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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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山市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中府〔2006〕40号

  第一条 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酒类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从事酒类流通(批发、零售、储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经贸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对酒类流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卫生、工商、质量监督、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酒类的批发、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市经贸部门申领酒类批发、零售许可证。
  从事酒类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单位,实行一点一证,亮证经营。
  第五条 酒类批发企业申领《酒类批发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主体应是领取了《营业执照》的法人企业或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二)具有与经营酒类批发业务相适应的50万元以上的从业资金(但《公司法》对注册资本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有固定的、与经营规模相应的经营场地(交易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以上,仓储场所面积80平方米以上)。有关经营场地的选址、交易场所、仓储设备以及经营设备、经营服务条件和经营管理要求等方面符合国家商务部《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SB/T10391—2005)的要求;
  (四)经营场地符合食品卫生管理、消防和建筑设计防火要求;
  (五)有二名以上经培训并具备酒类知识,熟悉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标准的专业人员;
  (六)有健全的企业经营管理制度;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酒类批发企业申领《酒类批发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酒类批发书面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
  (三)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和人民币50万元以上从业资金证明;
  (四)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五)企业经营管理制度、诚信经营制度相关材料;
  (六)生产厂家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下同)和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食品卫生许可证,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营业执照及商品质量、卫生检验合格证或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限进口酒)等国家规定的证明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经商务部认可并由省级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公示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酒类零售经营者申领《酒类零售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的主体是领取了《营业执照》的法人企业、企业(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二)具有与从事酒类零售业务相适应的10万元以上的从业资金(但《公司法》对注册资本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有固定的2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经营设备、仓储设备、经营服务等条件和经营管理要求符合商务部《酒类零售经营管理规范》(SB/T10392—2005)的要求;
  (四)经营场地符合食品卫生管理、消防和建筑设计防火要求;
  (五)具有一名以上掌握酒类法规及商品知识的专业人员;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酒类零售经营者申领《酒类零售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酒类零售书面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
  (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和人民币10万元以上从业资金证明;
  (四)经营场所的房屋权证或租赁合同;
  (五)供货方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限供应商)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食品卫生许可证,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商品质量、卫生检验合格证等国家规定的证明文件;
  (六)企业经营管理制度、诚信经营制度相关材料;
  (七)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酒类经营者申领《酒类批发(零售)许可证》(以下统称“酒类流通许可证”)需遵从如下程序:
  (一)申请者可携带有关资料到市经贸局办证大厅或所在镇区经贸办索取或在中山经贸网www.zset.gov.cn下载《广东省酒类批发(零售)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镇区经贸办核实有关材料后报市经贸部门审批;
  (三)经市经贸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酒类批发(零售)许可证》;
  (四)市经贸部门将《酒类批发(零售)许可证》报省酒类专卖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 本市酒类生产企业在厂内经营本企业生产的酒类产品,可免领《酒类批发(零售)许可证》;在厂外设点经营本企业生产的酒类产品或经营其他企业生产的酒类产品,必须按规定领取相应的酒类流通许可证。
  第十一条 市经贸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申领酒类流通许可证时提交材料和登记的信息,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并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酒类流通许可证上登记的任何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经贸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酒类经营者注销酒类流通许可证,必须到市经贸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酒类经营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酒类流通许可证自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
市经贸部门吊销酒类流通许可证的,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市经贸部门应在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酒类流通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酒类流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储运活动的经营者应依法执行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五条 酒类经营者不得从无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酒类批发许可证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明文件的企业和个人购进酒类产品。
  第十六条 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内容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及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供货方)印章。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第十七条 酒类经营者在采购酒类商品时,须向首次供货商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酒类批发许可证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明、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等复印件。属于标明优质产品的,应当索取优质产品的证明文件。
  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必须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和合法来源凭证,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合法来源凭证是指:合法买卖凭证、发票、拍卖行的拍卖凭证等。属进口酒类产品,须有商业发票、装箱单、报关手续等。若是出口返销的酒类产品,须有出口返销的手续凭证等。
  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三年,以备查验。
  第十八条 酒类经营者应在固定地点销售散装酒,持有《酒类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厂家授权书,实行挂牌销售,禁止流动档销售散装酒。
  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第十九条 进口酒类产品销售必须贴有卫生检验检疫机构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及“中文标签”。经罚没后再销售的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进口酒类产品,应由市经贸部门统一加贴省酒类专卖管理部门标识后,方可销售。
  第二十条 酒类经营者经营或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酒类商品储运过程中应索取商品质量检验报告、产品单位的酒类生产许可证或批发许可证(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产品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商品流通随附单》等相关证件随货同行。
  第二十一条 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二十二条 酒类经营者销售酒类商品应明码标价、诚实守信。
  第二十三条 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下列酒类商品:
  (一)使用非食用酒精、原料、添加剂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或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酒类商品;
  (三)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过期、失效、变质或国家明令淘汰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类商品;
  (四)不符合执行标准或无执行标准、无检验合格证明的酒类商品;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销售的其他酒类商品。
  禁止为批发、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提供服务,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及各类广告公司不得为无酒类批发、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制作、发布酒类广告。
  第二十四条 市经贸部门应加强酒类流通活动的监督检查,可自行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销售的酒类商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
  市经贸部门出具或认可的酒类产品鉴定结论,应当以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或者被侵权企业的鉴别报告为依据。
  封存、扣押的酒类产品经鉴定不属于假冒伪劣产品的,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三日内解封或者解除扣押并返还原主,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五条 市经贸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应出示有效证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查有涉嫌证据或接到举报等情况下,检查人员可以查阅帐册或抽取样品。抽取样品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效凭证。
  第二十六条 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市经贸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的酒类商品及其有关单据。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当地经贸、工商等有关部门举报、投诉违反酒类管理法律规范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市经贸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奖金在办案经费中列支,对检举揭发者予以保密,对诬告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依照国家和省有关酒类流通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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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严查酒后驾驶专项行动的新解

李钢


  一名纪检工作人员因不堪请吃喝酒之苦,更虞年终将至,应酬多如牛毛,既忧工作之耽误,又忧健康之伤害,无奈之余恳请中央赶快下一道“禁酒令”。何其百般无奈啊!觥筹交错的热闹欢乐隐藏了多少无奈与苦楚。酒醉至现场暴毙、酒醉误事、酒醉撒野的事件屡屡见诸报端,见怪不怪,让人有酒精贯穿于生活点滴之感,酒文化何其深厚!难不成我们的五千年历史长河便是这酒文化汇聚的?笔者不是想要批判我们的悠久酒文化,只是有感于酒文化在官场和职场的泛滥和肆虐。“酒品看人品,酒风见党风”,“能喝半斤喝八两,这种干部要培养;能喝八两喝一斤,这种干部我放心。”这是领导干部常挂于嘴边,用于激励下属发扬“顽强拼搏精神”拼命喝酒之药引。我们国家工作人员的党风、人品咋就跟酒品、酒风牵上线、挂上钩了呢?

  暴饮贪杯的习俗影响到生活的许多方面,其中当然包括道路交通安全。随着网络传播与监督的日益强势介入,曾经不动声色的酒后驾驶引发的恶性道路交通事故浮出水面,以触动神经的鲜活案例展现在大众的面前,脱去遮羞的外衣就只剩丑陋的灵魂和满身的酒气了。晶莹剔透的美酒乱了饮酒者的神经,紊乱的神经胡乱指挥了掌控方向盘的双手,失常的双手指使没有灵魂的汽车吞噬了无辜善良的生命。亲人悲伤的泪水,朋友撕心的呼唤,都无法从被酒精推动的车轮下挽救脆弱的生命。网友愤怒了,民众爆发了,一场整治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在千呼万唤之后终于登台,似乎想要借此安抚死者的在天之灵,抚平死者亲人的创伤,平息愤怒的民众。

  印发整治酒驾专项行动方案、召开专项行动动员视频会议、开展酒驾整治集中行动日、拉开禁止酒驾的宣传攻势等等,一切都在神速地展开。作为最高管理部门的公安部交管局印发了《关于各地深入推进严厉整治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情况的通报》:8月15日至10月31日,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14.8万起,其中醉酒驾驶2.3万起,占查处总数的15.5%;共计罚款处罚14.8万人次,暂扣驾驶证13.1万本,行政拘留2万人次。用貌似很沉重的数据向民众上交了答卷,在群众的质疑声中完成了阶段性成果。

  笔者在此亦不想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刺,对广而周知的水分和执行力欠缺问题笔者不想吵了读者的耳根,笔者只是不明白如此大的一项整治工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如何抓好抓实?牵扯的党委、政府等上级部门和领导等形形色色的特权阶层和群体,小小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如何能做到依法行政?充斥于大街小巷的饮酒人群,警力有限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如何能确保无漏网之鱼?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脆弱肩膀却担负着对根深蒂固、顽疾陋习的饮酒文化的碰撞与挑战,笔者甚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捏把汗、揣颗心。

  饮酒文化源远流长、根深蒂固,其中尤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间、与相关利益单位之间的请吃之风堪称领头羊,引领着整个社会的饮酒风向。“无酒不成宴”,“酒桌上好办事”,种种社会办事潜规则让酒无可争议地扮演了社交活动的主角。严查酒驾行动牵扯了方方面面的神经,当然也牵动着当权者、领导者等特权群体的神经。“敢查我,明天让你脱警服”,“查我,知不知道我老爸是谁”,一句句嚣张跋扈的警告让民警心有畏惧,现在工作难找,养家不容易,谁敢拿自己的前途和饭碗开玩笑?小肚鸡肠、睚眦必报的领导干部还没有完全退出历史舞台啊,谨慎之,小心之!

  饮酒误事啊!难道仅仅是影响了道路交通安全吗?显然不是,它影响着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工作作风,影响着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形象和与老百姓的关系,诸如此类的消极影响实在是罄竹难书。既然都已影响了行政效能建设和党群、干群关系,为何却只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阵前卒,去做这根本无法完成的任务。只要中央不下决心去整顿饮酒的陋习,只要党和政府的部分领导干部灯红酒绿依旧,那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信心十足去拼命干的禁止酒驾运动就只能徒劳无功,一场替政府平息民愤的运动式整治罢了。

  原公安部周部长堪称英明啊,毅然、决然地在全国公安机关颁布了禁酒令,其中包括工作时间不能饮酒,而且更为可贵的是落实执行的力度和措施都齐齐到位,一场督察风暴让数以百计的违反禁令者脱掉了警服,离开了公安队伍,而且督察一直在继续,喝酒误事的事件大幅减少,警察的工作效率大幅提高,公安队伍的形象大幅提升,警民关系大幅改善,禁酒令的功劳可谓大矣。存在同样的问题,为何却在解决的方法上落差如此之大?如果是某些领导人没有我们的周书记这么明辨是非、高瞻远瞩,没有及时想出这样的对策,那么在公安机关实施几年以来取得了如此可喜的成绩之后,还能无动于衷吗?办法就在面前---适当禁酒。信阳的做法应该为我们提供了比较成功的试点,我们不是要让酒厂倒闭,更不想减少国家和某些地方政府的财政税收,也不是要让源远流长的酒文化从此灰飞烟灭,我们只是想呼吁党和政府对愈演愈烈的请吃暴饮之歪风邪气给予合理的控制,为行政效能建设负责,为党群、干群关系负责,为道路交通安全负责。只有党和政府狠下治理请吃暴饮之风的决心,拿出治理的有效措施,让饮酒(自然包括酒后驾驶)与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的前途、饭碗挂钩,方能从根本上刹住民怨极大的机关喝酒风,从而为整个社会树立一块积极健康的风向标,我们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的禁止酒驾行动才能有功德圆满的可能。

关于2003年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的补充通知

商务部


关于2003年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的补充通知

商合字[200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中央管理的企业:

  由于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影响,部分省、市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管理系统的应用培训和数据报送工作难以如期完成。因此,我们对2003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安排和报送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报表的截止时间作了适当的调整。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系统的登录方式

  商务部政府网站 http://www.mofcom.gov.cn 已正式运行,请企业登录商务部网站,进入网上政务栏目"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系统"报送统计资料。

  二、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

  (一) 2002年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表

   企业须于2003年8月20日前完成统计年报的报送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须于2003年8月30日前完成统计资料的审核工作。

  (二) 2003年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季报表

  报告期实际新增对外投资额、新设立境外企业(含办事机构)均需填报季度报表。2003年1至2季度合并报表,企业的报送截止时间为8月10日,各级外经贸管理部门审核汇总的截止时间为8月15日。

  (三)以后各年度、季度报表的报送时间按《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执行,不再另行通知。

   三、未参加统计培训的企业请按照以下步骤进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系统报送统计资料。

  1、 企业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规定的报送渠道到相应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系统用户开立和CA证书领用手续("企业用户开立和CA证书办理流程"见附件)

  2、 登录商务部政府网站,进入网上政务栏目"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系统",按照系统规定的格式报送统计资料。

  3、 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我部(合作司)将视情组织相应的培训工作。

   四、《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实施及统计资料报送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商务部(合作司)联系,CA证书申领和系统技术支持请与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联系。

  1、联系人:陈明霞、张幸福(商务部合作司)

  电话:(010)65197172、65197126

  2、CA证书联系电话:(010)67800241 传真:(010)67800318
  
  联系人:张开(北京国富安电子商务安全认证有限公司)

  3、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10)67800461 67800499

  联系人:郭丽华、李文杰(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中央管理的企业:

  由于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影响,部分省、市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管理系统的应用培训和数据报送工作难以如期完成。因此,我们对2003年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安排和报送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报表的截止时间作了适当的调整。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系统的登录方式

  商务部政府网站 http://www.mofcom.gov.cn 已正式运行,请企业登录商务部网站,进入网上政务栏目"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系统"报送统计资料。

  二、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

  (一) 2002年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表

   企业须于2003年8月20日前完成统计年报的报送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须于2003年8月30日前完成统计资料的审核工作。

  (二) 2003年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季报表

  报告期实际新增对外投资额、新设立境外企业(含办事机构)均需填报季度报表。2003年1至2季度合并报表,企业的报送截止时间为8月10日,各级外经贸管理部门审核汇总的截止时间为8月15日。

  (三)以后各年度、季度报表的报送时间按《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执行,不再另行通知。

   三、未参加统计培训的企业请按照以下步骤进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系统报送统计资料。

  1、 企业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规定的报送渠道到相应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系统用户开立和CA证书领用手续("企业用户开立和CA证书办理流程"见附件)

  2、 登录商务部政府网站,进入网上政务栏目"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系统",按照系统规定的格式报送统计资料。

  3、 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我部(合作司)将视情组织相应的培训工作。

   四、《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实施及统计资料报送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商务部(合作司)联系,CA证书申领和系统技术支持请与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联系。

  1、联系人:陈明霞、张幸福(商务部合作司)

  电话:(010)65197172、65197126

  2、CA证书联系电话:(010)67800241 传真:(010)67800318
  
  联系人:张开(北京国富安电子商务安全认证有限公司)

  3、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10)67800461 67800499

  联系人:郭丽华、李文杰(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附件:“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系统”企业用户开立和CA证书办理流程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