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合伙特殊形态的取舍/何旺翔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0:12:16   浏览:80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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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合伙特殊形态的取舍

何旺翔


(南京大学法学院 南京 210093)
合伙问题之研究向来为学界所重视,一方面是由于合伙的形态纷繁复杂,其内外部法律关系亦是变幻莫测,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之迅猛发展呼唤对合伙制度的深层次研究,而高新产业之高风险特点也使引入新型合伙形态(如有限合伙)成为必然。
合伙的特殊形态主要包括复合伙、隐名合伙和有限合伙。所谓复合伙是指一个合伙人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1] 所谓隐名合伙就是当事人双方成立的,一方对另一方经营的事业出资并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另一方独立经营并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双方按约定的比例分享经营所得,分担经营损失的一种特殊的契约形式。其中,出资方称为隐名合伙人,经营方称为出名营业人。[2] 而所谓有限合伙,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形式。[3] 有限合伙与隐名合伙最表象的区别就在于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是否为外界第三人所知晓。
对于复合伙之取舍问题,我国学界早在《民法通则》制订之时就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尽管从世界范围上看,多数国家法律并不禁止复合伙。但是,在我国法律不完善,特别是破产法尚未对自然人、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的破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允许复合伙的存在弊大于利,应当禁止复合伙。其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首先,如果法律不禁止复合伙,那么将会发生某一合伙人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承担两个以上的合伙债务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况,而以合伙人个人极其有限的个人财产同时满足两个以上的债权将是极其困难的,这最终会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其次,允许成立复合伙,不仅会大大加重合伙人个人的债务负担,而且会使合伙相对人难以了解和掌握合伙企业的资信情况,从而影响交易安全。此外学者马强认为法律禁止复合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合伙人的投资积极性,使社会闲散资金得不到充分利用,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但实际上,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另一条有效途径加以解决,那就是合伙法律中因如有限合伙和隐名合伙制度。[4]
有限合伙与隐名合伙是两种极为相似的合伙组织形式,但实际上两者存在者本质的区别。笔者综合各学者之观点,认为主要区别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隐名合伙必然以金钱为出资内容,不得以信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之出资构成不受法律限制。第二,有限合伙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其必须向政府主管机关就合伙事项申请登记,因此有限合伙具有公开性和相对的稳定性;而隐名合伙是一种合同关系,其不必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因此隐名合伙具有隐蔽性和临时性的特点。[5]
通过上述对隐名合伙和有限合伙的简单比较,笔者个人认为我国采用有限合伙制度较为适宜。理由如下:首先,隐名合伙对出资形式的限制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应以投资主体、投资形式的多元化为特征,如此方能达到刺激投资,发展经济的效果。就此而言,有限合伙制度较隐名合伙制度更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之要求。其次,有限合伙的企业形态特征更有利于其健康发展。一方面其须经登记方可营业,其公开性的特征,将有利于保护市场交易中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更有利于交易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其相对的稳定性更符合合伙的组织性特征,更有利于在有限合伙发展成熟时其向公司化形式的转化。而隐名合伙作为一种合同关系,隐蔽性和临时性的特点自然不利于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不利于交易之安全,而且其极易和一般的借贷合同关系相混淆,极有可能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从而极有可能成为合伙人逃避责任的托辞,危害合伙债权人的利益。再者,实际上我国一些地方性法规对有限合伙的设立已作了肯定性的规定。例如:《深圳经济特区合伙条例》。亦有学者指出,若对隐名合伙加以肯定,将会给党政机关干部经商大开方便之门,容易产生权力经商现象。此外,还将给通过贪污、受贿等方式获得大量非法收入的人提供转移财产的合法、安全途径,为侦察、处罚此类犯罪人为设置障碍。因此,依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政策规定和现实状况,不宜对隐名合伙加以确认。至于隐名合伙的一些自身优点,可通过确立有限合伙的方式加以吸收。[6] 综上所述,笔者个人认为选择有限合伙,而放弃隐名合伙实乃明智之举。至于有限合伙具体制度之设定,我国学者也提出了许多有益建议,笔者在此不再赘述。应该说,这些观点意见对将来有限合伙制度之建立极其有益。[7]
此外学者马强认为从保护合伙人和善意第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我国法律亦应当规定禁止反言合伙制度。[8] 所谓禁止反言合伙,是指某人虽然不是某现存合伙的真正合伙人,但他以言辞、文字或行为表明他是该合伙的合伙人,或者同意他人以言辞、文字或行为表明该某人为某现存合伙的合伙人,从而使第三人相信这种表述并对该合伙施以信用,则在该某人与现存合伙之间产生禁止反言合伙,又称表见合伙。[9] 其构成要件为:①行为人表明自己是合伙人。②表明是该某人做出的或经其同意的。③第三人知悉并信赖表明。④第三人基于对表明行为的信赖实施了一定行为,并使第三人的处境发生了改变。⑤第三人信赖表明行为必须是基于善意而且并无过错,否则,第三人不得提出禁止反言合伙诉讼。禁止反言合伙的主要类型有:①退伙(退休)或解散。②合伙人死亡。③隐名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从事合伙的经营、管理。④从来不是合伙成员的合伙雇员、帮工实施了被误认为合伙人的行为,而第三人基于误认又与该雇员、帮工进行了交易,该雇员、帮工将构成禁止反言合伙人。[10] 由于禁止反言的合伙人要像实际的合伙成员那样承担责任,并且这种责任是一种不真正连带责任,因此禁止反言合伙制度创设有利于维护交易公平,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促进司法的公正。由此我国确有建立禁止反言合伙制度的必要,但笔者想补充一点的是,禁止反言合伙(即表见合伙)极易与表见代理制度相混淆,如何区分这两个概念,即一个人以合伙名义从事事务何时应归为表见合伙,何时应归为表见代理,这将是我们将来研究之重点问题之一。



注释:
[1] 马强:《合伙法律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54页。
[2] 乔璐、顾滨:《论隐名合伙》,载《河北法学》2001年第4期,第69页。
[3] 参见江平、曹冬岩:《论有限合伙》,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4期,第48—49页。
[4] 参见前注1揭,第155—158页。
[5] 参见如下几篇主要文献:乔璐、顾滨:《论隐名合伙》,载《河北法学》2001年第4期。刘黎明:《隐名合伙及相关的法律问题》,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6期。江平、曹冬岩:《论有限合伙》,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4期。马强:《合伙法律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225—323页。
[6] 李明发:《我国合伙企业法中的若干规定评析》,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1期,第108页。
[7] 可参见如下几篇主要文献:江平、曹冬岩:《论有限合伙》,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4期。马强:《合伙法律制度研究》(第九章),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王伯庭主编:《民商事重点难点问题解析与适用》,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36—543页。
[8] 前注1揭,第344页。
[9] 前注1揭,第324页。
[10] 详见前注1揭,第324—5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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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惠州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府〔2005〕140号

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惠州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国资委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月八日

惠州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范围为市人民政府确定由惠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
(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市国资委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核心,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第五条 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科学分类考核。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市国资委下达经营业绩目标通知书的方式进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市国资委主任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客观因素对企业经营业绩产生影响的,考核时予以扣除。客观因素有:政府增加投资、无偿划转、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资本溢价、会计调整和减值准备转回、债权转股权、资产处置、经核准消化以前年度潜亏、自然灾害等。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目标通知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考核企业名称;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奖惩;
(四)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净利润总额(权重40分)和净资产收益率(权重30分)。
年度净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实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净利润总额。
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二)分类指标(权重30分)由企业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在备选指标中选择1-2个指标报市国资委确定,特定行业可按行业特点设置量化分类指标,具体指标在通知中确定(分类指标一经确定,任期内不得更改)。备选指标见附件3。
  第十二条 主要承担政策性和指令性计划任务的企业的考核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另行确定。
  第十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目标按下列程序下达:
  (一)企业申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目标建议值和拟选择的分类指标及目标建议值。每年年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年度经营业绩基本指标目标建议值和拟选择的分类指标及目标建议值,并将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参考上年指标实际值,原则上不低于考核期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的平均值。企业申报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建议值必须同时列出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企业名单,对经市国资委同意不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企业,必须逐户提出工作计划和经营目标,或由市国资委对其另行考核。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基本指标目标值和分类指标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所处行业的周期性特点,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基本指标建议值和选定的分类指标及建议值进行审核后予以确定。
(三)由市国资委下达年度经营业绩目标通知书。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目标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目标通知书下达后,市国资委应根据企业月度快报、季度经济运行分析、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等,对年度经营业绩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检查与监控。
企业负责人应于每年7月底前将经营业绩目标半年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对上半年经营业绩目标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市国资委将向企业负责人提出预警并进行督促。
(二)建立重大事故、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等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立即向市国资委报告;企业实施重大投融资、重大贷款担保和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按照《惠州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备案制度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3月底之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国有资本客观增减因素说明材料、年度合并会计报表、不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企业经营目标完成情况报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中介机构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实现情况的审核意见,一式两份报市国资委。
中介机构的确定按市国资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核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的年度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委将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结果及其奖惩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市国资委和市政府反映。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以3年为一个责任期,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市国资委决定。
  第十七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资人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名称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在责任期内三个年度考核结果基础上进行,责任期内三个年度考核结果指标权重30分。任期考核指标70分,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评议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权重30分)、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权重10分)和不良资产比率(权重10分)。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的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市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3.不良资产比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不良资产占考核期末资产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不良资产比率=考核期末不良资产额/考核期末资产总额×100%
不良资产指企业资产中存在问题、难以参加正常经营运转的资产。为便于考核,本办法暂以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算。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所依据的会计政策应当前后保持一致。如当期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属于企业负责人任期内造成,经市国资委核准后可剔除。
(二)分类指标(权重10分)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备选指标:任期技术投入比率、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特定行业可按行业特点设量化分类指标,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三)评议指标(权重10分)由市国资委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根据企业的发展创新能力、综合社会贡献、安全生产、廉政建设、重大问题请示报告等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和分析的基础上作出综合评价。
第十九条 主要承担政策性和指令性计划任务的企业的考核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二十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企业申报任期经营业绩目标建议值、拟选择的分类指标及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基本指标建议值、拟选择的分类指标及目标建议值,并将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基本指标目标值和分类指标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后加以确定。
(三)由市国资委主任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跟踪检查,实施动态监控。
第二十二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任期总结分析报告、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按年度考核要求附相关材料)、中介机构对企业任期考核指标实现情况的审核意见、任期国有资本客观增减因素说明材料,各一式两份报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核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委将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结果及其奖惩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市国资委和市政府反映。

第四章 薪酬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第二十四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最终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较低、较差五个级别。其中90分(含本数,下同)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为良好、70分以上为中等、60分以上为较低,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较差。
第二十五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薪酬奖励和任期中长期激励。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绩效年薪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
(一)基薪的确定:
基薪=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调节系数×分配系数
调节系数为1—4。调节系数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资产规模、效益及历史情况等因素确定如下:
A类企业(调节系数为 4.0):净资产2亿元以上、最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1.5亿元以上、最近三年平均净利润2000万元以上、在册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
B类企业(调节系数为 3.0):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最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最近三年平均净利润500万元以上、在册职工人数500人以上;
C类企业(调节系数为 2.0):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最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最近三年平均净利润100万元以上、在册职工人数100人以上;
其他类企业(调节系数为 1.0):即不符合以上分类标准的企业。
以上分类中的四个条件,企业只要同时满足其中两个即可。但满足的两个条件中,必须含“最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或“最近三年平均净利润”。
分配系数的确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分配系数为1,其他负责人的分配系数为0.5—0.9,由企业根据其所担负的责任和贡献提出方案,报市国资委核准。
企业由盈变亏,或企业亏损增加的,基薪按80%计算。
(二)绩效年薪的确定:
1.当考核结果为较差时,绩效年薪为0 ;
2.当考核结果为较低时,绩效年薪按“基薪×0.5×(考核分数-60)/(70-60)”确定,绩效年薪在0到0.5倍基薪之间;
3.当考核结果为中等时,绩效年薪按“基薪×[0.5+0.5×(考核分数-70)/(80-70)]”确定,绩效年薪在0.5倍基薪到1倍基薪之间;
4.当考核结果为良好时,绩效年薪按“基薪×[1+0.5×(考核分数-80)/(90-80)]”确定,绩效年薪在1倍基薪到1.5倍基薪之间;
5.当考核结果为优秀时,绩效年薪按“基薪×[1.5+0.5×(考核分数-90)/(100-90)]”确定,绩效年薪在1.5倍基薪到2倍基薪之间。
绩效年薪在企业完成上缴政府的约定收益后,7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以现金兑现;剩余30%作为企业负责人经营与廉洁风险保证金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度的上半年兑现。
第二十七条 依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并作为有关部门对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一)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中等以上等级的,兑现延期支付的绩效年薪,给予相应的中长期激励。
(二)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较低和较差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减绩效年薪外,将根据具体情况,提请有关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其免职或进行工作调整。
具体扣减绩效年薪的公式为:
扣减延期绩效年薪=任期内积累的绩效年薪×(70-实得分数)/70。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中长期激励机制。中长期激励主要采用股权(增量奖股)激励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对社会和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市国资委设立特别贡献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按本办法领取薪酬的企业负责人,不再享受本企业内部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及其它工资性补贴。
企业负责人的年薪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条 因干部交流、到达退休年龄等原因,企业负责人在一个年度中经营不满一年的,按当年实际任职月数实行年薪制。
第三十一条 严格控制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防止将职务消费转化为个人收入。  
第三十二条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扣回多兑现的奖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市国资委每年按一定比例抽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的质量。发现严重失实或与企业共同作假等情况,取消该中介机构今后对市属国有企业的审计资格,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视其情况扣发或取消其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由于清产核资、资产重组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考核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五条 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工会主席的考核及其奖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下属重要权属企业由市国资委参照本办法直接考核。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OO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净利润总额指标得分+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
各项指标计算得分精确到0.1分。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一)净利润总额指标(权重40分)
净利润总额指标的基本分为28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8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12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12分。计分公式为:
净利润总额指标得分=28+1×(实际完成净利润/净利润目标值-1)÷5%
(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权重30分)
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基本分为21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1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1个百分点,加2分,最多加9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2分,最多扣9分。计分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21+(实际净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目标值)÷1%×2
(三)分类指标(权重30分)
分类指标只设一项指标的,该指标权重30分;若设两项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各指标的重要性确定各指标的权重(合计30分)。各指标的基本分为权重的70%。分类指标若为绝对值指标,计分方法与净利润总额指标类同;若为相对值指标,计分方法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类同。



附件2: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评议指标得分。
各项指标计算得分精确到0.1分。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一)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权重30分)
按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平均分数计算。计分公式为:三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总分/3×30%
(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权重30分)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的基本分为21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1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加2分,最多加9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2分,最多扣9分。计分公式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21+(实际保值增值率-保值增值率目标值)÷1%×2
(三)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权重10分)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基本分为7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7分;高于目标值时,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3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3分。计分公式为: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7+(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实际平均增长率-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目标值)÷1%×0.5
(四)不良资产比率指标(权重10分)
不良资产比率指标基本分为7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7分;高于目标值时,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3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3分。计分公式如下:
不良资产比率指标得分=7-(不良资产比率实际值-不良资产比率目标值)÷1%×0.5
(五)分类指标(权重10分)
任期考核分类指标只设一项,基本分为7分。分类指标若为绝对值指标,计分方法与净利润指标类同;若为相对值指标,计分方法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类同。备选分类指标与年度考核备选分类指标相同。
(六)评议指标(权重10分)
评议指标由市国资委组织相关人员根据下表所列各项目打分(评价),将各相关人员的评分汇总后取算术平均数得到各评议项目指标得分,各项目得分的平均分为评议指标得分。

分值设置 对应等级 评议项目 评议指标得分
发展创新能力 综合社会贡献 安全生产 廉政建设 重大问题
请示报告
9-10分(含) 优 —
7—9分(含) 良 —
7分 中 —
5分(含)—7分 低 —
4分(含)—5分 差 —
各项目得分 —















附件3:
备选的分类指标
1、工业
(1)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 (2)成本费用利润率
(3)总资产报酬率 (4)流动资产周转率
(5)应收帐款周转率 (6)技术投入比率
(7)上缴税利增长率 (8)全员劳动生产率
2、流通
(1)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 (2)成本费用利润率
(3)流动资产周转率 (4)应收帐款周转率
(5)资产负债率 (6)上缴税利增长率
3、交通
(1)总资产报酬率 (2)成本费用利润率
(3)高速公路建设计划完成率
(4)高速公路建设成本降低率
(5)高速公路项目工程质量优良率
4、电力生产
(1)主营业务利润率 (2)成本费用利润率
(3)上网发电量增长率 (4)标准煤耗率
(5)总资产报酬率 (6)上缴税利增长率
5、建筑
(1)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 (2)主营业务利润率
(3)成本费用利润率 (4)总资产报酬率
(5)应收帐款周转率 (6)上缴税利增长率
(7)全员劳动生产率
6、其他
(1)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 (2)主营业务利润率
(3)成本费用利润率 (4)流动资产周转率
(5)总资产报酬率 (6)应收帐款周转率
(7)速动比率 (8)上缴税利增长率
(9)资产负债率


青岛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96号


  《青岛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5月27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夏耕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青岛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管理,方便公众生活,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设计、制作销售、设置、维护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是指在公共场所设置的,以图形、色彩和必要的文字、字母等或其组合来表示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的用途和方位,提示或指导人们行为的标志物。
  第四条 市、区(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交通、建设、公用事业、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本系统、本行业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共信息图形标志已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其标准执行;尚无国家、行业标准的,又确需在本市普遍适用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尚无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应当使用国际通用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第六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组织制定公共信息图形标志英、韩、日等外文译法的地方标准。
  第七条 设计公共信息图形标志应当规范、准确、简洁、醒目;有中文表述的,应当符合国家通用文字规范;涉及计量单位的,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八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管理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青岛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实施目录》。
  第九条 制作公共信息图形标志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要求,其产品质量应当合格。不符合标准要求和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第十条 设置公共信息图形标志,应当安全、便利、规范、协调,有利于指导人们在公共场所有序活动。设置广告及其他设施,不得影响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使用效果。依法需经批准方可设置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置。
  第十一条 民用机场、铁路旅客车站、公共交通车站、客运码头、购物场所、医疗场所、运动场所、文化场所、宾馆和饭店、公园景点、城市街区等公共场所,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和市民基本需要的区域、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公共信息图形标志。前款规定公共场所的新建、改建项目,应当预留设置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位置。
  第十二条 民用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商场、体育场(馆)、涉外宾馆、旅游风景区等涉外公共场所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有文字说明的,应当使用中、英两种文字。在A级以上旅游风景区内设置的说明牌、导向牌、导览图牌等标志中的文字说明,应当适时推行中、英、韩、日四种文字。
  第十三条 设置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应当保持整洁、完好,设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设置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有损坏、脱落等情况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新。
  第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制作、销售、设置和维护的监督管理。公安、交通、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权,加强对公共信息图形标志设置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制作销售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制作销售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设置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或者设置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损坏或脱落,设置单位未及时修复或更新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设置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