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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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62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1992年9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2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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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中国吉林网上招商会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中国吉林网上招商会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5〕2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2005年中国吉林网上招商会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九日

  2005年中国吉林网上招商会方案

  为了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信息互动优势,整合招商引资资源,扩大招商引资总量,优化招商引资结构,提升招商引资水平,推动全省招商引资工作有一个大的突破,省政府决定举办“2005年中国吉林网上招商会”(以下简称网招会)。制定方案如下:

  一、主题及目的

  本次网招会以“吉林振兴,商机无限,真诚合作,共同发展”为主题,以“打造网上吉林,促进招商引资”为宗旨。突出展示吉林省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紧紧抓住国家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和我省加速推进国企改革的契机,通过网招会信息平台,宣传吉林,推介项目,增进交流,扩大合作。

  通过举办网招会,全景式直观地展现吉林省丰富的资源、支柱和特色产业发展优势,突出宣传国有工业企业产权交易项目及鼓励政策;整合我省招商网络信息资源,构建吉林省招商网络群,扩大与世界各地的联系,长期高效地发挥作用;重点发布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2005中国?吉林国有工业企业产权转让暨项目招商会信息;提高信息质量,及时更新有关政策法规信息,筛选、更新一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并采用国际通用项目格式,在网上强力发布;激励各网站的建设和维护,培养和锻炼一支网上招商队伍。

  二、时间及形式

  网招会拟于2005年4月18日至4月25日举行。

  利用长春信息港及吉林投资促进网(吉林招商网)的现有基础搭建网招会信息平台。对外链接中国网、搜狐网、新浪等网站,设立网招会新闻专题,内链省内各相关网站,集中发布信息,进行在线访谈、在线咨询和在线交流。此后将在“中国网”上保存吉林省的网招会页面,与我省网招会信息平台长期链接。网招会信息将不断更新和补充,使网招会成为永不落幕的盛会。

  三、组织机构

(一)主办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承办单位:省商务厅、省新闻办、省外办、省人事厅、省发改委、省经委、省国资委、省经协办、省开发办、省农委、省信息产业厅、省旅游局、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教育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中小企业局,省政协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长春海关,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国家级开发区,省工商联、省侨联,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长春信息港,吉林电视台、吉林日报、吉林人民广播电台。

(三)成立网招会组委会,组委会下设办公室(组委会及办公室成员名单见附件),办公室下设9个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省商务厅牵头。负责策划、协调整个网招会各项工作,制定网招会工作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协助中国网、长春信息港参与网页设计策划,指导和协调各工作组工作的落实,制定网招会经费预算并报省政府审批,起草省领导在线讲话。

2.信息平台工作组。长春信息港派员组成。负责网招会网站网页设计、功能设计、平台搭建和信息整合,与各网站链接、网络维护等工作。

3.新闻工作组。省政府新闻办牵头,成员有省统计局、中国网、新华社吉林分社、中新社吉林分社、吉林日报社、吉林人民广播电台、吉林电视台。负责参与网招会新闻厅、吉林省情馆及境外媒体在线采访活动的策划及组织实施;负责邀请国家、本省以及部分港澳台等地的国内外媒体记者出席网招会新闻发布会和开幕式;负责制作网招会专访短片;提供与吉林省情有关的各种图片及视频资料;邀请国家及省内各家媒体参与网招会的新闻报道。省统计局协助省新闻办提供省情馆相关内容,中国网负责网招会的网络宣传及推广工作,利用中国网及其多语种版本网站对网招会网站进行LOGO链接,并在中国网上策划制作网招会专题新闻,及时跟踪网招会的进展情况;利用中国网“投资中国”频道长期链接网招会网站。

4.项目工作组。省发改委、省开发办派员组成。负责参与网招会重点项目馆的策划,提供网页设计及吉林省老工业基地改造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电子版);提供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优惠政策(电子版);派员参与在线咨询。省开发办负责提供省级开发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

5.国企工作组。省经委、省国资委派员组成。参与供求信息发布厅及国企产权交易馆的策划,提供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以及国企改制相关政策和重点招商项目等内容;派员参与在线咨询;负责组织3?D5家省内知名企业参加企业在线直播。

6.咨询工作组。省国土资源厅牵头,成员有省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劳动保障厅和长春海关。各部门派员参与在线咨询,并提供与本厅局业务有关的土地、税收、劳动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资料(电子版)。

7.部门工作组。省商务厅牵头,成员有省农委、人事厅、建设厅、交通厅、教育厅、科技厅、信息产业厅、旅游局。省农委负责参与农业招商馆策划,提供版面设计方案、与本部门工作有关的吸收外资政策等内容,派员参与在线咨询;省人事厅负责参与人才交流馆策划,提供页面设计及人才交流馆要求内容以及我省吸引人才的鼓励政策,派员参与在线咨询;省科技厅负责参与科技项目馆的策划,提供项目馆要求的内容,派员参与在线咨询;省旅游局负责参与旅游馆、吉林风光游栏目的策划,提供栏目照片、图片和文字材料(中、英、日、韩文,电子版),派员参与在线咨询。省建设厅、交通厅、信息产业厅、教育厅提供各自情况、政策及项目,派员参与在线咨询。

8.联络工作组。省外办(港澳办)牵头,成员有省政协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省经协办、省工商联、省侨联和省中小企业局。省外办、省工商联、省政协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负责邀请日、韩、新、马、港、澳、台等境外客商登录网招会,进入热线咨询和企业直通车;负责邀请与我省紧密合作的国家和地区政要人物登录网招会网站;负责邀请港澳台客商或组织港澳台等地境内外客商来访团组参加网招会开幕式;负责邀请港澳台客商或机构通过网络参与省长在线和企业直通车活动。省经协办、省侨联、省中小企业局负责参与企业直通车策划,提供相关资料,邀请3家省级知名企业和民营企业在线直播。

9.市州及开发区工作组。省商务厅牵头,成员有省开发办,各市州政府及商务局(外经贸局)、招商局。负责参与市州招商馆策划,提供招商馆要求的图片、视频文字材料(中、英、日、韩文,电子版),提供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及政策,派员参与在线咨询。国家级开发区负责参与开发区馆策划,提供开发区馆要求的图片、视频文字材料以及政策和项目(中、英、日、韩文,电子版)。

  四、内容设置

  网招会初定设置网上展馆、网上服务厅和在线活动三大板块,制定中(简、繁体)、英、日、韩4个语种版面。

  网上展馆初定下设11个馆:吉林省情馆、重点项目馆、国企产权交易馆、商品展示馆、市州招商馆、开发区招商馆、人才交流馆、重点活动馆、农业招商馆、科技项目馆、旅游馆。网上服务厅初定下设6个厅:新闻厅、网上洽谈厅、政策发布厅、咨询厅、服务办理厅、供求信息发布厅。

  对外链接中国网、搜狐网、新浪网等。

  对内链接我省各网站。

  五、主要活动

(一)新闻发布会。网招会前,在香格里拉大酒店举行。邀请国家媒体、省内各家媒体、港澳台等地的媒体记者以及在此期间来访的客人100人参加发布会。请省领导出席并对外发布网招会信息。

(二)网招会开幕式。拟于4月18日上午在香格里拉大酒店举行。邀请在长春市的外资企业及境外驻长机构负责人10人,国家媒体、省内各家媒体、港澳台等地的媒体记者以及在此期间来访的客人100人,省直有关部门及各市州政府(包括商务局、招商局)、各国家级开发区领导90人。通过视频直播,省领导宣布网招会开幕并致辞,播放网招会专访短片,国家相关部门领导网上贺辞、企业家贺辞,异地商务代表视频直播对话。

(三)境外媒体在线采访。网招会期间,组织知名华文媒体通过网招会平台,在线采访省政府领导。

(四)国企产权转让出售网上推介会。在网上推介我省国有工业企业产权交易项目信息及相关政策。

(五)职能部门在线咨询。网招会开幕后,组织职能部门参加在线咨询活动,在线回答国内外经贸机构、企业等提出的各种有关招商引资工作的问题。

(六)企业直通车。网招会期间,组织5?D8家省内知名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参与网上交流活动。

(七)吉林风光网上游。整合全省文化旅游资源,以图文并茂结合多媒体技术形式,开展网上旅游活动,利用网络向外界展示我省旅游风光。

(八)网招会闭幕式暨网上签约仪式。在网招会闭幕式上,确定2?D4个具有实质性进展的项目进行网上签约。

  六、保障措施

  (一)要高度重视。这次网招会层次高、范围广、时间紧、工作量大,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及开发区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协调运作,分工负责,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组委会将定期调度各项筹备工作进展情况。各承办单位要明确责任,各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具体工作,并将名单及联系方式报组委会综合协调组(联系电话:0431-5660404)。网招会结束后,将以适当方式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二)要大力宣传。制定总体宣传计划,通过网招会新闻发布会、省内外各种媒体宣传、中国网及省内各网信息互动、来访团组介绍、组织境内外活动推介等多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扩大影响,提高网招会的知名度和吸引力。及时整理和选定网招会对外发布的全部政策、项目、商品、省情、市情等宣传资料。省直各部门及各市州按照网招会工作进度时限,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后报送组委会综合协调组。

  (三)要发挥网络优势。要发挥中国网语种多、受众广、网页设计技术水平高,长春信息港网络技术力量强等优势,为网招会提供网页设计、平台搭建、网站链接、网站维护等方面的服务,保证网招会期间网络24小时可靠运行。尚没有网站网页的各市州商务局(外经贸局)、招商局,要争取按照网招会网站建设的技术要求建立网站或网页,保证与网招会链接畅通。

  (四)要保障经费。鉴于网招会是首次举办,在尽量市场化运作的基础上,省级重点工作和重大活动经费由省财政给予支持,各市州及省直部门工作经费自行解决。

  附件:2005年中国吉林网上招商会组委会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附件

  2005年中国吉林网上招商会

  组委会成员名单

  主 任:李锦斌  副省长

  副主任:王甫轶  省政府副秘书长

  张大松  省商务厅厅长

  贾鸿波  省商务厅副厅长

  王占武  省外办副主任

  刘乃季  省新闻办副主任

  彭永林  省发改委副主任

  李晋修  省经委副主任

  肖万民  省国资委副主任

  李宝善  省经协办主任

  成 员:杨汝涛  省人事厅副厅长

  冷希炎  省开发办副主任

  任克军  省农委副主任

  王延庆  省信息产业厅副厅长

  霍建军  省旅游局副局长

李建华  省科技厅副厅长

李永杰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崔力夫  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

褚民华  省建设厅副厅长

胡时明  省交通厅副厅长

朱成华  省教育厅助理巡视员

崔洪海  省工商局副局长

陈大民  省国税局涉外分局副局长

张瑞利  省地税局副局长

李 悦  省统计局副局长

周永泽  省中小企业发展局副局长

李国良  省政协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副主任

孙玉宁  长春海关副关长

李龙熙  长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蔡玉和  吉林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西门顺基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副州长

姚秦清  四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翟宪枝  通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秦昌平  白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金窗爱  辽源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常晓春  松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林仁和  白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许铁志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刘成福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副主任

刘 焰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副主任

尹长春  珲春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副主任

张远军  省工商联副会长

张守信  省侨联主席

孙长进  长春信息港主任

组委会办公室主 任:贾鸿波(兼)

副主任:赵强华 省商务厅投资促进处处长

  刘伯民 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副秘书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假释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假释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试行)
1993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当前假释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办理假释案件中几个具体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对家庭有特殊困难的罪犯的假释问题
对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难,确需本人照顾,请求假释的,在司法实践中,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证明,如果罪犯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当地具备监管条件,可以不受法定执行刑期的限期,适用刑法第七十三条关于特殊情节的规定,予以假释。但对犯罪集团的首犯、主犯,惯犯、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不予假释。
二、关于未成年罪犯的假释问题
为了进一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执行对未成年罪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犯罪时未成年,在刑罚执行中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假释后具备监管条件的罪犯,可以不受法定执行刑期的限制,适用刑法第七十三条关于特殊情节的规定,予以假释。但对犯罪集团的首犯、主犯、惯犯、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的假释,应从严掌握。
三、关于老、残罪犯的假释问题
对老年和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罪犯的假释,应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或者被判处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0年以上,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残罪犯,可依法予以假释。
四、关于执行原判有期徒刑1/2以上的起始时间的计算问题
根据刑法第四十二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的规定,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适用假释,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的起始时间,应从羁押之日起计算。
五、关于有期徒刑罪犯的假释考验期限问题
对于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有适当的考验期限。根据刑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一般不少于6个月。
六、关于对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的假释问题
根据有关规定,在看守所服刑的必须是判处有期徒刑1年以下和判决生效后经折抵余刑不足1年的罪犯,以及个别余刑1年以上,因特殊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罪犯。在司法实践中,对判处有期徒刑1年以下和判决生效后经折抵余刑不足1年的罪犯,一般不予假释;对余刑在1年以上的罪犯,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应由关押罪犯的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经主管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同级人民法院裁定。
七、关于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问题
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一般以间隔1年以上为宜;对于一次减2年或者3年有期徒刑后,又适用假释的,期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年。
罪犯减刑后,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具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不受上述间隔时间的限制。
八、关于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实施犯罪行为的处理问题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是指实施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中包括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实施犯罪行为,原裁定假释的人民法院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假释,如果所犯新罪免除处罚的,收监执行自假释之日起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如果所犯新罪须判处刑罚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新罪时,将原宣告的假释撤销,依照刑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