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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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政发[2008]27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日





岳阳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鼠、蚊、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四害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都有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检举和控告责任。

第三条 除四害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推行以环境整治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性除四害措施。

第四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是除四害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除四害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除四害的技术指导和四害密度监测。

第五条 市爱卫会除四害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各单位和居民住户按照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承担除四害药品、工具的工本费,政府对公共用地、广场、地下通道、下水道等受益者不明的除四害经费予以补贴。各县、市、区爱卫会除四害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第六条 除四害工作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各级主管部门、职能单位负责抓好所属单位、重点行业、重点部位及易产生四害地段的除四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杀灭四害等病媒生物的活动,消除病媒生物的孳生场所,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爱卫会应当对在除四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防治标准



第八条 除四害坚持治本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各单位和住户应按以下规定做好防治工作:

(一)下水道、沟渠、低洼地、水池及各种积水容器均应经常清理,保持畅通和洁净。

(二)粪池、粪缸应严密封盖。

(三)垃圾、腐烂有机物应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栽种花木不施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地下管网、水沟或暗渠应用铁丝网封密。

(五)室内外无活鼠、鼠迹。

第九条 单位、居民住户控制四害的标准:

(一)鼠:食品加工生产经营单位室内有鼠迹房间不超过2%,其他单位室内鼠密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鼠迹法2%),排水管、地沟、通风口、库房门底等的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

(二)蚊:每10户居民及10家重点行业的存水容器,蚊幼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含3%,下同)。

(三)蝇:饮食、副食、食品加工行业,医院,车站码头的侯车、船室,以及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的厨房、餐厅、会议室、办公室、教室有苍蝇房间不超过1%,直接入口食品场所不得有苍蝇;其他行业的有蝇房间不超过3%;室内外生活垃圾盛放容器(箱、桶、围)和垃圾中转站、公厕以及集贸市场幼虫和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

(四)蟑螂:饮食、副食行业的餐厅、厨房、熟食间、熟食店、食品车间(仓库)内无蟑螂,其他单位有蟑螂的房间数不超过3%;每间房蟑螂只数不超过5只;有蟑迹房间不超过5%。



第三章 控制措施



第十条 饮食业、食品加工业、粮库、畜禽加工业、饲料加工业、废品收购站、垃圾处理场、垃圾中转站、公厕等重点行业、场地和农贸市场、医院、旅馆、火车站、汽车站、港口、仓库等重点场所,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和药杀人员,制定相应制度,采取有效防范杀灭措施。公共场所应当配备有效的四害和其他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设施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

第十一条 具体负责重点项目、地段四害防治工作的单位,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下水道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城市管理机构负责。

(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以上范围内的单位和住户,应当按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四)居住区外的街巷,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五)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及个体工商户经营地的周边区域,由相关单位及个体经营户负责。

(六)各类市场、屠宰场、公共绿地、公共场所等,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待建地由产权单位负责。

(八)江、河、湖泊的堤坝或水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化粪池、储粪池、污水池、垃圾围(桶)、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十)责任不明确的区域和城乡结合部,由所在地爱卫会划定责任区,确定责任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中央及省属驻岳单位、大中型企业(含外资企业)和辖区内易招引四害孳生与繁殖的行业和场所,应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除四害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除四害工作纳入发放卫生许可证管理范围。对设施不完善,四害密度超过国家、省规定标准的不予发放卫生许可证;对已发证单位要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拆迁、新建、改(扩)建的施工工地,在施工前、后及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除四害工作,四害密度应控制在国家、省规定的标准以内。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集贸市场、医院、学校、机关,实行物业管理的社区,垃圾处理场、中转站和公厕、下水道、废品收购站、公共用地等重点单位、重点地段以及因故不能自行实施除四害措施的单位、居民住户和个体工商户,可自愿委托除四害服务机构代为承担,并支付相应的药物和劳务费用。其收费标准由市爱卫会会同市物价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辖区内除四害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并组织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各单位的防制效果进行监测,并定期上报同级爱卫会。

第十七条 市和县、市、区在组织除四害活动时,应统一使 用规定的药物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除四害药品必须具备高效、低毒、低残留性能,对人体、家畜家禽无害,对环境低污染。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的剧毒急性鼠药和无批准文号、商标、使用说明、厂名的灭鼠药物和卫生杀虫剂。

第十八条 设立除四害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并接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业务指导和当地爱卫办监管。

第十九条 市和县(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除四害监督员。除四害工作的监督员由从事除四害工作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分别由市和县、市、区爱卫会聘任。

第二十条 除四害监督员的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

(二)宣传除四害知识,指导开展除四害工作;

(三)依法参与处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爱卫会予通报批评:

(一)除四害制度不健全,无专人负责除四害工作,不积极参加除四害活动的;

(二)单位、居民住户的粪池、粪缸、水池、沟渠、容器、建筑工地积水而孳生蚊虫的;

(三)单位、居民住户堆积垃圾、腐烂有机物,已孳生蝇蛆虫的;

(四)单位室内的四害中的一害超过规定标准的;

(五)管线沟、暗渠没有封密而成为四害孳生地的;

(六)新建及改建房屋、道路、街巷的沙井没有按规定设置活动闸板、水封曲管的;

(七)干扰除四害监督员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参加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依法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消除四害和其他有害生物及其孳生条件措施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依法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共场所未配备有效的除四害和其他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设施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业或未按国家标准和省级标准开展工作而导致有害生物严重超标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生产、经营、使用违禁除害杀虫药物的,由农业主管部门按照《农药管理条例》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除四害监督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有关部门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阻碍或拒绝除四害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鼠迹法是指现场发现活鼠、死鼠、鼠粪、鼠洞、鼠咬痕迹的房间占总查房间数的百分比。

(二)孳生地是指适宜蚊、蝇等虫害繁殖生长的场所。

(三)易招引四害孳生与繁殖的行业和场所是指有招致四害或孳生、繁殖四害的适宜条件,经常发现虫害且数量比较密集的行业和地方。

(四)公共场所是指宾馆、饭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楼,公共浴室、理发美容店,影剧院、游艺厅、舞厅、体育馆、游泳场、公园,展览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爱卫会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市爱卫会备案。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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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存量住房的合理流通,满足居民住房消费需求,建立新的住房流通体制,推进住房商品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房改房是指城镇职工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所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按房改政策由个人集资建设的住房。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首次进入市场交易的房改房。
第四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的形式包括:转让(含买卖、换购等)、出租和抵押。
第五条 职工所购房改房上市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则,体现政府对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优惠政策,促进住房消费,建立住房流通新制度,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

第二章 交易条件
第六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县,准予放开交易市场。
1、已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普查,建立了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并对普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了处理;
2、遵照本暂行办法制定的实施细则,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房改房可以上市交易。
1、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可在上市交易过程中补办。
2、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已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取得全部产权。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改房暂不允许上市交易:
1、改变使用性质的;
2、已列入规划拆迁范围内和鉴定为危房的;
3、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
4、违反房改政策购买或多处占房尚未纠正的;
5、学校教学区内已出售的住房;
6、以分期付款方式购房而价款尚未付清的;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宜上市交易的住房。
第九条 职工将已购房改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要求单位优惠分房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十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须先到当地批准售房的房改部门申请办理所购房改房上市准入审批手续,同时提交或验证下列材料。
1、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报告;
2、合法的产权凭证或足以说明产权来源的证件;
3、房屋共有权人须提交共有人同意上市的证明;
4、产权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第十一条 县以上房改办要根据个人住房档案,对上市交易的房改房审核确认,并征求原产权单位意见。如果原产权单位无正当限制出售的理由,应在5天内向申请人作出是否准予上市的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职工持准入通知书和有关资料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处、所)办理交易手续,房地产交易中心(处、所)自收到交易申请之日起,30天内与房屋产权产籍部门办完上市交易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十三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必须在县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设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处、所)进行。严禁场外交易、私下交易。
第十四条 交易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必须符合建设部颁发的住宅销售合同样本的要求,持双方各自身份证、《房屋买卖合同》、已交有关税费等证件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国土管理部门分别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凡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私下交易的,一经查实,对出售的收回《房屋所有权证》,并给予适当处罚;对出租的收回房屋。
第十六条 交易双方平等协商议定交易价格,并如实申报;也可自愿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未经交易双方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个人不得强行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职工将已购房改房出售、换购时,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八条 职工所购房改房上市交易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要求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应由业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土地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购买上市房改房的对象不受地域、户籍、职业的限制。
第二十条 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房地产交易机构。要建立信息网络,及时提供各类房地产的供求信息,做好配套服务。要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经营服务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银行要大力支持所购房改房上市交易工作,积极开展住房抵押贷款业务,优先提供购房贷款。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可相应成立住房贷款担保公司,为住房贷款人提供服务。

第五章 税费征管
第二十二条 以买卖方式上市交易房改房,应缴纳土地收益金和税费。
1、土地收益金。按交易额的1%由卖方缴纳。
2、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各项税费实行综合税率,按交易额的5%计征(自住满5年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由卖方缴纳。
3、契税。按交易额的3%计征,由买方缴纳。
4、印花税。按交易额的0.5‰计征,由买方缴纳。
5、房屋转让手续费。按交易额比例交纳(长沙市为0.25%,其他省辖市为0.3%,县(市)为0.35%),交易双方各承担50%。
第二十三条 凡以换购方式上市交易房改房,售出原房、购入新房,按新老房差价交纳契税和房屋转让手续费,并按规定交纳印花税。
职工出售所购房改房后(从交易过户之日起)1年内新购进住房的,且新购住房支付款高于或等于出售收入的,免征5%的综合税。
第二十四条 以出租、抵押方式上市交易房改房,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第二十五条 上缴的土地收益金和税费可由国土、财政、税务部门委托房地产交易中心(处、所)代征,也可由以上部门派人组成联合征管组征收。
第二十六条 将所购房改房换购商品住宅的,购买方应缴契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50%。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房改房上市转让后,物业管理仍按公有住房售后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售房单位和购房个人交缴的共用部位维修基金仍留存维修基金管理机构,随房屋产权转至产权所有人名下。
第二十八条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房改房上市交易的政策,让广大职工理解、支持和参与房改房上市交易工作。
第二十九条 房改、财政、税务、国土、建设、房地产、物价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房改房上市交易工作。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1999年5月17日
        保障性工程及民生问题的职务犯罪案件特点及法律适用问题

             作者:景县人民检察院 潘琪

【摘要】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关注城市化、工业化规模的急剧膨胀可能给失地农民造成的利益侵害,为失地农民及时提供司法服务。关注工业化的快速发展给人民群众造成生存环境的日益恶化,为优化群众生活环境提供司法服务。关注医疗、教育公共利益部门化、个人化对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权、基础教育权造成的非法侵害,为维护群众医疗教育权益提供司法服务 。关注医疗、教育公共利益部门化、个人化对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权、基础教育权造成的非法侵害,为维护群众医疗教育权益提供司法服务。加大保障工作的宣传和服务力度
【关键词】法律监督、独立行使、保障工程、农民利益、司法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作为与人民群众联系最紧密的基层检察机关,重视民生就要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服务民生的有效途径,最大限度的为人民群众解决最关心、最直接的实际问题。
  一、高度关注城市化、工业化规模的急剧膨胀可能给失地农民造成的利益侵害,为失地农民及时提供司法服务
  城市化、工业化带来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加快了农村耕地的征用与圈占速度,迅速催生了一个急剧膨胀的社会群体——失地农民,这些失地农民,除极少数成为产业工人、企业经营者外,绝大多数变为务农无地、就业无岗、生活无保障的“三无”人员,他们游荡或蜗居于城乡之间,挣扎于脱贫与返贫之间,生活极其困难,成为一群逐渐被社会边缘化的弱势群体。因此,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尽最大限度地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就成为检察机关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提供司法服务的着力点之一。检察机关一要立足职能,尽力保护农民土地不被非法征用和圈占,减少失地农民的绝对数量。当前,一些投机分子,采取不正当甚至是非法手段,对农民土地征而不用,或多征少用,或转变土地用途,利用土地利润差额谋取暴利,直接加剧了失地农民的绝对数量,他们的不法行为,不仅不能给失地农民增加就业机会,使他们生存更加困难,给社会稳定带来巨大隐患,而且实践证明,在非法征用和圈占土地的背后,往往还隐藏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等重大腐败问题,为检察机关全面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减少失地农民的绝对数量提供了广阔舞台。 二要积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失地农民维权过程中的过激犯罪行为给予必要的宽大处理。当前,由于不合理的农村土地征用制度,不规范的农村土地出让程序,使农民的征地利益得不到合理补偿、合法的土地利益受到不法利益集团甚至是黑恶势力侵蚀的事件时有发生,少数失地农民为了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出现了在利益诉求过程的故意伤害、扰乱公共秩序、办公秩序等过激犯罪行为,对这些犯罪案件的处理,检察机关在履行侦查监督、公诉等职能时,应积极采取最大限度的宽大政策,同时还要积极教育、引导、帮助失地农民采用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要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推动有关部门从体制和机制上建立完善而科学的失地补偿金长效监督机制,从源头上堵塞损害征地农民利益的行为,防止失地补偿金在上下级传递过程中贪污、挪用等职能犯罪行为,确保农民的失地补偿金足额及时到位,进而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主张和实现。
  二、高度关注工业化的快速发展给人民群众造成生存环境的日益恶化,为优化群众生活环境提供司法服务。
  人与自然相和谐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然而,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在给人类创造出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也给自己的生存环境带来了巨大危害。境污染不仅成为推进科学发展的瓶颈,而且成为民生之痛、社会之瘤。近年来,伴随着我区化工、能源等一大批高污染企业的生产运行,环境污染问题已成为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民生问题之一。如何保证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还人民群众以洁净的天空、大地和河流,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的发展,这一重大课题的解决,需要全党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检察机关自然不能袖手旁观,理应做出积极贡献。我国治理环境污染的经验表明,环境污染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不能严格执行环保法规是造成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重要原因,因此,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确保环保法规得以全面执行,必然成为检察机关在治理环境污染方面的首要着力点: 一要正确认识环境与发展的关系,做到既要维护经济高速发展,又要监督环保法规的全面执行,坚决防止和克服“机械执法、片面执法”的错误思想。检察机关在治理环境污染过程中,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是一个社会的有机整体,两者的目的和归宿都是大力推进和谐社会的发展,造福于民。我们既不能过分强调环境保护而忽视经济发展,脱离经济发展水平,将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企业一律拒之门外,也不能过分强调经济发展而忽视环境保护,纵容或放宽污染企业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这就要求我们,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治理环境污染过程中,必须防止和克服机械执法的错误作法,要牢固树立在维护经济社会发展中谋求环境保护,在保护环境中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正确执法思想,也只有如此,才能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要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积极从源头上杜绝和预防重大污染事故的发生。实践证明,重大污染事故的发生,表面上是企业违规、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结果,但其背后往往隐藏着有关部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行为。因此,检察机关参与环境治理,最佳切入点就是积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加大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力度的同时,不断拓宽预防职务犯罪领域,积极预防环保部门发生职务犯罪行为,尽力避免因有关人员因权钱交易而放弃其环境监管职责,进而确保各企业尤其是高污染企业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全面履行环保义务,从源头上有效避免重大污染事故的发生。三要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对污染者提起排除危害的公益诉讼途径,不断提高公众维权意识。由于环境污染侵害的是公众整体利益,具体到某一个单体受害者,不可能也无法将众多的受害者组织起来,依法进行强有力的维权诉讼,另外,在侵害证据的搜集上,个人也很难完成,面对各方面都处于强者的污染企业而言,无疑是弱者。也正是这种个体维权无力、公众维权无人组织的弱势地位,助长了个别污染企业肆无忌惮的违法制污、排污行为。基于此,检察机关要积极依靠群众,探索代表公共利益,对污染者提起排除危害的诉讼新途径,进而教育、引导公众不断提高同违法、违规制污、排污作斗争的环境保护意识。
   三、高度关注医疗、教育公共利益部门化、个人化对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权、基础教育权造成的非法侵害,为维护群众医疗教育权益提供司法服务
国家实行的农民看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基础教育“两免一补”制度,为破解“看病贵、上学贵”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但是,我们应该清醒的看到,被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长期侵蚀的一些公立医院、学校等公共服务行业,并没有从老百姓的利益出发,而是千方百计地利用制度漏洞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免一补”制度演变为谋取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工具。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例,按照规定,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老百姓的医药费由个人、国家按比例承担,一些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时,采取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与其他病人区别对待手段,或故意抬高参合病人的医疗药品价格,或过度用药、不合理检查、故意误导参合农民在不必要的情况下进行住院治疗。更有甚者,一些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了部门和个人利益,竟出现了伪造病历和住院收费单据直接从合作医疗基金中套取农民“救命钱”的恶劣行为,以致造成“医院挣了钱,农民不受益”现象的产生。可以断言,医疗、教育公共利益部门化、个人化问题不解决,“看病贵、上学贵”这一重大民生问题就不可能得到完全解决。因此,检察机关关注“看病贵、上学贵”这一重大民生问题,必须将打击和预防医疗、教育公共利益部门化、个人化作为我们的重要着力点。在工作中,一要立足职能,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免一补”执行情况认真调查,对其运行过程中的制度、监管漏洞提出积极对策;二要严厉打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免一补”执行过程中的职务犯罪行为,形成强大的法律震慑力。
  四、加大保障工作的宣传和服务力度。
  一要严厉惩治损害民生的犯罪,重视打击和查办发生在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征地拆迁、抢险救灾、安全生产等民生领域的犯罪。 二要加强对特殊群体的司法保护,推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专人办理、品行调查、分类起诉等制度,加强教育、感化和挽救。坚决打击侵害农村留守老人、儿童、妇女的犯罪。三要重视建立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在全省率先将两级检察院纳入大调解工作体系,形成了全覆盖的检调对接网络。不仅成功调处了各类矛盾纠纷,而且成功办理了一批刑事和解案件。四要完善和落实司法为民的措施,开通了全国统一的举报电话,畅通群众举报渠道,提高了处理举报效率。同时加快检察门户网站建设,推行网上受理信访、法律咨询、案件查询等。深入社区、乡村、社会保障部门做好保障宣传工作,把这项工作纳入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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