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2:39:12   浏览:95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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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08年12月18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张建国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办事效率,今年以来,我市对现行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市政府决定继续实施市级行政审批事项94项,审批内容223项(详见附表)。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依法组织实施,并严格做好审批后的监管工作。要大力简化程序,创新审批服务方式,不断完善并大力推广实行网上审批等便民措施。对多个部门共同审批的事项,受理机关要牵头实行并联审批和联合审批。要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或修改完善审批实施办法和办事指南,进一步明确实施审批的具体条件、标准、程序和办结时限,并向社会公开,方便群众。
  要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经常性清理机制,依法实行动态管理。对继续实施的审批事项,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进行统一编码,建立审批事项数据库,未经编码确认的一律不得组织实施。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动情况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及时提出行政审批事项调整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对增设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事前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调整说明,经依法核定并取得编码确认,由市政府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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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8年4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8年4月29日)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一、免去王文元、陈明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二、任命胡克惠(女)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起源于英国1972年的肯费特案,在1984年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中得以正式确认。我国修改后刑诉法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该条被视为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确立的法律依据,对于法定代理人到场由“可以”改为“应当”通知的强制性要求,扩大了到场人员的范围,为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适成年人讯问在场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了在场人员的部分权利等。但是笔者认为,第270条仍存在有待明确、细化之处,具体如下:

一是要明确合适成年人讯问时在场并签名,以证明口供证据的效力。第270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但未明确规定是否需要签名以及签名对口供证据效力的影响。笔者认为,宜采用非法言词证据排除之思路,视合适成年人未签名为重大程序违法,除非经过补正或合理解释能证明其讯问时在场,否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不具有证据效力。

二是要明确违反强制规定的程序制裁后果。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应当通知合适成年人讯问时到场,但对于没有通知而直接对未成年人讯问,如果立法或司法解释既不给予惩罚性措施,又承认口供的证据效力,那无疑是将“应当”要求退回到“可以”,合适成年人讯问时在场的覆盖范围和实际效果将无法保证。

三是要明确赋予未成年人选择权。基于合适成年人在场是未成年人的权利,因此应从权利保障角度进行制度设置,有必要将选择哪个合适成年人到场的权利交给未成年人。除非是本案的共犯,应当尊重未成年人选择具体的合适成年人到场的权利。

(作者单位: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