位应先向市编办提出申请,待同意成立后由市编办代拟政府公文。
  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因组长(主任、指挥)工作变动需进行调整的,由主办单位代拟调整文件,市政府办公厅发文明确。其他成员如有变动,由该机构自行公布。
  第四十三条为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而单独制发的公文,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发政府授权件;政府公文中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仅明确联席会议职能及牵头单位或组长,成员单位由联席会议自行发文明确。
  第四十四条制发市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草案议案,按照有关立法程序办理。
  第四十五条在发文稿纸上签字应使用加注炭素或蓝黑墨水的钢笔或毛笔。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政府公文中涉及到的有关政策、规定等由主办单位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自2005年10月20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4〕6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六月一日

        甘肃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4〕2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4〕12号),组建甘肃省经济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简称省经委)是调节全省工业经济运行,负责工业行业规划和宏观指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指导工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创新和重大技术装备开发研制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1、将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实施企业兼并破产、债转股和指导企业法制工作及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职责划归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将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产业政策、技术改造投资管理、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编制职责划归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将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内贸管理、对外经济协调、产业损害调查、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及口岸管理和建设职责划归省商务厅。

  将设在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组委会办公室(省招商引资商品展销办公室)、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整体划归省商务厅。

  4、将原隶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整体划出。

  5、将设在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甘肃省交通战备办公室整体划归省交通厅。

  (二)划入的职责

  原甘肃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行业办(局)的行业管理职能。

  (三)增加的职能

  1、原各行业办公室和集团公司管理的中等技术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院)的管理职能。

  2、研究拟订涉及国民经济运行的应急救援机制。

  3、负责工业行业协会的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强化对经济运行的监测、预测,协调。解决工交行业经济运行的有关重大问题,研究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和具体措施;加强对工交行业经济运行的综合协调和系统集成服务,调节煤、电、油、运等经济要素配置,指导协调重要物资紧急调度;研究提出涉及国民经济运行的应急救援机制;承担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系协调中央驻甘企业和单位。

  (二)强化“工业强省”战略研究。重点围绕“发展抓项目”,利用市场机制,以企业为主体,组织实施工业结构调整;着重加强重点行业的结构调整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做好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产业结构调整和相关产业的集群化可行性研究。

  (三)强化对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的服务功能。协调各个方面的关系,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多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负责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促进中小企业对外合作;指导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研究提出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四)强化以市场为导向的企业技术进步。研究提出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提升传统产业的具体措施,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竞争力强、具有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提出企业技术创新的战略规划、政策措施、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提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政策措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环保产业重大示范工程。

  (五)强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增强区域经济和企业竞争力中的作用。负责管理和整合省属工交商贸部门的教育资源,带动全省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开发;配合教育、劳动等有关部门共同建立职业技术教育培训网络,为我省经济发展提供大批具有熟练劳动技能的实用人才,通过职业技术教育支持全省经济社会长期持续协调发展。

  (六)协调指导各行办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七)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经委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政务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机关财务、文秘、政务信息、档案、机要、信访、保密、提案办理、行政监督、会议组织和接待等工作。

  (二)经济综合处

  组织开展工业经济发展中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分析研究工业经济发展形势;研究提出涉及国民经济的应急救援机制和预案;拟订委内规范性文件和重要的综合性文稿,承担新闻发布工作;联系协调委管行业联合会或协会,指导协调有关工业口的中介组织。

  (三)经济运行办公室

  监测分析工交行业经济运行态势,协调解决工交行业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工交行业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措施和有关建议;负责协调经济运行中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等生产要素,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提出动用国家物资储备的建议;承担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企业减负工作;组织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电力行业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负责全省农电体制改革工作,参与电力行业规划编制;指导协调全省现代物流工作及全省综合运输体系建设;负责国家专管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报、发放和日常管理。

  (四)技术创新处

  负责研究制定全省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引进政策措施,重点抓好事关全局的企业技术创新和国产装备的重大技术项目,指导企业技术创新和重大技术装备开发研制工作;负责国家和省重点技术创新的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指导和推动技术创新机制的建立及产学研联合,组织推进企业信息化工作;负责组织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和推广应用;负责组织实施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工作;指导企业开展名牌工作。

  (五)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

  研究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发展新能源政策,重点做好重大环保项目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项目的前期工作;提出促进工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组织相关重大示范工程,依法组织节约能源、清洁生产;组织实施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企业环境保护等重大示范项目和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负责全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监管工作;负责组织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减免税收的认证工作。

  (六)培训处

  负责管理协调原各行业办公室和集团公司的中等技术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院)等教育资源;开展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合作与交流;指导和组织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及规划编制;指导省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管理工作。

  (七)非公有制经济办公室(保留副厅级建制)

  协调指导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拟定促进各类经济成份的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指导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推动中小企业跨地区、跨行业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和健全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指导全省信用担保工作;负责对全省典当行监督管理。

  (八)基础工业处

  以大企业大集团为主体,引进战略投资者,重点指导煤、电、冶、石油化工产业链等跨行业的产业重组和结构调整;指导和协调基础工业(包括冶金、有色、石化、煤炭、建材等行业)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组织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九)加工与装备工业处

  以企业为主体,利用市场机制,重点指导机电一体化、电子信息、食品医药、农副产品深加工等以产品为龙头的资源整合,促进加工工业、装备工业优化结构,合理布局;指导和协调能够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加工工业和装备工业的(包括机械、电子、轻纺、医药、食品等行业)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组织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十)人事处

  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出国人员管理工作;负责省工程、经济、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
机关党委和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经委机关行政编制7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纪检组长1名,省非公办主任1名。处级领导职数2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非领导职务职数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保留原核定的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事业编制24名和处级职数2名。

  五、其他事项

  省经委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职责分工。

  1、技术创新工作。省经委侧重推动现有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企业技术创新。需要争取国家支持的企业技术创新、产学研联合、企业信息化、产业技术及重大装备研制开发项目,由省经委负责组织申报和管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侧重培育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化、高技术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工程研究中心及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并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申报和管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联合上报的项目,挂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号,两家联合上报。

  2、规划工作。省经委参与全省工业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制定行业规划和工业企业重大项目前期的组织论证工作等。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