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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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府发〔2007〕2号]



市中区、东兴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内江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已经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和市五届人大第13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八日

内江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在内江市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工商、城管、安监、环保、供销和其他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协同公安机关共同做好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市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中小学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在校学生、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后,应立即赶赴事发地查处。
对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行为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在内江市城区内经营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未经许可,不得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经营储存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
第八条 在内江市城区内运输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公安机关的运输许可,未经许可,不得运输。
承运单位运输烟花爆竹应当携带许可证件,按照核准载明的品种、数量、路线、有效期限等规定运输。
第九条 市安监、公安、供销应当根据烟花爆竹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建立对省内外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入市内销售的审查制度。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经营、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
(三)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市城区“四方块”商业密集区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敬老院;
(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军事重地。
第十一条 本市下列区域内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
(一)市中区自壕志口沿沱江至沱桥口,沱桥口沿环城路经马鞍山、临江小区、邱家嘴、脚盆田至高速路车站环形区域内。
(二)东兴区自市二医院至西林大桥、桐梓坝大桥沿线、东兴旧城区域、西林新区已建成区域内。
(三)在上述区域内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它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 除第十条禁止第十一条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其余区域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调整禁止和限制燃放的区域及限制燃放的时间,并以公告的形式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两种形式。市、县(区)安监局、供销社应当按照统筹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设置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网点。
禁止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仑库和存有实物的批发场所,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数量。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
第十五条 本市对烟花爆竹经营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市供销社负责烟花爆竹经营行业统一归口管理工作。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经营非法生产和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
明显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时间和地点经营烟花爆竹。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应当从具有经营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得存放超过一箱或者重量超过30公斤的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安监、工商、公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第十一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的;
(二)违反第十一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燃放的;
(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存放烟花爆竹的。
第十九条 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营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不按规定的进货渠道采购、供应烟花爆竹的,由有关部门没收违法收入,收缴烟花爆竹。
第二十条 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规定和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执行本规定的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如遇举行地方大型庆祝、庆典活动,在我市限制范围内需燃放烟花爆竹时,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并发布公告,由承办单位选择具备资质的专业燃放公司在指定地点和时间燃放。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1994年11月17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的《内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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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教育局关于印发 《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及教学资源库建设规范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焦作市教育局


焦作市教育局关于印发 《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及教学资源库建设规范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焦教发〔2008〕267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局机关各科室及二级机构: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教育管理数据库和教学资源库的业务管理,进一步推进全市教育信息化,现将《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暨教学资源库建设规范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推进我市教育信息化不断迈上新台阶。
附件:《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暨教学资源库建设规范与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



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及教学资源库建设
规范与管理办法
(试 行)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和教学资源库(含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幼儿教育,下同)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为全市各级教育管理和教学业务服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是将全市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的电子公文、人事管理、职称管理、科研管理、新课程改革、学籍管理、教务管理和后勤管理等各类教育管理的信息数据,逐步采集、整理形成的为全市教育管理服务的教育管理数据库(含业务数据、管理软件、储存设备等)。
焦作市教学资源库,是将各类中小学(含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幼儿教育,下同)优质教学资源,主要有媒体素材、试题素材、案例素材、课件素材、文档素材以及数字图书等,逐步收集、整理形成的为全市教学服务的教学资源库(含数字教学资源、管理软件、储存设备等)。
第二条 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和教学资源库统一建设在焦作市教育城域网中心站,全市使用统一的软件平台,逐步实现与河南省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和河南省基础教育教学资源库的连接共享。
第一章 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领导机构
焦作市教育局是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的建设、管理和应用的领导机构,负责推进全市教育管理数据库的建设和应用工作。
县(市)区教育局是本辖区的教育管理数据集成的建设、管理和应用的领导机构,根据全市教育管理数据库的建设要求,协调和推进区域内教育管理数据集成系统的建设、管理和应用工作。
第四条 技术管理机构
焦作市信息技术教育中心是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的建设应用的技术管理机构,负责规划、建设与管理全市教育管理数据库。
县(市)区电化教育机构(信息技术教育中心)是本辖区教育管理数据集成系统的逻辑技术管理机构,负责本地的教育管理数据集成系统的逻辑管理与维护工作。
各级各类中小学学校按照上级要求,负责本学校的教育管理数据的采集与应用工作。
第二章 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的建设规范
第五条 建设标准与规范
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教育部《基础教育统计应用手册》;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河南省教育厅及焦作市政府有关信息化的要求。
第六条 建设原则
(一)统一性原则
为保证全市教育管理数据的标准化、规范化,全市教育管理数据库建设必须统一规划、统一建设,通用共享、共同管理。全市教育管理数据,须在全市教育管理隶属关系范围内互通共享,由统一的信息系统畅通调用。
(二)适用性原则
全市教育管理数据必须符合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 教育管理数据的收集、加工、存储和利用、传输,必须满足教育管理业务的需求,相关管理部门的业务数据,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持续建设并适时更新。
(三)真实性原则
全市教育管理数据的存储、传输、交换、加工、应用,要保证原始数据及其变更的客观真实,保证各类、各级数据的对应保密。
(四)扩展性原则
教育管理数据系统要求对业务变化、技术变化及应用变化有较强的适应性。经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领导机构批准,各县(市)区可在全市统一数据项外,另增特殊管理业务所需的数据项。教育管理数据库建设要考虑与现使用的各类应用软件兼容。
第三章 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的建设与维护
第七条 焦作市教育局在充分征求意见基础上,拟定焦作教育管理数据项,在进行评审后,由市信息技术教育中心负责组织建设实施。
第八条 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由焦作市信息技术教育中心负责管理和技术维护。县(市)区的电化教育机构(信息技术教育中心)和学校信息技术中心负责本辖区和本单位的教育管理数据的逻辑管理与维护。
第九条 各级教育管理部门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各自业务数据建设管理(采集、整理、录入、更新等)和应用工作。
第十条 全市教育管理数据库的档案、系统源代码及相关材料由焦作市信息技术教育中心统一管理存档。
因焦作市教育局管理业务发生变化或上级部门管理数据结构发生变化,要求全市教育管理数据库的相关数据项作出相应的变更的,则由市教育局有关业务科室填写《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项变更申请表》,报市教育局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市信息技术教育中心实施变更,并通知各县(市)区教育局对相应的数据项进行变更。全市教育管理数据项变更完成后,将变更材料备档并反馈给提出该申请的机构。
县(市)区因业务需要,需新增或修改教育管理数据项的,则需填写《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项变更申请表》,经市教育局主管机构批准后可自行变更。
超过半数的县(市)区需新增、修改教育管理数据项的,报经市教育局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市信息技术教育中心实施。
第四章 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的应用规范
第十一条 应用范围(可根据需要设置)
(一) 业务查询类、统计报表类;
(二) 存储服务类、数据报备类;
(三) 数据流转类(括电子公文、电子学籍、教师管理、职称管理、科研管理、教务管理、后勤管理等)。
第十二条 应用权限
(1)数据录入。涉及某数据项的教育管理业务部门对该数据项的数据有及时、客观录入、修改和业务应用的权限。
(2)数据查询。涉及某数据项的教育管理业务部门及涉及该数据项的对象对该数据项具有相应的查询权限。
(3)统计分析。各级教育管理业务部门对相应区域内的相关业务数据具有统计分析权限。
(4)数据调用。经市教育局主管领导批准,相关业务部门可有非业务数据的调用权限。
(5)数据流转。经市教育局主管领导同意,各级教育部门业务管理部门可以流转应用相应级别和类别的管理数据。
(6)其它应用权限。对可供学生、学生家庭、社会及其它应用的数据,由市教育部门业务科室向需求方开放应用权限。
(7)权限设置及身份认证。对各级应用权限实行分级身份认证,包括系统登录身份认证和CA认证。
第五章 焦作市教育管理数据库的运行
第十三条 数据备份
为保证数据安全,全市教育管理数据库实行严格的数据备份制度。市、县(市)区对各自的管理数据必须实行备份制度。教育管理数据库及应用系统升级与版本更新前必须备份存档。
第十四条 数据库安全管理
全市教育管理数据库须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须有防病毒、防入侵等安全设施,须建立健全数据库安全情况定期汇报与汇总制度。
市信息技术教育中心要对病毒、恶意入侵、泄密及系统失稳进行预警和通告,并采取必要防范和清除措施。
市教育管理数据库出现系统瘫痪、数据紊乱,应首先用本地备份数据进行恢复,如本地备份数据或系统无法恢复,则调用县(市)区备份数据进行恢复。
第六章 焦作市教学资源库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 领导机构
焦作市教育局是焦作市教学资源库的建设、管理和应用的领导机构,负责推进全市教学资源库的建设和应用工作。
各县(市)区教育局是本辖区教学资源建设应用的领导机构,根据全市教学资源库的规划和建设要求,协调和推进辖区内教学资源的建设和应用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具有本地特色的地方教学资源库。
第十六条 技术管理机构
焦作市信息技术教育中心是焦作市教学资源库的技术业务管理机构, 具体负责规划、建设与管理焦作市教学资源库。通过教育城域网传输现代远程教学资源,发布本地教学资源,为全市教学资源的建设应用提供技术支持等。
各县(市)区电化教育机构是本辖区教学资源的建设和应用的技术业务管理机构,根据全市教学资源库的建设规划和要求,负责辖区的教学资源的采集、应用的协调和技术支持工作。
第十七条 建设原则与责任
焦作市教学资源库建设的原则是:整体规划,统一建设,共建共享,与上级资源库内容互补,节约经费,形成特色。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有支持建设焦作市教学资源库的责任;各级基础教研室、职业教研室分别承担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任务;各级基础教研室、职业教研室和学校是应用教学资源库的主体机构;各级电教机构是开展现代教育技术应用教研活动,推进地方教学资源建设应用的主体机构。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焦作市教育局解释。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1983年国家决算和1984年国家预算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1983年国家决算和1984年国家预算的决议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经过审议并根据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83年国家决算和1984年国家预算,批准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所作的《关于1983年国家决算和1984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