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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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收入

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
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引 言
1.本准则规范企业在下列交易中形成的收入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1)销售商品;(2)提供劳务;(3)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
2.收入会计核算的主要问题是何时确认收入及如何计量收入。
3.本准则不涉及下列各项形成的收入:
(1)建造合同;(2)非货币交易;(3)租赁;(4)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5)期货;(6)投资;(7)债务重组。

定 义
4.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收入,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2)现金折扣,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3)销售折让,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4)完工百分比法,指按照劳务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

销售商品
5.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6.销售商品的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销售折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收入。
7.企业已经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冲减退回当期的收入,但资产负债表日及以前售出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退回的,应按《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有关规定处理。

提供劳务
8.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9.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
10.当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1)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2)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3)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11.劳务的完成程度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3)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12.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如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则不应确认收入,但应将已经发生的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
13.提供劳务的总收入应按企业与接受劳务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应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
14.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而发生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
15.利息和使用费收入,应在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按第16条规定的方法分别予以确定: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16.利息和使用费收入,应按下列方法分别确定:
(1)利息收入应按他人使用本企业现金的时间和适用利率计算确定;
(2)使用费收入应按有关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披 露
17.企业应披露下列与收入有关的事项:
(1)收入确认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2)当期确认的下列各项收入的金额:
①销售商品的收入;②提供劳务的收入;③利息收入;④使用费收入。

附 则
18.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19.本准则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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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中心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颁发《韶关市中心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韶府[2002]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韶关市中心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
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韶关市中心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中心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中心镇生产和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省、市批准的中心镇的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心镇建设必须按照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因地制宜、逐步建设的方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辖区的中心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中心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套与维护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心镇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中心镇规划是建设的依据,所有中心镇都必须制定中心镇规划。
编制中心镇规划应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在编制总体规划前,根据实际需要,可编制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明确规定强制性内容。
第七条 中心镇总体规划应包括:中心镇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环境保护目标及生产设施,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内容。
中心镇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
各项专业规划由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综合纳入总体规划。
第八条 中心镇规划区内成片开发的区域和主要街道,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对将来需要改造的旧城区,近期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有效控制其平面布局、建设容量和风貌特色。
详细规划应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所在地中心镇的总体规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它中心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编制中心镇规划,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并应征得与规划审批权相对应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已经批准的中心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强制性内容确需修改的,必须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提出专题报告,经上级政府认定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按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
修改非强制性内容,由规划编制单位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修改的技术依据,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章 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 中心镇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中心镇建设规划,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2层以上(含2层)和跨度超过6米的单层房屋建筑,烟囱、水塔、水池等构筑物,由村、镇统筹安排建设的道路、桥梁、给排水、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前款以外的建设工程,应由具有建筑结构专业技术员职称以上的人员,按照建设工程设计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筑标准、设计规范,符合消防、环境保护、防雷、抗震设防、环境卫生、卫生防疫、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图,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报送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受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施工图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审查机构应当在建设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
未经审经批准的施工图,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 3层以上(含3层)和跨度超过6米的房屋建筑,烟囱、水塔、水池等构筑物,由村、镇统筹安排建设的道路、桥梁、给排水、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任务。
前款以外的建设工程,可以由具有相应上岗证的建筑工匠承担。
建筑工匠应当持有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并经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登记后,方可承接施工任务。
禁止无证和越级施工。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和建筑工匠应当按照有关施工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施工单位、建筑工匠应当按照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设计者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书面通知。涉及基础、承重结构等主要内容修改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请原批准机关,由原批准机关委托审查机构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总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将该建设工程的用地和规划批准文件、工程的规模、承建单位或者建筑工匠、拟完工的时间等情况,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总投资额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依法确定施工单位。
(五)已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依法落实。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不予核发的理由。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可以在期满之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未申请延期的,或者超过延期次数和时限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或者个人进行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图纸和工程技术经济资料。
(三)有使用合法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凭证。
(四)有承建单位或者个人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还应当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专业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审查该项目施工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不得超越权限和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建设工程。超越权限和违反法定程序审批的,其批准文件无效。
第二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竣工备案资料的存档和保管。
第四章 配套设施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心镇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时,必须统筹配套建设相应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第二十七条 中心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在本级财政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二十八条 中心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有关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和改造道路、园林绿化、供气、供水、排水、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公共厕所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第二十九条 新村开发和旧村改造时,应当配套建设公共厕所、生活垃圾转运站、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三十条 新建和改造的中心镇公共厕所,应当符合国家二类水冲式标准,公共厕所和单位、个人新建独立房屋的厕所,必须建有三格化粪池。
第三十一条 中心镇的绿化、道路、厕所等公共设施和环境的维护与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公共水域的保洁,由镇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业队伍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服务公司负责。集贸市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饮食、娱乐场所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由其业主或者经营单位负责。生活垃圾应当运送到县(市)、镇政府指定的处理场所进行集中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中心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饮用水源,加强供水管理,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
第五章 镇容镇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心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镇容镇貌管理,努力创造和保持优美、整洁的环境。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随意抛撒杂物和倾倒垃圾、粪便、污水。
(二)自设容器盛装生活垃圾,并按当地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清除。
(三)建筑材料、余泥渣土、柴草及其他杂物应在指定的地点堆放,不得乱堆乱放。
(四)临街房屋的阳台扩栏上不得悬挂杂物,杂物摆放高度不得超过阳台扩栏高度。
(五)设置围墙的,应采用绿篱、花坛、栅栏等通透形式。
(六)按要求在房前屋后、街道两侧及公共场地种植花草树木,美化环境。不得损坏公共绿地和擅自砍伐树木。
(七)自觉维护道路,爱护公共设施。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军事、防汛、邮电、通信、电力、供水、排水、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铁路、输油(气)管道、道路等设施。
(八)不得擅自设置门面招牌和户外广告。招牌广告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采用现代材料和工艺制作,并报相关部门批准。
(九)中心镇区范围内,不得放养禽畜。
第三十五条 建筑物阳台、外走廊上设置防盗网的,不得超出外墙。窗户的防盗网应当安装在窗户内侧,并设置供人员安全疏散的活动口。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广场、市场、车站等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三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实行围挡作业,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环境污染的防治。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损坏村镇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已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拆除。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用地范围者,由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领其补办手续,并处罚款。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建筑面貌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以上各项罚款的数额为单项工程土建造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
第四十一条 无证、挂靠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进行设计和施工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违反施工图审查管理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等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等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9〕153号


市各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等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南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等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结合各部门、各单位工作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南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是代表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组织,其成员单位由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市安委会成员等有关单位应当履行本规定确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自觉服从市安委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 市安委会对市安委会成员等有关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不履行或不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第五条 市安委会成员等有关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共同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研究解决本部门(单位)、本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单位)、本系统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三)根据国家、省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目标和要求,结合本部门(单位)、本系统的实际,制定安全生产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本部门(单位)、本系统的安全检查,认真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建立健全本部门(单位)、本系统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或监督、指导有关单位实施。

  (六)负有行政审批(许可)职能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许可)项目要严格依照法定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批(许可)。

  (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要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依法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八)制定本部门(单位)或监管单位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九)当本部门(单位)或监管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十)负责本部门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分解市政府及市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落实。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承担市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根据市政府授权,组织较大以上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则、规程和政策措施;分析、预测并通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和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市级权限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研究制订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四)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五)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六)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七)负责监督管理部、省属在通企业和未实行属地管理的市管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全市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保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九)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组织实施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的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合作活动。

  第七条 市监察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构成安全生产违纪的案件及涉案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二)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负责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调查核实有关监察对象的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对事故责任追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督促、指导全市各级监察机关做好职责范围内各类重大事故或其他性质恶劣事故的调查处理和问责追究工作,督促各项整改措施切实落到实处。

  (四)会同安监部门适时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公布重特大安全事故案件责任追究情况。

  第八条 市公安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准购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工作;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职责,并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三)负责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活动和大型群众文化、体育、商业或集会游行示威等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履行全市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市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形势,提出防范道路交通和火灾事故的措施和对策;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和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五)依法参加有关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九条 市总工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广大职工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安全生产权利,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二)参与研究、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

  (四)依法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审查、验收和监督检查。

  (五)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条 市委宣传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宣传作为全市实施社会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宣传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建立我市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通道;组织各新闻单位宣传国家、省和全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三)指导全市各级宣传部门及新闻单位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四)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刊播全市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公告和通报。

  (五)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新闻媒体正确宣传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和社会稳定。

  第十一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把全市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家产业指导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对基本建设项目立项进行审核管理时,指导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

  第十二条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指导全市工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履行全市机械、冶金、有色、石化、电力、建材、轻工、纺织、船舶工业及商贸流通业的行业安全生产指导职责。

  (二)指导全市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三)组织技术改造建设项目时,要求企业将安全设施投入一并纳入技术改造项目概算,指导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

  (四)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履行全市电网运行安全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打击影响和破坏电网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

  (五)参加全市工商贸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市教育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市学校的安全状况和安全工作属地管理原则,制定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建立师生安全事故防范机制,监督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指导、督促学校(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二)负责驻通大中专院校和直属学校(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学校(单位)对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实验基地特别是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危房、易燃易爆、压力容器、用火用电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组织、督促整改。

  (三)加强对直属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对以各种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有毒、有害的危险性劳动,或以各种名义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或给予中小学生使用有毒、有害教具或学具的,必须立即制止和纠正,并及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查处。

  (四)将安全教育列入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向师生员工普及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五)制定本系统重大安全事故处理预案,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市科学技术发展计划,择优给予支持。

  (二)参与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对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的科技项目给予资助。

  (三)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第十五条 市民政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配合对抗灾救灾工作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配合协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疏散人员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二)对所属单位安全生产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司法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二)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各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所需的经费。

  第十八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劳动健康的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三)负责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四)负责直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查处、取缔无证开采等非法采矿行为,维护全市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秩序。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市政府决定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

  (三)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编制地质环境保护、监测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计划,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危险地质环境的监测,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四)参与非煤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市建设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建设(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市建筑(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对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加强村镇建设安全生产的业务指导工作。

  (二)负责局系统直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负责市区供水、市政设施、城市公交、风景园林等城市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履行全市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职责。

  (四)依法履行全市燃气管理相关职责。

  (五)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发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信息。

  (六)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规划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在受理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桥涵、广场、市政管线的新建、扩建、改建及户外广告、城市雕塑小品等建设项目的报建时,将安全生产作为审批规划和批准建设的重要参考指标。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查处,配合辖区政府组织的联合执法工作。

  (三)负责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城管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户外广告、霓虹灯设施的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指导全市户外广告、霓虹灯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户外广告、霓虹灯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全市户外广告、霓虹灯的安全专项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隐患。

  (三)健全和完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审批工作机制。

  (四)参与全市户外广告、霓虹灯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交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内河通航水域(国家海事部门管辖水域除外)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水路客(货)运输船舶及设施的法定检验;负责全市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船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证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二)负责全市道路、水路客(货)运输及相关运输辅助业经营资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抓好车站(场)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三)依法对公路桥梁等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交通部门管理的公路(包括桥涵)、航道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航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对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公路路段和危险桥梁逐步实施改造。

  (五)履行全市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职责。

  (六)组织或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水利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水利设施运行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水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水利系统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农业局(林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农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全市农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指导森林防火工作。

  (二)指导全市农药安全使用和事故防范工作。

  (三)组织协调或参与农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外经贸部门搞好属地对外贸易出口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配合劳动部门按照世界贸易组织条款有关出口企业劳工条件的要求,指导出口企业遵守有关公约、条约,协助督促出口企业遵守危险化学品公约,保障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设施,保证出口企业的劳动条件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要求。

  (二)参与有关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文化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文化系统企事业单位的行业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的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整改事故隐患,做好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二)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网吧、歌舞厅文化娱乐场所以及音像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

  (三)参与有关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卫生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卫生监督管理职责。

  (二)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依法对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的卫生设施进行审核或验收,查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三)负责全市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重特大事故的紧急救护和医疗工作,组织或参与全市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处置、救护以及防疫处理。

  (四)负责全市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情况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提出预防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

  (五)指导全市卫生系统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六)编制全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指导各地卫生组织机构制定相应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二十九条 市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放射性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安全的统一监管;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违法行为,调查和处理放射性物品安全事故。

  (二)履行全市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弃物处置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并对处置工作提出建议;协助上级做好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监督工作。

  (三)组织全市环保系统对企业的环保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第三十条 市广播电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广播电视系统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二)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并在本系统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中予以安排。

  (三)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积极播放关于安全生产题材的新闻或专题节目;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第三十一条 市房产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贯彻《南通市市区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履行市区城镇房屋安全管理职责;指导县(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房屋装饰装修(住宅及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以下的非住宅)管理等工作。

  (二)负责直管公房的安全管理,做好危旧直管公房的维修工作。

  (三)组织房管系统安全专项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四)负责房管系统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市物业服务公司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协助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体育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体育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履行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二)协同产权部门负责体育场所和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负责游泳场馆和其它体育活动场所、体育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三)编制本市组织的重大体育比赛的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做好重大赛事的安全监管工作。

  (四)组织或参与游泳场馆溺水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市旅游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旅游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检查,排查旅游设施安全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二)负责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旅游景区(点)、度假区、旅游宾馆、旅行社、旅游车船以及特种旅游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履行旅游景区(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职责,督促、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完善游览区的安全设施,做好惊险游乐设施的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旅游安全事故情况,参与重大旅游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市粮食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粮食系统的安全管理和指导职责。负责指导全市粮库、粮油加工企业以及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工装备安全技术措施;教育职工正确用电、用火,科学使用储粮化学药品,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全市粮食系统安全专项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三)参与全市粮食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海洋渔业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履行全市海洋渔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年度渔业(滩涂养殖)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及实施方案,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依法对海洋渔业水上交通、作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章人员,保证海洋渔业水上交通、作业安全。

  (三)负责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组织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渔业安全生产常识、技能的宣传、培训和教育。

  (四)负责编制海洋渔业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依法组织或参加海洋渔业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民族宗教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全市宗教场所的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三)负责收集整理全市宗教系统安全生产信息,通报安全生产情况。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自建、公共和社会移交人防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对自建、公共和社会移交人防工程的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第三十八条 市港务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港口、码头及其他港口企业的安全管理职责。

  (二)负责港口、码头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

  (三)负责港区危险货物作业泊位、库场区域范围的划定及作业资质认定,并实施监督管理。

  (四)参与全市港口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拖拉机(含拖拉机变型运输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开展拖拉机等农业机械使用安全的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搞好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并根据农机安全生产的实际,开展农机安全专项整治。

  (二)负责全市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注册登记、核发牌证工作;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以及定期审验工作;负责农机培训学校、农业机械改装点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勘查、处理道路外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和统计上报工作,参与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 市气象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全市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参与重大项目的气候环境影响论证。

  (二)指导全市雷电灾害公共安全防御工作,组织全市性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对可能遭受雷击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备的雷电防护装置,指导有关单位委托防雷设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三)负责全市气象探空气球的统一规划与管理,确保探空气球不影响航空安全;负责系留气球、自由气球悬挂、施放的安全监督;负责探空气球施放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查处。

  (四)对在建项目按规范要求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五)依法组织或参加雷电灾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市铁路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扎口管辖范围内铁路安全管理工作,加强路外安全宣传教育,做好安全监控和事故预防工作。

  (二)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铁路道口的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三)参与管辖范围内铁路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组织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指导供销合作社企业排查事故隐患,做好消防安全以及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防止火灾、爆炸、中毒以及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参与本系统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监督检查各出资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情况,督促出资企业对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危险场所进行严格检查,对事故隐患及时落实整改责任并抓好整改。

  (二)督促出资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三)根据出资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对策和措施,并指导、督促实施;协调解决出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出资企业整体工作的考核之中,并与出资企业负责人的业绩和收入挂钩,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参与出资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统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的制定与调整工作。

  (二)综合协调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和执行“三定”规定情况的评估。

  第四十五条 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作为市场主体准入的前置条件和注册登记的前置程序。

  (二)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依法注册的危险化学品销售的经营户的监督管理,依职权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被依法取缔和吊销生产、经营资格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生产、经营资格的通知,责令生产经营者变更登记注册,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 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单位资质审查以及检验单位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用于安全防护等方面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依法对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等环节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负责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并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和发证。

  (三)协助上级质监部门对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以及防爆电气产品发放生产许可证并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全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治,对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实施监控;组织编制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依法组织或参加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市盐务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盐务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全市盐务系统及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第四十八条 南通烟草专卖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烟草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组织开展全市烟草系统及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三)负责收集整理全市烟草系统安全生产信息,通报安全生产情况。

  第四十九条 南通海事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贯彻和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航行保障、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二)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水上建设工程与通航有关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船舶登记、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审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监督和船员管理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事故、水上交通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和事故统计上报工作;在市政府组织领导下负责辖区内水上搜救工作。

  第五十条 南通邮政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邮政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全市邮政系统的安全状况,制定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本系统安全大检查,指导、督促全市各邮政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建立规范的邮件安全检查制度,落实邮件的安全检查责任,严防危险物品或其他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邮件进入邮政通信渠道,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涉及安全的相关案件。

  第五十一条 南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保健品和化妆品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检察院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依法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负责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构成犯罪的安全事故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参与发布全市追究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的公告、新闻发布和通报。

  (四)开展责任事故犯罪预防工作,对不构成犯罪的责任事故开展检察建议活动。

  第五十三条 共青团南通市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在全市青少年中开展安全法制宣传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普及活动。

  (二)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维护青年职工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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