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干部交流轮岗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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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干部交流轮岗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干部交流轮岗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教人〔2006〕21号


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海南省教育厅干部交流轮岗工作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厅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教育 干部 轮岗 办法 通知
抄送:省纪委第六派驻纪检监察组。
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6年5月31日印发

海南省教育厅
干部交流轮岗工作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干部交流轮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发[2002]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9]16号)、《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70号)和《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交流轮岗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办发[200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交流轮岗,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通过实施干部交流轮岗,规范厅机关公务员和厅管干部的管理,进一步增加干部多岗位锻炼的机会,培养高素质的教育行政管理干部队伍,增强厅机关和厅直属单位(学校)领导班子活力,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不断推进我省教育改革发展。

第二章 干部交流

第三条 干部交流是指厅党组根据工作需要,通过调任形式,有计划地在厅机关和厅直属单位(学校)及有关部门(单位)之间对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换。

第四条 干部交流对象主要是处级干部。

第五条 干部交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逐步优化厅机关各处室干部和厅直属单位(学校)领导班子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

第六条 距退休年龄不到3年的,一般不易地交流。

第七条 同一处室正、副处长(正、副主任),同一单位(学校)领导班子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

第三章 干部轮岗

第八条 干部轮岗是指在厅机关各处室之间有计划地进行岗位轮换的一种方式。

第九条 干部轮岗对象是厅机关的公务员。

第十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轮岗:

(一)在同一处室担任同一领导职务满5年的;

(二)在同一处室连续工作年限满10年的;

(三)在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岗位(具体负责组织人事、计划、财务、基建、机要、文秘、职称评审、纪检监察、物资采购等)连续工作满5年的。
某些专业性较强职位的干部轮岗,视工作需要进行。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轮岗干部的工作年限,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干部轮岗要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 干部轮岗坚持适度的原则,各处室轮岗干部一般不超过现有人员的40%。

第十三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轮岗:

(一)试用期未满的处级领导干部;

(二)身患重病的干部;

(三)其他原因不适合轮岗的干部。

第十四条 同一处室正、副处长(正、副主任)一般不同时全部轮岗。


第四章 干部交流轮岗程序

第十五条 干部交流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先由厅主要领导、分管人事工作领导、有关业务分管领导及人事处(教育工委干部处)负责人先研究,拟出应进行交流的干部人选名单,提交厅党组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干部轮岗每年进行一次。由厅人事处制定轮岗工作实施方案,报厅党组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十七条 需上级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级领导干部,轮岗前必须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五章 干部交流轮岗纪律

第十八条 厅党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集体研究确定交流轮岗对象。

第十九条 被确定为交流或轮岗的干部,必须服从组织作出的决定,在接到通知后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如拒不服从厅党组的安排,将根据干部管理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干部交流轮岗工作要主动接受上级组织和纪检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人事处(教育工委干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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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日常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政办发〔2006〕91号



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日常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处(局):
  《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日常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办公室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日常工作规则

  为切实转变机关作风,大力推进服务型机关建设,不断提高为领导、基层和群众服务的质量与水平,确保办公室、研究室工作的规范、高效和协调运行,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一日行为规则
  1.自觉遵守机关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各处(局)长对所属人员每日出勤情况进行考勤登记,办公室、研究室分管领导每月对分管处(局)人员的出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2.保持洁净有序的工作环境。每日提前15分钟到达,打扫室内卫生,整理物品,做到每日一小扫,每月一大扫,每逢节假日前应自觉组织卫生清扫;办公室内不乱堆杂物,办公桌上物品放置整齐;每月25号为办公室、研究室卫生检查日。
  3.保持端庄整洁的仪表仪容。平时应注意个人着装,做到仪容整洁,举止端庄,行为得体;在公共场所和会议室内禁止吸烟,办公区内不得吸游烟,不得乱扔烟头和杂物。
  4.坚持礼貌待客的文明习惯。要养成良好的文明习惯,接待基层来办人员,态度和蔼,服务周到,使用规范的文明礼貌用语。
  5.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和制度。在工作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内容的活动,因公外出应坚持请销假制度;会议期间遵守会议纪律,并主动关闭手机或放在振动位置;严格执行和落实首问负责制、服务公示承诺制度、办事办文时限制、岗位目标责任制、工作日中午禁酒制、失职追究制等六项制度。
  6.切实加强公共财物的管理。非专业驾驶人员,不得擅自驾驶办公室、研究室的公用车辆,因公需派遣和使用公车的,应严格按照管理规定统一派车,并确保车辆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做好节能防火和安全保密保卫工作。每日下班前,应关闭电脑和各种电器的电源,关好窗、锁好门。
  二、公文处理规则
  公文处理包括收文、传文、办文、发文四个方面。由文电处归口负责,相关处室密切配合,力求规范准确、快捷高效。
  1.收文登记流程:收文处理一般要经过签收、拆封、登记、拟办、批办、分发、传阅、承办、催办和批复10个程序。收文分发应坚持“三主”优先原则。即:单位主要领导优先,主管领导优先,主管业务部门优先。
  2.文件传阅流程:①传阅文件坚持按序传阅和要件急件专送的原则进行,其他领导实行网上传阅。②每日上午、下午对文件各收拆一次,即行登记、填写传阅单,对重要内容应用铅笔标注后,送领导传阅。③文件传阅登记簿由文电处保管,办理文件传阅的同志要经常提醒领导及时阅示文件,以免延误时间和耽误工作。④绝密文件专人送阅,即时阅看即时收回;机密、秘密文件当日阅看当日收回。当日不能处理完毕的,应按照《保密规定》收回妥善保管。⑤文件阅看批示应使用钢笔,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对领导批办的文件,文电处要按照领导的批示意见,及时落实对口部门抓紧办理,落实到位。⑥文件传阅的一般顺序是:市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研究室主任,办公室、研究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助理及调研员;各处处长。
  3.办理公文流程:①文电处对所辖市(区),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请示工作等方面的公文要做到当天收文、当天登记、当天流转办理。②文电处将公文送至有关业务处室,业务处室根据公文的内容和要求,迅速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或建议,时间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③业务处室转呈分管副主任或副秘书长审核,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④主任或分管秘书长审阅,一般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⑤呈分管副市长、市长签批,公文处理一般应在规定的有效工作日内完成。⑥对传真电报和急需办理的文电,根据领导的批示和要求,急事急办,马上办理,对于需上报的文电,由文电处扎口上报。
  4.发文办理流程:①凡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批转、转发、印发的各种文件、函电,均必须向有关领导请示或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草拟文稿。②由各经办部门负责起草的专业文稿,先由部门负责人核稿签字,如涉及其他部门的,需经相关部门会签后呈有关领导审批;由办公室各业务处室起草的文稿,应严格按照公文规范格式要求进行审改,并由处长或副处长核稿签字后,报分管副主任、副秘书长审核,经办公室主任复核把关后呈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市长审签。③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文件,应由副市长或市长审签,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文件由秘书长审签,必要时可呈市领导圈阅。④文电处根据文件的种类,对文件进行编号、登记,注明交件日期、校对人、发送范围、印发份数及其他注意事项等要素后,交文印室打印初稿。⑤按照文件校对的要求对文件初稿进行认真细致的校对,校对工作由文电处负责,校核无误后付印。领导讲话、会议纪要、政务内参、会议通知、出国审批件、传真电报等文件均由相关处校核。⑥文电处对印好的文件进行最后的校核,并按照印章管理制度用印。⑦根据发文范围分发文件,相关职能处室协助配合。印发文件自领导审签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发出。⑧文电处按文件的种类和保存期限的要求,将文件底稿和正式文件归档保存。
  三、会务工作规则
  市政府各种会务工作由秘书处归口负责,相关处室配合。
  1.每次会议确定一个主题,并由秘书处会同有关部门或相关处室拟定会议方案,经领导签批认定后,按照方案由承办单位做好会议的筹备工作。
  2.会务方案要具体可操作。一般应包括:会议名称、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主持人及出席领导、会议出席对象、会务分工及承办单位、会议要求等内容。
  3.会议通知由承办单位草拟,经办公室相关处审核,经主管领导签批后印发。出席会议对象超过15个部门以上的以书面形式通知,书面通知由文电处负责寄发各与会单位;不超过15个部门的一般以电话形式通知,由各相关处室负责;对全市性重大活动或重要会议,除书面通知外,由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进行电话跟踪落实,确保与会人员准时列席会议。
  4.会议材料由对口业务处室负责准备,领导讲话和会议发放的材料均须经领导审核后才能付印。
  5.会场的各项准备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安排,主要包括会标的悬挂、主席台的布置、席卡的摆放、会议的签到、材料的发放、音响灯光的调节、与会人员进出的引导和其它保障事项。
  6.每次会议结束后,应对会场进行检查清理,对会务情况进行简要的小结,并将会议的有关材料移交文电处建档保存。
  四、事务工作规则
  1.各处根据本处室工作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在办理各项事务过程中,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工作协调运转。
  2.坚持依法行政,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断提高依法办事和履行职能的水平。
  3.办理事务应落实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人,搞好工作谋划,把握工作的关节点,努力提高办理质量。
  4.涉及几个处(局)共同办理的事务,由办公室、研究室分管领导明确牵头处室,其他相关处室密切协作,确保整个工作的顺利进行。
  5.办理事务要善始善终,坚持杜绝虎头蛇尾和敷衍了事的现象发生,每项事务的办理结束时,应进行简要的小结回顾,总结经验,以利提高。
  6.对一些重点、难点工作和领导交办的重要任务,要严格按照领导指示精神进行办理,做好跟踪督查工作,并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7.基层单位来办公室、研究室办理事务时,本着为基层单位提供便利的要求,能办的事立即办,不能办的事要对基层同志说明原因,对因手续不完备而不能办理的,要详细讲清需要办理那些手续。
  8.严格落实办事时限制,各种事务性工作必须在上级和领导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五、请示报告规则
  1.办公室、研究室工作人员应增强组织纪律观念,在办文、办会、办事中严格落实工作请示和情况报告制度,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回音。
  2.请示和报告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进行,一级对一级负责。正常情况下,不得越级请示、报告工作。
  3.请示按照一事一请示的要求,可采取口头请示或书面请示的方式,重大事项必须采用书面请示,经领导批示后,按批示要求抓好落实。
  4.每项工作任务完成时,必须向领导报告工作情况,可采取个别情况汇报或会议汇报的形式进行,重点汇报工作进展情况,采取的措施及完成质量。
  5.重大事项、紧急事项必须及时报告,以便领导及时掌握情况、把握全局。
  6.特殊情况下,因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按照领导的意图进行时,应及时向领导报告情况,说明原因,听候领导新的指示。
  六、请假销假规则
  1.办公室、研究室工作人员因公外出或因事休假必须履行报告或请假手续,返回或休假完毕后应向准假人销假。
  2.按级请假,逐级报批。科员、副主任科员、副处长和主任科员向处长请假,处长向分管副主任或主任请假,副主任因公外出须向主任报告,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研究室主任因公外出须向秘书长报告。
  3.准假权限:处长一次准假不超过一天,副主任一次准假不超过两天,超过两天数的,须由办公室、研究室主任批准。
  4.工作人员休公休假,须提前一周时间提出申请,履行请假手续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办理好工作交接后休假。公休假原则上一次性休完,休假期间因工作需要召回的,待工作任务完成后继续休假,时间顺延。
  5.因病或因事请假的。休病假须出示病假证明,无证明而休假的作为旷工。当年连续病假超过二个月或累计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不再享受公休假。因病住院无法履行请假手续的,应及时电话告知,由组织人事处代表办公室进行一次慰问。因事请假的,事假超过7天以上的,超过天数从当年的公休假中扣除,超过公休假时间的不再享受当年的休假。其它法定假期按规定执行。休假、事假和病假均须填写请假条,并交组织人事处留存。
  6.理论学习和集体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同样须履行请假手续。活动考勤由组织人事处负责。
  7.办公室、研究室工作人员履行请假、销假制度的情况,将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作为年度评优评先的条件之一。



西安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 41 号

《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4日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孙清云

2004年8月15日



( 2002年12月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15日《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具体意见如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机动车辆清洗经营活动,保持机动车辆车容整洁,依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动车辆清洗保洁行业的管理。
第三条 西安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辆清洗保洁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在本市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貌整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清洗保洁:
(一)车身有明显泥土覆盖或者其他脏物的;
(二)车辆底盘积尘较厚或轮胎带泥土的;
(三)车灯、车窗、车牌被泥土遮盖模糊不清的。
第五条 执行公务的车辆必须保持车容车貌整洁,不符合标准的,在执行公务结束后应当立即清洗。
第六条 在城市主要出入口设立机动车辆大型清洗场(站),其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机动车辆清洗场(站)的建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 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经营的,应向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清洗场(站)有关资料,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第八条 凡在城墙内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经营的,应在场(院)内开展作业。
在城墙以外二环以内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经营的,应在室内开展作业,作业面积应达到120平方米以上。
在二环以外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经营的,应在室内开展作业,作业面积应达到100平方米以上。
第九条 机动车辆清洗场(站)应符合以下设置标准:
(一)机动车辆清洗场(站)的进口及作业场地必须硬化;
(二)每个清洗车位应设有1.5立方米沉淀池,洗涤水经二级分隔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道。
第十条 为汽车维修、美容内设的清洗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禁止从事经营性汽车清洗业务。
第十一条 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的,必须安装和使用循环用水设施,禁止一次性使用清洁水冲洗车辆,逐步推广无水环保洗车技术。
第十二条 经机动车辆清洗场(站)清洗后的车辆应达到车身表面无灰尘、无污迹,车箱、车轮、车底盘等可刷洗部位无明显泥沙,玻璃明亮。
第十三条 禁止占道清洗机动车辆和任意排放清洗机动车辆所产生的污水、污泥、油污等其他污物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清洗场(站)清洗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并在场(站)内挂牌公布。
第十五条 对机动车辆清洗场(站)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和其他人员可以向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清洗场(站)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必须停止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处以50元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取缔。
第二十条 汽车维修、美容企业利用内设清洗设施,从事汽车清洗保洁经营的,处以2000元罚款,并责令改正,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用设施清洗机动车辆的,予以取缔,并处以2000元罚款;随意向城市道路及其他公用设施排放污水、污泥、油污等污物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动车辆清洗场(站)设置不符合标准或逾期未补办手续,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取缔,并处以2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拒绝或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政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对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和市属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