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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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国务院对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十分重视,多次下发文件作出具体部署。自1997年以来,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23个省、自治区的79个城市和3个直辖市经批准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改进行政执法状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实践证明,国务院确定试点工作的阶段性目标已经实现,进一步在全国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时机基本成熟。为此,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为了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思想

(一)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新的发展,是新时期党的建设的指导方针,也是全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行动指南。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保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行政处罚法确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目的,是要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研究解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做好这项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
(二)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的各项规定,保证全面、正确地实施行政处罚法,促进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结合实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制度、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制度、听证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政府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等,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三)把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与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机地结合起来。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途径之一,最终目的是要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必须把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同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要精简机构、精简人员,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要按照权力和利益彻底脱钩、权力和责任密切挂钩的原则,调整市、区政府有关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划分有关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防止政出多门、多头执法、执法扰民。

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是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执法效率和政府形象的领域,目前主要是城市管理领域。根据试点工作的经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领域可以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主要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需要在城市管理领域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也可以决定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这项工作。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开展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都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 [2000]30号)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切实予以支持,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干预、阻挠。

三、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宣传。
行政处罚法确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与行政机关关系重大,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以及政府法制建设影响深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决定的要求,广泛、深入地宣传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程序步骤,做到阶段性宣传和经常性宣传相结合,正面宣传和典型教育相结合,一般性宣传和疑难问题解答相结合,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行政处罚法上来,统一到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上来,保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宣传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充分认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性,熟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和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原则、要求,特别要教育和督促被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部门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支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二)抓紧建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具体程序。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涉及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职权的调整和重新配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建立决定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具体程序。
省、自治区的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前,要深入研究本地区特定领域行政执法中的情况和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依法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的具体方案(其中有关机构、编制方面的事宜,由编制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必须由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以政府名义上报所在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有关城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0)63号)的要求,发挥在法制工作方面的参谋和助手作用,协助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积极稳妥地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有关城市人民政府报送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要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决定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严格审查,对借机增设机构、增加行政编制或者有其他不符合规定情形的,一律不予批准。
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备案。
(三)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配套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注意总结本地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经验,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巩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成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立法权的其他地方政府,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适时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没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要通过各层次的配套制度建设,明确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完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要结合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实践,推进电子政务的制度建设,实现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与有关部门之间行政管理信息的互通与共享,促进行政执法手段的现代化。
要明确市、区两级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和责任,探索同一系统上下级部门之间合理分工、协调运作的新机制,解决目前行政执法中同一件事多头管理和各级执法部门职权大体相同,多层执法、重复管理问题。要按照行政职能配置科学化的要求,从制度上重新配置上下级部门职能,原则上层级较高的部门主要侧重于政策研究、监督指导和重大执法活动的协调,具体的执法活动主要由基层执法队伍承担。
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同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原由有关行政机关行使的管理权,要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重新配置,防止职责重叠、权力交叉,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对有关行政机关行使的审批权,要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该取消的要坚决取消,该归并的要坚决归并,以方便基层、方便群众。要理顺行政机关与专业服务组织的关系,对于目前行政机关内设或者下设的各类技术检测、检验、检疫机构,要创造条件将这类机构从有关行政机关中逐步剥离出来,面向社会广泛提供技术服务,成为依法独立从事技术检测、检验、检疫活动,并对其技术结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专业服务组织。
(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规范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设置,不得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为政府一个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下设机构,也不得将某个部门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作为本级政府直接领导的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如果仍然行使已被调整出的行政处罚权,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还要依法追究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经费,一律由财政予以保障,所有收费、罚没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不得作为经费来源。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作为民事纠纷进行处理。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履行原由多个部门行使的职权,权力大,责任重,必须加强队伍建设,加强监督管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领导和管理,推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强化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教育和法律培训,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健全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执法人员的检查监督机制和纪律约束制度,教育、督促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自觉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以及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受理;上一级人民政府设立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申请人也可以选择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该行政机关依法受理。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高度重视作风建设,按照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的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执法作风,确保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五)切实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必然要求对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进行重新配置,涉及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从试点工作的情况看,多数部门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认识明确,积极支持。但是有的部门原则上赞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到涉及本部门的职权调整时就以种种理由表示反对;有的部门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不支持、不配合,甚至设置障碍,这是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和国务院文件要求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都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国发[1996]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继续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密切关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情况和问题,及时研究提出依法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保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顺利实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要按照本决定的要求,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制度建设,积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决定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有关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汇总向国务院报告。

国 务 院
二OO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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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国家产业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国家产业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关于国家产业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国家计委关于国家产业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意见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去年3月颁布以来,配合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工作,已开始发挥作用。各地方、各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越来越感到产业政策的重要,在制定计划,组织生产、压缩固定资产投资、利用外资、安排进出口和发放贷款等方面,正
在逐步重视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努力改善我国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不合理状况。
现将国家产业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意见报告如下。
一、国家产业政策贯彻执行情况
(一)认真制订了实施办法。各地方、各部门按照《决定》要求,在认真组织学习和广泛宣传《决定》的基础上,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和组织协调工作。到目前为止,已有七十八个地方和部门提出了实施办法(含送国家计委征求意见稿),其中地方四十个,行业主管理部门二十五个,
经济综合部门十三个。这些实施办法经过地方人民政府和部(局、行)办公会议反复讨论和修改,基本体现了国家产业政策的精神,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决定》的可操作性,较好地起到了统一思想认识和协调政策的作用。
许多地方和专业部门在制订实施办法时,认真按照《决定》的要求,结合地区、部门的特点,确定了本地区、本部门发展重点和限制重点,列出了限制生产、淘汰生产和保证生产的产品目录,提出了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实施保障政策,有的还列出了重点企业和项目名单。
综合经济部门所制订的实施办法,以国家产业政策为依据,相继提出了一些目标一致的实施保障政策。例如,银行提出了调整固定资产贷款差别利率办法,并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贷款结构,对企业进行分类排队。财政部制订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方案。物资部制订了重要物资
分配供应序列和进入市场交易实行倾斜销售的重要物资目录。经贸部提出了统一的外贸产业政策实施办法方案。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正在拟订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订了年检登记、严格市场管理和广告管理的办法。国家统计局调整了一些统计产品目录。
有些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应适当集中对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产业、产品建设、改造项目的审批权限。
(二)研究制订了一些产品的规模经济政策、专业化协作政策、发展企业集团的政策、利用国际产业结构重组机遇的对策。具体组织制定和组织实施了限制生产铝门窗、易拉罐的政策。
(三)国家产业政策在结构调整中已开始发挥作用。一年来,在治理整顿方针的指导下,通过多方面采取综合措施,生产结构(主要是产品结构)、固定资产投资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和进出口结构也初步有所调整。农业和工业发展速度的差距缩小;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相对得到加
强,一般加工工业品和高档消费品的生产得到相应的抑制;小铁合金、小棉纺等高耗能和高耗料建设项目得到一定控制,能源、交通运输等方面项目投资比重上升;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少数企业分别实行了关停并转,同时加强了对乡镇企业的引导;工业制成品出口比重上升,部分高档消费品
的进口比上年减少。
二、存在的问题
我国产业结构不协调,产业素质不高的问题是严重的,需要依靠科学的产业政策,用较长的时间予以解决。当前的问题是,国家产业政策中已经明确的一些规定尚未得到认真贯彻,主要表现在有些该限制或停止的内容未得到有效控制。如有的地方和部门在生产上仍把国家定点个的汽车
、摩托车、小棉纺、小毛纺、白酒、吸尘器、汽柴油发电、小凝汽式火电、小染料、小铁合金、土焦等列为重点给予支持;在建设上把国家定点外的汽车、彩管及玻壳、聚酯、冰柜和压缩机等制冷设备、空调器、录相机、传真机、照像机、洗衣机、电子元器件等作为发展重点,继续新建或
扩建;在进口方面,一些严格限制或禁止进口的空调器、摩托车、电视机、录相机、录音机、化妆品、钟表、眼镜、乐器、食品、服装等仍禁而不止。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阻力甚大,尚无明显变化。
造成以上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较为深层次的原因是价格、财政分配体制、信贷管理体制、财政包干、企业承包不够完善,社会统筹保险制度尚未建立,等等。这些都有待于通过深化改革逐步加以解决。还有一些工作上的原因,主要是:(一)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产业政策的组织
实施工作,还不够重视,有的至今还未明确专人和相应机构负责产业政策工作。(二)一些实施保障政策还缺乏有效联动。(三)国家产业政策中还缺乏地区分类指导政策。(四)在组织实施产业政策上还不够及时有力。这些都对国家产业政策有效实施带来一定影响。
三、继续抓好国家产业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
产业政策是我国计划管理的组成部分,是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一种经济管理方式。1990年,要把进一步制定和实施产业政策放到重要日程上来,首先要继续搞好《决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继续完善实施办法。李鹏总理在七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再一次强调了这项工作。我们要善始善终地完成,并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在贯彻落实中,要突出抓好综合经济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经济调控措施,组织行业主管理部门会同地方提出分地区
的指导意见。
(二)根据中央关于“各行各业要对现有的国营大中型企业进行分类排队”的精神,各地方、各部门应立即着手拟订重点支持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分类排队名单。除对少数企业实行“双保”外,对多数企业在治理整顿期间要有一个大致排列,以便在外部条件发生变化时,在资金、物资的
供应上有个一致的先后次序。
(三)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调整银行贷款结构。当前,有效实施产业政策的重要环节之一是要调整银行信贷结构。目前的资金呆滞与紧缺并存的状况,只有疏导得当才能缓解。对此,我们建议,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银行贷款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我们的资金有限,只能保证产业政策重点
支持的生产和建设。对产业政策规定限制和停止的生产和建设,原则上不再提供信贷支持,已发放的贷款逐步收回;并通过多种办法促使其并、转以至关、停,对因此而发生的困难只能通过补助、救济等办法加以帮助。由于这项工作难度较大,可以先搞试点,取得经验,再逐步扩展。
(四)组织地方、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疏导市场。要保证生活必需品的生产;支持增加市场适销产品的生产;保证重点建设和改造项目的资金供应,以搞活为重点建设提供产品的企业的生产;要真正放开小商品的价格,以促使其增产;还要保证出口商品的生产。这些方面保证了,就
可以保持80%以上的企业的正常生产。对于高档消费品、一般产品和市场滞销积压的长线产品,则应由市场去调节,对假冒伪劣产品要坚决停产,这才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
(五)组织地方、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检查预算外资金使用情况。预算外资金比重日益增大,其使用缺乏指导,投资方向失控,规模和结构不合理,是近几年造成重复建设、重复引进、资金使用效益低的重要原因之一,应对其使用方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进行认真检查并制定相应
政策予以引导。
(六)适当集中限制发展产品和少数问题较严重产品的建设和改造项目的审批权。凡国家产业政策严格限制的产品,一般不应按原产品新建、扩建和改造。国家按照产业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公布需要加强控制建设和改造的产品目录。凡列入该目录产品的建设改造项
目,不论其规模大小、投资多少、资金来源、均需先报经国家行业归口部门核准后,再按现行限额以上及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除以上六条外,还要抓紧时机对物价、利率、税收、外汇、物资、工资等做出相应的政策调整,以利于产业政策的贯彻执行。
四、进一步开展产业政策工作的意见
我国的产业政策工作还刚刚开始,今后的工作是大量的。下一步产业政策工作,要在贯彻落实《决定》的同时,结合制定“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纲要来进行。
(一)组织制定“八五”和十年产业政策
1、制定三年治理整顿期间调整结构的具体目标。各地方、各部门要在制定实施办法的基础上,进行测算和分析,限劣扶优,提出三年治理整顿中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数量要求,纳入“八五”和十年规划。
2、结合“八五”和十年规划的制定,组织制定“八五”和十年产业政策,包括产业结构政策、企业组织结构政策、地区产业结构政策、产业技术政策、实施保障政策和一些重点专项政策。不仅要注意量的协调,尤其要为提高产业结构的素质,创造世界第一流的产品服务作出战略安排
,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加快我国产业结构由粗放型向效益型转换。
3、“八五”期间产业序列将继续发挥导向作用。现行的《决定》对“八五”时期基本适用,但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二)研究制定第三产业的政策要点。这是《决定》中确定的任务。我们已对我国第三产业的划分分类进行了一些研究,正组织有关部门抓紧进行政策的研究与制定。
(三)继续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重大产品制定经济规模政策,经广泛协商一致后,通过一定法律程序颁布执行。要继续研究制定促进企业向专业化方向改组的政策。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组建大型企业集团的指示精神,将组织研究拟定发展企业集团的规划设想及政策措施。
(四)组织多方面力量,研究制定产业分类管理办法。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研究哪些产业必须通过市场竞争才能发展,哪些产业必需有一套明确、持久、有力的政策加以保护才能发展的区别政策,以实现产业政策的科学分类管理。
(五)组织研究利用国际产业结构重组的机遇。我们将对国际产业结构重组所引起的国际间资金、技术及产业转移的趋势进行深入研究,包括研究劳动密集型产品和某些大宗产品国际出口市场的变化,不失时机地抓住我国可能利用的机遇,以便于更好地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和两个
市场,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1990年7月24日

中央纪委印发《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央纪委印发《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明确政策界限,惩处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2010年6月9日,中央纪委印发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共8条,1100余字,对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以及应当适用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条款作了规定。
  《解释》明确界定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根据《解释》规定,“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是指无出国(境)公务,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到国(境)外进行参观、游览等活动的行为;其中包括无实质性公务,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
  同时,《解释》结合典型案例,针对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以不正当方式谋求用公款出国(境)、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双跨团组用公款出国(境)等行为,在《解释》中共规定了十二种具体违纪行为,并明确了给予党纪处分所应当适用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条款,为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由于组织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较之参加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其危害更大,影响更为恶劣,因此,应当依纪从重处分。所以,《解释》第二条规定,对于组织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为挽回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给国有财产造成的损失,《解释》第八条规定,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责令其退赔用公款支付的各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