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管理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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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管理制度(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管理制度(试行)

1986年3月24日,最高检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案件管理,改进办案领导、监督工作,提高办案质量,特制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管理制度(试行)》如下:
一,案件管辖范围 经济检察部门负责受理、侦查刑法中的下列案件:
(一)偷税、抗税案(刑法第121条);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案(刑法第126条);
(三)假冒商标案(刑法第127条);
(四)贪污案(刑法第155条);
(五)贿赂案(刑法第185条);
(六)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
法纪检察部门负责受理、侦查刑法中的下列案件:
(一)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114条);
(二)刑讯逼供案(刑法第136条);
(三)诬告陷害案(刑法第138条);
(四)破坏选举案(刑法第142条);
(五)非法拘禁案(刑法第143条);
(六)非法管制、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刑法第144条);
(七)报复陷害案(刑法第146条);
(八)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刑法第147条);
(九)伪证案(刑法第148条);
(十)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刑法第149条);
(十一)重婚案(刑法第180条);
(十二)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案(刑法第186条);
(十三)玩忽职守案(刑法第187条);
(十四)徇私舞弊案(刑法第188条);
(十五)私放罪犯案(刑法第190条);
(十六)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案(刑法第191条);
(十七)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
二,案件分类标准
经济检察、法纪检察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标准参见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立案标准。
经济检察部门立案侦查的情节、后果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重大案件:
(一)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一万元或共同贪污、受贿三万元以上的;个人贪污粮食一万五千公斤或粮票二万五千公斤、共同贪污粮食二万五千公斤或粮票三万五千公斤以上的。
(二)国营或集体工商企业偷税抗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个体经营者偷税抗税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三)国营或集体工商企业假冒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三万元以上的;个体经营者假冒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非法获利一万元以上的。
(四)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在二万元以上的。
(五)县级以上干部犯罪的。
经济检察部门立案侦查的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特别重大案件: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贪污粮食在十万公斤或粮票十五万公斤以上的。
(三)个人受贿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四)地级以上干部犯罪的。
领导机关交办的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诈骗犯罪的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经济罪犯的意见》有关规定精神执行。如:个人投机倒把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三万元以上的;个人诈骗或走私非法获利在一万元以上的,一般可视为重大案件。对个人投机倒把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对个人诈骗或者走私非法获利个人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一般可视为特别重大案件。
法纪检察部门立案侦查的情节、后果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重大案件:
(一)重大责任事故死亡三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玩忽职守致人死亡三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因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而致残、重伤的;或者影响很坏的。
(四)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窃取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的。
(五)县级以上干部犯罪的。
法纪检察部门立案侦查的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特别重大案件:
(一)重大责任事故致人死亡十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玩忽职守致人死亡十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因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而致死一人以上的;或者影响极为恶劣的。
(四)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窃取财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五)地级以上干部犯罪的。
三,备案制度
(一)经济检察部门、法纪检察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将《立案请示报告》和《立案决定书》一式两份,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
(二)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的重大案件,由立案的检察院将《立案请示报告》和《立案决定书》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一式二份备查。
(三)特别重大的经济案件、法纪案件和涉及港、澳、台及外籍人犯罪的案件,由立案的检察院将《立案请示报告》和《立案决定书》逐级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式二份备查。
(四)对已经报送上级检察院备案的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的侦查终结报告、起诉书、免予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应按照规定及时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
(五)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报来的备案材料,应指定专人审查,承办人应填写《备案材料审查表》,提出审查意见,报送部门领导或检察长批示。并将审查出的问题和处理意见,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级检察院。
四,案件侦查、起诉责任制度
(一)案件的受理和立案侦查,由发案地或被告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负责。分(市)检察院应对办理重大案件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并对特别重大案件组织或参与侦查、起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对特别重大或疑难案件进行检查指导,并直接参与一部分案件的侦查、起诉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选择一部分案情复杂、特别重大或涉及港、澳、台及外籍人犯罪的案件,进行检查指导,或参与一部分案件侦查、起诉工作。
(二)涉及几个县或城市几个区的案件必要时由分(市)检察院组织协调侦查、起诉工作;涉及几个地(市)的重大、特别重大案件,必要时由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协调侦查、起诉工作;涉及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别重大案件,必要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协调侦查、起诉工作。
(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侦查终结和终止侦查。一般案件由县(市、区)检察院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由县(市、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特别重大案件由立案的检察院决定。侦查终结和终止侦查案件的请示报告和决定等有关材料,按照备案制度的有关规定报送上级检察院备查。
(四)上级检察院发现下级检察院对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立案、侦查终结、终止侦查、起诉、免诉、撤销案件不当的,应当及时给予纠正或变更,所作的决定,起法律效力。下级检察院对于上级检察院有关案件方面的决定、指示,要认真执行。
五,健全案件报告制度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要在每季第一个月的中旬将上季办理重大案件和特别重大案件情况综合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一月和七月中旬将半年受案、立案和案件办理情况汇总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在办案中有关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侦查方面的问题,应按照逐级请示、答复的原则办理。
(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统计报表方面的有关问题,另行规定。
六,附 则
(一)过去有关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管理制度的规定与本《制度》不相一致的,按本《制度》规定办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案件管理细则,贯彻执行。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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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基层组织犯罪情况、危害及对策
宋丽红

近年来,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在我市呈上升趋势,每年以8%-12%的速度攀升,仅去年全市就办理此类案件41件54人。涉案金额虽然不大,平均到每个犯罪嫌疑人也就1万多元,但因其涉及最基层、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其危害程度是相当大的。在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基层党组织廉政建设问题将直接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一、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情况
我们对近两年来我市办理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梳理研究,纵观这些案件,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情况可见一斑。
1、经济问题。
在部分地区,村委会掌握着很大一笔集体资金,如村提留款、农副业收入、村办企业利润留成、罚款收入等等,同时控制着土地承包款、国家的救灾和扶贫款、土地税,公益事业捐赠等资金的使用。少数村干部私欲膨胀,利用职权,在财务上弄虚作假,贪污挪用,主要表现为:在收费环节做手脚。有的村村干部向农民收款无正式收据,以白条代替发票,不少收费不入帐或少入帐,从中截留侵吞,以 "加班费"、"误工费" 等名目乱发补贴,自己"奖"自己。如沿河村96年至2003年的白条占支出总数的53%,徐河桥村已1年半没建账,党支部3名成员私分交通局建电站占地款,偷发工资2万元,单从账面上无从发现犯罪痕迹;少数村干部在国家规定上交税费的基础上层层加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将这部分非法资金转入"小金库",私设帐外帐,供极少数村委会干部挥霍,如菜园村虽未更换过会计但就有4套帐,各套帐之间又相互牵连,村属企业帐目与村财务“互通有无”,管理混乱,形成了很多的呆帐、无头帐,会计从中大钻空子,利用重复记帐的方法肆意侵占公款;虚报冒领,向国家资金伸手,极少数村委会干部不仅把平时个人请客送礼、接客招待的费用设法变换为公务招待公费报销,自用自批自报,有的还在上报的统计数字上造假,涉及到扶贫款,救济款就会想方设法多要、多报、少发,乘机发困难财,为自己捞好处。
2、滥用职权。
1、村干部虽然不是国家干部,但因其处在国家政权的最基层,全面管理辖区村务,同时受政府委托,行使部分行政管理权,如代征,代缴税金,发放扶贫救济款,计划生育管理等,权力不小。受市场经济负面因素的影响,少数村干部把权力作为资本与群众搞等价交换,在土地开发利用、审批村民建房用地、建筑工程发包、村级企业承包等项目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如北市区梁庄村书记、村长、会计3人私自将本村征地款60万挪用给他人,收取好处费3万元。又如刘家营村在签订打井合同时公开招标流于形式,书记、村长从中收受贿赂2万元;有的不在其职权范围内,就以去上级部门为其打通关节为名,公开向群众索要财物。更有甚者在审批二胎指标上也大肆索贿,不给好处不办事,如某村主任肖某在任职期间无视国家的政策、法规,公开倒卖计划生育指标,每个指标卖2000元至3000元,只要有钱交罚款或向其行贿,就可以多生、超生,在村里,超生户比比皆是。
3、违反政策构成犯罪。
少数村干部利用集体公款给乡镇领导,甚至更高一级的领导送礼,美其名曰"为父老乡亲致富跑跑路子",实则为自己找门子、跑关系,甚至为自己建关系网、树保护伞,以此"壮胆",办起事来为所欲为,无所顾忌。不仅在职期间个人及亲属办事方便,而且为自己下台留后手。如某村支书刘某,任职期间,以为"村办企业跑销路"的名义用集体公款向乡领导及企业局负责人大肆行贿,寻求靠山,铺路子。刘某卸任后,利用企业改制的政策,将该村办企业廉价收购,依靠任职期间用集体公款疏通的关系,很快成为村里的"爆发户"。
二、 危害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业国家,在拥有世界上最庞大的农民群体的同时,派生出一个世界上数量最庞大的“村官”群体,而这个群体则是我们这个世界上最庞大的农业社会的直接领导者和组织者,如果这个群体出了问题,其带来的社会危害则是十分巨大的。日前,人民网称“村官腐败”正在打造“腐败航母”,应是媒体向社会发出的一个言之成理且言而有据的警示,也反映出了人民群众对农村基层组织犯罪频发的现状产生的担忧。
1、“村官腐败”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削弱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老百姓打交道最多的是广大农村基层组织中的党员干部,在老百姓的心目中,这些人就是党和政府的代言人,他们的一言一行都关乎党和政府的形象。农村基层组织腐败行为严重违背党和政府向人民群众郑重承诺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勤政廉政、扎实践行‘三个代表’”的誓言,使党和政府陷入言而无信、欺骗愚弄群众的地步,导致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在贯彻落实中走了样,动摇党和政府对农村和农业工作的绝对领导,极大地破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光辉形象,影响基层党政组织战斗力、凝聚力作用的发挥,使党和政府逐步丧失民心人心,出现人心向背。
2、影响阻碍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由于镇、村干部工作面向基层,直接与农民群众打交道,他们的违法犯罪往往触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了干群关系,直接影响党和政府的政策在农村的贯彻实施,破坏了农村改革的深入进行,阻碍乡、村经济发展和农村小康建设步伐,严重影响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进程。
3、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引发上访,影响各级党委、政府的正常工作。乱收费加重了农民负担,村务公开不够,财务不透明,干部胡支乱用引起农民不满,导致农村干群关系紧张,因此产生的村民联名举报,集体上访,重复上访甚至越级上访居高不下,直接危及整个社会的稳定,严重败坏和否定党和政府数年来全力抓党风廉政建设已取得的成果。近几年我市北市区民营科技园区和高教园区建设以及城中村拆迁改造等引发了蔡庄村、郭庄村、大西良村、城苑村、东康庄村、留守坟村等地的农民集体上访。小刘庄村换届选举、马家园村换届选举前后都出现了群体性上访事件。在河大新校区工程、郭庄村拆迁工程和城苑村拆迁工程中,几百名情绪激动的村民手持铁锹,木棒、石头等冲击护场人员。在郭庄,一村民将汽油瓶点燃冲向护场人群。刘守坟村部分群众对拆迁不满,抬着死尸,打着标语到区政府办公大楼大厅上访。韩庄乡大西良村、小刘庄村农民集体上访所反映的第一个问题都是本村的土地征用费不知道怎么花的就没有了。百楼乡蔡庄村民集体上访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对村财务状况不清楚,村支书个人有若干财产,怀疑村干部贪污、侵占集体财产。
4、给农村社会治安带来负面影响。倘若素质低下的“村官”非但不思进取,反而横行乡里、鱼肉百姓、作奸犯科、为所欲为,那么,“官逼民反”就不再仅是一个历史概念,和谐更无从谈起,会导致出现各种不公平公正现象,增加和激化农村各种社会矛盾,严重影响农村社会治安大局的稳定。
  三、对策
构建社会和谐的基础是公平,而“村官”在经济层面上的腐败,已经严重破坏了农村社会的公平规则。构建社会和谐的前提是稳定,而“村官”在权力层面上的腐败,已经严重破坏了农村社会的稳定秩序。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稳则国家稳;农民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农民治则国家治。中国要构建和谐社会,就不能对农村社会的这种不和谐音符充耳不闻;农村要实现社会和谐,就不能对藏身于反腐败“真空”地带的“村官腐败”视而不见,因此,全社会各阶层、各有关部门都有责任、有义务下决心、花大力气从根本上铲除这种不和谐音符。
(一)大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增强战斗力、凝聚力。
1、把好选人关。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须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这一规定对推进我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有着极为深远的历史意义。但是在现实中,少数自然村民主政治环境差强人意,直接选举流于形式,甚至"变了味",与立法精神大相径庭,使农村基层组织不纯。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直接关系到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关系到农村的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必须要加强党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保证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得以健康顺利地发展,保证选出有一定政治觉悟,廉政勤政,能带领村民搞好两个文明建设的村干部。
地方党委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党的政策、党纪党规选好村党支部人选,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地方党委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认真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对村委会直选工作加强领导。首先要强化宣传教育,注意引导、疏通选民的思想情绪,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及时化解民主选举中的各种矛盾,为换届选举顺利进行提供成功的思想保证。第二、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对村党支部推荐和通过其他渠道推荐出来的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资格审查,报上级审核后将结果向全体选民张榜公布,对经审核取消预备人选资格的要及时向选民说明原因。第三、政府有关部门还可根据当前城镇、乡村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难的现实问题,积极组织他们到农村去锻炼,广泛参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经济发展等工作中去,同时还要踊跃提名让其参与竞争村干部职务,积极创造机会将其知识优势转化为创业优势。第四、可积极开展农村“两委”主要领导由国家工作人员担任的试点,使农村“两委”主要领导逐步实现专职化。第五,建议在行政学院或相关的高等院校,开办农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专业,将农村“两委”主要领导岗位的培训,纳入国民教育序列,进行正规化教育。最后要对选举工作中出现的利用家族、宗派势力,或采取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非法拉选票破坏公正选举正常进行的要严肃查处和纠正,保证选举工作沿着合法轨道发展。
2、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村官”素质。目前,农村“两委”班子成员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及施政能力普遍都跟老百姓的要求相差很远。少数村干部整体素质难以担当领导村民发展经济的重任,极个别的甚至不具备正确处理村务的能力。因此,对农村“两委”班子岗位培训要及时。村委会换届选举结束后,各乡镇要及时对全体村干部集中或分批进行岗位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和在岗期间定期培训。重点内容是党在农村的党建、土地、计划生育等一系列农村政策、法律知识和适应新形势下农村工作需要的有关业务培训。为保证培训效果,上级党委、政府可抽调党校、经济职能部门、政法部门等单位人员组成农村支教团进行各乡镇、村的巡回授课。同时结合在农村开展的三个代表教育活动,对他们进行学历教育、法纪教育、警示教育、典型教育等政治、文化思想教育,各项教育措施要常抓不懈,多管齐下,努力提高其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素质,提高其施政能力和抵御各种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定期对“两委”主要领导进行政治理论、组织领导能力、文化科学知识、经营管理、民主与法制等方面的考试考核。
(二)建立监督制约机制。首先,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定岗定员,明确职责,分权制衡。有的村村干部职数偏多,队伍庞大,职责不清,效率不高,村民供养负担过重,村干部待遇也未得到相应提高。各级政府应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要求,将为农民减负工作与精简村干部队伍结合进行。对村干部的精简要广泛吸取村民的意见,从本地实际出发,严格定编,将享受固定工资、误工补贴的人数及标准加以控制,并适当予以缩减;对村干部的工资,要根据村里的经济发展状况适当浮动,体现绩效挂勾的原则;对村支书、村委会主任、会计、出纳四职要实行专人专岗,不宜兼职,以实现党务、村务、财务三种权力的分权制衡,相互监督。其他职务可实行一职为主,交叉任职的办法,使队伍精干、高效。
另外要加强监管、制约。一是要加强财务管理。实现财务电算化。政府提供资金、技术、人员的支持,在农村逐步实现电算化,各项村务经济收支必须要记帐,帐务处理要以电脑记帐,财务公布以电脑自动生成,打印输出,财务资料报送以拷贝或网络传送,资料管理以磁性介质存储,以减少人为干扰,使会计反映更加科学、准确,确保财务制度的严格执行;定期进行财务检查,审计。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村财务进行检查、审计,严禁私设"小金库",私收乱制等经济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坚决处理。二是要深化村务公开、实行民主理财。建议以立法的形式规定农村政务公开制度化。村务公开要实现热点问题透明化,要求对群众普遍关心的土地收支、救济款物的发放、干部报酬、个人借款等热点问题实行专项公布,凡涉及全村群众利益的事情,特别是财务收支、宅基地审批、当年获准生育的妇女名单及各种罚款的处理等,都必须定期向村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并要认真接受村组代表的质询,建立对话和定期公开答复机制。要充分发挥村民理财小组的作用,为其提供条件,定期检查村财务资料,审核有关财务单据,督促村务及时公开,参与重大经济活动,实现民主管理。建立村民议事制度,村里的大事,包括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公益事业的兴办以及群众普遍关切的热点问题的处理等,都必须依据有关法规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定,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三)建立健全奖惩激励机制。
建立“两委”主要领导干部及“两委”工作的考核奖惩工作机制,将农村犯罪和农村稳定与经济发展等一并纳入考核范围,实行年度定期量化考核,兑现奖惩。政治上对农村基层干部关心爱护,对那些公正清廉,奋力工作,为农村发展和进步做出了突出贡献的优秀村干部,开通职级晋升“专列”,予以提拔重用,宣传他们的精神风貌,在社会上形成尊重基层干部、乐于从基层工作干起的风气。建立适合农村基层特点的激励机制,使村干部干有所为,退有所安,老有所养。提倡干部报酬同工作实绩挂钩,并保证兑现。对群众公认有突出贡献的干部,由政府财政划拨专项奖励基金进行奖励。建立定期向全体村民述廉述职制度,对被评为不合格、不称职的干部及时罢免、辞退。
(四)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加大整治力度。
乡镇纪检监察机关要避免产生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处理上产生可宽不可严的思想,而要把查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以权谋私、严重侵犯村民利益、经济违纪等案件作为办案的重点,严肃查处腐败分子。同时也要注重研究农村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帮助划清政策界限,不断改进办案方法,逐步完善办案手段。要作到严惩违纪者,保护改革者,帮助失误者,进一步增强农村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农村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和有力的保证。
各级检察机关要严格执行2000年4月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刑法》第93条第二款的解释,认真研究其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并在司法实践中加大对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查处力度。要抵制说情,勇于碰硬,打破宗族、宗派等势力对侦查、起诉工作的干扰,发现问题一查到底。同时要讲究办案艺术,正确适用有关政策、法律,在取证中要争取群众支持,不要激化各种矛盾,不能因办案方法的简单、失误而危及农村稳定,这是一个需要在办案实践中应高度引起注意的问题。同时各级检察机关应结合办案搞好预防工作,通过走村串户,印发宣传品,以案讲法等形式广泛宣传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刑法》第93条第二款的解释及相关法律法规,教育村干部知法、守法,依法办事;提高广大村民的法制意识,扩大举报和反贪力量的群众基础,鼓励村民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同危害国家、集体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近一时期以来,各地各部门不断反映一些增值税征税方面的问题,如纳税地点的确定问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开问题等,要求总局明确。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我们进行了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地点问题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其分支机构应纳的增值税是否可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决定。
二、关于非企业性单位可否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问题
非企业性单位如果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关于无偿赠送货物可否开具专用发票问题
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四、关于混合销售征税问题
根据细则第五条规定,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与个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但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
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五、关于计算外购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问题
根据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买价,仅限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各地反映,一些农业生产单位销售自产农产品,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为了简化手续,对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进项税
额。
六、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问题
(一)专用发票的“单价”栏,必须填写不含税单价。纳税人如果采用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其不含税单价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一般纳税人按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为:
含税单价
不含税单价=-----
1+税率



2.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和由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含税价计算公式为:
含税单价
不含税单价=-----
1+征收率



(二)专用发票“金额”栏的数字,应按不含税单价和数量相乘计算填写,计算公式为:
金额栏数字=不含税单价×数量



不含税单价的尾数,“元”以下一般保留到“分”,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适当增加保留的位数。
(三)专用发票的“税率”栏,应填写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税额”栏的数字应按“金额”栏数字和“税率”相乘计算填写。计算公式为:
税额=金额×税率



(四)为了有利于提高专用发票的开票效率,销货方可以预先在专用发票有关“销售单位”的栏目内加盖刻有其名称、地址、电话号码、纳税人登记号的专用戳记。印迹必须清楚。如果上述内容发生变化,必须及时更换。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明传电报[1994]035号)第三条所说的“其销售电力或自来水可以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专用发票和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是指供电部门和自来水公司可以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但必须领购
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



199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