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伯数字、文字布局特征在少量笔迹中的作用/罗方英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9:37:12   浏览:98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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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伯数字、文字布局特征在少量笔迹中的作用

罗方英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内容摘要:在少量字检验中,正确把握阿拉伯数字、文字布局特征的运用,系统分析检材,全面选用特征,换位思考,拓宽鉴定思路。
少量字笔迹经常存在伪装、摹仿等现象,书写人书写习惯暴露不充分,刻意隐藏自己的书写习惯。长期以来,在文检工作中,少量字笔迹检验历来是难点之一。笔者在多年的文检实际工作中发现,在少量字迹这类案件中,阿拉伯数字和文字布局特征的作用不可忽视。尤其在伴有伪装、摹仿等现象的少量字笔迹检验,阿拉伯数字和文字布局特征的价值非常高,有时甚至高于汉字特征的价值。
一、案情简介
2000年4月24日,笔者受理了一起债务纠纷申诉案,申诉人认为二审上诉人提供的市建设银行1987年8月29日、31日两份付款委托书上的字迹不是他本人所写,故对已生效的二审判决不服,到检察机关申诉。民行科将此付款委托书送交我院技术科进行笔迹鉴定。经笔者鉴定,两份付款委托书上的字迹不是申诉人本人所写,而是他人摹仿申诉人的笔迹。
二、检验经过
在这起练习摹仿笔迹鉴定中,由于摹仿人的书写水平高,摹仿笔迹与被摹仿人的笔迹在字体、字形、笔画、笔顺等方面存在相同之处,这给鉴定工作带来很大难度。在大量收集原始样本与检材进行认真细致比对,笔者发现,两份付款委托书上的字迹虽然与样本汉字一致,但在单字的起收笔的照应反射动作及笔力分布等细小特征上,两者反映明显差异。在阿拉伯数字的写法上,如“6、2、4、9、8、0”的起收笔;运笔方向明显存在差异点。结合文字整体布局,检材字迹行例右上扬、人民币(大写):缩头两个字书写,样本字迹平行、平头书写。经过反复比对,综合评判,作出否定结论,事后证明结论是正确的。
三、几点体会
l、文字布局的规范程度表现书写人的文化素养、知识、审美观和个人习惯,无论人们怎样改变自己的书写习惯,文章优与劣,在文字布局上都有自己的规律。儿童从提笔就有他自己的文字布局,随着成长阶段由“初学——提高——定型”,经过不断地、反复地练习,形成为自动化的运动,最后形成动力定型。动力定型的稳定性决定了书写习惯一旦形成,便很难改变。
2、当书写人出于某种目的,对所书写的笔迹进行伪装变化时,往往只注意对汉字的伪装变化,书写入只是感觉到汉字笔迹会被人看出像不像,却忽略了对阿拉伯数字和文字布局的伪装变化。一些书写水平较高的人在对笔迹进行伪装变化时,只注重对汉字的字形、运笔、笔顺等方面的变化,不注意对笔划简单的阿拉伯数字进行伪装变化,更不会注意到文字布局的伪装,即使稍具有文检常识的人也不会注意文字布局的伪装变化。这些都决定了阿拉伯数字和文字布局特征价值在某些程度上要高于一些汉字特征的价值。
3、在少量笔迹,尤其是存在伪装变化的少量笔迹检验中,仅用单方面的特征比对很难做出正确的结论,要注意寻找发现每一细小特征,变少为多,变不利为有利,科学、客观地综合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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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实施细则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佛府[2003]61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佛山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径向市交通局反映。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佛山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次)票制试行办法的通知》(佛府[2003]38号)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明确佛山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的征收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征收机构
第二条 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是本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的征收单位。本市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市公路局和市交通局地方公路管理总站设在各区的公路养路费征稽点代收。具体分为:(一)汽车、正三轮机动车的年票由市公路局征稽点代征;(二)两轮及侧三轮摩托车的年票由市交通局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征稽点代征。

第三章 征收标准
第三条 佛山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收费标准根据市政府《关于整合路桥收费站有关问题的通知》(佛府[2003]31号)和市物价局《关于补充佛山市机动车辆通行费年(次)票收费标准的复函》(佛价函[2003]25号)文件规定,具体标准详见下表:

佛山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收费标准

分类
车 型
收费标准(元/辆)

非营运

车辆
营运

车辆

一类
二轮摩托车(含侧三轮摩托车)
60


二类
7座(含7座)以下私人小型客车
840


1800



9座(含9座)以下小车、机动三轮车(指正三轮车)
960

9座以上20座以下(含20座)小(客)车

2吨(含2吨)以下货车

三类
21座(含21座至50座客车)
1920
3600

2吨至5吨(含5吨)货车

四类
大型专用货车
2880
5400

5吨至15吨(含15吨)货车

五类
15吨以上货车和各种集装箱车
2640
7200

其他
出租的士

600

公共汽车


注:(1)营运车辆的界定以辖区内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2)车型征费的计量标准按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核定的载重质量和载客人数确定。

第四章 年票免征范围
第四条 军车及执行任务的省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查队标牌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殡葬车、执行紧急救灾抢险任务的车辆免费。免费车辆由车主提出申请,由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授权各区分公司负责审批、发证。

第五章 年票统缴时间
第五条 各年度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统缴的时间与机动车辆公路规费统缴期相同,并一次性全额征收。对专业运输单位的营运车辆,可以分批(不超过两批)缴纳车辆通行费年票。

第六章 年票计征方法
第六条 新购车辆及外地迁入车辆,必须在《机动车行驶证》核发之日起三十天内,持《机动车行驶证》到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征稽点缴纳年票。自《机动车行驶证》核发之日起,当月年票应缴额为:上旬入户的新车,按当月应征额的全额计算;中、下旬入户的新车,分别按当月应征额的2/3、1/3计算。
第七条 新入户车辆参加营运的,应先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运证》,并持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营运证》到年票征稽点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时,须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运证》,并在《营运证》核发之日起三十天内,持《营运证》到年票征稽点缴纳年票。其应缴年票额分段计征:即《营运证》核发前,按非营运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收费标准按月计算;《营运证》核发之日起,按营运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收费标准计算。计征方法比照第六章第六条办理。
第九条 在本市行驶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外地机动车辆(含车主是本市户籍身份的外地机动车辆),必须按上述标准一次性缴纳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年票计征方法比照第六章第六条办理。

第七章 年票缴费方法
第十条 对缴纳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的车辆,应当开具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并发给与车牌号码、类别相一致的年票收讫标志正、副本。车主应当将年票收讫标志正本粘贴在汽车前挡风玻璃的右上角、摩托车的车头显眼处;收讫标志副本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第十一条 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缴费票证售出后,不予退换;年票如有遗失,车主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机动车行驶证》、原年票缴费收据到原年票缴费点,经核准后,给予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二条 被抢、被盗及交通事故报废的车辆,车主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持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及批准报废证件、金属回收公司出具的《报废车辆回收证》、原年票缴费收据,到原缴费点办理清退次月起的年票。
第十三条 报停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缴费义务人应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缴讫凭证有效期内,提出停征申请,填报车辆停驶原因及其停放地点。经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征收单位批准后,交存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收讫标志,办理停征手续;
(二)车辆全年累计停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情况超过3个月的,由缴费义务人提出申请,经车籍所属区的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征收单位审核后,报上一级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征收单位批准;
(三)新车当年不得报停;
(四)被抢、被盗或因交通事故暂不能行驶的车辆或被行政、司法机关扣押、封存的车辆,缴费义务人在1个月内凭有关部门的证明办理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停征手续;
(五)除被抢、被盗和因交通事故报废的车辆可清退次月起的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外,其余车辆办理报停不予退费;
(六)中、下旬启用的报停车辆,当月分别按该车月应征额的2/3、1/3或按日计征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不按规定缴纳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的,除补缴应缴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费额2‰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 机动车辆办理年审时,须向市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提供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凭据。市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对机动车辆缴纳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情况进行审查,对未缴纳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的,责令其办理缴费手续后再予以年审。

第九章 年票监管及违章处理
第十六条 佛山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的监督管理及违章处理,按佛府[2003]3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佛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并与《佛山市机 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次)票制试行办法》同时施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以下简称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认真负责地对待和办理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是坚持和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是广泛、及时听取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批评,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渠道;是人民政府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及人民群众监督,尊重人民民主权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的承办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办理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二、接待和办理上级或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来访、来信;
三、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机关承办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工作。
第四条 办理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工作的范围:
一、在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期间,代表、委员用书面形式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和提案。
二、人大代表视察时对政府工作提出的书面意见;政协委员日常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提案。
三、人大常委会审议政府工作时提出的意见;政协常委会对政府工作的建议。
四、人大常委会成员普访代表时,代表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意见,经人大有关部门整理后形成的书面建议。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信、来访时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
第五条 办理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应遵循的原则:
一、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上级和比较重大的本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由主管部门或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政府审定,并上报或答复代表和委员,其它的由主管部门或下一级人民政府办理并直接答复代表和委员。
二、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凡是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不论大小,都要尽心竭力地认真去办。对属于应该解决而又力所能及的问题,要迅速解决;因财力、物力等客观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列入今后工作计划或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因现行政策不允许和与实际情况不符等原因,确实不能解决的,要据实讲清政策、说明情况,解释清楚。在承办工作中要举一反三,通过办理一件建议或提案,发现和解决同类问题,推动和改进政府工作。
三、加强与代表和委员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和委员在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中的桥梁、纽带作用,经常听取他们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都要把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切实加强对承办工作的领导,必须明确一名领导主管这项工作,办公室由一名主任负责。根据任务大小,设置专门机构或确定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从上到下形成承办工作网络。
第七条 需要两个以上单位会商办理的建议、提案,由政府办公室确定主、会办单位。由主办部门牵头,首先拿出本单位的意见,然后再征询会办单位的意见,并负责汇总上报或做出答复。如遇主办与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主办部门应及时请有关综合部门出面,做好协调工作。
第八条 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要讲求工作效率,抓紧处理。问题急的要急办,办结一件,答复一件。总的时限要求,从接受承办任务之日起,承办建议和提案合计在50件以下的单位三个月内全部办结,51—80件的单位四个月内全部办结,81件以上的单位五个月内全部办结。如因情况特殊、问题复杂,在限期内不能办结的,应及时向交办机关报告,经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同时要向代表、委员说明情况,待办结后再作出正式答复。
第九条 对每次人民代表大会前,人大统一征集的代表建议,有条件在会前解决的,应在会前办结,并在会议期间,答复代表;在会前解决不了的,在闭会后按会中代表建议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完成。
第十条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交办工作,由政府办公室负责。每次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会议结束后,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分析建议、提案情况,向政府常务会作出报告。根据每件建议、提案内容,报送政府主管领导签批或直接交给承办单位。省级以上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由市政府主管领导签批,市政府办公室直接办理;市以上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由县、区政府主管领导签批,县、区政府办公室直接办理。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要认真清点、核实、登记。如有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建议、提案,要立即退回交办机关,并说明情况,不得自行转送其它单位,更不准以不属本单位职责为由,将建议或提案退给代表或委员。退回交办机关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十天。
第十二条 各承办单位对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应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拟定处理意见,经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对一些重要的建议、提案,单位领导要亲自出面抓好落实。
第十三条 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交办机关要与承办单位保持经常联系,掌握办理情况,通报工作动态,研究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指导承办工作。要经常采取深入检查、通报情况等方式进行催办,督促落实。
第十四条 各承办单位的主管领导对每件建议、提案的办理结果,要认真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严格把好质量关。给代表和委员的复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实际情况;
二、内容完整,认真准确地回答建议、提案中提出的每一个问题,语气谦逊诚恳,文字精炼通畅;
三、需要向上级请示的问题,要请示后再复函,不得以请示代替复函;
四、对内容相同的建议或提案可并案答复,要把建议或提案的顺序号以及代表或委员的姓名写清楚,但切不可把建议和提案混在一起并案答复;
五、严格按统一规定的格式起草、打印、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 答复代表和委员的方法:
一、省以上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的办理结果,由市政府按要求行文上报或答复代表、委员;
二、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结果,由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直接答复代表和委员,并按规定的份数分别抄报市人大或市政协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
三、同一建议、提案多位代表、委员附议的,要逐一答复每一署名的代表、委员;
四、在向代表和委员送发答复函时,要逐件附《征询意见表》,征求代表和委员对承办工作的意见。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办公室对各承办单位给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答复函要认真进行审查,凡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要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在查明原因后,需重新办理的,在办理后要再行文答复代表和委员;需要说明情况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取得代表、委员的谅解。
第十七条 对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做出答复后,对答复解决的问题,要狠抓落实,直到使问题得到彻底解决。每年的承办任务基本完成后,各承办单位对当年及过去已答复解决而没落实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要逐件进行一次复查。需要向代表和委员说明的,要及时向代表、委员作出书面答复,并将整个复查落实情况报各级政府办公室。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及政府的职能部门,每年至少要召开两次同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座谈会,邀请与本单位工作相关的代表和委员参加,听取他们对承办工作及其它工作的意见。
第十九条 为了切实提高承办工作质量,各承办单位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在办理建议、提案过程中要直接与代表和委员见面。可以在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前走访建议人、提案人,了解意图,摸清情况;也可以在办理过程中走访,交待办案设想,共同协商解决问题办法;办结后回访,介绍办理情况、结果,征求意见。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代表和委员的密切联系。
第二十条 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办理完毕后,要将建议、提案和复函底稿及其它有关材料整理装订,立卷归档。
第二十一条 凡是有承办任务的政府部门和市、县、区直有关单位每年在建议、提案办理基本结束后,要认真地进行一次工作总结,并及时书面报告本级政府办公室。各级政府办理本级人大代表建议情况,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每年对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要进行一次考核评比,对优秀单位予以表扬,差的单位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