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投资指引/阚凤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4:13:57   浏览:94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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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指引

阚凤军


现在,个人通过各种方式投资,实现资金升值保值的目的。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及风险防范意识,导致投资人不但未能达到投资目的,甚至连本金都无法收回。本人仅是笔者基于实务操作经验,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之理解形成的初步建议,希望对感兴趣的读者所有帮助。

1. 个人合伙投资
1.1. 个人合伙投资主要指通过与其他人共同出资,成立合伙企业或形成事实合伙关系,从事某一项目或完成某一经营性质的商业行为。
1.2. 个人合伙投资需要关注的风险点
1.2.1. 合伙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1.2.1.1. 合伙项目的风险量化分析
1.2.1.2. 合伙项目的收益量化分析
1.2.1.3. 合伙项目的退出机制
1.2.2. 合伙人整体素质的分析
1.2.2.1. 合伙人经营能力
1.2.2.2. 合伙人管理能力
1.2.2.3. 合伙人财务能力
1.2.2.4. 合伙人管控能力
1.2.3. 各合伙人之间协调与配合的分析
1.2.3.1. 合伙人之间关系纽带
1.2.3.2. 合伙人之间信任程度
1.2.3.3. 合伙人风险承担能力
案例提示:很多人初次投资,缺乏必要的投资及法律知识,对投资项目过于乐观。一旦项目运作出现一定的风险或挫折,某些合伙人可能对合伙项目失去信心,发生退伙,甚至解散合伙的行为,客观上造成合伙人整体利益的损失。很多合伙人之间有十年的合作或朋友经历,很可能因为合伙事宜导致各方不欢而散,甚至诉至公堂。
2. 个人设立公司投资
2.1. 个人设立公司投资指个人与其他自然人或企业通过出资新设成立公司,从事一定商业运营的行为。
2.2. 个人设立公司投资需要关注的风险点
2.2.1. 公司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2.2.1.1. 公司项目的风险量化分析
2.2.1.2. 公司项目的收益量化分析
2.2.1.3. 公司项目的退出机制
2.2.2. 股东整体素质的分析
2.2.2.1. 股东经营能力
2.2.2.2. 股东管理能力
2.2.2.3. 股东财务能力
2.2.2.4. 股东管控能力
2.2.3. 各股东之间协调与配合的分析
2.2.3.1. 股东之间关系纽带
2.2.3.2. 股东之间信任程度
2.2.3.3. 股东风险承担能力
2.2.4. 股东出资方式
2.2.4.1. 现金出资
2.2.4.2. 实物出资
2.2.4.3. 无形资产出资
2.2.4.4. 虚假出资
2.2.4.5. 抽逃出资
2.2.5. 公司治理
2.2.5.1. 公司法定代表人人选
2.2.5.2. 公司总经理人选
2.2.5.3. 公司财务负责人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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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利用煤矿废水发展农业节水园区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市政办〔2008〕77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利用煤矿废水发展农业节水园区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利用煤矿废水发展农业节水园区工程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八月五日


晋城市利用煤矿废水
发展农业节水园区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条 随着我市城镇化、工业化的迅猛发展,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利用煤矿废水资源发展“一矿一池一园区”农业节水灌溉工程,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境内的各类煤矿企业,要因地制宜修建污水处理蓄水工程拦蓄所排废水,并负责筹资建设与工程设施的日常管护,所需费用由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中列支。所排废水经净化处理达到农业灌溉标准的,应用于农业节水灌溉。

第三条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内的煤矿废水综合利用规划,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负责组织实施。煤矿企业修建污水处理蓄水工程必须按照规划实施。

第四条 经拦蓄、净化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标准的废水,受益乡村应当积极兴建农业节水园区工程加以配套利用,并负责配套工程的筹资建设与管理使用。

第五条 鼓励社会各界及个人按照“谁建、谁管、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采取股份合作制、股份制等形式兴建与管理农业节水园区工程。乡村集体投资兴建的农业节水园区工程可以进行有偿转让,有偿转让回收的资金用于农业节水灌溉。

第六条 市级财政对科学规划、合理设计、高标准建设与管理、规模在100亩以上的农业节水园区工程,按照建设规模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并要求县级财政按市级财政补助额度进行1:1配套。

第七条 节水园区工程市级财政补助标准

(一)以渠道防渗、低压管道输水等节水措施为主的节水园区工程,每亩补助100元。

(二)以喷滴灌、微灌等节水措施为主的高标准节水园区工程,每亩补助200元。

第八条 节水园区工程项目资金补助的申报与审批。由村集体、个人等项目实施主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筹劳筹资等情况,编制项目实施建议书,经受益村村民代表大会“一事一议”通过后,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所报项目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提出市级财政补助节水园区工程项目年度计划,联文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并经实地踏勘无误后,批复实施计划。

第九条 节水园区工程项目实施

(一)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市级批复计划和建设内容组织本地区的项目实施与服务工作,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计划,确需变更的必须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变更实施。

(二)工程建设必须符合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三)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建设监理制。工程建设单位要强化质量意识,建立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级水利、财政部门应对工程进度、质量、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适时检查,对违反规定和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将追究当事人、责任人和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节水园区工程项目验收。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计划完成后,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完成情况进行初验,将初验合格项目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并提出申请验收报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工作,并将验收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节水园区工程补助资金的拨付

(一)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要求限期改正,并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兑现补助资金。

(二)县级财政配套资金要在市级补助资金下达同时给予配套兑现;如未进行足额配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对该县次年上报的同类项目不予批复,更不予资金补助。

第十二条 节水园区工程补助资金的管理。各级水利、财政部门要保证农业节水灌溉建设资金足额落实到位,并对资金使用加强监督指导,加大监管力度,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对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对未按照污水处理规范及废水综合利用规划要求修建蓄水工程的煤矿企业,造成环境污染、水资源浪费或破坏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河南西平、广西武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乱罚款乱收费问题的通报

国家工商局


关于河南西平、广西武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乱罚款乱收费问题的通报
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下发以后,全国绝大部分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够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坚决纠正“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错误做法。但是,也有个别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少数执法人员违反
规定,与有关部门一起,擅自上路检查,乱罚款,乱收费,个别办案人员甚至接受宴请、收受贿赂,影响较坏。为严肃纪律,教育干部,强化法制观念,严格依法行政,树立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现将河南省西平县、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少数执法人
员违反规定乱罚款、乱收费的情况通报如下:
一、河南省西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徐新民等人违法违纪情况。
1996年2月1日,西平县检察院根据举报,于当晚22:00,在107国道西平段,将一辆牌号为冀A—G0445的货车拦截,并开到县城。次日,发现车上有进口货物后,即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派人到场,共同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车上有美国产LPC电脑、日本产“三
菱”汽车配件、录音带等131件。因货物有关手续不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股干部徐新民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暂扣了该批货物,并运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仓库。
2月6日,货主赶赴西平县,宴请了徐新民等人。2月9日,在县检察院、工商行政管理局研究处理此案的会议上,徐新民根据货主提供的营业执照、增值税发票和汽车配件清单,认定“手续合法”,并说“录音带没有手续,处罚的就是录音带了,罚个万儿八千就差不多了,如果太多
人家承受不了”。徐的意见得到领导的同意。据此,2月10日上午,收缴了货主1万元罚款;下午,除留下一套电脑外,所扣货物交还货主。但是,收缴的罚款并未及时上交财务,而是以经检股干部李志远个人名义存入银行。2月9日晚上,徐新民看望货主,货主拿出2000元现金给
徐,徐欣然收下。3月12日,货主将一台“东芝K3”型放像机(价值/1700元)交徐新民后,徐才将扣留的一套电脑交还货主。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少数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情况。
1996年3月8日中午和下午,武鸣县公安局交警队,在210国道陆斡段,先后以超速、超载、压线为由,将车牌号为云A—01722和云0—01153的货车拦截。经查发现,车上运有索尼、松下等电器。于是将车开到离拦截点400米外的华南酒家停车场。因有关手续不
全,认定有走私嫌疑,后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到场处理。
武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派人到场后,为查清事实,避免货物丢失,于当天下午将两辆货车先后开到县城。因发票、货运单与货物不符,要求司机通知货主前来武鸣县处理。3月10日(星期日),昆明货主一行五人到达武鸣县,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会议室,双方为手续不全等问题协商
至中午12:00。货主为求尽快放行,中午宴请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三人。下午,货主根据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列出价值8万元无发票的进口电器清单。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7号令,做出罚款1.6万元后放行的处罚决定。由于货主当时只能凑出1万元现
金,经请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同意,在没有开具收据的情况下,收货主1万元。
西平县和武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案,对涉嫌走私商品不立案、不调查、不取证、接受影响公务的宴请,罚款不办理手续,接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造成了不良的影响。经上级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分别给予有关办案
人员和主要领导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撤销行政职务、行政降级、行政记大过、行政记过等处分。
以上违纪违法事实虽然发生在极少数人身上,但影响是恶劣的,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公平交易执法年和工商形象建设年的要求是相悖的。希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中吸取深刻的教训,引以为戒,严肃办案纪律,严格办案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三乱”行为,为促进
经济健康发展服务。



1996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